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充寒 韩学周:突围垄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向度把握

——以中西方文化传统差异为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2 次 更新时间:2012-08-2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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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充寒   韩学周  

【摘要】知识产权首先应该是一个文化问题,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共享性、实用性与低价性,当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国际化进程中遭遇知识垄断、规律理性与权利至上的文化挑战时,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通过充分解放思想与大胆创新的方式和谐崛起,突围垄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文化挑战;文化建设;保护体系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仅用了十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1]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推出了意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三审合一制度”。然而,如此巨大的成就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作为知识产权最重要主体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正义性认同消极。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和投资者也不断地抱怨中国假冒产品横行,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部门存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没有明显的改善。[2]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没有较好地与我国文化传统融合,背离了社会公众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和评价取向。

一、共享、实用、低价:知识成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定位

虽然中国封建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国未能自发地孕育出近代知识产权法,但知识却是自古有之。笔者将通过历史眼光,对知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内涵进行纵向梳理,找出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化中的一些固有内涵:

(一)共享性:先“利他”再“利己”

中国与古埃及、古印度等其他几个文明古国一样,是典型的大河全流域统一型国家。由于生产力对交通运输能力的限制,古代中国在地理上具有相对封闭性和天然的共处互助性。在这种自然条件下,必然要求代表人类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知识成果从诞生之日起就必须无偿或者说以极其低廉的代价提供给全社会共同使用,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知识成果的价值。

以中国传说中最古老的发明家“三皇”为例。史书中记载了“燧人氏钻木取火”、“神农氏制耒耜、种五谷、尝百草”和“伏羲造字”的“三皇”传说,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知识创造者。他们的研发在当时看来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却完全无偿奉献给了全社会。这除了体现出知识创造者高尚的情操与道德修养之外,还是原始社会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艰苦的生存环境所决定的。以“神农氏制耒耜、种五谷、尝百草”为例,如果神农氏仅仅将“制耒耜、钟五谷、尝百草”的成果留作自用或者仅传授给其近亲属、氏族,是毫无意义的。原始农业的发展需要开垦荒地,发现、利用水源;原始中医药产业则需要探索药材原产地,采集、培育、加工药材。当时单一原始社会氏族充其量只能控制大河流域的某一节点,对于需要在上中下游全流域内统筹规划才能体现出“制耒耜、钟五谷、尝百草”成果价值的原始农业、原始中医药产业而言,神农氏只能够选择先“利他”再“利己”。从三皇“创百业造福万民”到“文成公主进藏”,从“鉴真东渡扶桑”到四大发明传播全世界,一个个历史故事无不在叙说着只有全民族、全流域共同掌握、运用知识成果,才能确保知识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如果少数地区不愿意共享高人一等的知识、技术成果,则其结局不是让知识束之高阁、失去价值,就是使知识创造者的利益过于集中,招来“天下共讨之”的结局。

中国这种先“利他”再“利己”的知识文化传统观念,充分体现出古代中国人在先进知识技术方面“仁”而“不争”,继而“共荣共赢”、“既济天下”的博大胸怀。从古至今,中国开发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知识都不是为了攫取巨额金钱利益或称霸世界、威胁他人,而是基于世界的和谐发展和人类共同繁荣的伟大福祉。

(二)实用性:有“价值”才“关注”

长久以来,中国从官方到民间,普遍重视知识成果的物质性,忽视其所承载的人文性。中国古代在发明纸张、活字印刷术、油墨等方面,均为人类社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当时至今天很长一段时间,很少有人会认为这些无法通过物价反应的技术属于财产,更没有人会想到需要付费才能使用,因此古代中国自上而下均没有投入人力或者物力对书写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成果给予综合性保护。正因如此,中国士大夫以“偷”书和被“偷”书为荣,提出“偷书不算偷”、“窃书为雅罪”,集中凸显了部分国人因为“书”本身价值有限,而对将书中所承载的具有无限价值的知识成果无代价地据为己有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心态。其潜在逻辑是,只有具有“物价”的实物财产才值得“保护”,无形的知识并没有“保护”的意义。尽管自宋代开始,中国也有一些保护商标和发明以防止他人利用的个案,但受到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这些做法并没有上升为制度,而且当事人并不总能成功地获得保护。[3]

