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权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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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办公室和联合国艾滋病项目规划署

《艾滋病与人权国际指南》第二届国际艾滋病与人权研讨会1996年9月23-25日

多年艾滋病流行的工作经验证实人权的保护与推动在阻止艾滋病传播和减少艾滋病影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权的保护与促进不仅对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尊严,而且对实现减少艾滋病传染,减轻艾滋病对患者的负面影响以及增强个人与团体对艾滋病的反应能力的公共健康目标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人权和公共健康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福利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从人权的发展来看,这个目标能够通过促进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而很好地实现,而重点应放在被歧视或其权利被侵害的人群上。同样的,公共健康目标能够通过提高大众健康来很好地实现,其重点放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福利方面易受威胁的群体上。因此,健康和人权相互弥

补、相互促进。它们在艾滋病方面的关系亦如此。

一方面,人权和公共健康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能够从以下研究成果中得到某种程度的验证:采取强制性或惩罚性的艾滋病预防和治疗计划会导致参与者减少和更多有传染危险的人疏远该计划。尤其人们不会寻求艾滋病方面的咨询、检测、治疗和支持,如果这些行为会导致歧视、缺乏保密和其它不良后果。因此,很明显,强制性的公共健康手段驱散了需要该帮

助的人们,而且无法达到保护公共健康的预期目的。

另一方面,人权的保护与有效的艾滋病项目之间关系明显地表现在某些人群中艾滋病的传播及影响异常高。根据传染的特点及各国法律、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差异,易感人群包括妇女、儿童、生活贫困的人、少数民族、土著、移民、难民、残疾人、囚犯、性工作者、同性恋男性以及吸毒者,以及那些缺乏人权保护和受歧视的、无法律地位的人群。人权保护的缺

乏使这些人无法逃避传染或在被艾滋病感染后无法对付它。

不仅如此,一个国际共识正在达成,成功的艾滋病项目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广泛基础,各环节均有艾滋病患者参与。另一个方面是建立一个支持性的法律和道德环境保证人权保护。这需采取措施确保政府、团体和个人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确保宽容、同情和团结的氛围。

艾滋病传染一个重要教训是公认的人权标准应指导决策者明确艾滋病相关政策的方向和内容,以及综合国家与地方对艾滋病的反映。

人权标准和国家职责

维也纳行动项目与宣言在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得以采纳,它表述了人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关联的。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和历史、文化、宗教的背景差异必须强调。无论何种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的国家都有责任体系去保护基本人权标准和自由。

因此,艾滋病方面的人权进程是以国家人权保护职责为基础的。艾滋病表明,自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事、政治权利得以实现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对有效的行动极其重要。而且,艾滋病的权利进程是建立在人的尊严和平等的基础上,这在各种文化与传统中都可看到。

人权原则对有效的国家艾滋病行动极其重要,在现有国际文件上也常常见到,如"人权基本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民事、和政治方面的国际盟约"、"消除各种种族歧视的国际协定"、"消除各种妇女歧视的国际协定"、"反虐待、非人性待遇与惩罚协定"和"儿童权利协定"。地方文件,如"美洲人权协定"、"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协定"、"非洲人权宪章",

也强调国家对艾滋病的责任。另外,一些国际劳动组织的建议与协定也特别关注艾滋病问题,如关于就业与职业歧视、工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安全与健康的国际劳工组织文件。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准则有:

1.法律面前免受歧视、平等保护和平等的权利;

2.生存的权利;

3.生理与精神健康达到最高标准的权利;

4.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5.活动自由的权利;

6.隐私权;

7.言论自由权和自由收发信息的权利;

8.自由集会权;

9.工作权;

10.婚姻权及建立家庭的权利;

11.受教育的权利;

12.生活保障权利;

13.社会保障、救济与福利权;

14.共享科学进步及效益的权利;

15.参与公共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6.反虐待,反非人性待遇与惩罚的权利;

17.应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约束与限制

按照国际人权法,在限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某些权利加以限制,如果那些限制对达到最高目标如公共健康、其他人的权利、道德、公共秩序、民主社会的基本福利和国家安全是必须的。某些权利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限制。为了使人权限制合法化,国家必须规定该限制是:

1.依据法律规定和执行,该法律是清晰、明确、可获得的,以便个人能够根据法律调整自己的行为。

2.以合法权益为基础,并在保障权利的条款中定义。

3.与权益相称,采取最少干预与限制的可行措施,在民主社会实现该权益,即建立在与法律原则相统一的决策过程中。

公共健康经常被国家引用作为艾滋病方面人权限制的理由。然而许多这样的限制违反了非歧视的原则,例如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旅游、社会保障、住房和救济等时因艾滋病而区别对待。通过强制检测和艾滋病状态的公布而使隐私权受到了限制,当艾滋病被当作剥夺自由和隔离的理由时人身自由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尽管一些措施在疾病通过偶然接触而传

