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倩:爱与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3 次 更新时间:2023-12-0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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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倩 (进入专栏)  

在相当多的人看来,爱是自然的:爱从爱者的心底涌现,如清泉出山涧。这合乎日常生活之理。任何一个人,只要来到这烟尘弥漫的尘世,他的出生和成长,必定坐落于世界的某一点上。在这一点上,安放着家庭,社区或更大一点的社群。人一出生,就在亲人之爱中成长。依乎血缘的爱,再自然不过。家庭之外,还有邻人;因此在血缘之外,有依乎地缘的爱。这两种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爱,因为有着共同的生活形式,由此显得具体而热烈,丰厚而饱满。这里的爱一点都不空洞,爱者所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以及与爱人相关联的具体物件。一般说来,在那个时候,“人类”的概念尚未得以发明。人们区分人或非人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为共同体内部成员。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我暂时将这种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爱,称之为特殊之爱。

共同体有大有小,但一般而言,不可能太大。因为如果一个共同体太大,那种基于亲近感的纽带关系,将无法得以有效维持。到这种时候,共同体将发生分裂,组建成一个新的共同体。而自近代以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有机会离开自己的出生地,到那遥远而陌生的地方去。在人们扩大足迹的同时,与此相伴随的,是现代观念的出现。要说明的是,所谓行动在先还是观念在先的问题,在这里并不重要。因为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我甚至认为,这一问题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几乎没有真正解决的可能。

现代观念中对人的看法,大致说来,是将每个人都当作自由的个体来看待,而绝非仅仅是某一共同体的成员。自由的个体在逻辑上的先在地位,意味着个体的人拥有关于自身的绝对主权,这就导出了现代伦理学中的铁律: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以这种眼光去看我们前面提及的特殊之爱,即可发现,在那种爱之中,包含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比如,因为没有将个人视为自由的个体,即使是最为自然的亲情之爱,在许多时候,也往往是以爱的名义施加伤害。为人父母,粗暴干涉子女的情感生活,即是一例。人是自由的个体,这里的自由,并非只是某些人或某类人的自由。因为自由本身,其具有内在价值,因此是普遍可分享的。自由的普遍可分享性,可导出这一思想,即在自由的个体之间,存在着普遍意义上的爱。我暂时将其称为普遍之爱。法国大革命精神遗产之一的“博爱”,与此庶几近之。

在如上的简单述说中,我大致提及两个概念:特殊之爱与普遍之爱。从某种意义上看,两者之间是对立的,但在我看来,这种对立并非绝对。首先要说明,认真考察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并非本文所能胜任,因此以下的说明,只是一个简单的分析。特殊之爱的坚持者可能批评说:你那种所谓的普遍之爱,其实是相当空洞的;普遍之爱就是抽象的爱,没任何内容,因此毫无意义和价值。你想想看,不从一个个具体的人开始,爱何以可能?再看社会—政治领域,法国大革命以“博爱”为名,在血腥和屠杀之外,还带来什么?这里的批评,相当有道理。但普遍之爱坚持者的反击,也并非胡搅蛮缠:你所谓的特殊之爱,根本不是人类之爱,而是动物意义上的爱。因为基于血缘、地缘意义上的爱,不也同样存在于动物中间吗?再进一步,就算承认是人类之爱,特殊之爱也是一种无原则的爱。这种无原则的爱,在私人领域,是以爱的名义,剥夺被爱者的尊严;而在公共领域,则很有可能导致腐败。共产党的干部大搞裙带关系,你能说他不爱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吗?再说法国大革命,在实践层面,确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其所倡导的观念,就完全是错误的。在观念与实践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这一点不可不察。面对这一冲突,如何解决上述两方的“批评”,就是一个问题。