国人功利的实用性心理,除了表现为有价值才保护外,还充分反应在有价值才投入上。从实务界到学术界均普遍存在片面重视学以致用、学有所成的心态,务实有余,务虚不足。以“勾股定理”为例。中国古代工匠发现“勾三股四弦五”这种特定条件下个别直角三角形的三边关系的现象,将之广泛运用于生产实践中,达到提高工艺标准的目的即满足了,极少有人想过勾股是否一自然定律,有无例外情形,更没有人想过利用数学方法进行严谨的证明。直到一千多年后,西方数学家毕达哥拉斯用几何的方法揭示了勾股这种所有直角三角形三边在任何条件下都恒定不变的数学规律。毕达哥拉斯的证明,在国人眼中几乎是多此一举,因为他的证明应用到工农业生产上未必比“勾三股四弦五”管用。基于这种心态,我国基础教育课本上仍然大肆鼓吹勾股定理比西方的毕达哥拉斯定理早出现上千年。即使在当代中国,能应用才得到重视的心态依然存在:实务界重视“实绩”,官员升迁着重考核“数字”,学术界看重“成绩”,以“分数”来衡量学者、师生的优劣。中国长期与诺贝尔科学奖无缘,与国人对知识成果实用性能“应用”才“投入”的心态不无关系。

(三)低价性:轻“权利”重“劳作”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个体农业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单位,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国家。相较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领域,知识文化在我国古代一直未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次,长期处于非主流地位。又由于我国社会公众中,文盲占大多数,长年受到战乱和改朝换代的影响,如何更好地利用以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为代表的低端生产资料一直是国家在战略产业布局时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知识成果的转化和实践运用。直至今天,这种状况仍然在持续。因此,长期受到温饱困扰的中国百姓,并不会关心知识成果是否有法律保护的问题。

另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个人只有在家族、集团或者国家之中,才能昭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根本无法从群体关系中独立出来。再加上古代统治者贯彻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和“犹禁擅镌”的文化专制政策,窒息了个人思想自由,使得创造精神产品,成为了一种格物、致知、修身、养性的自我修养过程。[4]那些经国济世之作,以有赏识之士去阐发为荣,所谓“文章不为粮稻谋”,“君子不言利”。“偷”书不算“偷”,能够被抄袭是对作者的“抬举”,有些古代知识份子会将自己的著作署上他人的名字,借助他人的名气让作品名留千古,如古文《尚书》中的一些篇章,以及托名孔子的一些著作等等,直到现在还经常有人利用“反向假冒”来扩大自己著作的影响。

这种博大胸怀被儒家“仁”的观念所概括,又被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和谐世界观所继承。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集中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发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基础工业和高新科技工程,相应产生了一大批科研成果。真正名传千古的只有一少部分知名专家,许多在大西北、大西南默默奉献终生的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上毫不计较个人得失,以能够为国家和人民研究、创造为荣,根本没有想过为了“产权”的问题与人对簿公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无偿援建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先进技术和工程装备,无一不体现出一种全社会、全世界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知识产权应用推广基因。

二、乡土社会的国际化进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遇到的文化挑战

(一)当知识共享遭遇知识垄断

无论是古希腊还是近代欧洲文明,都建立在邦国林立、四分五裂的城邦政治基础上,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欧洲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不二法门。欧洲文明衍生出的北美移民和以色列民族,都是倚靠超人一等的知识储备才立于不败之地,在数倍于自己的强大敌对民族(如北美印第安人和中东穆斯林)中生存下来。其不可能像中华民族一样,崇尚知识产权文化的“共享”。从西方文化渊源反观被动移植过来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也侧重于利己基础上的排斥性独占。少数跨国大公司通过自行开发、收购、兼并等方式不断获得其他公司(特别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有的企业甚至能够通过注册垄断行业内90%以上设计和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微软诉谷歌侵权案”、“瑞星诉东方微点侵权案”就集中体现了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进入知识产权垄断时代后,知识产权法律在行业大鳄手中,从保护性向掠夺之矛蜕变的趋势。可以说,当前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大于共识,个别超级经济集团的知识产权利益屡屡体现出其背后某些大国的独占性、排他性意志。

