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殿青:如何捍卫我们的生命权力:福柯论医学与政治的共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6 次 更新时间:2020-02-12 23:42:10

进入专题: 福柯   生命权力  

陈殿青  

   来源:《二十一世纪》

   “权力”(pouvoir)是福柯后期著述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作为福柯学术研究 的母题,则发生在二十世纪70年代其研究由“考古学”阶段到“系谱学”的转换。福柯有关  权力的著述,主要出现在《规训与惩罚》、《性经验史》以及一些访谈和演讲中。1976年,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一系列讲演中,对权力问题更是作了非常明快而又独特的分析,这些演  讲稿已经整理出版,本文旨在解读在这些演讲稿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必须保卫社会》中的权力问题。也许,我们能从福柯对权力的那种别具一格的分析中得到一点启示。

  

   经济主义:权力的误读

  

   福柯认为,在权力问题上,此前占主导地位的有两种理论模式:一种是法律-政治模式,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模式。前者主要以经典法权理论的契约论为代表,在这种理论模式中,权力被看作一种权利,人们可以像拥有和支配财产那样拥有和支配权力。因为人人都拥有权力, 各自为政,往往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攻击争斗,为了结束这种相互侵害的混乱局面,唯 一办法是“把大家所有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人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统一 为一个意志的多人集体。”即个人为了从联合中获益而情愿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让渡出来,建立一个政治统治权并接受其统治。这就是为政治权力建立奠定基础 的法律契约,政治权力的建立正是按照契约转让范畴的法律运作模式完成的。这个构想是基 于这样一个想法:即政治权力的构成遵循一个包含着契约交换的法律交易的模式。正是在这 种意义上,福柯指出,权力与商品、权力与财富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

   马克思主义者尽管讽刺有关权力的社会契约论,但是它依然把权力关系的组建类比成一个法 律体系的构建,认为所有权关系都归因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利益,最终都基于单 一的经济关系上,并能从中推演出来。因此,福柯认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包含着一种经济功能主义,权力的主要职能是既要维持生产关系又要再生阶级统治。在这种观点看来,人们 能在经济中发现政治权力的存在理由。可见,这种理论模式仍然保留了法律体系图式,只是 用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取代了君主,用经济主体取代了法律主体。

   在上述两种权力分析模式中,福柯觉察到两者的共同性:权力理论的经济主义。“在一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在交换的程序中,在商品流通经济中找到它形式模型;在另一种情况下,政 治权力在经济中具有它的历史存在原因、具体形式原则和现实功能原则。”权力真的像经典法权理论分析的那样以商品作为模型,可以占有、转让吗?真的如马克思主义者分析的那样,权力从属于经济,  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吗?福柯的回答是否定的。前者一方面仍然囿于君主主权的视角,强调其  合法性基础,使在现实政治中国王的脑袋早已被砍掉的情况下,仍然在政治理论中保留着它;另一方面,用交易、合同和转让等经济术语描述权力也是牵强附会。马克思主义权力分析理论把权力仅仅归结于经济,把复杂的权力关系做过于简化和宏观的处理,因此,在解释 诸如有关“性”、“疯狂”和“监禁”等微观现象的权力时显得苍白无力。由此,福柯得出 结论,经济与权力的死结不应当属于功能代替的范畴,也不属于形式同构的范畴,而是其他的范畴。