我之所以认为,特殊之爱与普遍之爱之间,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基于如下考虑。因为对一个活生生的现代人而言,在其真实的生存境遇中,特殊之爱与普遍之爱,其实是绞缠在一起的。而且,这两种爱在现实生活中,是以不同的面貌呈现出来的。具体的爱是亲密而丰厚的,这在人们生活的小世界中实现;但这表面看来是特殊的爱,却同时与普遍之爱相勾连。比如,我们不能因为爱一个人,而将其杀掉——尽管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在某些时候杀掉一个人,是爱一个人的最好方式(这里暂不讨论安乐死的情况)。或曰,我因为爱你,就有权利主宰你生活的全部,从身体到灵魂。这也是讲不通的。由此看来,施予特殊对象的爱,无论如何浓烈,都不能以违反普遍之爱为前提。当然,从个人生活的角度看,对某一特殊对象的爱,尽管必定要以遵循某些基本原则为前提,仍是值得积极追求的。因为它构成我们幸福生活的核心内容。而如果说施予特殊对象的爱是丰厚的,那么与之相比较,普遍之爱则是一种比较薄的爱。普遍之爱在更多时候,是防御性或曰规范性的:它在观念的层面上论证并提出,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享有基本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一个人对普遍之爱的坚持,并不表明他只爱抽象的观念。与此相反,因为他对爱本身持有深刻的理解,因此当他在爱一个特殊对象的时候,可能爱得更为深切。如上简单的讨论,如果是从外部关系看,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即当我们生活在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同时,亦生活在各自的伦理共同体中。只是现代意义上的伦理共同体,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在一定意义上,人们可以选择自由退出。

下面进入对爱情问题的讨论。现代意义上的爱情观念,究其实质,是一种普遍主义之爱。这一论点,好像有点危言耸听。且允许我稍作分析。当我在说爱情是一种普遍主义之爱时,我所着重强调的是:现代爱情的基本承诺,是以认定相爱者是自由、平等的个体为前提;没有这一承诺,就构不成真正意义上的爱情。由此观点出发,在我看来,在古典时代,其实并无所谓爱情。男欢女爱,交媾繁殖,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人从来都是为爱情而活。这不符合事实,因为人历来只是为生存而战。即使在现代社会,也是如此。进一步说,现代意义上的爱情观念,其实并不承诺一定要性交和婚姻。从这个角度看,人们把基于生存理由的性交或婚姻涂抹上爱情的色彩时,在多数情况下,是打肿脸冲胖子,不知是图谁的好看。这里再说一点,即爱情是一种普遍主义之爱,但普遍主义之爱并不都是爱情。爱情有其特质。

接着上面的话头,或许我们可以问:如果说爱情并不是人之生存的基本要求,为什么还要爱?爱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爱情并不承诺性交或婚姻,这就意味着,爱情有可能是一个巨大的骗局。因为可能爱了半天,连爽一下都不行。爱情并不必定承诺幸福的世俗生活,是否意味着:爱情仅仅是一个理念,并不存在于现实的世界中?在下面的分析中,我将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相当多的人认为,爱极为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我大致同意。作为实现爱的一种形式,爱情也重要,但并非唯一重要。但为什么重要呢?我比较能接受的一种回答,是说作为单个的人,是残缺不全的。这里的残缺,并非是说缺胳膊少腿,更不是说只有当某个人处于某种关系之中时,他才有可能是完整的。这肯定不对。因为前面大致说过,人作为自由的个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生物学意义上,都是完整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里的残缺性?在这一点上,有诸多的解释,有一种解释可能认为,人在到达这个世界之前,他和一个或若干个他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而现在呢,他单个地生活在尘世中,孤单而寂寞。他生来就是残缺的。这种解释,在部分人那里有效,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则完全是神话,毫无理由相信它。在我这里,我们可以换一个词,将残缺性理解为有限性,再加上一点儿经验世界中的类比,比如说作为个体的人,他再喜欢吃,但也不可能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吃,因为身体有限制。这是有限性之一种。如此推而广之,人人都生活在有限性中,大致也说得过去。但人之为人,是他并不甘于生活在这残缺的世界中。爱是对这残缺性,或有限性的克服或超越。但在现实的世界中,这种克服或超越很难实现,但人并不因此而失掉对完整性的渴求。“爱是恒久忍耐”,说的就是这个。爱也是挣扎,“在挣扎之中,爱方能显示出它的重量和颜色。”

