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敏:论大陆法上的集体所有权 ——以欧洲近代私法学说为中心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0 次 更新时间:2014-05-1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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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敏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权在欧洲近代私法中被排除,因为它的功能目的和制度结构与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原型———私人所有权———彼此对立。相对于作为主观权利的私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主要体现为一种功能性概念,它以财产的目的为中心建立,旨在将特定财产保留在一定范围的共同体内部,使其服务于团体共同利益。这决定了集体所有权制度在价值层面上是客体优先于主体,集体优先于个体。围绕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建构,欧洲学者的尝试主要依循两条路径: 日耳曼法路径与罗马法路径。最终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采用的方案是将其改造为法人所有权模式。基于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在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如何推动和促进土地社会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功能性概念;法人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历史总结: 从多元形态到私法排除

( 一) 近代之前的欧洲集体所有权: 形态多元

( 二) 近代的欧洲集体所有权: 私法排除

二、集体所有权的内涵重述: 另一种归属模式

三、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建构: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路径

四、集体所有权的再发现: 现代价值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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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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