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和荣 陈凤娟: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挑战与优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76 次 更新时间:2023-10-31 00:02

进入专题: 个人养老金   博弈选择   养老保险体系  

高和荣   陈凤娟  

内容提要:我国将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这是解决养老金缺口、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分配格局、满足更高水平养老需求的博弈选择。个人养老金由个人承担缴费,劳动者自愿选择参加与否及缴费档次,账户实行完全积累。政府对账户资金不直接管理和投资,而是通过税收优惠、机构甄选和投资监管方式提供支持。因此,个人养老金具有对象广泛性、预期收益性、效用补偿性以及投资风险性等特征。但是,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必然会面对高覆盖率和高收益率的制度目标挑战,中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养老金待遇差距持续扩大的挑战以及多主体价值目标博弈的挑战。为此,应积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机制、调节机制、协同机制和监督机制,扩大制度覆盖面,保障资金安全,优化产品争取高收益,控制和规避风险,理顺和协调多主体间的权责利益,最终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关 键 词:个人养老金  博弈选择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022年4月,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面向全民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出台有其客观现实性。但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同样面临一些政策及制度方面的挑战,需要我们积极加以有效应对,在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同时着力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助推共同富裕型民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背景

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个人储蓄性质的养老金制度具体展开与生动实践,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乃至高龄化的务实举措,是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分配格局的理性选择,也是增加退休人员收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养老需求的可行之策。该制度的实施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一是解决养老金缺口的现实选择。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人口数量持续增长是一个客观趋势,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不含台港澳,下同)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5%,比2010年高出近五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老年人口赡养比上升为19.7%①。根据联合国预测,2030年我国老年赡养比将达到25.3%,2050年提升到44%,2075年更是达到53.8%②。

在养老金收入结构及收入来源没有根本性调整的情形下,老年人口赡养比上升直接诱发养老金缺口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数据显示,2012年仅12个省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征缴收入大于基金支出,有19个省的支出大于当期收入[1]78。2020年,全国各地为了给企业纾困,减免了2~6个月不等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入(44375.7亿元)首次低于基金支出(51301.4亿元)。有学者指出,如果不进行改革,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结余部分将在2025年消耗殆尽并出现约1.64万亿元的赤字中值,到2085年累计赤字中值将达1812万亿元[2]。杨一心、何文炯的研究显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能将于2024-2025年耗尽[3]。刘方涛测算出2025年、2030年、2035年我国养老金收支缺口分别达到6.9万亿元、9.9万亿元和13.6万亿元[4]。当然,这些学者的精算建立在政府不加以任何改革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基本保持现状、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大等众多因素叠加下所得到的各年份养老金支付缺口规模。总体上看,现有的研究大都认为如果不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如果不延长退休年龄,那么,未来基本养老金缺口将是一个客观趋势,可行的缓解办法只有建立第一、第二支柱以外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是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配的理性选择。中国于1997年建立起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统账结合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和2011年分别实行了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制险制度③,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也采取了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④。至此,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对各类人群的制度全覆盖,并向着参保人员的全覆盖迈进。

但是,这种人群分设的制度设计思路以及由此形成的养老金分配格局形成明显的待遇差距。首先,不同参保类型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构成以及养老金待遇存在较大差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全由财政负担,而企业全靠自身经营所得为员工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另外,各类人群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方式也不完全一致,由此使得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例如,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人均5766.94元/月,其他城镇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为人均2906.44元/月⑤。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强制性职业年金,企业则自主选择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其次,各类职工的养老金待遇高于城乡居民。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金均值仅为174元/月,不及企业职工的1/16,城乡居民如果仅靠这点养老金收入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最后,经济发达地区养老金待遇高于欠发达地区。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征缴稽核强度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投资企业多、外来人口和参加人数多,容易形成集聚效应、享受人口红利,当地拥有充沛的养老金收入支付退休职工养老金。而欠发达地区不仅做不到应缴尽缴,还要承担未来返乡劳动力的基础养老金支付压力。因此,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职工的单位性质、职业身份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对其未来养老金收入的影响。

