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数字政务建设的法治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9 次 更新时间:2024-04-0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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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  

 

当下,数字技术全面渗透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驱动力量。充分开发数字技术的潜能,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成为重要的政策目标。《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并将数字政务与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及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作为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五位一体”的组成部分。

数字政务重塑了公众与政府的交互模式,革新了政府内部的决策流程,形成公众与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新型的交互方式和交互空间。我们既要重视这一革新对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重大意义,破除不合理的规则壁垒、释放其潜能,也要全面评估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挑战,并通过法律制度予以回应。

数字政务建设对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意义

当代社会,诸多经济、社会问题均需政府回应,政府承担的职责日渐细密,效能成为影响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因素。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智能高效”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并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其基本考虑在于,通过数字技术在政府依法履职过程中的广泛应用,推进面向服务对象的政务流程重塑,并充分利用数据、算法等为精细化治理提供决策依据,进而全面提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就此而言,数字政务建设对行政效能的释放既关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也直接涉及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数字技术嵌入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使行政机关获取、分析信息的能力大幅提升。从法律角度而言,行政活动的本质是将法律的原则性要求适用于具体的情境。因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有赖于行政机关全面掌握所涉领域的信息,理解事物的本质,并在相应的决定中充分解释决策的信息基础。就此而言,信息能力的提升对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

数字政务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务服务对公众的可及性。数字政务建设通过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保障数据流“穿透”职能线,达成以“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为目标的“一站式”政务服务。与此同时,基于数据、算法等的自动化或辅助决策系统在行政活动中的利用,使面向管理服务对象的决策流程发生从“人-人”向“人-机-人”交互方式的变化,这大幅拓展了行政活动的时空范围,也大幅提升了管理服务对象与行政机关交互的便利性。

数字政务建设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面向数字经济的监管和服务能力。数字技术的迭代及其商业化应用形成了生态高度复杂多元、创新层出不穷的数字经济体系。这要求政府监管体系及时进行数字化转型,开发系列数字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适合数字化特点的监管体系。只有当政府自身具备充分的数字能力,才能有效地履行对数字经济活动的监管、服务职责,科学、准确地实施监管和服务活动,进而支撑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字政务建设需要完善的法治框架

一方面,数字政务的底层逻辑在于利用数据进行治理,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处理数据的规则还缺乏基础性的法律框架。当下,行政管理实践关注的重点在于提升政务活动对相关数据的可及性。例如,增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共享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对平台企业数据的调用机制,等等。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如果缺乏对数据处理行为的规范,泛滥的数据流动亦可能带来危害。

数字政务的本质是行政权力借助数字技术的投射,这一过程仍须将其置于法治框架下予以审视。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相比,规范数字政务运行的法治框架未能实现同步演进,不少领域还存在完善空间。

一方面,数字政务的底层逻辑在于利用数据进行治理,但对行政机关处理数据的规则还缺乏基础性的法律框架。当下,行政管理实践重点在于提升政务活动对相关数据的可及性。然而,如果缺乏对数据处理行为的规范,泛滥的数据流动亦可能带来危害。与此同时,为了宏观政策制定和个案执法等目标,行政机关需要有适当的权限调用平台企业数据。但数据本身亦具有经济价值,一些数据还可能承载平台用户的隐私权益,这意味着法律必须将平台企业的协助义务限定于特定公共利益所必需范围内,同时妥善保护平台用户的信息自决权。

另一方面,数字政务意味着行政权力在数字技术加持下由传统的物理空间进入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但当前法律规则大多是针对传统物理世界中行政活动所设计的,导致大量数字政务活动有逸脱法律控制的风险。

我们要认识到,一些革命性的技术在提高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的同时,往往也导致一些法律保护的价值暴露新的风险。从现实而言,诸如个人信息缺乏保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被侵蚀等已经是数字政务建设必须回应的问题。正因如此,更须强化法治保障,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确保数字技术平稳地嵌入整个政务活动中。

要在数字政务建设过程中强化法治的规范引领,着力解决好数字技术嵌入政务活动所产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算法责任等问题。坚持依法行政、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将数字赋能与数字赋权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功能的同时,保障公民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基本权利,确保数字技术的应用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

要在推进数字政务建设中加强法治探索,实现法治与数字技术的协同演化,及时回应数字技术应用政府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挑战,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并构筑相应的程序底线,同时,为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留有一定的发展和创新空间,构建出一套具有发展弹性的数字政务法治框架,为实现更高程度的数字正义提供支持。

强化数字政务法治保障的关键问题

与其他革命性科技所引发的社会议题一样,数字技术在政府履职过程中的应用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便是,如何确保技术服务于人,而不是人被技术系统所支配。正因如此,面对以发展、动态与、确定为特征的数字技术赋能政务活动,须强化法治保障,为技术之治稳定预期,并将社会所珍视的价值嵌入技术设计的架构中。就当下而言,这种法治框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明确数字政务活动中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该法。但其规定大多围绕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展开规制设计,亟须结合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特点明确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例如,“知情同意”是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援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实现“同意豁免”。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诸如调查职责而豁免知情同意是有依据的:行政机关的调查是职权主义的调查,不以当事人的主张为限,因此,并不必然要受当事人知情同意的约束。然而,为避免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处理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同意豁免”应受法律严格的限制与框定。为此,我们需要以“职权必要性”为判断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的基本框架,借助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相称性等要素进行渐次规范,确保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不过于浮滥。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之间数据传输的法律规则。行政机关之间基于政务数据标准、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等技术传输已在数字政务建设中成为常态,但相应传输活动的权限、数据安全责任的分配等还存在完善空间。特别是政府数据中承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其共享与利用在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重复收集、提升公共满意度的同时,也无疑通过对数据控制主体的扩张提升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相应的法制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具有职务协助义务,存在信息共享的必要,但也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同时遵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规范。应区分政务数据共享的不同场景,通过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数据传输的法律授权,并通过正当程序原则建构数据共享过程中目的变更与知情同意适用的体系联动,将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协调,既确保一定范围内必要的数据共享,也防范非必要的共享。

三是健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则。利用算法进行智能化行政是数字政务的重要发展方向。面对算法作为技术工具辅助行政决策越发普及的现实,需要针对数字技术、自动化行政决策算法等技术运用本身的特征,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对部分数字政务中的自动化决策程序予以补强,发展出技术化正当程序的原则。例如,在算法决策精度未达到一定标准前,应在法律层面上要求所有重要决定必须最后通过人而非机器做出。再如,针对自动化决策系统作出的公共决策,也需要强化其体系化的说明义务。在一些情况下,仅需对整体算法的基本逻辑进行说明,而在某些决定中,则需要针对技术标准、运算过程、准确率、算法规则等事项进行公开,并在个案中对该算法结果进行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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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网信》202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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