田飞龙:法治的时代精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0 次 更新时间:2014-11-0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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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十八届三中全会聚焦“治理现代化”,近来的四中全会聚焦“法治”,这是新一轮改革回应并释放出的新的政治与时代精神。严格来讲,“治理现代化”作为诉诸规则、过程与技术理性的治理体系,亦可收束于“法治”大范畴之下,而“法治”所提供者,不仅仅是一套现代治理技术与规则系统,不仅仅是工具主义的“刀把子”,而更是一套对接“现代性”的价值系统,是对“刀把子”思维与行为的全面矫治。因此,从“治理现代化”到“法治”便有着从工具理性扩展为价值理性的演化趋势,有着从严格的执政党“政治决断”意义上回应并落实记载和储存于宪法条文之中的“法治”目标的政治改革意义。

然而,尽管“法治”渐然成为我们的时代精神,亦获得自1997年十五大以来历次政治决断的明确承认,但其对治理或管制体系的价值穿透和制度约束,依然道路漫漫。与“治理现代化”、“法治”等现代性价值并驾齐驱甚至有凌驾之势的,恰恰是张扬于建国后前三十年、尾随跟进入改革三十年的一系列“正统”价值,比如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公有制等。这些正统价值来源于一个严格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国家理论系统,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概念与思维工具,承载着一种“乌托邦”式的政治社会理想。然而,改革三十年的主导精神是实用主义思维下大量吸收引进西方现代性优秀成果,包括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与配套制度,以便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体系,促进民族复兴与国家现代化。问题的关键是,前后三十年并非一种决然的政治断裂,后三十年也不是一个全新的时代,而是政治体制与基本精神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理体系与经济模式上日益西方化与现代化,二者之间严格的价值冲突通过改革主导者的政治决断以及实用主义策略予以化解。所谓的“不争论”、“猫论”、“三个有利于论”皆属此类。

这就造成了一种奇特的时代精神结构,新旧混杂,莫衷一是。无论是八二宪法还是历次中央文件,左右派别皆能从中觅取正当性“字眼”。比如2006年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左派从宪法中摘取了“公有制”条款,右派则摘取了“市场经济”条款,孰高孰低,难有判别和决断。因此,当“法治”作为改革精神的自然产物而胎动之时,尚可见容于该政治体系,但当其分娩成长、日益壮大之时,则逐渐引发旧有政治意识与力量的反弹。这些在学院学术、民间舆论乃至于改革一线政治家与执行者那里已然“正确化”的时代精神价值,在保守“意识形态”领域的人士那里似乎仍未“过关”,从而无法作为融贯于整个政治体系的共同精神。从改革以来的宪法变迁史来看,每一次宪法修正,基本上相当于一次改革成果的确认和自由的解禁。然而,明文记载于宪法中的这些“新价值”如要贯穿整个政治体系,尚需要转化为具体政治任务并由整个社会的整体民意护航推进。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有“全面深化改革” 的决断与呼吁,一方面又有“思想关键词”的禁锢和“寻讯滋事罪”这样的“刀把子”式的口袋罪存在了。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改革之路。从条文到实践,“新价值”必须经历执政党的二次决断:第一次决断是将相关价值写入宪法或法律;第二次决断是对这些价值如何落实进行中央全会的主题性研讨和布置。仅有第一次决断,新价值只是列上了改革的议程表,由于尚无实效且与旧价值存在冲突和张力,新价值的地位并不巩固,甚至可能遭到颠覆,唯有第二次决断,将法律文本中储存的新价值予以主题化、细节化并按照执政党惯用的运动式执行方式予以推进,才算真正的尘埃落定。试举数例:第一,1999年宪法修正案接纳“法治”,但直到今年四中全会才获得了“二次决断”机会,成为正统价值之一;第二,2004年制定《行政许可法》,规范审批权,落实市场自由,但直到李克强主持“简政放权”改革,该法基本精神才算逐步实现;第三,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但十余年来无法真正坚持,“命案必破”的司法政绩观依然主导,“疑罪从有”依然是刑事司法优先策略,需要新一轮司法改革严格矫正。由于正统意识形态及管制主义治理体制根深蒂固,奉行改革的执政党就不仅仅是法治改革的立法者,还必须同时是执法者,二次决断不可避免。因此,今年的四中全会便具有了将“法治”价值正统化的改革意义,不管具体的制度规划如何,在政治象征与政治惯例意义上,“法治”将不再仅仅是法律条文宣示,而成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正统价值观念和方式方法,基本不再接受旧有意识形态的批判与挑战。执政党“一锤定音”式的政治二次决断和“法治”价值的正统化,才真正开启了“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