染,并难以治疗的事例上有效,但是它们在艾滋病问题上是无效的,因为艾滋病不通过偶然接触传播。另外,那些强制性的手段不是限制最少的可能措施,而且常常被不公平地施加于易感人群。综上所述,这些强制性的手段使人们远离预防项目,从而限制了公共健康的最佳水平。所以,公共健康几乎不能作为艾滋病方面限制人权的立法基础。

有关艾滋病流行方面具体人权的应用

艾滋病方面的人权运用的例子如下。作为支持该文件的纲领的这些权利不是单独的,而是相互依赖的。在这些权利的运用上,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特征的重要性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然而在它们的文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仍然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面前免受歧视与平等

国际人权法保证法律面前的平等保护和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贫富、出生和其它方面不受歧视。任何以上方面的歧视不仅本身是错误的,而且会导致社会对艾滋病的易感性,包括缺乏促进行为改变和加强人们抵抗艾滋病的能力的开放环境。遭受歧视而且不能抵抗艾滋病的人群包括妇女、儿童、穷人、少数民族、土著、

移民、难民、残疾人、战俘、性工作者、同性恋男性和吸毒者。国家对这种流行所采取的行动应包括运用法律和政策去消除任何可能发生歧视。

人权委员会已确认非歧视条款中的"其他方面"应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如艾滋病。这意味国家不应歧视艾滋病患者或其它有感染艾滋病可能的群体。

人权委员会已声明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权,禁止在法律上或在任何公共权力调整和保护的任何领域的实际的歧视,以及区别对待并不一定是歧视,如果这种区别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反歧视要求国家评价和必要时废除或修改它们的法律、政策和惯例,以禁止艾滋病问题上的武断的区别待遇。

妇女的权利

对妇女的歧视实际上使她们非常易受艾滋病攻击。妇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从属地位是导致妇女受传染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性别上的多方歧视也削弱了妇女抵抗自我,及在家庭、社会、经济和社交方面受传染的能力。

对于传染的预防问题,妇女的生理与心理健康权、教育权、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的最高标准,应体现在艾滋病方面的信息、教育、预防和保健上。然而,即使那些信息和保健可以获得,妇女也会因为社会与性行为的从属地位、经济上的依赖和文化的压制,而不能获得性安全或避免丈夫或性伙伴的性行为所带来的艾滋病毒果。因此,妇女的性和生育权的保

护非常重要。这包括妇女有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免受强奸、歧视和暴力权,尤其是在性及生育健康方面。保护妇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免受强暴的措施,不仅可以保护妇女的人权,而且使其免于感染艾滋病。

和平与战争时期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增加了妇女对艾滋病毒的易感性。这些暴力包括强奸(婚内或其它)和其它性强暴,以及影响妇女和儿童健康的行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免受性暴力。

不仅如此,为了帮助妇女远离有艾滋病毒感染危险的关系或工作,和处理自己或家人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国家应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尤其在涉及离婚、继承、孩子抚养、财产权、同等工作和报酬权、同等就业权、缓解家庭与事业矛盾冲突和性侵害保护等方面。

妇女还应享受经济平等权,包括信贷、生活标准、参与公共与政治生活和享受科技进步的效益,从而减少艾滋病感染的风险。

人们对艾滋病毒传染和流行的误解常常影响妇女的艾滋病防护。一般认为,妇女是"病毒的携带者",而忽视了真正的传染源。因此,感染或怀疑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妇女会在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上遭到歧视与暴力。性工作者常被强制检测,而没有任何预防措施的支持,来要求顾客使用安全套,也不能获得保健服务。许多艾滋病检测项目都是针对孕妇的,而且采

用强制手段来针对胎儿的传染风险,如生育前后的强制性的流产或绝育。这些项目很少采用妇女的育前预防教育和保健服务来达到育前预防,也很少考虑妇女的实际需要。

消除各种形式妇女歧视的协定使国家政府在其法律、政策和行动上明确各种性歧视。国家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修改基于男女等级尊卑的社会文化模式。监督该协定的消除妇女歧视协定委员会强调了妇女的生育地位、从属的社会地位与增加的艾滋病毒易感性。