爱情在某种意义上关乎理想,但它并不只存在于理念的世界之中。因为它也关乎身体。这就是说,爱情一方面在云端漫步,一方面又在地面徐行。爱情的理想化色彩,往往激发出持久的激情。这种激情,因为根植于生命,因此并不因为日常性的损耗,而有所衰减。这种激情有可能是极为内在的,但有时也洋溢于外。激情长存,万象更新。这里的激情,在两个极端之间:一个是狂热,一个是麻木。由此,我们可以说,一个极端狂热的人,其实已不是在爱,而是在发疯,或者是佯狂。而在另一个极端,一个极端麻木的人,因为成功地将自己变成了一块石头,因此也不可能是在爱。我们说爱情关乎身体,在更多的意义上,其实是说爱情关乎感觉。感觉离不开感官,感官长在身体上。爱情可能发生的基本前提,是有感觉。一点感觉没有,木偶对木偶,当然无所谓爱。这里的感觉,在很大程度上,跟身体连着,有肉体层面的,亦包括所谓好气质等加分项在内。但光有感觉不行,得感觉好才行。怎么着才知道感觉好不好呢,只有感觉了才知道。在日常生活语言中,人们劝准备恋爱的两个人,说你们先接触接触。这里的“接触接触”,就跟感觉有关,当然主要是触觉。在这个时候,皮肤好不好,就是一项重要指标。视觉特别重要,凝视是一种基本的爱的语言。美或者漂亮,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但这里的美或漂亮,尚不过一般意义上的泛泛而谈。在具体的生活境遇中,视觉意义上的“醒目”很重要。比如,美人痣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醒目”,只是对当事人而言的。因为在外人看来,很多时候,当事人所津津乐道的“美”,其实都不足以为奇。一个特定的人,对某个特定的人形成诱惑,这才是至关重要的。还有比如说嗅觉,一般也重要,一方有狐臭,必定严重影响爱的进展。人有多种感觉,在一定的程度上,都与爱相关,在此不再做细致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尝试分析听觉、味觉与爱情的关系。总的说来,现代人的爱情,与故事有很大的关联。人们在故事中学会爱,亦倾向于将自身的生活,讲述成一个有头有尾、高潮迭起的故事。这一点不可不察,童话最为典型。关于爱情,还有一个问题要澄清。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相当多的人,将成功实现性交作为爱实现的标志。因此在他们的眼中,爱的实现,就是性交的结束。这种对爱的理解,将爱视为一项任务,比如说工程,认为工程完工之时,即是庆功之日。这种理解方式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克尔凯郭尔论信仰时说,信仰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而是反复的进入。在这方面,爱与信仰之间,有极大的相似性。爱不是某项任务的完成,也不是某种状态的保持,而是永久的渴慕和追求,“爱是永不止息”。

在上述关于爱情的论说中,我们说爱关乎理想,关乎激情,关乎感觉,关乎永久的渴慕和追求。这样说来,好像是在说,爱情是非理性的。因为以上的语词,在我们今天日常的言谈中,更多非理性色彩。但在我看来,爱的实质,恰恰是理性的。布鲁姆说,爱与友爱“赞同理性,但不工于算计”。可谓一语点破玄机。这里的问题,涉及对“理性”这一概念的理解。事实上在我看来,人们今天对理性的理解,在很多时候,其实是将其理解为算计的。这里的算计,并不带有道德上的批评,而只是一个中性概念。要算计,要对事物进行评估,在很多时候,涉及数学语言,或曰量化。但爱不可量化,很难算计,因此有人就说爱是非理性的。经这一简单的分析,我们即已清楚,我们现在对理性这一概念的理解,至少是不够准确的。因为理性并不意味着与感性绝缘,而在最初的本性上,它们是连在一起的。

总体而言,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在不同程度上已大致表明:我们这里所谓的爱,是与自由、平等、理性等现代价值观念连在一起的。即使在爱情中,在对一特殊对象的爱慕与渴求中,也隐约彰显着这些观念和价值。无论如何,我们都难以想象,在强势的主人和美丽的奴隶之间,有真正意义上的爱情。在本文的结尾处,我大致讨论一下爱与正义的关系,以与本文的总论题呼应。布鲁姆说,爱超乎正义,因为爱无需契约,也不分你我。在这里,为方便讨论计,我提出政治正义和普遍正义的区分。有必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区分是暂时的。在我看来,爱确乎超乎政治正义,因为正如布鲁姆所言,爱无需契约。因为爱是自由的,即爱的实现,就是自由的临在。但有必要补充的是,爱超乎政治正义,并非意味着爱与政治正义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一致的。在《香草山》一书中,主人公爱一个追求公平社会理想的人,是如此自然,如此美好的一件事。当然,在爱的世界中,人们的确并不在意区分你我,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我的消失。因为自我的消失,意味着人失掉了自由意志,而没有了自由意志,根本就无所谓真正意义上的爱。再说普遍正义,在我这里,主要是从规范意义上而言的。因此,这里的“正义”,并非作为公平的正义,而是理念的正义。正是在具有极大的理念性这一点上,爱与普遍正义之间,它们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于哲学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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