除了执政党的“二次决断”推动,民间社会对“法治”的正统化与时代精神化亦有着不可低估的推动意义。甚至某种意义上,民间社会的强大“法治”民意恰恰成为体制内二次决断的直接压力和辩护理由,用以回击保守派的价值与政治刁难。这种逐步形成的“法治”民意来自于法学家、律师、进步媒体人以及普通民众的共同而自觉的努力。在改革之初,李步云教授即撰文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张思之律师更是长年身体力行推动法治进步,更有维权律师与进步记者以“个案”为契机“死磕”法律程序和法治精神,点缀成面,既实现了对当事人的个案救济,亦有着一般化的法治社会启蒙意义,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维权成为一种法治进步策略,并非中国独创,而是世界法治进步史的常例。洗冤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如同慈善构成企业家社会责任一样。这些年,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人精英的个案化关注与强力推动,法治不会如此深入人心而成为一种不可逆转与对抗的强大民意,而公权力机关亦会长久留念甚至维护“刀把子”传统,不愿意在政治精神与法律实践上断奶,与时俱进。这不是传统的断裂,而是传统的演进与变迁,尽管缓慢繁复,但方向既定,明眼人易于判断。不过,对于深染正统意识形态与司法传统的人士而言,这种新旧交替的阵痛是刻骨铭心的,不仅意味着价值撕裂与更新,也意味着权力和话语优势的移转。保守某一传统的人,在乎的不仅仅是价值,也包括利益。  

当这些借助改革过程及其衍生的新社会阶层而突兀于宪法和政治决断体系的“新价值”日益呈现之际,时代精神的撕裂、博弈、混沌与渐然清明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发展阶段。在共存于同一体系的不同价值、观念与利益相互感觉拥挤、窒息、不适之时,激烈的意识形态冲突与对抗行为便会发生,而且会不时闪现“旧价值”正统时代的话语逻辑和权力傲慢。正统的保守派会要求更加严肃的“正本清源”,恢复“黄金时代”的道统秩序,对新价值与新秩序抱持一种不妥协的批判姿态。当这些激烈冲突现象频繁出现时,正好表明新价值与新秩序已然具有相当规模,不仅具有民间社会的强大民意支持,而且有着体制内改革派的政治呼应。改革三十年的基本经验在于,体制改革派与民意良性互动是一切成功的根本政治基础。四中全会应当成为再一次的证明。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精神和任务。正统的保守派所辩护的价值与秩序在20世纪中国的特定阶段,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起到了不可否认的历史作用,奠定了当代中国一切改革进步的基本政治秩序与社会基础。包括那一代人日常使用并守护的比如“阶级”、“专政”等概念,是当时的政治真实,亦有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国家哲学的严格理论论证,是人类政治文明史的观念性成果,亦非今日浮泛浅薄者可横加批评。问题的要害在于,世界体系与时代精神已然通过马克思本人所谓的“实践”过程而发生结构性变迁,当代中国的政治精神沿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法则已然朝着与传统和解并与西方适度接轨的方向进行积极调适,使自身具有更强的文明主体性与世界历史前途。因此,诞生于19世纪批判资本主义知识运动的“阶级”、“专政”等概念可能就不得不做出适应中国当时代之民族复兴与全球化的战略需求,而涤荡其战争状态预设、敌我区分、阶级划线式的固有内涵,成为常态化的“法治中国”的一种例外性概念与机制,比如还原“阶级”的经济社会意义,赋予“阶层”内涵,发展为社会学的分析单位,用于研究和处理社会冲突,而“专政”则化约为国家的“紧急状态权力”,成为国家常态法治职能的一种例外,用于识别和处理重大国家安全与危机事件。这是中国政法理论应有的时代精神自觉。