   福柯主张对权力进行非经济主义的研究。首先,权力不是被赠与交换和补偿的,而是被运用的,它只是在具体的行动中存在;其次,权力最主要的功能并不是经济关系的维持和再生产,而主要是一种力量关系。福柯通过考察,认为我们一旦设法从权力的经济主义分析中摆脱出来,就立即面临着两种假设:一为权力是压抑之物,二为权力是战争。前者认为,权力是压抑自然、本能、另一阶级、另一些人的东西。从黑格尔经弗洛伊德到莱希都持此观点,为了方便起见,福柯称之为莱希假说。既然权力是压迫之物,那么对权 力的分析首先应该是对其压迫机制的分析,而不是对其经济功能的分析。第二种假说认为, 权力关系的本质是敌对力量关系的冲突,是一种战争关系,福柯称之为尼采假说。他认为, 如果权力自身是力量关系的实施与展开,与其用契约、让渡之类术语或依据生产关系的维持 来分析,还不如用战争、对抗等术语来分析。把政治权力解释为战争可以通过翻转克劳塞维 茨的命题来完成。克劳塞维茨在他的《战争论》中认为,“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它“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命题翻转过来之后则是:“政治是借助其他方法持续不断的战争。”这个命题有三层含义:一、政治是在战争中表现出来的力量不平衡状况的确认和继续。政治权力的目标不是结束战争,也不是试图建立国内的和平,而是通过无声的战争使在战争中形成的力量关系在制度和经济的不平等中,甚至在某些人的肉体中永久记录下来。因此,在社会中运转着的权力关系,本质上 是在历史上某一时刻建立起来的力量关系,这种力量关系存在于战争中并通过战争建立。二、和平是战争的插曲、片断和移位。在所谓的“国内和平”内部,充满着政治斗争、权力 斗争和力量关系的改变,和平只是战争制造出来的幻觉。亘古以来,人们书写的和平和制度 的历史,实际上是战争和压迫的历史。三、终止权力运转的是最后一次战争,只有战争才能做出最终的裁决。

   莱希假设和尼采假设并非不可调和,相反,它们甚至以相当确定的方法联系在一起,毕竟, 压抑可以被看作是战争导致的政治后果,而在关于政治权力的古典理论中,压抑恰恰也被看作法律秩序上的君权滥用。两种假说的结合孕育出了一种与十八世纪经典法权理论相对的新型权力分析模式──战争-压抑模式(guerre-répression)。十八世纪哲学体系中的权力  被看作个人权力在君权的确立中加以放弃的一种初始权利,作为政治权力的模型,契约提供了它的连接点。当权力过分拓展自身,超越契约的范围,就有变为压抑的危险。福柯称这种作为限制或者说作为跨越限制压抑的权力分析模式为权力契约模式,它是一种法律模式,在其中存在的对立是合法与非法的对立。与此相反,新出现的“战争-压抑模式”不再设法依据契约论来分析政治权力,而是依据战争的模式分析权力。在此,压抑不再是相对于契约的压抑,而只是统治关系的简单后果。在持续性战争中加工出来的假和平里面,压抑仅仅是永久力量关系的实现,其中存在的对立关系不是合法与非法的对立关系,而是战胜与屈服的对 立关系。

   福柯坦言,此前他在分析权力时使用的正是战争-压抑模式。但是,对它的使用也导致了福柯对它的重新思考,他认为,根据这个模式,会有很多地方得不到充分的研究;“压抑”和“战争”这两个概念也应该得到修正,甚至最终应该被抛弃。福柯接着指出,他对压抑观念尤为缺乏信心。通过对刑罚史、精神病学、儿童性欲控制等进行系谱学的研究,他认为,权 力机制在这些权力机构借以起作用的程度与压抑是截然不同的。结合福柯的其他著述,我们 可以这样理解:“在一般的命题之下”“权力应该比这复杂得多”,它表现为压抑性的同时仍具有生产性的一面。

   福柯借助“战争-压抑模式”置疑传统法权理论,后者依赖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二元对立,依 据“个人为何服从权力”,或者“个人为何抵制权力”这样的一般问题来从事权力分析,合 法性在这一分析中承担了主要的说明任务。而前者则通过“当权力实施时发生了甚么”这一 直截了当的经验问题来对权力进行分析。一方面,这一问题含蓄地表达了个人服从权力关系 的一般理由并不存在,这与福柯一贯反对总体性、普遍性的东西的主张相吻合;另一方面, 这也为福柯独特的权力分析方法-权力的微观分析法-提供了支援。

  

   权力的微观分析:从“权力毛细血管”开始

  

