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杰:我国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97 次 更新时间:2013-07-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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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  

摘要:党际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当前,我国党际协商民主主要存在协商制度不健全、协商意识不强、协商过程不够民主等问题,应通过完善协商制度、增强主动协商、推动民主协商等路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川。我国党际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广泛协商的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对党际协商民主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党际协商民主发展、完善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际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党际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最早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战争前期。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为反抗国民党的一党独裁统治,进行了初步的接触协商。进人土地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先后围绕反蒋抗日、逼蒋抗日、联蒋抗日进行了较为密切的协商合作。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围绕抗战与争取抗战民主两大问题展开了密切广泛的协商合作。解放战争时期,民主党派逐步向共产党靠拢,围绕彻底推翻国民党专制统治与共产党进行了密切友好的协商合作。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逐步形成,党际协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越发明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正式形成。从此,我国党际协商有了坚实的制度保证。新中国成立前期,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同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正确方针,主要围绕巩固新生人民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协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和发展了党际协商合作的正确方针,同各民主党派在多领域、多层次展开协商合作,党际协商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这表明,我国党际协商民主的运行方式实际上也包括两种: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间接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又包括一些具体的协商形式。在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也包括一些具体的协商形式,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

二、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一)协商制度不健全

第一,实体制度不健全。一是在协商内容上,现有协商实体制度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文件尽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但对于哪些属于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没有详细指出。二是在协商形式上,相关文件尽管指出党际协商的主要形式,但未能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协商基本要求上,协商过程中如何协调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协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协商中应该各自扮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职责等等,目前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阐述。

第二,程序制度不健全。一是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明确的协商程序制度。从中央层面看,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文件对党际协商的程序作出明确阐述。二是现有协商程序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在协商规划的制定环节,协商议题由谁提出、什么时间提出、由谁确定;在协商活动准备环节,议题确定之后,由谁通报协商单位和个人、什么时间通报;在协商活动开展环节,如何保证协商过程的和谐、舒畅进行,如何保证协商主体的平等、自由;在协商意见反馈环节,应该由谁反馈、何时反馈,协商主体应该在协商意见反馈中起到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问题从目前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文件来看,不是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各地规定的千差万别。

第三.评价监督制度不健全。一是评价监督制度尚不统一健全。从中央层面看,相关文件均未涉及评价监督问题;从地方层面看,部分地方对党际协商的评价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过于笼统。二是缺乏明确的评价监督主体(评价监督党际协商的机构)。中央层面尚未对党际协商评价监督制度作出规定,自然谈不上明确评价监督主体的问题。三是缺乏明确完整的评价监督指标体系。

(二)协商意识不强

第一,党委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强。一是未能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人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真正做到坚持这一原则。

第二,民主党派的协商意识不强。一是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民主党派有主动提出协商议题的职责和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民主党派很少主动提出协商议题。二是缺乏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协商议题确定之后,相关部门要通知到参与协商的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成员。为了更好地进行协商,民主党派协商成员需要围绕议题展开调研等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情民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未能做到这一点。三是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在协商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担心自己的观点会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认为自己对协商结果的实际影响作用不大,因此,有些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不能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四是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积极性。作为协商主体,民主党派的职责还体现在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和追踪上。但在现实中,很少有民主党派成员能做到这一点。

第三,人民政协的协商意识不强。一是缺乏建议政治协商的主动性。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可建议相关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很多政协部门认为政协是二线,如果“讨”协商,“要”协商,怕被别人误会,有担心“争权”的误解,因此,往往缺乏建议协商的主动性。二是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主动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政协往往把自己的活动限制在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开展阶段,而忽略对协商意见反馈阶段的关注,这导致很多协商意见的办理不尽如人意。

(三)协商过程不够民主

第一,协商主体缺乏平等。一是缘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知识背景、社会经历和表达能力的不同,导致协商主体对协商过程和结果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平等。二是缘于一些中共协商人员的认识和做法。一些中共领导干部有政治优越感,不懂得或不善于运用民主协商的领导方式,而是把“官本位”的思想带人协商活动之中,协商时以领导者自居,高高在上,使得民主党派协商者觉得处于次主体地位,导致协商因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和交流而变质。

第二,协商过程缺乏公开。一是中央层面公开多而地方层面公开少。从中央层面看,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中央每年定期举行的民主协商会,一般新闻媒体都要进行报道。但从地方层面看,党际协商的公开程度远不及中央层面。在地方上,一般来说,越往下,党际协商的公开程度往往越不理想。二是主要协商形式公开多而次要协商形式公开少。从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来看,新闻媒体对定期的民主协商会报道较多,但对于不定期的座谈会、谈心会报道较少。三是未能做到全过程公开。1995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指出地方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不过,这一规定很多地方都未能做到。

第三,协商过程缺乏民众参与。一是在协商议题的提出阶段缺乏民众参与。在协商议题的提出环节,从现实来看,协商议题的提出者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政协未能主动深人群众当中,了解百姓心声和愿望。二是在协商准备阶段缺乏民众参与。在协商准备阶段,一般地说,协商人员需要围绕协商议题深人群众,展开调查研究,以最大限度地反映群众的真实愿望和利益诉求。但在现实中,很多协商者未能做到这一点。三是在协商反馈阶段缺乏民众参与。反馈阶段有民众参与,更能督促协商意见的办理。但从现实来看,在协商反馈阶段,协商结果的承办单位即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很少与民众发生联系。

