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凡:个税改革应为整体税改做好铺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5 次 更新时间:2011-06-1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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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  

无论存在什么样的不同意见,无论是否应以3000元为起征点或是进一步调高,实际上这样热烈的讨论,只是在一个指标层面浓缩了民意的殷切冀望。

在与民意的充分沟通中,全国人大“原汁原味”公布了公众对个税法草案所提意见。其中,赞成3000元为起征点的仅15%,要求修改的占48%。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够不够,要不要实行单一税率,是否支持7级税率结构,是否差异化起征等项,方方面面的参与者也均表达了不同意见。

“众口难调”是可以想见的事。不同地区、职业和背景导致的收入差异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决定了对于个税修改相关事项的不同立场。无论存在什么样的不同意见,无论是否应以3000元为起征点或是进一步调高,实际上这样热烈的讨论,只是在一个指标层面浓缩了民意的殷切冀望:其一,在立法层面维护自身利益。事实证明,只要赋予了这样的机会,民意不仅愿意表达,而且有能力做出判断;其二,是由个税引发的对整体税改的关注。网上有些意见提出,应考虑家庭抚养、赡养、教育、大病减免等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对于整体税改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对于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呼吁。其三,是对缩小分配差距的期待。从根本上讲,合理的税收制度应该是在尊重个人财产权的前提下,起到抹平过大的收入分配鸿沟的作用。尽管个税只占总体税收的不到7%,不可能承担调整贫富差距的主要作用,但是,一个体现税负公平的新个税法,会起到强烈的示范效应。

从这个角度说,差异化的民意意见当中,也包含着共同的冀望。共同冀望表明的是“众口可调”。实际上,不仅是在个税上,在现行税制的其他方面都有很大的调整空间。个税调整旨在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释放其消费能力。而事实上,更大比例的税负来自流转税,即隐匿于商品中的税负。无论消费者收入水平差异多大,所承担的商品税是相同的。这意味着许多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被强行抑制。在通胀形势下,这些隐藏税种是否应该公之于众,并在日常消费品中对低收入群体适度免税,更能起到减负作用。此外,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是否过高过重,是否会影响正常生产供给,也应纳入立法视野。

综合税改意味着利益的大规模调整,其中确实存在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也正因此,作为先行者,个税修正才显得格外重要。最大化地集约不同角度的意见,最大范围地体现个税应有的相对公平性,应成为月底再审个税修正草案意见时所追求的方向,并为更大范围的税制改革做好程序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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