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呼吁给传播艾滋病定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8 次 更新时间:2001-07-2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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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艾滋病几乎意味着死亡。面对这种严重传染病对人们生命安全潜在的威胁,法学专家呼吁--给传播艾滋病定罪

缉毒警被艾滋病人划伤了

与全球“同步”,中国面临着艾滋病蔓延的巨大压力。根据官方披露的最新数字:全国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8000例,而实际感染人数超过50万人。在世界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将故意传播艾滋病定为重罪的今天,中国立法防治艾滋病的脚步似乎迈得慢了一些。

9月8日晚,北京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动警力抓捕毒贩。抓捕过程中,警察小刘手臂被毒贩子用手划伤。因伤势不重,当时警方并未在意。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贩毒犯罪嫌疑人有气无力地说出一句可怕的话:“我有艾滋病。”受伤警察及毒贩子被迅速送往医院。通过血清检测,这名毒贩子艾滋病抗体(HIV)为阳性,证实他确系艾滋病感染者。受伤警察存在被传染

艾滋病的危险!从事艾滋病临床工作的医生立即让小刘服用美国进口药物双肽芝,早一分钟服药,伤者就多一分安全。据医院方面介绍:受伤警察要接受半年的抽血检查,若半年之内HIV仍为阴性,那么才能确定艾滋病被成功阻击。

此前国内已发生过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实施报复的案件,而京城缉毒警被艾滋病人划伤事件再次令人警觉。艾滋病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传染病,不仅通过性的方式传播,同时还通过血液、母婴(妊娠、分娩、哺乳)的途径传播。在目前尚无疫苗和有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艾滋病几乎成为死亡的同义语。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经过散发期、局部流行期,已转

入广泛流行期。近几年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几乎达到前10年的总和,流行范围也迅速扩大,疫情遍及全国。艾滋病的“死亡性”及艾滋病人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的潜在危险,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现行刑法是个空白

加强对艾滋病的防治迫在眉睫,9月7日,国务院参事室在上海召开“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表明中国政府已充分意识到依法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这次会议获得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专家们还提议制定专门防治艾滋病的法律。

中国现行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艾滋病拥有性方式以外的传播途径,将艾滋病列为性病是违背医学常识的。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艾滋病列为性病,对传播感染后果严重性远胜于性病的艾滋病缺乏刑法处罚,不能不说是目前法律的疏漏,十分不利于打击

和防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将传播艾滋病列入刑法打击范畴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立法比较完善,管理也很严格。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在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表示,已注意到近期媒体有关呼吁对传播艾滋病定罪的报道,并持有相同的立场,希望加快立法,认定传播艾滋病为犯罪。韩教授的观点甚至更为“激进”,他认为对于艾滋病这种目前等同于死亡的严重传染病,不论传播者是否故意,通过卖淫、嫖娼或者伤害人体导致他人感染的行为,都应该以犯罪论处。由于现行

刑法未将艾滋病列入打击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刑法有关“传播性病罪”的条文不能作为对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通过审判机关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作出规定,虽然快速简便,但有越权代行立法的嫌疑,并且违背了1997年新刑法的立法原意。他认为,有效弥补立法疏漏的方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传播艾滋病罪”作出规定。本报记者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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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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