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智琪:互联网时代的民主重构:基于协商民主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9 次 更新时间:2019-03-03 00:16

进入专题: 互联网   网络民主   协商民主  

聂智琪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当代民主的影响日益凸显。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协商民主的视角探讨互联网时代的民主重构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对网络民主的既有构想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论证了协商民主对于建构网络民主的重要价值,继而在检视网络协商的相关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就“网络协商的具体评价指标”、“不同的网络技术制度的影响”、“多元化的网络民主规范与协商民主的限度”等三个关键问题予以了深入阐述,以期为推进中国的网络协商研究及实践提供借鉴。

关 键 词:互联网  网络民主  协商民主


一、引言


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伊始,全球民主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转折时代。从2010年底由突尼斯率先发动的阿拉伯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到2011年席卷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占领运动,再到2016年的英国脱欧和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这短短6年里发生的事件让很多人都始料未及。如果说“阿拉伯之春”及其随后的曲折反复还只是历史上民主化历程的再次演绎,那么发生在被视为民主典范国家的一系列令人侧目的事件,对民主本身的冲击可能更为深远,这也因此激发了学术界的种种解释。就目前而言,这些解释主要是基于对民粹主义、全球化、移民以及宗教等问题的剖析,进而追溯其背后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层变化。不过遗憾的是,在这些分析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媒体技术的影响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事实上,如果我们看同一时期全球互联网的相关数据,会发现这些年恰巧也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跨入千禧年的时候,全世界只有7%的人口在使用互联网,而仅仅在2010年,这一比例就飙升至30%,达到了近20亿,2016年则进一步增长为46%,达到34.2亿。而在发达国家,互联网的普及率显然更高。例如在2000年,其网民比例是31%,2010年则达到了67%,2016年更是涨到了81%。①

这一事实提醒我们,应关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民主变迁之间的内在关联。遗憾的是,正如技术媒介专家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所指出的,人们往往倾向于关注媒介技术所传达的信息内容,而不是媒介技术本身。而对于传统的民主理论而言,对技术的忽视或许更为严重。例如,就当下备受热议的特朗普现象而言,至今让民主理论界困惑不已的一个问题是:一个成熟的民主体制为何会产生一个如此另类的总统?以福山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这背后折射出美国民主日益加剧的政治极化和社会分裂。但问题是,这种极化和分裂又来自何处?除了政治、经济等结构上的原因,是否与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有关?桑斯坦(Cass R.Sunstein)早在2001年就提出警告:相较于更能包容差异和呈现分歧的传统公共空间,互联网在赋予民众更多选择自由的同时,也可能让他们变得更加封闭和对立。这是因为,网络让人们能够自主选择信息,从而过滤掉自己不喜欢的事实和观点,这使得对于民主至为重要的相互包容和理解变得越来越难。②

当然,网络对民主的影响绝不仅仅是负面的。在乐观派看来,特朗普现象恰恰证明了网络在促进民主上的巨大潜能。特朗普的当选被他们视为是“沉默的大多数”的胜利,而这一庞大群体此前的沉默,既是因为“政治正确”的长期压制,又与传统大众传媒的精英特征和单向的信息传播方式有关。如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些“沉默的大多数”终于可以自由地表达诉求,并通过相互合作重塑政治议题和公共舆论。

特朗普现象到底是证明了互联网对民主的侵蚀还是促进,这里暂且不予置评,上述论辩至少提醒我们应关注互联网时代的民主境遇问题。例如,互联网时代终将诞生出何种形态的民主模式?抑或是,我们应该致力于追求什么样的网络民主,又该为此诉诸于怎样的制度和实践?而在中国的语境下,鉴于当下网络的娱乐化和碎片化倾向对于民主治理可能造成的威胁与挑战,汉语学界同样需要对这些问题予以迫切反思。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反思传统的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关于网络民主的不同构想的基础上提出,引入协商民主的视角来重构互联网时代的民主,进而对网络协商的既有实践及相关研究予以初步的勾勒和检视,并着重就其中的三个关键问题展开论述,以期为中国网络民主的构建与发展提供借鉴。


