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静涛: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方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2 次 更新时间:2021-07-13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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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静涛  

  

   摘要:琉球群岛的主权属于琉球人民,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1879年,日本明治政府侵吞琉球国。1945年6月,美军攻占琉球群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民政府外交部工作人员通过分析大量历史文献,界定琉球群岛地理范围。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联合国宪章》,他们设计了几个方案,拟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以中国、中美或美国作为行政管理当局。1947年,蔡璋领导的琉球革命同志会上书国民政府,要求归返中华祖国。1948年,国民政府外交部草拟对日和约,决定日本归还中国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琉球群岛。

   关键词:国民政府外交部  琉球问题  中美研议方案

  

   关于国民政府的琉球政策,一些学者做了初步研究,学术质量有目共睹,但仍有相当的研究空间。笔者根据台湾“中研院”藏相关档案,对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问题方案展开探讨。

   一、中美领导人对琉球交换看法

   古代中国与琉球保持着密切关系。由大量史籍可知,琉球群岛的地理范围,包括大隅诸岛、吐噶喇群岛、奄美群岛、冲绳诸岛、宫古列岛、八重山列岛。

   1868年,日本开始明治维新,走上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1871年,明治政府“废藩置县”,将“萨摩藩”改称“鹿儿岛县”,将奄美群岛、吐噶喇群岛、大隅诸岛划归鹿儿岛县管辖。1879年,吞并琉球国,设置冲绳县,将冲绳诸岛、宫古列岛、八重山列岛划归其管辖。清政府反对日本吞并琉球国。琉球归属成为中日两国间的悬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将日本从侵占的土地上驱逐出去,是反法西斯国家的共同目标。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开罗会议期间,中美两国领导人讨论了琉球问题。根据蒋介石日记,11月23日晚所谈要旨广泛,包括“谈领土问题。日攫取中国之土地,如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群岛,应该归还中国。惟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议,一以安美国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属日本,三以此区由美国共管比归我专有为妥也”。据《美国外交文件》,23日晚罗斯福总统提及琉球群岛问题,并几次询问中国是否想要该群岛,蒋介石称,“中国将很愿意同美国共同占领琉球,并根据国际组织的托管制度,与美国共同管理该地”。对琉球问题,中美交换了看法,没有决定其归属。12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发表了《开罗宣言》,主要内容是:“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满洲、台湾岛、澎湖列岛,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太平洋战争结束前夕,1945年7月26日美国、中国、英国共同发表了促使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公告,即《波茨坦宣言》(又称《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日本降书》,正式接受《波茨坦宣言》。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1946年1月29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布《日本领土划分备忘录》。日本国土系“四个主岛(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其邻接之约一千个小岛”,明确把北纬30度以南的南西诸岛从日本分离出去。不久,盟国对日本控制的领土范围稍微做了调整。3月22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布了一项指令,将“伊豆七岛及北纬30度以南的孀妇岩又划入日本的行政范围以内”。1947年6月9日,日本外相芦田均表示,“对琉球、千岛之最后处理,盼盟国能予以同情考虑”。

   国民政府外交部等部门派官员组建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赴日本开展工作。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范围,在不同历史阶段,各方看法不完全一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歧。处置琉球问题,首先必须弄清琉球群岛的历史沿革,界定其具体范围。对于芦田均的说辞,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研究认为,日方此项主张的理由并不充分:“(一)庆长十五年之割让,在日方记录,幕府并未正式承认。(二)宗主国之中国政府并未接受日政府及琉球王之此项文书。(三)琉球王贡船船员之血书誓词,否认岛津并吞五岛事。(四)明清两代琉球王继续受册封,册封范围为三府三十六岛,即包括北纬廿七度零四分至卅度间各岛”。

   国民政府外交部官员张廷铮草拟了《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对琉球群岛地理范围“自应以琉球国原有之领土为范围。盟总所定北纬三十度以南之琉球群岛,脱离日本,此与过去琉球领土范围相符,实甚允当”。

   日方又称,“南大东岛、北大东岛与冲大东岛等三岛,为明治时代新发见诸岛,原非琉球王国之领土”。盟总确定琉球群岛北部与日本国的分界线为北纬30度,其南部与中国的分界线在何处,需要深入研究。1947年6月,中国驻日代表团根据史籍等资料绘制了“琉球领土沿革图”,中国驻日代表团还绘制了“美国所指琉球疆界图”“日本占领后琉球(冲绳县)疆界图”。对比这些地图,盟国与日本的分歧主要是奄美群岛等北部岛屿是否属于琉球群岛的一部分。1895年1月,日本政府侵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占领冲大东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大东群岛并不属于琉球群岛,但被日本政府划归冲绳县管辖。因缺乏史料,中国驻日代表团当时未能深究日本占领这些岛屿的具体时间及经过。

   二、研议托管琉球的方案

   中、美、英、苏、法等国于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规定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国际托管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类领土:“(子)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寅)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托管制度基本目的是:“(子)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丑)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相关原则包括,“凡托管协定均应载有管理领土之条款,并指定管理托管领土之当局。该项当局,以下简称管理当局,得为一个或数个国家,或为联合国本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军攻占了日本在太平洋地区的委任统治岛屿。1947年4月2日,应美国政府的请求,联合国安理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这些岛屿由美国单独托管。

