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身健:法律人不能只看法律不看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5 次 更新时间:2014-03-0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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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  


最近,应邀做律师职业道德讲座,为了生动形象,播放了电影《律政俏佳人》片段:准律师埃尔会见涉嫌杀夫的健美女教练,凶案发生时教练正在医院抽脂。她不想让公众知道魔鬼身材是靠弄虚作假得来的,要求为其保密。她说已经失去丈夫,自己更加珍视名誉,即使因不提交关键的不在场证据而被终身监禁也在所不惜。我问听众:如果你是埃尔,会如何处理?大家莫衷一是,有的说即使委托人不同意,也应该坚定地向法庭提交不在场证据,这样委托人会获得自由,这才是其利益所在,以后她会明白这个道理的;有的说可以到医院取得相关证据之后,匿名交给有关人士,这样既挽救了委托人,又不会影响到其对律师的看法。我笑道:第一种做法将律师变成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委托人对其俯首帖耳即可。第二种是采取瞒和骗的做法,大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味道。

我用这个片段启发学生思考委托人与律师关系问题,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美国律师协会在制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时,将通常所说的“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订正为委托人与律师关系,以凸显委托人的中心地位。维护委托人权益,是律师的最基本职责。那么在委托关系中到底谁说了算?应当明确,律师的首要责任是实现委托人目标,这就是委托人中心原则,该原则要求律师在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委托人中心原则需要律师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于委托人所处的环境;其次,理解委托人诉求中所包含的动机;再次,律师要学会倾听,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思路;最后,充分理解委托人,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最终的决定者,律师的工作应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展开。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即由其决定代理目标,而律师要向委托人提供实现上述目标的方法及建议,换言之,委托人要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要做到以委托人为中心,并非易事;要洞察人,真正了解人的内心,存在诸多障碍。首先就不能单纯以自己的立场揣测他人。电影《生死朗读》中,法官要求曾担任过纳粹看守的汉娜核对笔迹,汉娜没有以自己是文盲的事实为自己辩护,而是干脆承认这份报告就是自己的手笔。她对同案犯落井下石的行为置若罔闻,好像已经准备把牢底坐穿。此时,旁听席上的法科生———她当年的情人已经意识到汉娜是个文盲,但是,经过一番痛苦挣扎,他决定和汉娜共同保守这个秘密。从此,几十年如一日地给她录制磁带,磁带伴随着囹圄中的汉娜从中年走入暮年。许多人对这对苦难男女的做法表示不解,说这样活得太累。显然,很多事情是当下人们难于理解的。汉娜将自己是文盲的事实隐藏在心灵最深处,在她和法科生情浓之时,以自己喜欢听他读书为由掩盖这个秘密,对自己最亲近的人都守口如瓶。可见,当庭承认自己是文盲,与当众被剥光无异。她当庭的做法事出有因,是为了保留一点脸面,在她看来,丧失体面和尊严是最大的惩罚。如何理解汉娜的行为呢?尊重人的自由、自主、人性尊严意义何在?说到底,现代社会的根本价值就是尊重每个成员的人格尊严,而人的自治权对其人格尊严至关重要。尊重个人尊严的社会才会富有活力。正如崔卫平所言:“汉娜的这份尊严感,一个罪人身上的这份要求,是否可以看做这个民族在滔滔恶名之下,试图重新找回自己的尊严与体面?试图建立和恢复自己的那份不可侵犯的感觉以及荣誉感?正是这个东西,才成了战后德国人重建自身和家园的动力?”

在不少法科生的心目中,解决法律问题就如同使用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及法条,就会得到相应的结果,按图索骥即可。其实,法学是一门博学的人道主义职业,核心是人道,做不通人的文章,就无法真正理解法学。法律人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能只见法律不看人。律师要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既包括对其技能的信任,也包括对人的信任。正如学者所说:“真正的好律师不是满口专业术语却对委托人漠不关心的人,而是那些能够站在委托人的角度以法律的方式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人———这才是职业工作的本质。”因此,律师要成为一个好的聆听者,并设身处地的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委托人的要求。律师剥夺委托人的自治权或者主观臆断委托人的道德立场,既不职业也不符合职业道德。律师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人性是复杂的,不仅是简单的事实与法律,法律人不能只见法律不看人。(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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