二、协商版本的网络民主:辩护与争议


虽然自网络在20世纪诞生以来就有人不断提出关于未来赛博民主、虚拟民主抑或是网络民主的构想,但长期以来,人们主要是在与线下民主相区别的意义上来谈论这一话题,似乎大家都共享一种网络民主的想象。但事实上,正如人们对民主本身有着不同的理解,网络民主其实也有不同的版本。如果我们仅依据传统的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二分法,则网络民主至少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在直接民主论者看来,网络给政治参与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因此网络民主的最终理想是通过诸如电子投票的计划复兴古代的雅典民主。不过在代议制民主论者看来,这种直接民主的网络实验若走向对代议制的全面替代,难免重蹈古典民主乱局的悲剧,因此他们主张推行类似于电子政府的计划,通过网络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连接平台。一些国家甚至启动了电子请愿计划,公众可以据此直接向议员及相关政府部门表达诉求。应该承认,相较于传统的代议制民主,电子政府的计划确实有助于拓展公民的政治参与。但是,正如诺里斯(Pippa Norris)、查德威克(Andrew Chadwick)等学者所指出的,电子政府在本质上依然是保守的,因为政府仍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发布信息和收集网民的意见,其主旨并非提升公众参与公共讨论的机会与能力,因而也就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民众之间类似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单向关系。③

正是基于此,超越传统的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二分法的协商民主显示出其独特的价值。事实上,在近些年有关网络与民主的关系的探讨中,协商民主已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理论概念之一。④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看似截然对立,其实都是将焦点置于行使权力的主体(大众抑或精英)身上,且共享一种聚合式的民主观,即认为民主的核心仅在于对既定偏好的聚合加总,而非就偏好和政策本身展开理性的沟通与论辩。

当然,这里有必要指出,理性商谈之后的共识不易达成,因此实际的民主运作仍然要面临加总偏好的决策情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作为聚合式民主的核心机制的投票依然不可取代,民主意志的最终形成也仍旧要诉诸议会等正式的宪制机构。不过就本文的主旨而言,网络因其去中心化和开放性等特征而更适合成为哈贝马斯所说的没有决策负担的公共领域,其主要功能是通过不受限制的非正式化的交往和商谈产生公共舆论,进而对建制化机构的决策提供导向。因此,如果说以协商民主重构正式的决策领域显得过于理想化的话,那么网络似乎是践行协商民主的理想场域。

可见,以协商民主重构互联网时代的民主,有其切实的规范理据。不过,即使在规范上承认协商民主之于网络的价值,关于现实中的网络是否能够实现哈贝马斯所设想的“理想言谈情境”,在协商民主的阵营内部依然存有争议。以哈贝马斯和桑斯坦为代表的协商民主论者就对此持怀疑态度。例如,哈贝马斯在2006年的一次演讲中指出:“网络的使用既扩大了交往的环境,也让令碎片化。网络对于威权体制下的精神生活确有颠覆性的影响。但与此同时,这种不那么正式的、水平的沟通和连接削弱了传统媒体的成就。网络让匿名、分散的公众的注意力集中于那些被选中的主题和信息,允许公民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关注类似的经过过滤的问题和新闻片段。我们因为网络带来的平等主义的增长所付出的代价,就是对那些未曾编辑的材料的去中心化的接受。在网络中,知识分子失去了建构焦点的权力。”⑤

如果说哈贝马斯关心的是网络的碎片化对民主的冲击,桑斯坦则更多地强调了网络可能导致的心灵封闭所带来的挑战。在他看来,协商民主的核心即在于鼓励持不同观点的人开放心胸,以包容差异和相互理解的心态进行说理以谋求共识,而网络恰恰可能导致相似心灵的人的聚集和群体的极化。

与这种怀疑论的态度不同,其他一些协商民主的支持者则认为上述担忧未免言过其实,甚至有观点认为协商民主的理想只有借助网络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协商民主最为人诟病之处或许就在于其过于理想化的情境预设,例如,排除一切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介入,主张凡受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决策,等等。但是,网络的匿名性以及超越时空限制的便利沟通方式恰有助于协商民主突破这些束缚。也正因为如此,网络甚至被认为先天就具有协商民主的特质。

应当承认,上述两种关于网络与协商民主关系的争论很有启发性。但问题在于,这种争论看似针锋相对,其实都只是触及到网络的不同面相。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论辩往往流于抽象的论证和推演,缺乏更为具体的分析和经验的验证。这或许与协商民主起初带有强烈规范色彩的理论特征有关,但这显然遮蔽了对很多关键问题的探讨。例如,现实中的网络协商实践到底是怎样的?我们该如何将协商民主的理念转化为可资操作的测量指标以评估网络协商的实际效果?此外,争论双方对网络其实都抱持一种同质化的想象,未注意到不同的网络技术及相关制度对协商民主的可能影响。而即使在规范层面上,就网络民主的建构而言,协商民主是否就是唯一可欲的民主规范?本文接下来将对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论述。


