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锐捷 龙文军:浅论中国渔业保险的发展前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6 次 更新时间:2008-08-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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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锐捷 (进入专栏)   龙文军  

摘要: 本文从渔业自身的特点入手,从渔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渔业保险国内外实践等方面,分析了发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必要性;从渔业的产业发展潜力、渔民的需要、渔业保险机构的需求、政府的支持政策等角度,阐述了发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潜力;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政府的支持、保险机构的经营等,分析了渔业保险的发展前景,尤其指出互助组织形式将是渔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渔业保险 条件 潜力 趋势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渔业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程度在不断加深,渔业生产的风险日益加大。如何采取合适的手段保障渔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已经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本文在分析发展中国渔业保险的必要性的基础上,从渔民、政府、保险公司三个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了中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潜力,展示了中国渔业保险的发展前景。

一、中国发展渔业保险条件分析

(一)渔业是我国外向型农业和农民新增收入的基础产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我国渔业综合生产能力迅速提高,渔业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中国水产品产量在全世界水产品总量中,三分天下有其一。2006年渔业产值达4568.62亿元,占农林牧渔业的份额超过10%,已成为大农业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为增加农民收入、拓展外向型农业、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满足国内外不断增长的多元化消费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渔业是世界上公认的风险最大、死亡率最高的产业

渔业生产、特别是海洋渔业捕捞,是世界公认的最危险的职业。据现代化生产程度较高的美国统计,海洋捕捞从业人员的死亡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30倍;意大利的渔民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20倍强;在澳大利亚,这一死亡率为10万分之143,而平均死亡率仅为10万分之8。令人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个体渔业的死亡率正在不断上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渔区“以船核算”制度的全面推行,对于解放农村和渔区生产力、调动农(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对自然灾害的整体抗灾能力。特别是在国家渔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下,我国水产养殖业向高产、高效、优质渔业发展,设施化养殖、名特优水产品养殖的高投入,势必带来高风险;而捕捞业向外海、远洋进军,自然和经营风险也在日益增大。过去在国有、集体经营体制下,有捕1万吨鱼死1个人之说;现在在私有、联合体为主体的经营体制下,死亡率不可避免地呈现上升趋势。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统计,1995年至2002年,由该协会承保的渔民和渔船中,共发生渔民死亡、失踪3041人、伤残9625人(次),死亡率和伤残率分别为0.22%和0.68%;渔船全损629艘、部分损失9740艘(次),全损率和部分损失率分别为1.15%和17.79%。以此推算,全国捕捞从业人员的每年总死亡人数大约2532人(未含兼业劳动力,下同),伤残人数约计7827人,渔船全损3208艘、部分损失49634艘。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受灾渔民损失惨重甚至家破人亡,而且由于渔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滞后,受灾的渔民很难得到及时相应补偿,往往丧失了恢复生产的能力,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经常为处理和平息类似事件搞得焦头烂额,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

(三)发展渔业保险是中国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我国渔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有赖于强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持,而渔业保险既是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政府应充分运用WTO有关条款,采取措施加强对渔业及其关联产业的支持。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的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中的第7条和第8条中就明确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借鉴这些规定和相关规则,推进渔业政策性保险,将有利于建立我国渔业保障体系。通过组织渔民参加渔业保险,能够改变当前广大渔民在生产风险面前处于孤立无援的不良状况,从而达到完善渔业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同时,可以通过渔业保险的经营实践,探索出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事实表明,渔业保险可以减轻政府在渔业防灾减灾方面的压力,可以有效推动近海捕捞业的停船转业,可以有机地将渔业保险工作与海上的抢险救助工作结合起来,促进渔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四)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进行了多年有益的实践探索

1994成立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通过组织广大渔民群众走自我保障、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相互保险之路,为巩固渔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促进我国渔业生产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0多年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已经在经营渔船保险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其理赔服务已经得到广大渔民的赞同和认可,浙江舟山船东李庆丰说:“我信赖船东互保是因为他们能及时给我保障,当我出现了事故后他们及时查勘定损,很快就解决了理赔的问题,其他的商业保险公司做不到。因此,我非常支持船东互保的工作。”

(五)发达国家在经营政策性渔业保险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发达国家渔业保险同渔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渔业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政策目标应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以为渔业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他们在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经营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达国家都是政府出资主导,国库负担补贴。如日本、韩国的渔船保险事业是由政府出资补贴事业运营经费、提供再保险支持主导发起的,并且对“义务加入制”的渔民的保费由国库予以补贴,补贴额达保费的30%-50%。并且还充分给予免税优惠,为发展渔业保险事业提供更宽松的空间。以国家信用为经营渔业保险的团体进行担保,由国家承担超额赔付部分的再保险责任,提高了经营渔船保险的团体的信用等级和可信程度,使渔民可以放心地参保,有力地促了渔船保险事业的发展壮大。

