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宛文:竞争、垄断与经济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4 次 更新时间:2011-12-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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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宛文  

美国的微软公司不仅独霸美国的软件产业,而且垄断全球市场。不过近几年来,它却诉讼缠身,垄断地位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而对它提起诉讼的,竟然是美国联邦政府与十八个州的司法部门,他们指控微软公司意图垄断个人电脑应用性软件的发展,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结构上的改变。确实,二○○○年美国初审法判决要将微软一分为二成为两家独立的企业。不过,微软已经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只需要做些行为上的修正,暂时转危为安逃过被分解的命运。因为微软的全球垄断地位,这个案例在全球各地都有详尽的报道,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

这个案例再次突显如何规范经济上的垄断权力。市场竞争原本是促进生产力进步的必要条件,但是大型企业却由其所具有的竞争优势而形成垄断。微软的案例发生在先进国家,而后进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也必然会面对类似的垄断问题,但是问题的性质与内容,会有相当的差异,因此需要不太一样的处方?在我们回答这问题之前,先来了解美国的情况,以作为参照。

关于微软被控垄断的案例,一般的报道多着重于追踪审判的发展,看审判结果微软是否会被分割,而很少注意此事之背景。然而,这整个故事的背景实在有些蹊跷。

美国是全球资本主义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地方,各种保障产权的法规制度最为齐全,一向是其他要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后进国家学习的对象。

譬如,在美国行走不论是在郊外或住宅区,一定会碰到“私有财产,不准逾越(Private property,No trespassing!)”的牌子,并且你也不敢不遵守。再则,在现今自由市场的霸权之下,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几乎被视为罪恶。同时,近年来,美国政府在全球强力要求所有国家,包括最后进的国家,都要尊重(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这样的国度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居然可以将最有竞争力的先进企业,强制性的进行分割?这岂不是对财产权的践踏吗?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的第一部分在一八九○年就通过了,那之前洛克菲勒所主导的炼油托拉斯,以及杜克的烟草托拉斯等,都占据了美国同行业的全部市场。铁路兴起后,新兴的大型工业性企业在短短二三十年内,横扫了新整合成的全国性市场,将原先居主导地位的地区性中间商与地方势力扫地出门,由此引发了反垄断运动,而其结果就产生了反托拉斯法案,以及其他如限制银行不能跨州经营的法案等。在欧洲,因为国家多,铁路兴起所带来的市场整合比较不完全,因此类似的变化没有那么剧烈,政治上的反应就仍依据欧洲一向的阶级政治路线进行──即资本与劳工的对立,而没有单独的反垄断运动。

随着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演变,反垄断理论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反垄断经济方面的理论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短期静态的;一是长期动态的。所谓短期静态的,就是厂商使用其垄断力量,抬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所谓长期动态的理论,即产业的发展、技术与生产力长期的进步。

主张自由放任的芝加哥学派,则不赞同用反托拉斯法案对垄断市场的干预,他们深信市场力量终会侵蚀掉垄断者短暂而微弱的权力。著名经济学者熊彼特则是从另外一个动态的角度看,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兴盛所依靠的,就是资本追求利润的动力所带来不断的创新,也就是他著名的──创造性破坏,企业惟有创新才能得到垄断利润,有了垄断利润才能有能力进行研发与创新,因此他认为短期的垄断给社会所带来的损害不单有限,并且是必须的,如此才能有长期生产力的进步。

虽然熊彼特的理论相当有洞见,能掌握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规律,但是如凯恩斯所言,我们不可能不管短期的发展。在长期可能所有的垄断都会因新的挑战的出现而有瓦解的一天,譬如说几十年之后微软的垄断地位很可能不存在了,但是时间如果太长,对于等不到那天的人而言,可能就没有意义了,我们需要更及时的对策,譬如像将微软一分为二。

不过,就像微软的案例所显示,反垄断的论述越来越注重垄断对产业创新发展的阻碍作用,而不只是看真正短期性的价格过高的影响。大家所恐惧的是微软不断的在新的挑战者冒出头之后,即以垄断力量置其于死地,明显的会抑制创新技术的产生,使得发展极为动态的产业,未来的发展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萎缩。

很多人指出,近年来,通讯产业的软件部分不受制于微软,而产业的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远比(受制于微软的)个人电脑产业来的强。因此,若将微软一分为二,一家经营系统软件,一家经营应用性软件,则微软公司就不可能垄断应用性软件的市场,会有助于产业的多样化发展,甚至可能有助于新的系统性软件业者的出现。就国家竞争力而言,有人就认为若将微软分割,美国产业的发展会比较好,所分割出来的企业也可能维持长期的竞争优势。