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受国际人权方面文件的保护,尤其是儿童权利协定,它将儿童定义为"凡十八岁以下的公民"。协定赋予儿童以成人同等的权利(生存权、非歧视、人格权、自由和安全、隐私权、救济权、言论权、集会权、教育与健康权),以及协定规定的其它儿童特有的权利。

许多儿童权利与艾滋病防护有关,如卖淫、性虐待、性剥削,因为性暴力增加了他们对艾滋病的易感性。获取和共享信息的自由和各种教育权利,使儿童能获得预防感染或抵抗艾滋病的有关信息。孤儿的保护与照顾尤其可以帮助他们远离艾滋病威胁。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与特别护理权,和对有害于儿童的传统行为的废除,如早婚、女性生殖器的割礼、女性继承权的不平等,均与艾滋病息息相关。按照该协定,免受歧视权、艾滋病儿童的隐私权、儿童个人发展的自主权、言论权、以及有关他们生活决策的参与权等,能够促使儿童参与儿童艾滋病项目的筹划与实施。

婚姻和组建家庭权及家庭的保护权

婚姻及组建家庭权包括了"各个年龄的男女,无论种族、国别、地区差异,都有婚姻和组建家庭的权利,有同等的结婚和解散家庭的权利",有受家庭所在国家和社会按"社会最基本群体单元"进行保护的权利。因此,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前强制检查和结婚必须有"无艾滋病证明"的要求,严重侵犯了艾滋病患者的权利。其次,对艾滋病妇女的强制性的流产和绝育

也侵害了她们组建家庭的权利和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应为妇女提供有关母婴感染的危害的准确信息,使她们自愿作出生育的选择。第三,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对妇女与其丈夫或性伴侣协商性安全或不发生关系非常必要(见上:妇女的权利)。最后,影响家庭完整的法律,破坏了"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的认识。在移民问题上,许多国家不允许携带其家人,分离的结果会增加艾滋病的易感性。在难民问题方面,进入救济院以前的强制性的检测会导致HIV阳性的家庭成员排除在救济之外,而其他家庭成员则被收容。

隐私权

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盟约第17章中指出,"任何人在隐私、家庭、通信方面都不能被强制或非法干扰,也不能遭到名誉上的攻击。任何人都有权依法保护自己不受干扰或攻击"。隐私权包括尊重生理隐私,如征求艾滋病检测的同意,和与艾滋病相关的信息等个人隐私方面的保密。

个人隐私的权益在艾滋病方面尤为突出,原因之一,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的侵犯特性;第二,个人艾滋病身份公开后,隐私暴露引起的歧视与匪誉。社团应维护个人的隐私,使人们在接受如艾滋病预防治疗等方面的公共健康检查时感到安全和舒适。公共健康权益认为强制的艾滋病检测与登记是不合理的,血液、器官、组织等移植之前必须检测的情况例外。通

过血液或组织检测获得的艾滋病方面的信息必须被严格保密。

因此,国家保护隐私权的责任,在于保证足够的安全措施,使任何检测都征得个人的同意,并确保隐私的保护(尤其在保健和社会福利方面),确保艾滋病的信息在没有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露。同时,国家还必须确保传染病资料的整理和报告过程中的艾滋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确保媒体调查与报告中个人隐私不受到侵害。

在重视团结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患者比较愿意将个人的信息公开于家庭和团体中。这种情况下,向家庭或团体公开信息是为他人利益着想,共享秘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保守秘密的义务。

人权委员会发现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协定第17章的隐私权与有关惩罚成年人同性性行为的法律冲突。委员会指出"同性性行为的惩罚不能作为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有效合理措施,反而会使许多秘密活动的人处于感染风险中,这也跟对艾滋病预防教育项目背道而驰"。 委员会也强调了协定的26章的术语"性",即禁止包括"性倾向"在内各种歧视。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成年人之间的通奸、乱伦、口交和鸡奸都是违法的。这些条款不仅妨碍了隐私权,也阻碍了艾滋病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效益的权利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效益的权利对艾滋病检测、治疗和疫苗等的快速发展是很重要的。与艾滋病有关的科技进步关系到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艾滋病毒在各领域传播的基本防范措施,包括保健领域。但是,发展中国家资源匮乏,这不仅限制了科学的普及和疾病的预防,也无法获取治疗艾滋病的抗生素。而且,社会中的一些贫困者也不能获得艾滋病的治疗和疫

苗检测。最值得关心的是需要在基本治疗和昂贵复杂的治疗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活动自由权