因此,无论是借鉴国际经验、适应渔业发展需求,还是在已有事业基础上加快发展步伐,都应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同时,通过渔业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实践,探索出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二、中国发展渔业保险潜力分析

(一)渔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水产养殖业在中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发展水产养殖业市场前景广阔。从国内市场需求看,中国地区间年度水产品消费极不平衡,沿海地区有的地方人均高达40千克,内陆地区有的人均消费量不到1千克,这说明中国自身就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从国际市场看,世界水产品产量主要来自天然捕捞,在当前全球渔业资源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捕捞产量不可能有大的增加,国际水产品市场的供求矛盾将为中国以及世界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客观需求。二是中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中国有近13亿人口,其中60%以上在农村,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为发展水产养殖业提供了潜在的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宜渔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而且有助于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与此同时,我们人类也面临着人口增长、粮食短缺、资源衰退与环境恶化等世界性难题。不论是海洋还是内陆江河湖泊,天然水产资源都是有限的,寻求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共同关注的时代主题,也只有可持续发展,人类文明才能得以延续。

(二)渔民有较大的需求潜力

1.养殖能手的需求增加

近20多年来,中国丰富的内陆水域、浅海滩涂和低洼宜渔荒地得到了有效的开发利用,养殖领域从沿海地区和长江、珠江流域传统养殖区扩展到全国各地。养殖品种向多品种、优质化方向发展,海水养殖由单一的藻类养殖向虾类、贝类、鱼类和海珍品养殖逐步延伸,淡水养殖品种也从传统的“四大家鱼”发展到鱼虾贝类多种名特优新产品。养殖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设施渔业、深水网箱养殖等得到较快发展。2006年全国水产养殖面积7792.4千公顷,比上年增长3%。其中海水养殖面积1774.1千公顷,增长4.7%;内陆养殖面积6018.3千公顷,增幅2.9%。多样化、规模化的名特水产养殖一旦碰到自然灾害,其受灾的面积将会很大,养殖能手更加迫切希望能保障其稳定的产量和收入。从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发放农业保险的调查问卷分析看出:有88%的农民愿意投保农业保险,而其中有90%的农民愿意投保渔业保险。

2.捕捞能手的需求增加

当前捕捞业逐渐向外海、远洋进军,从事捕捞业的船东对渔船的投资越来越大,捕捞作业的距离越来越远,风险自然增加了,这些船东对渔业保险的需求更加迫切。他们对渔业生产经营的预期是随着其经营和投资规模的扩大而增加的,风险自然也就会增加,因此,渔业保险的需求潜力随着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会不断增加。通过对全国的部分固定观察点的调查可以发现,有89.6%的渔民非常担心在渔业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自然灾害,有20.6%的渔民愿意将自家的渔船和养殖的鱼类投保渔业保险。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发放的调研问卷分析显示:75%的船东愿意投保渔业保险,其中还有42%的船东愿意支付较高的保费,购买多份保险。

3.渔民的负担能力提高

2006年渔民人均纯收入6176元,比上年增加307元,增加5%。渔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表明渔民购买渔业保险的基本能力也将会随着提高。渔业的发展前景广阔,渔业生产又属于高危险性的生产领域,所以渔业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市场潜力。

(三)保险有较大的供给空间

在保险公司开辟的200多项保险业务中,仅农村养殖业和种植业,就占去一半以上。在农村,生猪保险、养鸡保险、渔业保险、苹果和香蕉等水果生产保险、粮棉及蔬菜保险等等,给农民从事正常生产经营,吃了安心丸,同时也丰富了千万家城市居民的菜篮子和米袋子。随着保险事业的壮大,保险经营也正在迅速发展。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为例,由于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经过近10年的经营,在如何投保、续保、理赔方面已经积累了良好的操作经验。在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分忧、为渔民解难方面已经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尤其是在广大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渔业保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经营渔业保险,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目前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已经在东部沿海省市都拥有其代办点,为我国试行政策性渔业保险提供了较好的操作平台。根据其行业发展规划,在进一步扩大互保覆盖面,增加互保险种(如水产养殖险、渔业高科技项目险)基础上,要使“渔船船东互保协会”逐步发展为“渔业保险互保协会”,使渔业保险真正起到我国渔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有较多的工作需要做,船东互保协会的积极性也很高。据协会副理事长孙颖士说:“投保者越多,我们的费率就可以越低,实际上最终获益的还是渔民自己。因此,我们欢迎更多的渔民来投保。”