而受到中国从古至今以来践行先“利他”再“利己”理念的影响,中国各级政府一直大力提倡共享、共有、共同进步,不断通过组织送知识下乡、招商引资、划拨专项资金攻关工业课题,希望武装好国内企业,发展经济、壮大生产。但这些努力似乎收效甚微,在被动移植的中国知识产权体系背景之下,仍然无法阻止知识产权如同资本一样,越来越向少数“知识产权托拉斯”集中。垄断天然排斥竞争,后发的国内中小企业动辄侵权,屡屡被行业中“知识产权托拉斯”肆意挥舞的知识产权诉讼大棒击中。即使最后法院判定国内的小企业没有侵权,财力薄弱的新兴企业也往往会被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失去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最佳时机。此外,我国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在专利注册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动迟缓也饱受诟病。

(二)当实用理性遭遇规律理性

西方社会的启蒙运动之后,人类的理性思想从宗教神学的桎梏中突围而出。从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到开普勒行星运动三条定律,从牛顿的力学三定律方程式到爱因斯坦的E=CM4方程式,西方科学家逐渐培养起一种用数学和机械力学的规律对整个自然界作统一说明的思维方式和说明方式。[5]西方科学体系的这种穿透现象揭示事物本质规律的哲学方法论,孕育出具有规律理性的知识产权文化底蕴。知识劳动成果也逐渐脱离了自然知识体系或者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工具理性。虽然这些知识在创造之初,并没有显现出太大的作用,人们却将这种具有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知识看作一种新的精神、独特的文化进行传播。其中有不少知识经过一千多年,到了文艺复兴时期甚至是到了工业革命时代才慢慢地显示出其应用价值来。即使到了今天,西方知识产权文化中仍然蕴含着规律理性的基因,能够得到诺贝尔科学奖的知识成果,绝大多数也要在问世后静静地等待几十年以后才能看到其实用价值。

与西方知识产权文化的规律理性相反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以实用理性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实用理性心态使人们重视知识的实用、实利和实效,不追求事先的完善设计。邓小平的“猫论”就是实用理性心态最直接的反映。其结果是,我国知识的研究方式与思维常常局限于个别经验事实的总结与归纳,甚少进行模拟自然过程的科学实验与量化分析。只盯着成果“只争朝夕”的急功近利心态,严重影响了中国科学技术向近代自然科技的飞跃,使我国基础前沿科目的科技研究水平无法与欧美发达国家竞争。[6]等到我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问题,展开研究时,才发现许多问题西方国家早就研究解决并申请专利了,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外专利,往往会束缚住国内企业的手脚,让其经营成本大幅提升。

(三)当权利低价遭遇权利至上

西方的欧美、日本等国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立国的时代,知识经济的开放性、主体性、可持续发展性,引发了权利地位的至上化、权利主体的多元化、权利形态的无形化、权利内容的扩张化和权利保护的国际化的嬗变趋势。[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仍然停留在传统文化忽视知识产权权利、注重“劳作”的落后意识之中。1904-1923年注册商标25900件,几乎都是外国商标;1928-1934年注册商标24000件,外国商标就占了68%。[8]面对日益被外国个人、企业占据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领域,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似乎是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而不是保护中国人利益,这一点实在难以让人接受。

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低价观影响的另外一大表现就是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现状。据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20.66%,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42.96%,专利权案件上升15.61%,商标权案件上升34.49%,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上升31.59%。正是因此,中国不得不面临错失巨大商机的尴尬,如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去年还在抱怨,中国在解决盗版问题方面没有明显的改善,他对中国市场不抱乐观态度,更看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市场。[9]

