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两会代表建议点评(三): 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来自基层税务干部人大代表的建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7 次 更新时间:2024-03-1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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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力 (进入专栏)  

中国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马丽提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议,建议将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尽快启动修法程序,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报道公开了采访稿: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与调整,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很多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未予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税收征管的任务与要求。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比如:关于滞纳金的加收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已取消了“偷税罪”,代之以“逃税罪”等。同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改制破产企业欠税管理、自然人纳税管理、个人纳税信息保护等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均未明确,亟待补充完善。此外,随着税务部门税费皆管、税费并重的管理模式的建立,目前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不属于税款,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或者予以处罚;垃圾处理费等费种的管理多数以规范性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效力位阶过低,约束力不强,造成部分费款拖欠又无执法依据,给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惑和压力。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存在与实际管理不相符的问题,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与改革发展现实不符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简易处罚金额不一致、不予处罚情形等问题、关于《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种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亟待修订完善。

点评

人大代表马丽是银川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也是银川市税务局“马丽工作室”的负责人。马丽提出的问题来自税收征管一线,因此最接地气。马丽提出的修订建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问题。包括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的衔接问题。二是法律空白问题。包括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征管问题,体制划转后非税收入征管问题,等等。愚以为:

  • 关于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这是税收征管实践和改革最大的难点之一。总书记指出“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两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在“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中强调要“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部门法律的衔接应当通过立法解决:

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部门法律凡涉税事项都应当明确制定最严格的标准特别是明晰司法裁判标准。这是行政执法之间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衔接的前提,也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实践中因执法标准不严格产生的失误屡见不鲜(不展开列举案例)。

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法首先应当是税收良法。税收良法应当是坚决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完备的税收法律,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程序制度明确;税收权力(利)、义务明确(包括涉税部门);税收责任明确(包括涉税部门)。打铁还需自身硬,涉税执法的衔接首先要求《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是一部高质量的基本程序法,现行征管法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急待完善。

三是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确《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在税务捡察(院、室)和税务法院(庭)未设立之前,税务机关应当参与涉税司法解释,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提高涉税司法解释质量与效率,或赋予税务机关准司法解释职能。明确《税收征管法》的法律适用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部门法律的衔接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中关于“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精神,应当在修订《征管法》时明确,涉税事项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属特别规定这一性质,从而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部门法律的衔接的问题。

第二、法律空白问题。首先,建议认为目前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不属于税款,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认识值得商榷:一是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属财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其性质属于“费(金)改税”,而“费(金)改税”扩大化的问题应当得到纠正(此处不展开)。二是既是“费改税”又归属税务机关征收,所以征收程序上应当也只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三是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应当明确“费改税”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2018年全国财税法研究会年会上有人提出单独创制《非税收入征管法》我当场持反对意见,认为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其次,至于其他法律空白问题,请参见第二十一讲至第二十六讲中相关内容,本讲不再赘述。

正象马丽代表所言,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税收征管的任务与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中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未予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严重滞后,致使许多征管事项以规范性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效力位阶过低,约束力不强,造成部分费款拖欠又无执法依据,给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惑和压力。

第四轮税收征管改革“四精”中最大的难点是“精诚共治”,精诚共治即税收社会共治,包括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等,其中尤以部门法律衔接为重点、难点。解铃尚需系铃,通过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法律衔接是必然选择。

值得欣慰的是,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再次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对基层税务机关规避执法风险无疑是利好消息!

感谢马丽代表的建议提案!期待《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早日出台!

一家之言,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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