(四)政府有较强的支持潜力

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历年的中央文件中都没有提及,但从2004年至2007年的四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及了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2006年的国发23号文件专门有一条提及要如何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中央财政拨出专款支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这给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政策性渔业保险是建立渔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渔业保险按经营内容可以分为生产经营保险、水产品加工保险以及其他与渔业有关的保险,按照经营形式可以分为导向性保险和强制性保险两部分。水产养殖业保险可以采取导向性保险,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养殖户投保,例如对需要获得贷款或其他服务的养殖户,如果其投保相应的渔业保险,可以优先获得相应的贷款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捕捞业保险可以采取强制性保险,要求捕捞业主投保,并由各级政府给予投保渔民适当补贴,即对于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等,必须强制其先投保渔船保险才能许可其从事捕捞作业,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确保投资渔业养殖和捕捞稳定收入的目的。国家可以小额的资金投入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实行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无疑是一项重要内容。而财政补贴的额度多少也一直是束缚我国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原因之一。国家只需以国家财政做支持,即可以收到渔业保险体系的全面建立的丰硕成果,同时也可以节约相当数量的救灾帮扶资金。如果国家再给予渔民一定的保费补贴,将极大地激发渔民入保的积极性,会缩短全面建立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央、省、县三级可以有针对性地给予补贴,完全是可以补得起的。

三、中国发展渔业保险趋势分析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保护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下的产物。从世界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工业化初级阶段,由于农业比较利益的下降,农业均处于负保护;到中期阶段,农业处于“适度保护”。在这类国家中,农业保险无一例外都得到了政府的扶植,发展已达到相当水平。通过农业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来取代高关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从当前社会各界对“三农”问题和农业保险的关注情况以及农民保险意识来看,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条件。政策性渔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产业的的发展问题,而且涉及到渔民利益和权益的保护问题,从长远来看,渔业保险的发展将呈现如下趋势:

(一)相关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并完善

一些国家对渔业保险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日本在《水产基本法》的基础上,1964年制订并实施了《渔业灾害补偿法》。1937年通过并颁布了《渔船保险法》,1981年《渔船损害补偿法》修改为《渔船损害等补偿法》扩大了业务范围,将渔船船东责任保险调整为渔船保险组合受理的体制,并于1983年开始实施渔船载货保险。韩国国会于1962年颁布《水协法》,授权水协从事渔船保险,为韩国渔船保险制度实施提供了政策的保证。2003年3月,韩国颁布《渔船员和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开展渔船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强制渔船船员加入保险,引导渔船加入保险。我国现行《保险法》是不能覆盖渔业保险的。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存在随意性,有关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都已经认识到立法的重要性。因此,《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将指日可待,对渔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渔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农民负担的保费比例、渔业保险的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都将有明确的规定,并将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规范。

(二)各部门携手推动渔业保险发展

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农业保险得到了全国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要靠政策、靠投入、靠科技、靠改革。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力度,切实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总理的一席话无疑为今年的农业保险发展了注入了令人鼓舞的一剂强心剂。而且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农业保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确保各项农业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这些政策和举措都将提高各级和各部门在推进渔业保险发展的积极性。尽管中央有关部门在具体推进渔业保险试点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但是整体推进和支持渔业保险的思路仍然不会改变。

(三)进一步体现立足于渔业和渔民

渔业保险对渔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无法完全替代的。渔业保险的实质就是要利用保险的“外壳”,充分注入支持和保护渔业的实质性“内容”。一方面,从渔业保险的险种开发上,渔业保险经营机构都将进一步立足渔业和渔民的实际需要,这也是渔业保险开发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支农、惠农政策与鼓励渔民参加渔业保险将会得到结合,即既允许保险机构对参加保险的渔民在生产资料、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又要允许将购买渔业保险作为获得贷款和有关补贴的前提条件。

(四)渔业保险经营模式呈现多样化

在《农业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逐渐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已经明确指出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近几年农业保险试点呈现出不同的经营模式,试点对当地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探索了重要的经验。渔业保险的试点模式仍然在探索之中,可以预见,各地将会更多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包括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共保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农技服务部门共保、行业协会互保、相互制公司经营、合作制公司经营等,但是以互助组织形式将是渔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3.龙文军、郑立平《农业保险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国人口、资源、环境,2003年第1期。

关锐捷,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林牧渔业学会副会长,全国渔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副理事长;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龙文军,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农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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