三、和谐崛起: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方向选择

纵观中国国情,中国的崛起是不称霸的和平崛起,民间自古崇尚和谐、仁义。因此,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必然要有别于西方知识产权文化,去除剥削、掠夺、威胁他人的侵略基因,方能够获取普遍的社会认同,唤发出无限生机。为此,笔者为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过程中的方向选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充分解放思想

中国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仁治”思想更加重视调整伦理关系,其知识系统以承继基础上的解释阐发为主,不重视知识体系的批判与创新,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直接影响就是国人“中国式逻辑”普遍缺乏科学的批判性、创新性思维,泼皮无赖式的低素质诋毁谩骂满天飞。加之封建统治阶层长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有意贬低、抑制人对财产关系的诉求,中国古代文化不能自行产出知识产权文化体系。现代中国被动地采纳国外知识产权规则和原则,将知识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保护,严格说来也只是改革开放以后三十来年的事情。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启动时间较短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知识产权的原始积累阶段,国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水平均不高,这是基本国情。

与西方高度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所要求的严苛的、无孔不入的全方位保护比较而言,开放知识产权领域、鼓励自由竞争的策略更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当利益争夺取代共享美德在知识产权文化领域中大行其道时,我们既要弘扬为全人类谋福祉的传统美德,又要摆脱陈旧成见的束缚,方能形成创新思维,从而建立起与时俱进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首先,要充分承认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与正当性,并予以有效保护。对于偷技术、偷设计、偷创意的各种新“偷书”行为,以及误导消费者的“山寨”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打击,通过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体系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保护知识产权并不仅限于财产性,还包括保护知识产权本身所衍生的一些人文特性。不仅要让被不法行为侵犯的知识产权人获得合理的赔偿,还要让知识产权人获得足够的尊重,以鼓励权利人继续开发出新的知识,保证知识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惩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以警示性和补偿性的惩罚为主,不宜实行掠夺式惩罚。这就有一个度的问题,不能提倡过度保护,同时通过行政指挥棒妥善引导侵犯知识产权行业的低端生产者转变生产模式和经营思路,最终推动中国整个低端下游产业链的转型升级换代。

(二)大胆改革创新

与欧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起步较晚。但是,后来者也有后发优势。中国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可以虚心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取得的先进经验,汲取他们走过的弯路所留下的教训,并善加运用,有效拓展制度改革空间,有效避免法律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冲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重阻力,不断创新完善适应中国当前国情的保护知识产权配套体系,推出鼓励本土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新举措、新办法,迅速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

可以预见的是,中西方所处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不同,围绕各自国情展开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将会长期持续下去。除了大胆改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国人亟需改变以实用性为单一衡量标准的知识产权文化心态,以超越GDP和物质回报的眼光来看待科学文化成果,自主研发创新,掌握知识主动权,从真正意义上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壁垒。

四、突围垄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体系之建议

(一)立法的完善——建构符合国情的知识垄断与创新关系

2012年初,一则欧盟单方对经停其境内的航班增收“碳关税”的立法消息,引爆了国际民航业。类似的各种立法“小动作”在国际上早已见惯不怪。环保壁垒、反倾销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是西方发达国家经常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博弈工具。由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国家普遍缺乏对等博弈的思维模式和文化积淀,往往只能放弃话语权和主动性,被动地按照西方国家制定的规则启动法律程序,最终吞下苦果。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如此,被动地按照西方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规则,主要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我国有一部系统的、完整的《反垄断法》,但是这部法以解决资本的市场配置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不可能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其所设置的游戏规则未必符合知识产权市场的运作特点。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中虽然也有强制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等反垄断条款,却无法明晰《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难以处理一系列具体问题。[10]比如无意识联系的数家跨国公司,注册垄断了某产业链中绝大多数知识成果,而该行业的运作又不得不运用上述知识产权,由此引发的隐性垄断效果,现行《反垄断法》是无法解决的,这也是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壮大的一项重大问题。