美国过去有过多次分割大型企业的先例,最重要的包括当年将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分割为数家石油公司,其中最大的几家也一直名列全美前十大企业。当保守的里根总统上台之后不久,于一九八二年结束了司法部门对IBM长达十三年的反托拉斯诉讼,有人认为IBM那时免于被分割,反而使得它逃避改革,也是它日后几乎被新兴势力打倒的因素之一。

在美国的标准普世化的风潮下,现今规范市场秩序的所谓“竞争政策”也成了全球化的新规范的一部分,以至于自居文明的国家都开始设立公平交易机构,欧洲共同体也开始管制企业的合并,尤其是在全球化风潮下,欧体也开始运用它来规范(特别是来自他处的)跨国企业的行为,譬如,现在欧体委员会正在考虑微软的垄断案。但其政策源自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在精神上源自美国反垄断的社会运动,是和当今领导全球的自由市场霸权理论相违背,但居然在美国风的影响下流行到各地,也只能视为一种吊诡。

不过,这也完全符合欧美先进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也发展出各种相对应的、限制市场“自由”运作的规范,以改进市场的运作、改善人们的生活。社会问题方面包括以社会福利政策来缓解如失业与养老等问题,而这里所讨论的,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反拖拉斯法案也可说是具有同样的意义,是社会集体性的对经济垄断力量的制衡。

熊彼特理论指出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小型企业没有力量做研发,研发与创新必须是由大型企业依靠垄断性利益才能进行。不过故事的另一面,则是市场竞争的压力,仍是企业进行研发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有研究指出,市场的垄断程度与企业对研发的投入比例,会呈现一种拱门状曲线,当垄断程度低市场充满小型企业时,大家没有能力进行研发,当垄断程度太高时,垄断者或者没有动机进行研发,或者不愿运用创新毁灭自己的垄断地位,因此只有在较中间的地带,能力与动机可能会达到一种较良性的平衡。垄断与竞争之间永远不是清楚的两选一的课题。

以上讨论,主要是针对具有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大企业垄断对于产业发展可能的影响,以及美国所发展出来的,相对应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理论与政策。

不过,对于后进国家来说,这些先进国的经验虽有相当参考价值,但是并不是完全适用,因为与先进国家不同,先进国已经发展出较完整的市场体制,以及与其相配合的各种规章制度,而后进国正是缺乏这些制度。先进国以创新与研发作为互相竞争的主要内容,后进国与先进国在技术上的差距甚远,只能进行学习并以低价竞争,而不是以研发创新为竞争手段。而经济上,先进国对于大企业垄断的主要关切,是基于垄断对于创新活动、产业进步的影响,但显然后进国家的考虑必须不同。

后进国家要考虑大企业垄断带来的影响,在经济上的考虑必然以经济发展为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样的企业形态,适合于后进国的经济发展,能够担当起成长的重任,同时需要与其相配合的制度为何。

除了市场体系本身之外,先进国家有各种与市场相配合的支持性制度,如财产权及法律体制、培育人力的教育制度、筹措资金并监督企业的金融体系、政府的协调与辅助等,并且每一种制度都包含了依据企业表现而做筛选的机制,整体是互相配合的。后进国家则因市场经济尚未发达,这些相关制度都不完整甚至完全阙如,同时也不是很容易建立,因此在后进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若要强力追赶先进国,就必须设计出“市场的替代制度”。著名的经济史学家Gerschenkron就依据东西欧国家发展经验,而得出以下之经验法则:经济越落后,市场相关制度就越缺乏,要追赶的距离也越远,所需要的“市场的替代制度”的强制性就越高,因此在最落后的地方,所需要的是国家干预与大企业。

后进国家虽力量不足,但由国家集中力量设立大型企业,在形式上不难做到,只是要成功则很不容易,相关的奖惩、监督与制衡机制更为重要。在“二战”后早期,后进国家竞相进行进口替代工业化,一味模仿先进国而推动重化工业现代化,用国家的力量购买机器设备与技术,设立了很多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但大多数没有适当的奖惩监督机制,因此没有达到学习转移先进技术的目标,在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那些企业就不单显得大而无当,更成为依赖特权的垄断者。为了说明其中牵涉到的各种因素,在此用韩国与中国台湾两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韩国从朴正熙时代开始,就采取扶植大财阀的策略,国家控制金融,因此可以用低利贷款做为政策工具,长期提供补贴、但也因此指导了投资与产业发展的方向。同时,国家清楚地设定如外销业绩与自制率等经济表现标准,以此作为奖惩企业的依据,亦即国家以整体经济的成长为第一优先目标,并且能够用清楚的奖惩方法来规范企业,使其能够追随国家的工业发展策略。