三、网络协商的实践:历史与发展


虽然协商民主是1990年代以来才逐渐兴起的民主理论思潮,但是早在1970年代末期,社会学家希尔兹(Starr Roxanne Hiltz)和信息科学家图洛夫(Murray Turoff)就开创性地尝试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线上协商的实验,并将其与线下的面对面协商进行比较。到了1994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率先启动了带有网络协商色彩的电子民主计划。该计划通过设立以邮件为基础的“明尼苏达—政治”(MN-POLITICS)公共论坛,让公众直接就州选举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与协商。之后,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勃兴,尤其是借助于不断创新的互联网技术,如邮件、新闻群组、博客、电子论坛、聊天室、社交媒体和维基等,各种形式的网络协商相继出现。其中,既有基层的网络协商,也有全国性层面的空间论坛;既有官方机构设立的网络协商平台,也有新闻媒体开设的在线讨论平台,以及NGO推动的网络协商民意测验等。

此外,在协商议题的选择上,网络协商所包含的范围也日益广泛,从一般性的公共政策扩展到诸如转型正义、甚至宪法起草等非常规的议题。例如,1998年因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在伦敦被捕,智利的《第三日报》(La Tercera)专门设立网络论坛,让全世界的智利人就这一事件以及军人政权的遗产问题展开讨论。参与者在网上形成的公共舆论以及对过去的集体记忆,成为日后更广泛的智利和解进程中的一部分。而在2011年至2012年,作为世界上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冰岛更是创造性地进行了全球政治史上首次网络制宪实验。冰岛制宪委员会将与制宪相关的文件悉数公布于网上,并且通过脸书、推特、YouTube等网络平台征求民众关于宪法草案的意见。2012年10月,在网络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宪法草案被全民公决通过。虽然该草案最后因种种原因没有成为冰岛的新宪法,但此次网络制宪的实验无疑是一次非常有益的协商民主探索。

全球各种形式的网络协商实践正不断涌现,这也促使协商民主理论进一步转向经验研究。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有关网络协商的研究文献日见增多,人们就网络协商的概念、条件、效果以及影响因素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虽然目前这些研究还较为零散且对很多问题尚无定论,但是其中一些文献已经触及到网络协商中的核心问题。这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如何发展出一套评估网络协商质量的可操作化指标;(2)什么样的网络技术和制度安排更有助于实现协商民主的理念;(3)协商民主是否就是评价网络民主唯一可欲的民主规范。


四、网络协商质量的评估指标


关于网络能否成为一个推动公众理性协商的公共领域,至今学界仍在争论不休。这种争论或许与各自的规范立场相关,但很多时候也是因为对事实本身的判断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往往与对网络协商的评测指标及一系列可操作的方法的缺失有关。正基于此,人们开始尝试将哈贝马斯所设想的理想的言谈情境转换为更具体的可资操作的评估指标,以便于从经验上检证网络协商的实际效果。例如,达尔伯格(Lincoin Dahlberg)作为推动这一研究最为有力的学者之一,就提出了一套评价协商质量的指标体系,包括:与主题相关且相互进行合理的批评,自反性,理想的角色扮演,真诚性,包含性,论述的平等,免于国家和经济权力干预的自主性。⑥斯滕贝格(Marco R.Steenbergena)等学者则发展出一套话语质量指数(Discourse Quality Index,DQI),具体包括参与、辩护的层级、辩护的内容、尊重和建设性意见五个指标,并将之用于对英国下院辩论的评估。该指数受到了哈贝马斯的赞誉,也随后被诸多学者引用和发展。⑦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整合,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最核心的五个评测指标。

(一)理性(rationality)

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即在于强调更佳论证的力量,因此理性或说理(justification)是考察网络表达是否符合协商民主理念的首要指标。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偏好转变以及共识的达成都需要基于说理。具体而言,说理必须保持与主题相关,并且有经验的证据或理性的论证。早期检测理性的简单方式就是看是否存在论证的部分,但后来,延森(Linaa Jensen)进一步将论证分为基于个人观点和价值的内在视角与基于事实的外在视角。⑧这就意味着有论证优于无论证,基于客观信息的论证优于基于个体经验的论证。⑨因此,在检测网络话语是否符合协商民主的规范时,那些与议题无关或是未给出任何正当理由的断语和判断都应排除在外。

(二)互惠性(reciprocity)