笔者建议,借鉴欧盟立法对经停其境内的航班增收“碳关税”的做法,研究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有效平衡国际知识产权垄断巨头与国内知识产权创新需求之间的关系,掌握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为本国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开辟知识产权法律空间。由于单纯的反垄断立法是以鼓励竞争为根本出发点,而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法规除了鼓励竞争之外,还必须具有推动创新的功能,通过修改现行《反垄断法》,使之适应知识产权市场运作特点,几乎等于让现行的《反垄断法》脱胎换骨、结构重组,因此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法规更有针对性,可行性更高。具体的立法思路如下:

首先,全球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不仅要抑制有形的生产和经营领域的垄断,也要抑制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不仅要鼓励生产和经营领域的自由竞争,也必须鼓励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有竞争才能推动发展,过度保护产权人的既得利益,不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其次,单一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联合控制了本行业75%及以上的注册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垄断威胁的企业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实施知产反垄断调查,并在一定时期内作出结论。被调查的企业或企业联盟可以按法定程序抗辩、申诉,甚至向法院起诉。再次,被裁决知识产权垄断成立的企业或企业联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一种来整改:⑴拆分企业以符合反知识产权垄断法的要求;⑵自行出售、转让或放弃部分知识产权以符合反知识产权垄断法的要求;⑶宣布仅保留超出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数量限制的部分知识产权的署名权,放弃财产权,不再针对侵犯该部分知识财产权的行为寻求救济。最后,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增收报复性、惩罚性税种,提高其知识产权垄断成本,削减知识产权垄断暴利。

(二)政策的引导——鼓励自主创新以便突破国外知识壁垒

如今,西方国家主导的市场规则是,将科技含量大、产品附加值、环境和人力资源负担小的上游高端产业链掌控在国内,将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环境和人力资源负担大的低端产业链转移到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一张图纸赚一亿美元,一个零部件赚一美分”的俗语就是这么来的。这些跨国大公司或公司联盟,一方面自行研发、抢注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通过兼并、收购、支配性控股等多种方式,从竞争对手处夺取知识所有权,有的知识产权托拉斯甚至控制了本行业90%以上、总数达千万项的知识产权,大到外观设计、核心芯片,小到螺丝帽中的知识含量,统统注册到自己名下。发展中国家只要想引进先进技术,西方国家马上就会进行立法封锁,或者征收高额税费,以限制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和设备输出。

想要打破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知识封锁,促使我国经济从劳动密集型的粗放增长向知识密集型的集约增长转变,就必须通过政策在宏观上引导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在继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彻底摆脱传统文化关于知识实用理性有余、规律理性不足,以及知识低价、无需保护观念的不良影响,自力更生、艰苦钻研,鼓励国内科技创新,以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代国外财团掌控的注册专利和实用新型等知识成果,从真正意义上破解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与封锁。

具体来说,可以改革高校、科研机构的考核标准,将注意力从科研成果的数量转向科研成果的质量;严格控制科研基金或经费的发放、定期考核审计,杜绝雷声大雨点小、申请调研经费后长期拿不出成果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用于知识的创新与发现;引导建立一种创新产品诉讼延缓制度,将行政审查知识创新性作为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型产品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经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简单审查后,认为产品存在创新因素,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部门有权决定延缓半年启动该侵权诉讼程序,以确保新型发明、创造不会因为恶意诉讼错失上市良机,保证国内企业迅速、有效地抢占市场资源。

(三)司法的调整——通过司法引领形成知产文化共识

法院的审判调解工作,特别是就特定案件作出的处理,能够直观地引导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向既定的方向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原被告,无论是上下游关系,还是竞争对手关系,相互之间都会存在弥合分歧、拓展合作的空间。如果法官从中穿针引线,化纷争为合作,则可以向社会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这也是符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