活动自由权体现在每个人都有在国家的境内自由活动和自由选择住所、以及出入其国家的权利。同样,某个国家的外侨只能由正当保护法所管制。

没有理由依据艾滋病状况限制活动自由和住所的选择。根据目前国际健康条例,唯一需要国际旅游证明的疾病是黄热病。因此,任何对基于猜测或真实的艾滋病患者的限制(包括限制艾滋病患者国际旅行)都是不公平的,而且不能作为保证公共健康的理由。

一旦国家出于经济问题考虑而禁止艾滋病患者长期居住时,国家不应将艾滋病问题从其他类似问题中独立出来考虑,而应该考虑外侨在寻找住所时也会需要这种花费。在考虑签证时,人道主义问题如家庭的团聚和避难的需要应比经济问题更重要。

争取和享有救济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权争取和享有救济权而免于受其他国家的迫害。按照1951年难民状况协定、国际惯例和反迫害原则,国家不能将难民遣返其遭受迫害的国家。因此,国家不能根据其艾滋病状况而将难民遣返。而且,当艾滋病患者遭到堪称迫害的待遇时,国家应证明其是难民。

联合国难民高级委员会于1998年3月发布政策指出不应根据艾滋病问题而决定难民和救济者,没有理由将艾滋病感染者排除出救济院。

人权委员会声明,法律上的平等权禁止在公共权力保护的领域内存在法律上和行为上的歧视。这些包括旅游规定、入境要求、移民和救济章程。因此,尽管某国的外侨无权进入它国或获得救济,根据旅游规定、入境要求、移民和救济章程,基于艾滋病方面的歧视是违反法律上的平等权的。

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的权利

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盟约的第9章提出,"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拘留或逮捕。任何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夺,除非法律中有这一条款。"

因此,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权利不能以艾滋病问题为理由,通过检疫、拘留和隔离手段随意干扰。不能以公共健康为理由剥夺自由。实际上,团结艾滋病患者并使其加入经济和公共生活可以提高公共健康权益。

涉及蓄意和危险性行为的例外情况,可以限制其自由。这些例外情况应该根据公众健康法和刑法基本条款,采取正当的程序来处理。

强制性的艾滋病毒检测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安全保障权利。这种强制手段常常应用于那些处于刑法或政府制度控制下而无力保护自己的人群,如士兵、战俘、性工作者、毒品注射者、同性恋男性。公共健康不能作为那些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的理由。尊重身体完整权,要求检测必须自愿,禁止任何未经同意的检测发生。

受教育的权利

全球人权宣言的第26章声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面向人权的发展,加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它应促进理解、宽容和友爱……"。该权利包括三个应用于艾滋病方面的组成部分。第一,儿童与成人有权接受艾滋病方面的教育,尤其是预防和护理的教育。艾滋病方面的教育是有效预防和护理的关键。国家有责任在各种文化与宗教传统上确保

有效的艾滋病信息纳入校内外教育项目中。研究表明,向儿童提供教育和信息不会提前性尝试,而是延缓了性活动。

第二,国家应保证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和成人的教育权利(包括中学、大学、奖学金和国际教育)不因艾滋病状态而被剥夺或限制。公共健康不能作为那些措施的理由,因为在教育环境中并没有传播艾滋病毒的危险。第三,通过教育,国家应促进对艾滋病患者的理解、尊重、宽容和不歧视。

言论自由

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盟约第19章指出,"人人有坚持自己观点而不受干预的权利,人人有言论自由权,这种权利包括自由寻找、接收和发布各种信息……"。因此,该权利包括寻找、接收和发布与艾滋病防护相关信息的权利。

教育材料应包括关于传播危险的具体信息,并可面向有违法行为的人群如吸毒者、同性恋者,不能受到审查机构或惩罚教唆犯的法律机构错误对待。国家有责任确保艾滋病传播预防方法的有效信息能在多种文化和宗教传统中收集、发布和应用。关于艾滋病的媒体报道,应力求准确、实际、具体,避免老套和夸张。

集会自由

全球人权宣言的第20章指出,"人人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该权利因怀疑其对政府造成抨击,以及其支持非法活动(如性工作),而在人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艾滋病服务组织和社团组织中多次否决。总之,非政府组织和人权方面的成员应享有人权法中认可的和国际法保护的自由和权利。在艾滋病领域,集会的自由对艾滋病问题宣传、游说和自救组的形成,

表达他们的权益,以及满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需要是至关重要的。由于这些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政府的对话与交流受到阻碍,公共健康和有效的艾滋病行动也受到了影响。

不仅如此,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文件关于集会自由的条款,艾滋病患者应该在加入工会、保持成员资格和参与活动中不应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同时,工会在提高艾滋病相关的事务的认知及处理其在工作单位的影响时起了重要的作用。

