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警惕权力暴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67 次 更新时间:2008-03-31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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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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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四名警察来到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拘传该报社所属《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向《法人》杂志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对朱的拘传证及立案证明。

为什么要拘传朱文娜?警方说,朱文娜发表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涉嫌诽谤罪。那么,朱文娜的文章报道了什么事情,西丰县发生了怎样的“官场较量”?以至于使警方认为其涉嫌诽谤罪?让我们从头梳理一下。

2006年,西丰县委、县政府要兴建“东北土特产品贸易中心”,西丰县企业家赵俊萍所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被拆迁范围。赵俊萍愿意拆迁,但希望政府给予合理补偿,由于两次估价相差了340多万元,赵俊萍未能与拆迁办达成协议。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违法强制拆除。赵俊萍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合理补偿但未能如愿,最后找到县委书记张志国。张志国对赵俊萍说:“你还想在西丰混不?要想混,就别跟我提拆迁补偿!”

2007年2月,西丰县有关人士称,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和政府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

3月,西丰县公安局说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的商场涉嫌偷税,对赵俊萍立案侦查,除了查封赵俊萍的相关企业外,还通过电视台对赵俊萍发出了通缉令。得知自己成了通缉犯后,激愤的赵俊萍编发一则手机短信,发给西丰县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

对此,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

2007年3月21日,在北京正打算向有关部门举报情况的赵俊萍被西丰警方抓回西丰。赵俊萍被拘是因为涉嫌诽谤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

2007年10月31日,署名“赵俊萍家属”的人士公布了一篇名为《又一位县委书记导演了又一起“彭水诗案”——赵俊萍诽谤、偷税罪案始末》的文章,披露了赵俊萍案的相关细节。

赵俊萍已于2007年12月29日被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隶属于法制日报社的《法人》杂志于今年1月1日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文章《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上述事实。谁也想不到,等待朱文娜的竟然是与赵俊萍相同的命运:文章发表3天后,就发生了我们开头所说西丰县公安局警察以朱文娜涉嫌诽谤罪为由,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法制日报社拘传朱文娜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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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事件,媒体做出了强烈反应,形成了热议“西丰拘传案”的局面。《新京报》1月8日发表社论《西丰拘传案:警惕对记者滥用诽谤罪》,社论认为——

辽宁西丰警察抓捕记者案,让人们不得不直面言论权利、舆论监督、官员特权和诽谤罪等一系列与民主、法治有关的严肃话题。细细数来,从重庆“彭水诗案”至今,因为讽刺县委书记就被以诽谤罪抓捕、拘传的案例,已经是屡次发生。这些案件首先都涉及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处理诽谤罪的问题。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条,给诽谤罪的处理确定了两条原则:第一,在通常情况下,由自认为受到诽谤的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最终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对此,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第二,诽谤罪在特殊情况下,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即由公安侦查再移送检察院起诉。这里的关键,则是如何理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指诽谤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诽谤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首先,这一损害必须是非法的,即是一种违法的侵权行为,而是否非法,应当以符合常识的标准衡量或者由法院判定;其次,这一损害必须是重大的,例如造成了社会的动荡、巨大恐慌等。据报道,这次西丰警方来京拘传记者,称记者的报道严重损害了当地的声誉。这样的说法非常牵强。

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当理解为危害国家的外交、军事、国防和安全利益。因此,即便真的诽谤了一个地方的县委书记,也构不成危害国家利益。事实上,刑法对诽谤罪诉讼发起程序的前述例外规定,通常是指一个人的恶意诽谤行为,且对一国范围内大面积的社会秩序形成了严重危害,或者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才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认清了这些问题就能看到,西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拘传记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现在,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西丰警方的行为,是基于县委书记的授意,但从过去已经发生的系列“诽谤县委书记案”来看,还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那就是媒体对诸如县委书记等官员队伍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记者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它和普通人公开发表言论有本质区别。这一职务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要甚于对普通民众言论权利的保护。当然,媒体也应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确因报道侵犯个人或集体的名誉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有些地方官员动辄以诽谤罪的名义对待舆论批评,不仅有滥用权力逃避监督之嫌,更应引起整个社会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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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新京报》的社论很好,但是问题恐怕还不仅在于警惕对记者滥用诽谤罪,我们还应当从这件事中看到更多的东西:并非来自于公众委托并且完全失去监督的权力,已经发展成为带有黑帮色彩的暴力集团,横行在社会发展的规制之上,权力运行越来越具有一种暴力色彩。

针对“西丰拘传案”,有一位律师指出,手握权力的人如果都以涉嫌诽谤恐吓记者,那么,久而久之他们会形成一个不可批评的“土围子”,这样,也就没人敢于再批评权力了,公民对权力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将因此而沦丧。

这个说法十分准确。

我们通常把人比喻为社会的细胞,其实在我们身处其中的现实之中,这是不准确的,我们的社会还有另外一种细胞,权力的细胞,它们才构成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中坚和基础,至于人这个细胞,说句不客气的话,早已经被边缘化为被权力任意驱使的东西,丧失了功能和活力。在这样的现实之中,发生被无端掠夺、因言获罪之类的事情,实属必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那么,权力细胞又是怎样的形态呢?

犹如人的肌体是由无数个细胞个体组成的一样,一个大的权力系统是由很多小的权力系统组成的,而这些小的权力系统的典型特征是它的封闭型——自成一体,独自成王,无法无天。假如你是一个对中国社会有所了解的人,你就会看到某些基层组织(例如县级政府)正是这样的系统。

这里还有另外一种不甚为人所了解的形态,这就是城市里大大小小的权力系统,也具有这种典型的封闭性特征。

站在某个权力系统最高点的那个人会通过权力攫取他想得到的任何东西——这会因人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贪恋钱财,成为千千万万腐败大军中的一员;有的贪恋名声,讲究精神占有,通过权力系统把自己打造成作家、艺术家、思想家……社会资源本身就分为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两种成分,这些人的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都意味着本属于人民大众的资源的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权力者掠夺物质和精神资源在目前越来越具有暴力特征,公器成为私器的现象愈加普遍——县政府可以动用公检法力量抓人,没有公检法力量可以使用的权力系统就用权力制造精神恐怖,消失你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人的权利,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

权力因为权力的来源非法而非法,非法的权力必须用暴力方式维持它的生存方能生存,这样,我们就看到了很多让人触目惊心的事情,我们就看到,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情然被更大的权力者所遮掩……这就是我们感同身受的现实。

在这样的现实之中,民众无法相信谎言,不管你说得如何天花乱坠,民众都不能相信自己处在值得欢呼的伟大和谐之中。民众只知道自己每天都在被剥夺——被垄断企业剥夺经济权利,被政治官僚剥夺精神权利…… 谁都看得到,在本应当属于民众的餐桌上,权力和资本正在饕餮。

我多么希望现实不是如此啊!但这可能吗?我现在担心的只是:长此下去,如何是好?

(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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