三是满足民众更高层次更高质量养老需求的内在需要。老年人养老需求具有不断增长的秉性和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高龄化的到来,老年人越来越追求更高品质特别是更加健康长寿的生活。这就需要引导他们进行适度投资,增加他们的养老金收益来源,提升未来退休后的消费能力。为此,早在本世纪初政府就实施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累计吸引全国2718万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年均加权平均收益率为7.3%[5]。由于企业年金需要企业与个人同时缴费,所以,尽管企业年金的收益率较高,但企业尤其是众多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全国参加企业年金人数仅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左右。不仅如此,所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即便想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也不被允许。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起,上海、福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办法。然而,截至2020年4月底,累计参保人数仅为4.76万人,保费收入只有3亿元左右。根本原因就是它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并约定了待遇领取时7.5%的税率,“对于应税年收入低于49万的个人来说是负担性税延”[6],因而并非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这就亟待出台一个人人可以参与、投资主体拥有更多选择权、预期收益良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便应运而生,成为扩大养老金容量、满足人们更高质量养老需求的可行之策。

二、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内容

任何一种民生制度的产生既有现实的需要,也有理论的驱动,理论成为该制度形成的基础与分析框架。作为面向全体劳动者建立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由个人缴费到指定账户,并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经政府甄选的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按月或一次性提取本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是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多方博弈后的理性选择及策略优化组合。从参与博弈的各主体来看:

一方面,在提高保障和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政策供给组合中,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涉及政策供给方与需求方,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企业、劳动者本人及金融机构等,这其中的每一个主体都想寻求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从人社部门角度看,无论出台何种政策,最好都不能减少养老保险金征缴或扩大养老金支出,同时还能够提高参保者的养老金待遇;就税务部门来说,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但税收减免总额必须在国家可承担范围内,现行每人每年上限为5000多元的税收优惠对税务部门来说理论上可以接受,不至于影响某个地区的税收收入;从企业角度看,无论采取何种增加未来养老金收入政策,只要不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企业都乐见其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不仅不需要企业缴费,而且允许职工个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应税额,这是有利于企业的策略选择;就劳动者个人来说,劳动者既可以每年少纳税还可以享有不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收益,这自然是一个最优博弈。当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透过这个制度可以吸纳一笔较为稳定和预期的存款,便于银行做中长期投资理财规划。这意味着,即将实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多主体博弈后的最优策略组合产物。

另一方面,要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个人养老金制度所涉及的每一方主体都要有现实可行的行动方案与之配套,确保各方主体利益得到保证。这种方案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体现政府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连续性策略行动,让各方明确自己的博弈选择结果。例如,各类劳动者参加后可以获得高于正常投资的收益预期,而需要逐月缴交部分费用,当然有可能因金融保险机构投资不当导致劳动者的收益减少风险。但总体上,由于政府对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开发的产品加以把控,使得这样的博弈失败较少发生。再如,对人社、税务等部门来说,除非金融保险机构投资不当,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广大劳动者投资于改善未来生活,增加他们的养老金收入,更好地践行以民为本、善养民生的治国理念,是一个具有收益性的博弈选择。于是,各方主体对自身所处位置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行动形成正确的预期和判断,进而有助于实现博弈均衡,促进个人养老金政策的顺利出台及实施。由此可见,博弈均衡理论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得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内容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对象不是企业、事业或机关等单位,而是参保职工或城乡居民等个人,只要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员都可以依据自身收入和财务规划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不仅如此,个人养老金制度没有要求连续缴费或设置最低缴费年限,人们可以在任何年龄段、选择任何一种缴费标准加入进来,甚至可以选择收入高的时候缴费而收入减少或中断时暂停缴费。所有这些设计为那些没有年金收入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提供一定的养老收入,有助于保障其将来的生活。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金额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过,为了避免个人养老金演变为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洼地,产生逆向再分配效应,个人养老金制度设定了最高缴费额为每年12000元。也就是说,无论参加者的收入有多高,每年最多只能享受45%的税收优惠,即总额为5400元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从而避免了高收入人群无限制地通过个人养老金规避税负问题。