协商民主虽然以理性论证为核心,但是这种理性是强调主体间相互说理的交往理性。因此,协商民主不仅需要发言者提出理由,还需要他们之间相互倾听和回应,否则就只是独白而不是商谈。因此,检测协商质量离不开对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互惠性)的考察。根据网络话语的特点,特勒内尔(Matthias Trénel)进一步区分了形式互动和实质互动两种类型。形式互动是指网民之间是否在形式上有对话,这主要可以通过查看是否回帖来检验;而实质互动则需要基于话语内容本身的分析得出,例如,通过观察话语是否提到、考量和评价他人的观点来对实质互动进行检测。⑩

(三)平等(equality)

协商民主的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包容性(inclusion)和话语平等(discursive equality)。包容性是指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协商,而更激进的版本则认为凡是对话题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与讨论。检测的方式之一是调查协商参与者在族群、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等维度上的分布情况,并将其与整个社会人口结构相对照,也就是通过考察协商的代表性来评价其包容性的程度。显然,在那些数字鸿沟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包容性的要求较难实现。话语平等则强调每一种主张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而不是讨论由少数人支配。这可以通过对相关网民的平均发帖数和群体背景等数据的分析来检测。

(四)尊重(respect)

相互尊重意味着承认参与协商的主体不仅是平等的行动者,也是达成理性共识的必要手段。尊重原则也被视为与文明(civility)等同,在达尔贝格那里则是“理想角色的扮演”中的“尊敬的倾听”。虽然这种尊重与主观意愿密切相关导致了难以进行客观的测量,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对网络用语是否合乎礼貌等来判别。

(五)免于国家和经济权力干预的自主性(autonomy from state and economic power)

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想的话语情境只能遵循交往理性的原则,而不能被权力和金钱关系所支配。虽然衡量网络中是否存在这种不当干预并非易事,但仍旧有相应的检测方式可供参考。例如,网络由谁主办?主办者对于议程的设置是否有操控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在线广告、网络审查及其他监控形式?

上述一系列指标的提出确实有助于打通协商民主理论中规范与经验的隔阂,为在经验上准确评估网络协商实践的效果提供可靠的基础。但是,目前的研究至少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首先,这些指标虽致力于与经验现实的对接,但是在具体如何应用这些指标上依然存在模糊之处。例如,靠什么具体的操作方式才能准确地诊断出某一话语是在说理而不是相反?更棘手的或许还在于,这些指标所对应的价值规范之间可能存在张力,例如,包容性和理性在很多时候难以两全,这就导致了下述问题,即:当我们要对网络协商的效果予以评判时,该如何对这些指标进行权衡,从而给出最终的判断?

其次,这些指标所赖以为凭的规范标准本身也存在争议,导致其在应用时需注意其限度。这实际上牵涉到对协商民主本身的不同理解。目前,这些指标主要是根据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谈情境”标准来设定的。但是,这是否是对协商民主的窄化?就像扬(Iris Marion Young)等协商民主论者指出的,哈贝马斯过于强调理性共识的导向,忽视了差异政治的合理性,导致其设立的标准可能暗含对边缘群体的歧视和压制。例如,那些情绪化的、讲故事的、甚至闲聊式的语言都被一概否定,其潜在的促进协商民主的价值因而被遮蔽。因此,这些指标体系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五、网络技术及其制度对协商民主的影响


如果说评价指标涉及的是对网络协商实际效果的诊断,那么对网络的技术特征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考察则进一步指向如何在制度设计层面改进网络协商的效果。当然,从数字鸿沟、政治经济环境到价值理念,学界就影响网络协商的诸多因素已经给出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解释。但是,人们似乎忽视了具体的网络技术及制度安排的可能影响。这种忽视不仅来源于对技术本身的轻视,还与人们对网络技术特征的同质化想象有关。换言之,我们通常是在一般性的层面谈论网络相对于传统媒介的诸多特征,如虚拟性、交互性、去中心化等,而未能充分注意到网络的内在差别及其对协商民主的影响。

例如,就桑斯坦所担心的群体极化等网络弊病而言,有学者就指出,相较于其他的网络形式,新闻组群的参与者在意识形态上更为多元。(11)此外,诸如是否实行实名制、沟通的即时与否以及论坛主持人的角色等都可能对协商效果产生影响。综合已有的研究,本文认为以下几个维度尤为值得关注。

(一)匿名(anonymity)与实名(identification)