这种有清楚的衡量标准、依据表现给予奖惩的产业政策,配合合理的产业发展策略,使得韩国能够从六十年代开始,就有着非常出色的成长纪录,众多的重化工业计划,多半都能在几年内达到技术与商业上的成熟,从幼稚工业的名单上除名。同时,韩国的三星电子与现代汽车,也是新兴工业国家中极少数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成功推动自己品牌的企业,成绩令人艳羡。

不过韩国的成长道路走来相当波折,在一九八○年左右,朴正熙被刺杀加上第二次世界石油危机,韩国政治与经济上产生相当大的危机,被世界银行列入问题国家名单,在一九九七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又再次受重创,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因国家与财阀力量的相互消长,以及社会对财阀的权力的监督问题。

以一九九七年的金融危机为例,此次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大企业不单举了太多债务,并且其中有太多是外债,尤以大财阀的过度扩张为主要原因。但这并不只是源于官商勾结或贪污腐化,部分原因是因为金融自由化过程漏洞不少,金融监控出了问题,以至于危机发生时连韩国央行都不知道外债的总额为多少。

主要原因其实发生得更早,是结构上出了问题。朴正熙时代的工业化策略,主要是依赖扶植大型且多营化的财阀,来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品。不过随着经济的成长,财阀势力越来越大。到了一九八○年左右,朴正熙时代的重化工业计划,因推行的太猛太快而出了问题,于是政府就要求财阀接收出问题的企业,同时也对财阀做了更多的让步。朴正熙以后的政治人物都已经不甚强势,统治基础不稳之余,比较需要向财阀争取支持,这意味着对财阀的规范能力的削弱。同时,这段时间正是韩国开始逐渐自由化之时,外来(尤其来自美国)的开放金融市场的压力日增,因此在整个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财阀争取到了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空间,一方面大肆扩张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借此大幅增加了财阀企业的负债额与比例,这一切所带来的恶果都在一九九七年的金融危机中一并剧烈地爆发。

总之,财阀在韩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否担任建设性的角色,须依赖几个条件而定。一是国家必须有能力、有意愿去制定有效可行的产业政策,并且这政策是为了推动整体性的经济发展;同时,国家有能力要求财阀依据整体策略去发展;再则,国家必须以清楚的、客观的经济标准来规范企业,譬如规定企业的外销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有资格取得低利贷款等;同时,国家与社会对于财阀的垄断性权力,能够予以限制与规范。

换言之,韩国之所以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栽大跟斗,主要是因为在民主化自由化的过程中,国家、社会与财阀之间力量的调整出了问题,对财阀的垄断权力缺乏足够的监督。

推崇自由市场的新自由派学者,在金融危机之后,提出因为韩国国家干预的传统,才造成了财阀坐大、官商勾结并导致最后的金融危机,因此证明国家干预最好避免。问题是,这派学者一向不肯正视后进国家在发展初期国家必须扮演的角色,无视后进国缺乏市场制度,根本无法与先进国在“自由开放情况下”竞争的困境,其实,历史上还从未有后进国在自由开放环境下得以发展成功的案例。

有些比较悲观的人认为,如果后进国家利用大型企业来推动经济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财团的势力必然更趋庞大,政治上虽也是往民主化方向走,但是不稳定的民主政权,必然难以与大财阀势力抗衡,自由化也必然会削弱政府所能用来控制财阀的政策工具与空间,因此民主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未必有利。

不过,韩国的发展却显示这是一条崎岖但仍有希望的道路。金大中政权在金融危机中开始掌权,虽然在政治上是个弱势政府,并且不断被贪污丑闻所困,但是,在危机的后续处理上,他显现了相当的魄力,对财阀以及金融部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虽然大幅引进外资的措施甚具争议,但韩国的经济确实迅速好转。金大中政府也重振产业政策的机制,成功地推动了软件游戏以及文化产业,使得韩剧与韩国网络游戏风靡亚洲。他也容许一些较弱质的财阀破产或被并购,同时,三星电子却在这过程中脱颖而出,确立其晋升为国际级高科技企业的地位。

金大中政府虽然采取了不少缩减财阀的措施,但财阀仍然庞大,二○○二年底举行的总统选战中,是否放宽对财阀的限制是一极具争议性的热门议题。虽然主张继续加强改革、限制财阀的候选人卢武铉获胜了,但他是以极少差距获胜,显示社会中两方力量的拉锯抗衡,未来调整的道路显然也很可能会有相当的起伏。不过毫无疑义,改革派的卢武铉能够当选,显示韩国历史悠久、实力深厚的社会运动与民间社会,起了关键性的监督作用,而这是任何社会有效监督经济上垄断势力的必备条件。依据各个社会的发展情况,大型企业以及民主化在不同社会的影响,也会依此条件之有无而异。