享用政治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实现参与公共事务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对艾滋病相关政策的创建与实施,以及确保艾滋病患者的参与权是很重要的。这些人权因参与民主的条款而得以增强,这要求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妇女、儿童和易感人群积极地参与针对其需求的项目的计划和实施。艾滋病患者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是必要的。

艾滋病患者有权拥有审美观与创造力,这不仅是一种艺术的表达,也可以作为一种治疗手段。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创造力这个词可以作为宣传艾滋病信息、战胜偏见、增进团结的重要的手段。

生理与心理健康

生理与心理健康的最高标准就是"流行疾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和"创造确保拥有健全的医疗设施与服务的条件"。

为了履行艾滋病领域的职责,国家应确保提供关于艾滋病方面的信息、教育和支持,包括获取性病的服务、保护措施(如避孕套和注射器具)和自愿的匿名检测,从而使个人能够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感染。国家也应确保安全的血液制品供应和基本预防措施的实施,从而预防疾病在医院、医务室、牙科、针灸科等的传播,同时预防如家内分娩等的异常传染。

国家还应在其公共健康政策的范围内,确保充分的药物与治疗,从而使艾滋病患者的生命尽可能地延长。艾滋病患者也应该进行临床检查,并能自由选择不同的药物与治疗,包括可选的治疗方法。国际的支持对于公众和个人也很重要,它可使发展中国家获得保健与治疗、药物与设备。国家应杜绝过期或不合格的药物的使用。

国家必须采取专门措施以确保社会各团体,尤其是边缘群体,可以得到艾滋病防护与治疗服务。国家在防止歧视和确保每个人患病时的医疗服务的人权责任,要求国家杜绝艾滋病问题在保健中的歧视。

充分的生活标准与社会保障的权利

全球人权宣言的第25章声明"人人享有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还享有在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老龄和其他无生活自理能力时的安全保障"。充分的生活标准对于减少艾滋病的易感性和影响上极其重要。由于艾滋病的病情与社会的歧视导致艾滋病患者失业、无家可归和贫困,所以特别应该满足艾滋病

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需求。如果国家在资源分配中引进优先权的机制,那么艾滋病患者和残疾人应该因其境况而提前考虑。

国家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艾滋病患者在生活与社会保障以及支持性服务中,不会引起健康状况受到歧视。

工作权利

"人人享有工作的权利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作权利规定每个人都有无条件就业权利,除要求特定职业条件的工作外。当强迫雇员做艾滋病检测,或因为检测结果而拒绝雇佣或享有雇员的待遇时,该权利就受到了侵犯。国家应确保艾滋病患者继续工作直到失去工作能力。因此,与其他疾病一样,艾滋病患者应获得合理的住所,当失去工作能力时,也

能获得与别的疾病同样的待遇。不应要求雇员向老板公开他(她)的艾滋病状况,也不能影响其补助、养老金和健康保险。国家的责任不仅要禁止工作单位中包括艾滋病方面的歧视,还应推广到个人。

作为理想的工作条件的一部分,所有雇员有权享有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对于大部分职业,工作不会带来职工间、职工与客户间的艾滋病毒传播风险"。但是,有的工作环境确实存在传播艾滋病毒的可能,如保健单位。国家应采取措施减少传染的可能性。因此,健康服务方面的职工必须进行预防传播的基本措施的全面培训,并为其提供应用该技能的条

件。

免受残忍、非人性或污辱性的待遇与惩罚

免受残忍、非人性或污辱性的待遇与惩罚的权利可以应用于艾滋病的各个方面,如战犯的待遇。

监禁是一种剥夺自由的惩罚,但不应污辱其人格尊严。尤其是,国家有责任通过监狱机构照顾囚犯,包括保护他们/她们的生活和健康权利。禁止囚犯获得艾滋病方面的信息、预防教育与措施(漂白粉、安全套、清洁的注射器)、自愿检测与咨询、艾滋病保健和隐私的行为,以及禁止囚犯自愿参与治疗的行为都是残忍、非人性或污辱性的待遇与惩罚。护理的

责任还包括禁止监狱中的性暴力和其他可导致艾滋病传播的性侵犯。

因此,所有从事危险行为(包括性强暴)的囚犯应该根据其行为的程度进行法律制裁,而不应该参考其艾滋病状况。公共健康或安全不能作为强迫囚犯做艾滋病检测的理由,也不能作为禁止艾滋病患者参与其他犯人可从事的活动的理由。而且,隔离艾滋病患者的理由只能是为了艾滋病患者的健康。身患绝症的囚犯,包括艾滋病,应尽早释放并且给予适当的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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