然而在实践中,面对大量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被扭曲了。以卡拉OK经营者侵犯音像作品所有人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为例,有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山寨、盗版等侵权行为有扩大蔓延之趋势,音像作品管理人往往会选择每年挑选几首曲目不断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变相定期回收版权费。面对汹涌而来的大量同类纠纷案件,有的知识产权法官以僵化的办案思维,单纯地、机械地只疏不通,如期开庭、判决,再强制执行,长此以往,疲于应付,无法自拔;有的法官为图方便,“以劝压调”、“以诱压调”,没有真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促进原被告达成长期有偿使用音像作品的协议,以相同原被告为主体的新一批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很快又会起诉到法院;还有的法官为求政绩,喊出“零判决”的口号,“以拖压调”、“以权压调”,即使调解成功,最终的效果也只会导致协议的反悔率高、履行率低,大量调解工作做了也白做。

没有较好地发挥出司法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上的优势,其中有法律执行者个人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笔者建议,结合知识产权文化与社会需求,着眼大局,尽量鼓励司法审判发刃于个案却又不拘泥于个案,将调解延续到法庭之外,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将协助原、被告构建双方长期可信赖的商务合作关系作为调解目标,以互利合作的方式取代漫长、纷乱的纠纷;不能调解的迅速裁判,并借助媒体宣传判决结果,充分发挥裁判对法律的宣示作用,让更多没有陷入纠纷的侵犯知识产权权利者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件,改变权利低价观和知识无用观等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不容于现代社会的错误观念,逐渐学会尊重知识产权。这无疑是一条“多赢”的司法之路,也是知识产权审判调解对转型社会的一个有效回应。[11]

(四)行政的干预——抱团采购国外先进知识产权为我所用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文化注意实用理性,在研发超前知识成果方面严重不足,知识成果储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知识储备短板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迅速提升综合实力所无法回避的拦路石。这个问题在短期内根本无法通过投入资金自主创新研发解决。

但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海啸引发的经济危机在西方世界引起的震荡效应仍在持续,许多国外老品牌企业如柯达、悍马、米高梅、EMI等纷纷走到破产清算的边缘,这些“百年老字号”企业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其待清算资产中最有价值的就是版权、专利等知识财富。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了庞大的外汇储备,依赖购买欧美国家债券保值增值的单一投资方式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如果能够利用这一资本优势收购上述知识技术成果,在国内企业之间共享,聘请国外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即使暂时无法达到国际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有助于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储备和科技竞争力,为缩短与大型跨国知识产权垄断公司的科技差距创造有利条件。

我们还要看到,中国政府和具有国企背景的公司一旦实施知识产权收购行动,往往就会引起欧美国家的过度反应和炒作,致使收购最终无法完成。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国内银行存款、股市、房地产市场的保值收益功能已经不能满足一些投资者预期,大量民间资本处于无序流动状态,各种灰色民间借贷活动泛滥,黑色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活动猖獗,这些民间“热钱”也急需找到投资出口。笔者建议,国家通过行政和民事立法,一方面以正规的银行金融融资渠道,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收并购国际上先进的知识资产提供强有力的外汇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提升民间投资者的风险收益意识,通过设立民间融资平台引导民间资本转向创业、研发基金等专项风险基金,帮助国内大中型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使之有能力收购国外企业的先进知识产权,最终开发出具备高科技附加值的产品为我所用。

胡充寒(1965-),男,汉族,湖南汩罗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学周(1977-),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北京科技大学人文素质教育中心讲师。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57页。

[2]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概观》,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66页。

[3]王玖黎:《文化、机构竞争与国家能力——美国学者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解释进路》,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6期,第60页。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55页。

[5]李彤宁:《论近代科学与智力理性转向规律理性》,载《理论研究》2009年1-2期,第44-46页。

[6]胡文:《开创与抑制——论中国古代科技发展中的实用理性》,载《学理论》2011年第14期,第165-166页。

[7]蔡宝刚:《试论知识经济对法权嬗变的影响》,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第3页。

[8]王黎明:《最初的交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241页。

[9]摘自《鲍尔默称中国市场盗版严重,更看好印度和印尼》,http://tech.qq.com/a/20100525/000295.htm,访问日期:2010年8月29日。

[10]潘星:《国际知识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2003年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11]俞晓被、金亦红:《重构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制度》,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第6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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