中国台湾战后的发展路径和模式与韩国非常相近,只是各方面都比较中庸一些。或许是因为比起韩国政权,国民政府所累积的失败经验远比较多,危机意识更为强烈,因此表现在政策上,它在扶植私营大财团时比较谨慎,对金融管制也很谨慎恐惧,并极为注重经济的稳定。在台湾战后发展初期,国民政府虽然从一开始就扶植私有资本,但是也一直防备着它们,以免个别财团势力太大威胁到政权。一方面,在结构上继续用国营企业来推动重化工业计划,一方面在扶植私有财团时比较注重相对平均分配,同时也给予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换言之,让国营企业多扮演一些角色,帮助了压低大财团在台湾经济的比重,国营企业不是如现今自由市场派人士所言的一无是处。

这些与韩国政策取向上的差异导致的结果也必然与韩国不同,譬如,在结构上台湾大财团的势力与集中程度,就远不及韩国财阀,公营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各自的比重都比韩国高。同时,台湾企业的负债比例向来远低于韩国。因为国民政府在处理金融开放方面极端审慎,因此台湾没有在一九九七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并非侥幸。

不过,这些还只是在经济方面。在民主化与自由化的过程中,国民党政权虽表面稳定执政直到二○○○年,但民主化带来其内部的政治斗争,导致政治势力各自寻求外在奥援,还是让财团势力影响了自由化的过程,使得金融自由化带来了监督不足以及银行部门的过度扩张,并导致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本土性金融危机,虽然范围与严重性与一九九七年韩国所经历的危机不能同日而语,但是因为台湾政治上不同力量的对峙胶着,使得这较缓和的危机,至今却尚无尽速解决的迹象。简言之,相较于台湾,财团的垄断权力以及相应的金融危机,在韩国所造成的问题,比较剧烈严重,但也得到了较立即的处理。这也显示了经济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实相当复杂,而非机械性的既定模式。

后进国家推动工业化,在制度设计上总是会遇到各种难题。先进国家已经处在先进位置,不再需要国家强力来推动工业化,但为了维持经济上的竞争力,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反拖拉斯法则成了帮助维持垄断与竞争之间平衡的一种机制。后进国家也同样要处理这类问题,但更重要的则是国家在推动工业化上有能力解决有关的难题。

以后进国的处境来谈垄断与竞争,与先进国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进国的“后进”地位。微软的垄断地位来自于它的创新与先行者的位置,是它创设了产业标准,然后这标准成为他私有的财产,及维持垄断地位的依据。但韩国的三星电子能达到今天的竞争力,却必须在早期依赖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以及各种的补贴与扶植,才能在实质竞争力远不如先进国企业的情况下,一边学习一边成长。同时,三星所面对的竞争压力,是经由国家政策调节过的国际市场的竞争,虽说国家保护的程度在逐渐减少。

因此,在后进国家中,绝少所谓纯粹经济性的垄断,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垄断力都难免与国家政策有关。后进国如果能成功地用产业政策扶植产业与企业,则表示国家仍具有规范资本的能力,经济性垄断的问题或是不严重或是原本就是政策设计的一部分(譬如政策上以内销贴补外销等),在此阶段主要问题关键暂不在经济的垄断而是在成长。不过在早期发展阶段的制度设计,攸关下一阶段国家——资本——社会各方力量的消长变化。以韩国为例,如果被扶植的财阀相对规模变得太大,则在下一阶段财阀可能会致力于在政治上侵蚀国家能力,以确保财阀的经济势力,如此则不单经济垄断会成为问题,整体经济竞争力也会受影响,社会公平与所得分配的问题当不在话下。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国家推动发展及扶植企业的角色,应会逐渐由强力干预转为引导与协助。良性的民主化应该意味着不单是去除政治上的垄断,同时社会上必须有力量监督民主化与自由化的过程,确保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确保财团的垄断力量得到制衡,使其不至于妨碍经济进一步的成长,以及社会公平与政治民主的稳定发展。

后进国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必然要在推动成长与扶植产业与大企业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后进国在考虑垄断的问题上,若只是一味追随自由市场派“国家退出市场”的主张,将无法掌握问题而于事无补。国家应该要干预的正确及有效,而不是不要干预。干预的形式、内容与目标,则应该随着发展的阶段与需求而变化。既然大企业的角色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因此应该要求的是,一方面大企业在其垄断权力受到适当的监督之下,要能够学习先进技术、提高生产力、并获取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家在对大企业的扶植与监督上,应致力于上述目标,并且维持相对于大企业的自主性。连美国这样的先进国家,都会由国家来干预微软的分割与否,更可见一味要求国家退出市场,只会让社会更无法监督经济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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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读书》 2003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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