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锦:如何有效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9 次 更新时间:2022-07-14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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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锦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如何理解?我想引入两组重要的概念。

首先是增长型的收入差距变动和衰退型的收入差距变动。所谓增长型的收入差距变动是指收入差距变动和经济增长同时发生,收入差距变动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因。包容性的一个情景就是各个阶层的收入都有增长,只是增速不同,这样才引起收入差距变动。相反,衰退型的收入差距变动,是指收入差距变动与经济衰退同时发生,这里的衰退可以分为绝对衰退和相对衰退。前者是指经济规模的收缩或者负增长,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后者是指经济增速虽然维持了正增长,但是显著低于潜在增长率。

另外一组概念,是增效型的收入差距变动和减效型的收入差距变动。所谓增效型的收入差距变动就是差距变动是有利于提高效率,比如资源由低效领域向高效领域流动,通过改进激励机制、降低成本、增加产出,通过创新拓展新的增长空间等。而减效型的差距变动带来了效率下降,比如腐败、行政性垄断引起的收入差距效应。

增效型和减效型变动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增效型是在创造社会财富,而减效型是在转移社会财富,就是把一个兜里的财富放到另外一个兜里。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两者有时候可能是同时发生的,有时候也很难分清。

我先做出这样的分析,目的是为了评估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变动。一个基本的判断,大体上属于增效型主导,经济增长接近潜在增长率水平。

最近共同富裕问题讨论较多,我认为共同富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说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一阶段,经过四十多年发展之后,我们将进入另一部分人也富起来,带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阶段,也可以称之为共同富裕的第二阶段。

进入第二阶段,我想强调指出,难度和不确定性实际上都大于第一阶段,因为试图后富起来的群体在人力资本、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上,总体上要差于先富起来的群体,而且往前走还是往后退,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实际上和收入差距变化直接相关。

所以,在目前这个节点上,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也就是说,在已有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上,通过持续努力,推动这个群体到2035年再增加4-5亿人,达到8-9亿人,占到总人口的60%左右。

中等收入群体如何界定,是一个学术性比较强的问题,在国际上也有不同的方法和标准。我们采用的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国情和居民生活质量提出的标准,也就是典型的三口之家,一年收入大概介于10-50万之间,这么一个收入水平的群体,我们把它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

随着近二十年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大幅提高,从2002年的1.6%增长到2021年的34.3%。虽然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依然偏低,但绝对规模已经相当可观,目前已经超过4亿人。

提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这样一个目标,意义重大,关系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发展;关系到提升人力资本,带动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关系到缩小收入差距,形成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基础,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刚才我讲的是它的意义,有没有可能性或者是可行性呢?我们也做了一个初步测算,假定2019年-2030年实际GDP平均增长5.0%左右,平均通胀率大概为2.5%,名义GDP年均增幅7.5%,居民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匹配,同时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内城乡居民分布的加权计算,低中和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速分别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到2030年时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将会上升到51%,按照大体的变动速度,到2035年以前有可能使中国中等群体规模达到8-9亿,从而实现倍增的目标。

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想重点分析一下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

从全国范围来看,有近70%的人口,大概10亿人是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或者接近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这部分人群中, 收入水平较高的4亿人,是我们认为有可能进入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潜在人群,这部分人对应的家庭年收入在4-10万之间。他们有以下一些值得关注的特征:

首先,分布是不均衡的,主要分布在城镇和东部地区,分城乡来看,约一半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为城镇居民。如果把农民工也加进来,大概70%-80%潜在中等收入群体都生活在城镇地区,农村地区也就百分之二三十。分地区来看,40%以上是在东部地区。

其次,约60%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都与“农民”有一定关系。在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中,约22%为出生在农村且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的“农村居民”;约18.8%为出生在农村、县流动到城镇但未获得城镇户籍的“农村流动人口”,属于正在“转化中的农民”;约18.8%为出生在农村、已流动到城镇且拥有城镇户籍的“转化成功的农民”,但他们中有不少属于城里的低收入群体。因此,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如何提高“现在的农民”和“曾经的农民”增收的问题。

还有,约四分之三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工作在民营经济,主要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员工。约2/3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主要是工薪阶层。

第三个问题,讨论一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倍增目标应该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发展仍然是第一位的,持续做大蛋糕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我国人均GDP刚超过一万美元,尚未跨入发达国家行业,总体上看尚未解决“富起来”的问题。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在关注如何切好蛋糕的同时更要关注如何做大蛋糕。在尽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的同时,力争实现与潜在增速相适应的增长速度,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打下坚实社会财富基础。

第二 ,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在剥去种种社会关系的外衣后,人们之间能力的差距,远没有现实世界中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差距那么大。如果能够创造一个人力资本公平发展的社会环境,人们的积极性、创造力普遍而充分地发挥出来,公平和效率就可以互为因果,在提升社会公平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战略和政策的核心是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增效带动增长的方式缩小收入差距。应促进人力资本公共投资均等化,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缩小不同人群在获得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

第三,加强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完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重点补上低收入人群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短板。加大税收在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同时加大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以更大力度把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建立将国有资产所得收入作为调节社保支出的规范化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完善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补上对低收入人群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欠账,以此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以“扩中”主要来源的农民工市民化为突破口,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民工安居房工程。

第四,拓展低收入人群横向和纵向流动渠道,促进机会均等。进一步打破各种各样的行政性管制,开放个人发展权利,疏通社会流动的渠道。加快完善覆盖全国的“保基本”社会安全网,推动实现全国统筹、异地结转,增加便利性,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便利。防止社会阶层固化,拓宽纵向流动通道。改变有些地方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歧视性做法。在大体相当条件下,在就业、升学、晋升等方面,给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可及机会。

第五,促进人员、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加低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范围和程度,对配置效率、价值评估、收入分配影响巨大。城市居民在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可以入市交易,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不能入市交易,是导致城乡居民财产价值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宅基地探索向集体组织外部流转。农地入市、宅基地流转获取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完善相应地区农村人口的社保体系,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与城里人一样不再依赖于土地保障,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收入的同时,由更为有效和稳定的社会安全网托底。既要让农民进城,也要允许城里人下乡。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土地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对城里人下乡买房持开放态度,可开展核心城市老龄人口在都市圈范围下乡建养老社区试点。城乡居民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在小城镇建设中,允许、鼓励城乡人员、资金、技术等要素共同参与,共建共享。

第六,着力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约60%的中等收入群体、约75%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在民营经济领域就业。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对“稳中”和“扩中”意义重大。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创新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稳定预期、促进创新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根据刘世锦6月28日在“新发展阶段包容性增长论坛暨《迈向橄榄型社会》新书发布会”论坛上演讲整理,发言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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