其次,个人养老金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封闭运行。个人缴交资金存放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参加者在政府划定的投资项目或范围内享有对该账户资金的自主投资权。具体而言,参加者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是选择银行理财、储蓄存款,还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甚至公募基金等,均由参加者本人决定。同时,个人养老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目的是确保这些投资产品的安全及收益可靠,努力解决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收益不确定性问题。当然,个人账户的投资风险由参加者个人自担,收益归参加人个人所有,政府通过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及信息公开等方式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保驾护航。这一机制能平衡政府监管与个人投资风险,充分发挥各方主体在“行政成本、监管成本和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优势组合与理性选择[7]。

再次,政府通过强化服务努力保障个人养老金预期收益。政府虽然不直接投资个人养老金,也不承诺为个人养老金托底或收益保证,但是它从两个方面为参加者的资金收益提供保障。一方面,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选择那些信誉良好、过往业绩优秀的金融机构,由他们开发适合个人养老金参加者投资的金融产品,解决参加者在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充分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参加者购买了某种金融产品后,由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⑥,这就体现了政府有关部门透过金融监管确保资金保值增值这一价值目标。OECD的实证研究指出,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储蓄并将储蓄留在国内、鼓励风险投资以提振经济等而对个人养老金进行干预[8]285。与现有的其他老年财富积累及财富储备方式相比,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四个鲜明特点:

一是对象广泛性。与现行各类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人群覆盖的最广泛性,它面向全民,涵盖了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甚至包括自主择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任何从业人员,只要愿意均可以选择参加;任何从业人员,任何时候都可以参加进来。这就有力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广泛性以及参保阶层的广覆盖性,扩大参加者的养老金储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

二是预期收益性。收益尤其是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与可靠保证,各类劳动者之所以愿意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预期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如果个人养老金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甚至出现零收益或负收益,那么就很难吸引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也就是说,如果人们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或者预期收益不太乐观,那么,他们就会倾向于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其他地方而不大可能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从设计方案初衷看,个人养老金就是通过高于常规的收益预期吸引各类劳动者积极参与,以解决仅仅依靠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养老金所带来的养老储备资金不足问题。

三是效用补偿性。缴交个人养老金毫无疑问会降低缴费者的当期消费效用,但个人养老金制度通过税收优惠及较高的预期收益,弥补参加者的当期效用损失,增加其可能的未来预期收入,因而具有补偿性特征。以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采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为例,相较于直接消费和用税后收入投资,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让参加者每年节省360—5400元的个人所得税⑦,累计缴交20年则可节省7200—108000元。此外,与自行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相比,长期运营的个人养老金还能减少投资交易的管理费支出和印花税税负,具体金额依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缴交的资金总量和投资收益率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是投资风险性。本质上讲,每年缴交的个人养老金所形成的收益水平只有经过若干年的投资才能体现出来,因而自然具有面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实际上,只要是投资,哪怕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也都具有风险性,更不用说经过数十年储蓄、投资和封闭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了。这种风险性不仅表现在参加者的选择偏好上,也表现在金融机构自身的运营能力与水平上,还受到国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通货膨胀情况、有无出现重特大自然灾害、整个国际形势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影响到参加者的个人养老金收益,给个人养老金本金和收益带来风险。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来看,政府更多地从资金管理与投资运营机构监管等维度加以干预,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保值增值,但最终能否真正如社会各界所愿则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从这个角度看,个人养老金的收益可能很可观,也可能面临回报不如预期,甚至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等极端情形。这就需要参加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个人养老金制度面临的挑战

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旨在扩大养老金收入来源总量,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出压力,努力提高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但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想实现预期政策及制度目标,仍然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一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目标的挑战。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通过税收优惠和长期投资鼓励更多人做好未来养老储备,在解决自身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满足未来更高层次、更高品质的生活需求。实现这一目标涉及个人养老金的人员覆盖率和投资回报率两个问题,覆盖率是让更多的人尤其是那些过去没有为未来生活做储备的人通过这个制度进行必要的储备,回报率是指该制度能保障参加者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两点紧密相关,劳动者只有广泛和深度参与才能做大基金池,让金融保险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培育和优化市场,增加投资回报率。反过来,只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才能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参加。从制度设计上看,个人养老金试图通过定期缴交一定数额费用以降低应税税额来提高劳动者参加意愿。但问题是降低劳动者应税税额的途径很多,企业可以通过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方式将员工工资转列为企业正常经营费用,这同样可以达到降低员工应税税额目的。这意味着除非在个人养老金收益上也就是投资回报上有更好的预期,否则仅仅依靠自动加入机制将难以实现扩面目标。