三、解决党际协商民主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协商制度

第一,完善协商实体制度。从协商内容来看,当前要对协商内容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哪些属于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要出台一个标准,划分一个大致的范围,将协商内容进一步细化,减少歧义和分歧。从协商形式来看,有关部门应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什么具体要求和限制,作出详细的规定。从协商的基本要求来看,协商应该具体坚持哪些原则,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协在协商过程中各自应该肩负哪些职责等等,这些都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协商程序制度。一是要制定统一明确的协商程序制度。中央层面应对党际协商程序作出明确界定,最好能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政治协商的规定,其中对两种方式协商的程序作出概括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地方层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既有差异同时又有统一标准的协商程序制度。二是要完善现有协商程序制度。重点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制度、协商议题的通报制度、协商主体的知情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协商意见的反馈制度。

第三,完善评价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统一明确的评价监督制度。二是明确评价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应对评价监督主体作出针对性规定,如评价监督主体应包括哪些机构,它们的主次关系如何,具体职能分工是什么。在此基础上,还应对评价监督的客体即评价监督的对象作出明确界定。三是建立健全明确完整的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如建立健全协商制约激励制度、协商跟踪反馈制度等。四是增强评价监督制度的约束力。一方面,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思想上要重视,制定明确且有操作性的评价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二)增强主动协商

第一,增强协商意识。一要深化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特别是党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理论上的自觉,就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增强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有赖于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二要加强协商意识宣传教育。应把协商民主理论特别是党际协商民主理论列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强领导干部统一战线理论、政治协商理论以及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同时,组织协商人员参加协商民主理论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另外,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政治协商所必须具备的平等、对话、公共利益、理性等关键性要求和基本精神,为协商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三要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要善于发现党际协商中的优秀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通过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增强协商参与者的协商意识。

第二,投人协商实践。一是党委政府能够增强协商主动性。通过党际协商,可以促进共产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进一步完善,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从而有利于提高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增强其权威性;通过党际协商,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可以树立共产党和政府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良好形象;通过党际协商,有助于共产党克服独断专制、脱离群众的不良作风,从而推动执政党党风建设。二是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能够增强协商主动性。政协协商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协商合作、有所作为,这有利于他们赢得决策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会激发他们协商的主动性;同时,民主党派成员通过积极协商、建言献策,使得自身的意见和建议为其他协商主体所接受或部分接受甚至是为决策部门所接受,就能使他们感受到自身的价值,从而增强他们协商的积极性。

第三,提高协商自觉。一是党委和政府应提高协商自觉。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党际协商的重大现实意义,把政治协商制度教育列人公务员培训、党校学员培训的课程,使他们认识到党际协商以及执行党际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协商意识,切实坚持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同时,积极提出协商议题,有效解决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协商意见,力所能及地为党际协商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障。二是人民政协应提高协商自觉。各级政协应充分认识自身的性质与使命,认真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建立和完善与政治协商相关的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的有效运作。三是协商主体应提高协商自觉。协商主体应带头遵守党际协商的有关规定,自觉提升素质,主动深人实际,积极参与协商,不断提高自身协商水平。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商主体队伍建设,通过举办报告会、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他们协商的自觉性,提高协商能力。同时,还可以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激发和带动其他协商主体的协商主动性。

(三)推动民主协商

第一,推动协商主体平等。一是共产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增强平等意识。在协商过程中,中共党员与民主党派成员是平等的。“这种协商是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不敷衍应付,不强加于人,而是经过反复商量,充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真正达到政治上的一致或基本一致。”{‘泌’参与协商的中共党员干部应放弃政治优越感,增强政治责任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团结协商、发扬民主的模范。同时,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也无需妄自菲薄,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主动与中共协商人员展开交流协商。二是减小协商主体的不平等。实现这一点,需要标本兼治。从治标上说,可以通过安排那些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大体相同的政协委员参与同一问题的协商,或者是通过对那些在协商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等方式,人为地减少协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另外,培养中共党员干部的民主协商意识,平时在政治生活中多接触了解党外人士,培养一批善于与民主党派协商共事的优秀干部,为党际协商长期深人开展奠定人才基础。从治本上说,最终还是要靠学习教育,靠协商主体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只有协商主体的自身素质提高了,他们之间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平等差距缩小了,协商主体才能更趋于平等。

第二,推动协商过程公开。一是要实现所有协商形式的公开。实现协商过程的公开,当然是所有协商形式、所有协商层次的公开。不过,由于地方物质条件和领导干部认识水平的限制以及社会公众关注度等原因,要实现所有层次、所有形式协商的公开,从现在来看,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肯定是正确的。二是要实现协商全过程公开。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到协商活动的开展,再到协商意见的办理都要向社会公开。当然这种公开不仅仅局限于用新闻媒体的方式向社会报道协商情况,它还应包括协商的组织者、相关单位向社会主动公布、公开协商的相关情况。三是要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协商单位可以借助传统媒体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对协商过程予以公开。四是协商参与者要具有公开意识。中共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政协要有公开意识,要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协商相关信息并为此提供保障。协商主体也要有公开意识,在严守有关秘密的前提下,公开协商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与所联系群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第三,推动协商过程中的民众参与。一是在协商议题提出环节增强民众参与。在协商议题提出的过程中,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协商议题的质量。如在协商议题提出过程中通过听证会、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百姓对协商议题的看法与认识。二是在协商准备阶段增强民众参与。在协商准备阶段,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结合协商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通过深人实际、走向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百姓生活现实,掌握群众真实想法,从而发挥自身的利益代表功能。三是在协商反馈阶段增强民众参与。协商结束后,根据相关程序,协商意见要交与有关单位办理,为了更好地督促协商意见办理,有关单位应将协商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协商意见的承办单位是谁、什么时间办理、截至何时、办理的结果如何,这些都应向社会公布,只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参与,才能够增强协商实效。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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