   在经典法权理论中,所有的思想家的问题就是了解从个体意志的多样性出发,怎样才能形成 一个一致的意志或者是实体(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这个实体因为拥有了灵魂而获得生命,这个灵魂就是统治权。统治权是经典法权理论的核心,所有的权力机  制都围绕它得以建构,整个法律体系也是围绕它组织起来。在此,法律扮演了一个非常卑微而又很不光彩的角色。福柯认为,法律是围绕权力展开的,是应权力的要求建立、维护它的利益、作为它的工具并为它辩护的。在此,法律作为权力的奴仆和帮凶存在,它的光芒和力 量都来自权力,没有了权力的恩泽,法律之剑就会锋芒顿失。法律话语和技术的主要功能就 是在权力内部分解统治事实,以便缩减或遮蔽统治的事实,而代之以统治权的合法权利和服 从的法律义务。这样,经典法权理论从统治权这个中心出发依靠法律为自己粉饰,最终排斥 了事实上的统治及其后果。

   霍布斯及其理论的继承者制造了一个庞然大物-利维坦,它是活的上帝,是一个普遍人格(或意志)的体现和统治权的载体。福柯釜底抽薪否定普遍意志的存在,使统治权理论失去了理论依据,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合法性。他认为,霍布斯式的分析理论掩盖了法律效能之外起作用的权力的实际程序、纪律机制。福柯对从宏观上把握权力,对权力进行自上而下、从普遍到特殊的演绎逻辑不以为然。为权力辩护的法律传递的是统治关系而不是统治权关系,然而,这个统治关系并不仅仅是“一个人统治其他人,或者一个集团统治另一个集团,而是指能在社会内部运转的复杂统治形式,因此,并不是处于中心地位的君主,而是相互关系中的臣民(主体);不是唯一机构中的君主统治权,而是在社会中内部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复杂多样的奴役。

   福柯避开统治权和个人对统治权的服从这个法律中心问题,使处于权力机制最末端的统治问 题和奴役问题取代处于权力中心的统治权和服从问题彰显出来,这就是他的权力分析法即权 力的微观分析。他认为与其对权力的研究立足于统治权的法律建筑、国家机器以及随之而来 的意识形态方面,不如把对权力的分析指向统治维度、实际的操作者、奴役程序的具体实施 以及最终知识的配置等方面。权力的微观分析方法包括五个原则:

   一、不要试图从权力的中心、权力的普遍机制或整体效力的角度分析权力的规则和合法形式,相反,分析权力最重要的应该是在权力的极限、在它已经变成毛细血管状态的地方开始。在福柯的描述中,现代权力已经不再是君主或国家对个人实施的由上而下的统治方式, 它已经深入到社会机体最细微的末端,它是以毛细血管的状态存在的、详尽无遗的。权力在 这些末端突破了组织它、限制它的原则,向这些原则之外延伸,植入制度之中,在技术中具体化并给自己提供介入的物质基础。因此,福柯不是在君主制法律统治权或民主制法制统治权中探寻惩罚的权力是怎样建立起来的,而是试图观察权力在某些局部的、物质的制度中实际是如何具体化的,也就是说,他试图在权力运转离法律愈来愈远的极端处把握权力。

二、不要在意图或意识的层面分析权力,不要试图从内部分析权力,相反,应该研究实际运作中的权力意图,从权力的外部研究权力。在那里,权力及其客体、运行空间有最为直接和 实时的联系,并产生实际的效果,这与霍布斯的利维坦模式恰好相反。利维坦模式构造出一 个许多分开个性的集合,它们由国家的一些建构因素集合在一起,统治权构成国家的中心, 它是利维坦的灵魂。福柯认为,与其对处于中心的统治权提问,不如提问被权力作为臣民建构起来的周边的多样的个人。国家作为上层建筑,高高在上,它与日常生活中权力网络的“毛细血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同质逻辑关系。因此,我们看到,“在苏联社会中……国家机器换了主人,但是在社会的等级、家庭生活、性的身体等方面则或多或少地同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样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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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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