二是中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养老金待遇差距扩大的挑战。有学者研究指出,我国“基本养老金收入不平等程度”已经很高[9],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可能产生低收入劳动者参加意愿反而低于中高收入劳动者的情形,这将进一步拉大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例如,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71.0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35.82%,而城乡居民仅为2.14%⑧。个人养老金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以及中高收入私营企业职工有激励效应,对于低收入职工及城乡居民来说无论在税收优惠额度还是养老金收益等方面均缺乏足够吸引力,使得中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个人养老金收益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风险。假设绝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参加个人养老金,企业职工中一半人参加。届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将大约增加10%可上升为81%,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增加约5%⑨可上升为41%。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之差将从35%增加到40%,他们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平均替代率的差距将从68.92%、33.68%扩展到78.92%和38.68%。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完全积累制个人养老金意味着风险向个体转移,这可能会打击个人的参加意愿和信心[10]。

三是多主体价值目标博弈的挑战。个人养老金是一项用当期投资换取未来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监管、金融保险机构等多部门通力合作方能实现博弈均衡。但是,不同主体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的地位、角色乃至职能定位有所差异,能否以及如何将各主体价值目标整合起来是一个很大挑战。财政部门既要防范长期财政赤字风险,又要充分考虑当期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间财政均衡;税务部门不希望税收减少幅度过大,因为这有悖于税务收入“目标责任”,同时还要面临纳税人利用这一政策进行虚假申报以骗取税收收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问题的挑战;人社部门期待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能分担未来养老支出压力,希望设定更宽的缴费上限和更大税收优惠力度以吸引更多人员参加。另外,人社部作为一个“非强势”部门,将负责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建设;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需要归集主要来自税务部门和金融投资机构组建平台、归集信息,一定程度上是重新配置各部门信息资源。信息数据是各部门的核心资源之一,分享信息的部门需要为“他者”付出成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各部门没有共享信息义务,能否凝聚各部门共识以建立高效信息平台,成为影响个人养老金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一环。

四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实效的挑战。任何一项制度得以顺利实施与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该制度具有的功能,能够取得实效并在实践中发挥功效是制度得以存续的重要依据与可靠保证。如果没有功效或实现不了预期功效,那么该制度就难以存续下来。由于任何一位劳动者只要愿意缴费均可以享有税收优惠,因此,按照理性主义观点,似乎只要获得税收优惠就必然能够吸引劳动者缴费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从而确保该制度永续存在下来。但是这个观点隐含了一个必要前提,那就是参加者没有别的保值增值途径,或者说其他任何一种渠道的投资收益均低于个人养老金收益。可是,现实生活中资金投资渠道相当丰富,投资收益超过个人养老金收益的产品不在少数。一方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恐怕难以吸引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主动缴费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因为这类人员的收入较低,如果每月再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养老金,那么他所获得的可支配收入将变得更加低下。另一方面,这类人员由于自身收入较低,他们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后往往每年只能获得360元的税收优惠,这样的优惠额不足以吸引任何一个群体的投资。而年薪百万的高收入群体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投资渠道,区区5400元的税收优惠难以激起他们的投资兴趣。最终导致的结果便是低收入阶层无用、中等收入群体嫌少而高收入人员无感,个人养老金制度很有可能成了名副其实的“鸡肋”。

四、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机制建设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落地与生根、完善及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决策,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实施机制、投资机制和调剂机制,让这一制度更多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因此,要加强投资领域、方向、项目和产品科学规划,完善协同机制与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养老金收益,保障参加者资金账户安全及其增值。

一是要形成有利于促进扩面的实施机制。较高的覆盖面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补充养老保险功能并获得较高投资回报的客观前提与内在需要,覆盖面太窄、参加者人数过少不利于这一制度抗击投资及运营风险。为此,要强化精准服务,对那些个人收入超过所得税免征额但尚未参加年金的劳动者,或取得较高收入的城乡居民,要鼓励他们将一定数额的收入划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不仅如此,还要制定清晰、公平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税收优惠基数和比例以及对个人薪资、经营所得等税收优惠比例。只有将自动提醒与税收优惠策略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参保意愿,扩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参加者的覆盖率,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源头活水。