   如何处置琉球群岛,美国与苏联意见不一。因琉球问题牵涉中国等国家的利益,1946年12月9日美国出席托管委员会的代表杜勒斯,密告国民政府外交部刘锴次长,“自日本领土之太平洋岛屿,除美已划为不置托管区者外,苏联有要求托管之意”。刘锴询问,“是否琉球群岛?”美方告,“当然包括在内”,并称“前在金山会议时,美外长曾密承认苏有担任托管资格,但并未提定任何区域。现苏方要求美履行诺言”。刘锴探询,“苏方此种要求美政府将取何种态度?”杜勒斯回应,美国不主张由苏联管理,“将来或可提作普通托管地域,置于托管制度之下,或于解除其设备之后交还日本管理”。闻此讯,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紧急致电国民政府外交部,指出“琉球群岛为我海防之缓冲,苏联企图如获实现,与我至为不利,似宜筹商对策,以资应付”。

   美国政府对琉球问题的处置未有定论,一部分官员主张将琉球群岛分为南北两部分,“以人民及习惯与日本殆全相同之北部归还日本,其南部划并于台湾”;一部分官员主张,“将琉球全部交联合国代治”。故美国官员征询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馆的意见。顾维钧相告,“尚未奉到政府任何训令,然私人意见可交我国代治,或交由中美两国共同代治,协助成其独立,但不可交由联合国共治,而引起苏联之掣肘,而深入太平洋西部”。美方认为此种看法颇有道理。1947年4月16日,顾维钧致电国民政府外交部,通报此事。

   国民政府不愿苏联插手琉球问题。4月2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致电顾维钧大使:“我对琉球政策,已拟就两点呈主席核示中,(一)反对以全部或一部归还日本,(二)反对除由中美两国联合托管以外之任何其他办法,但中美托管应有一确定而短速之时期,如以五年或十年为期,以完成其关于自治及独立之各项准备”。

   由于美苏冷战逐步升级,对日和约问题未能提出讨论,琉球问题也就迟迟不能提上议事日程。1947年7月16日,美国政府突然致函远东委员会各国,建议8月19日在美国举行会议,讨论对日问题,由远东委员会11国参加。因美、苏围绕和约起草程序的争执以及在表决制方面的分歧,该会议未能如期举行。但此事推动了国民政府关于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

   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国民政府拟将琉球群岛定位为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从日本割离的领土。在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同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官员对托管琉球问题,努力搜集资料,展开专题研究。外交部亚东司官员张廷铮草拟了《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关于琉球之托管”,第一种方案“由中国单独托管”,第二种方案“中美共同托管”。其理由是,“如我国单独管理,不易为各国所承认,可主张中美共同管理,因基于我与琉球之地理、历史关系,美在实际上之力量与贡献,合作共管当为最妥善之办法”。但“采此办法,亦不无顾虑,即刺激苏联,是苏联如不能达到托管目的,可能反对我或美国或中美二国为托管国”。第三种方案为“美国单独管理”。其理由是,“如其他国家反对我单独管理,而美国复愿担任单独管理之责,则基于中美邦交之亲密,自应予以支持,良以由美国托管,对我不具威胁,且美国在琉球一役中贡献最大,而目前又负占领之责,如由其继续单独管理,亦属合理”。第四种方案为“实行普通托管制由联合国托管”,其理由是,“如中美两国之单独共同托管,均不能获各国之支持,则唯坚主实行普通托管制,由联合国委托一国或数国或联合国本身托管(联合国宪章81条)”。第五种方案为“反对由苏联托管”。他建议,“惟苏联如坚决反对美国托管,则不但可能反对我为托管国,甚且可能主张以琉球留与日本,此不可不防者。如苏联反对中美单独或共同托管,则我可主张由联合国托管,以为退步”。

   对于美国拟单独托管琉球,国民政府外交部有所察觉。1947年,张廷铮草拟了《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分析“琉球由美国单独托管”,“在当前国际情势之下,将来美国对于琉球归属问题之实际主张,恐将如此”,其主要理由:“(1)冲绳岛一役美国牺牲惨重,故甚重视琉球在战略地位上之价值,极欲保有琉球,但绝不能保有合并之责哉。盖乃违反同盟国公认不扩张领土之原则也。(2)美国军独托管琉球,不但在实际上美国仍可依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利用该地为军事基地,且表面上亦可藉此以显示其重视联合国之政策。”他建议,如果美国提出此项主张,中方对策可为,“强调琉球与我国国防及其他方面之关系”,“提醒美方注意,如美国军独托管琉球,且利用之为军事基地,将使美国在东亚与其他强国间之关系益趋复杂,而对于东亚国际间之和谐空气亦显将有不良之影响”。关于“琉球自成一独立国”,“若干琉球人士刻已表示此种愿望,将来和会中如此案提出讨论时,我方在原则上似无可反对”。他建议,“为爱护琉球及顾全我国防之安全计,我方似宜先主张琉球由我国单独托管,次之由中美共同托管,待将来联合国拥有国际武力, 足以预防及制裁侵略时,然后助其独立”。

如果由联合国托管琉球,其具体程序为何?根据《联合国宪章》托管条款,国民政府外交部人员研究后提出初步方案。1947年,外交部亚东司第一科陈剑横草拟了《琉球托管协定草案》。其主要内容有:“琉球实为中国之属国”。(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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