在法治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日益崛起于世界的当代,“阶级”显然已不再适合作为政治与宪法分析的核心概念,必须代之以“公民”。马克思主义教义体系中的“阶级”与“专政”概念有着强烈的战争情境预设,所谓的“阶级斗争”实质为“阶级战争”。马克思的全套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建构与政治设计,所回应的正是19世纪中期欧洲资本主义的严重剥削与阶级冲突,本来是针对发达资本主义的一种批判理论,后被列宁沿用于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薄弱环节)的优先革命,更经由该理论的“国际主义”逻辑和苏联主动的“输出革命”而广泛影响了殖民世界的秩序重构,新中国就诞生于这一“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的革命冲击波之下。马克思主义规划的“马克思世界”成为20世纪与西方自由主义的“斯密世界”并驾齐驱的人类世界,冷战以此为界。严格而言,这两个世界都是启蒙运动传统的产物,其中“斯密世界”是直接产物,而“马克思世界”是批判产物,而马克思的批判实质构成了“斯密世界”的二次发展,也就是“斯密—凯恩斯世界”。因此,今日的西方体系已经不是马克思批判时针对的严格的“斯密世界”,而是经过复杂结构调整之后的“斯密—凯恩斯世界”。因此,再以马克思的原教旨式话语解释和批评当代世界与当代中国,必然力不从心,甚至堕入马克思传统所反对的教条主义窠臼。    

当法治成为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这一精神就应该是贯穿整个政治体系的,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约束一切公权力的,不仅治官治民,而且治党。执政党实际上一直面临着双重治理任务,即治理国家和党的自我治理,这些都应收束于“法治”的整体范畴之内。在治理国家意义上,如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是不变的主题。中国素有“行政主导”传统,改革时代更因体制对“效率”与“秩序”的超常规需求而形成了“执政权—行政权”的权力联盟现象,这一格局固然有力保障了改革的稳定秩序与推进效率,但也造成了国家治理层面之民主与法治的结构性松弛,造成立法权和司法权长期无法确立对行政权的必要制度权威和监督效力,这是“法治中国”举步维艰的制度根源。如何规范中国的强大“行政权”呢?一方面是行政权的自我规范与合法化,比如李克强总理推进的“简政放权”以及之前已然开始的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乃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这些“行政法”范畴的行政改革具有优化行政治理过程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是在严格的宪制层面加强行政权的“两翼”控制,即通过加强人大立法权和法院司法权,建立更为规范和权威的国家民主法治体系,使行政权被嵌入一个可控的监督体系与结构之中,建立针对行政权的外部法权秩序。

当然,基于中国“政党国家”(party state)的宪制体制,法治如果仅仅局限于常规国家权力层面,就仍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因而需要进展至党的自我治理层面。实际上,执政党自身长期以来亦已逐步形成关于“党内法治”的共识和实践性进展,最显著者为2013年5月出台的两部党内“立法法”法规,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回应了“打造制度之笼”的法治建设要求,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党原则在法治国家体系内的地位。依法治党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与国法体系相协调一致的党法体系,不仅党的自身治理无法规范化和程序化,国法体系在既定宪政架构下亦不可能自足而有效发展。党内立法自建党之初即已开始,但依法治党主要是伴随依法治国而产生,是整个国家法治转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法对2000年《立法法》的原理与制度多有模仿,但也具有自身个性,在局部制度建构上存在欠缺。党内立法法从“立法”和“备案审查”两端实施法规体系质量管理,具有顶层设计上的科学性。党在新时期的规范治理要充分理解并发挥党内立法法中的新理念,同时注重通过关键领域制度进取空间的先行先试积累治理经验,规范党的自身权力并反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从宪法条文到时代精神再到生活传统,“法治”经由执政党的二次决断、国家的常规实践与民间社会的维权推进,将成为保护和扩展改革成果、调理和生成规则秩序、重构和改写官民权力关系、保障和提升自由与创造力的不二法门。而旧日的魔咒、一时的阴霾与新旧价值冲突的阵痛,终将烟消云散,直至云淡风清。      




(原载《新产经》2014年第11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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