二是优化个人养老金投资的调节机制。获得预期收益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得到认同、激发劳动者踊跃参加的根本动力,如果没有收益或者收益较低,劳动者就不太愿意动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有了收益特别是比较高的收益,自然就会吸引大批劳动者积极主动参加。为此,金融保险机构要设计不同投资额度、不同投资期限、不同预期收益、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组合,满足各类劳动者投资收益需求。例如,针对高风险偏好的年轻人可提供重收益、轻稳健类投资组合产品,即将退休的中年人可提供以保值和稳健收益为主的“适度回报”产品,努力让这些产品与通货膨胀率或CPI大致持平。金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战略发展及市场需求,加强对金融机构所设计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情况进行追踪分析与研判,指导金融保险机构动态调整投资方式、投资工具,根据劳动者的年龄、投资经历、风险偏好、经济收入及教育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让个人养老金参加者能够选择适合自身特质的金融产品。允许那些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事件的劳动者提前赎回并领取个人养老金待遇。

三是建立多主体和多制度间的协同机制。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涉及人力资源部门、金融主管部门、金融保险机构、公募基金组织、税务部门等众多主体,要想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良好的协同合作机制。人力资源部门设计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平台要安全、简单、易懂,让参加者能够便捷地进行资金划拨与账户查询,确保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安全;金融保险机构及公募基金组织要设计出市场前景好、预期收益较高且稳定性强的金融保险产品,让人们主动购买相关产品;税务部门既要采取措施切实给予参加者税收优惠,甚至实行向中低收入税收倾斜、甚至完全免税的办法和措施,也要自动提醒劳动者参加何种缴费档次可能导致效用最优,让他们能够感受到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益处;金融主管部门要不断加以评估、研判各类商业金融保险机构的投资风险,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切实守护好参加者的养老金;劳动者个人要根据自身实际及未来可能收益等情况做出综合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及投资额度与强度,在保障当下生活不受影响的同时着眼于未来生活品质的提升。透过协同机制的实施,确保博弈各方的均衡。

四是建立个人养老金投资的监督机制。个人养老金制度关乎参加者的切身利益,保障参加者利益核心在于设法保障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让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一方面,要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法律法规,划分资金安全管理的权责,明确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监管责任、监管范围及风险处置等要求,为参加者投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监管,整合事前监测预警、事中数据分析、事后调查处置以及善后积极补救等流程,对投资的领域、项目、品种进行研判、模拟和仿真,整合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监管,以便对参与违规操纵市场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切实提高个人养老金综合监督效率。与此同时,要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监管的信息渠道,形成全面、客观、及时的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对违规操纵信息予以重罚。另外,还要加强对金融保险机构的监管,对各类金融保险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金融保险机构予以必要的约谈提醒直至淘汰出局,禁止这类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及运营。

注释:

①数据来自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公报。老年人口赡养比是65岁及以上人口占15~64岁人口比例,以下老年赡养比均按此规则计算得到。

②United Nations,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Population Division(2017).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17 Revision,Volume II:Demographic Profiles.ST/ESA/SER.A/400.

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④《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⑤根据202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各类人群“基金支出”除以“实际待遇领取人数/离退休人员数”计算得到。

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第九条。

⑦将中高收入群体界定为薪资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60000元)之上的劳动者,最低为年收入72000元,按税前列支12000元个人养老金费用计算,不考虑其他专项扣除,税后年收入72000元者每年可获得360元(个人综合所得税率3%)的税收优惠,税后年收入为1032000元及以上者每年省5400元(税率45%)。

⑧养老金水平是根据202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各类人群的“基金支出”除以“实际待遇领取人数/离退休人员数”计算得到,计算替代率的工资是以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月工资8115元为口径。

⑨个人养老金替代率的计算是以“平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2018版)”为例,一位男性自40岁按每年12000元缴交20年。自60岁可每月领取1797元养老年金至终身,贴现到当前是774元(贴现率为4.3%),为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月工资(8114元)的9.54%。考虑后续缴费限额会上调,个人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替代率约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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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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