虽然在技术上要实现完全的匿名几乎不太可能,例如,通过追踪IP地址等方式依然可以探查到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但人们通常认为,网络相较于其他传统媒介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匿名性。这一特征鼓励人们自由表达真实的意见,也极大地排除了现实社会中基于外在身份导致的不平等,因而被认为是实现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和互动性的重要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匿名性似乎又会损害对协商民主同样重要的理性和尊重原则,因为真实身份的隐藏也可能导致不负责任的言论。(12)显然,匿名制的双重影响反映了内在于协商民主的参与数量与话语质量之间的张力。因此,是否采用匿名制,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语境对协商的数量和质量予以平衡。例如,有学者指出,在东亚的儒家文化圈,实名制因为等级制文化和对于现实身份的敏感,会极大地影响参与者的热情,也会破坏协商的平等性。因此,在此种文化语境下,匿名制可能有更充分的合理性。(13)再如,协商的议题若与具体的社区成员的权责有关,采取某种形式的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的假名)有助于排除不相干的人;而如果只是涉及头脑风暴或者一般性的公共话题,匿名制似乎更有合理性。

(二)同步(synchronous)与异步(asynchronous)

所谓同步与异步,在这里指涉的是时间维度上的网络互动类型。同步意指实时的沟通方式,也就是互动双方能够实现即时的对话,在线聊天室是最为典型的同步网络平台。而异步意味着参与者不需要马上给出回应,时间上有更多的自由空间,邮件、新闻群组和电子论坛等都可归于此种类型。同步与异步其实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沟通需求,但是就其对协商民主的影响而言,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异步的网络平台更有助于实现理性和平等的网络协商。这是因为,异步沟通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发言的时间,这不仅有助于扩大参与者的范围,也使人们有更多深思熟虑的时间。例如,在詹森(Davy Janssen)和基斯( Kies)看来,相比于电子论坛等异步网络平台,像聊天室这样的实时讨论空间更可能是闲聊和笑话段子的天下。(14)斯特莫(Jand Stromer)和马丁森(Anna Martinson)则认为,同步聊天更容易丧失讨论的连贯性,从而无法聚焦于某一个话题,以便进行深入地协商。(15)

不过,虽然协商民主理论界比较倾向于异步沟通的网络形式,但同步沟通并非一无是处。社会心理学家的一项研究表明,邮件沟通更可能因误解所接收到的文字信息的情感指向而导致更多的争吵。(16)看来,是同步还是异步,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来判断。

(三)文本(text)与视听(audiovisual)

如果说同步与异步牵涉的是互动性的维度,文本与视听则指向表达性的维度,也就是网络协商中的信息表达形式。一般而言,文本不仅排除了表情姿态这些带有情感色彩的表达,也有助于屏蔽掉因阶级、外貌、口音导致的不平等,因此与协商民主的理念似乎更为契合。但是,随着视听文化的逐渐兴起,传统的基于文本的沟通理想日益受到威胁。不过,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文本的沟通方式门槛较高,可能会将文化素质不高的人排除在外。此外,视听方式的沟通更容易建构起一种亲密的关系,进而有助于促进相互理解和尊重。例如,倡导协商民意测验的费什金(James Fishkin)就主张采用语音的方式进行网络协商。(17)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就文本沟通而言,不同网络平台对文本长度的设定也会对协商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过短的篇幅被认为更有助于信息的快速传播,但不太适于深入的讨论。就此而言,像推特、微博这种对文本字数有严格限定的社交媒体,不利于对严肃的公共话题进行深入和理性的辩论;而电子论坛、邮件列表等因为允许更长的篇幅,而被视为是更合适的协商平台。不过,新的问题在于,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带来的人们上网习惯的改变,适合长段文字表达的网络平台渐渐失去了影响力,而代之以各种形式的微媒体网络平台。长远看,这或许是一个值得协商民主理论界认真思考和回应的重大挑战。

(四)主持人(moderator)

虽然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对网络的任何形式的监管和干预,但协商民主通常认为,适当的主持人制度对于提升网络协商的质量很有助益。当然,正如詹森和基斯所说,存在多种主持的形式:主持人可以是审查者,例如,删除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符的观点;也可以是协商的促进者,例如,提供与主题相关的背景信息,让大家能更多地关注到少数人的意见,等等。通常而言,对内容的审查,尤其是事先的审查,意味着权力对协商场域自主性的干预,也会挫伤参与者的积极性。值得指出的是,与线下协商相比,网络协商中的审查不仅可以做到事先审查,还可能赋予主持者更大的审查权力。例如,有学者认为,博客可能最具有“独裁”性质,因为博主自己可以控制议程和内容。当然,像Slashdot这样的科技新闻网站则带有雅典民主的风格,因为它通过随机抽签的方法选取用户来对内容进行评分,而最具无政府主义色彩的或许就是新闻组群。总之,对议程和内容的过度控制,以及完全放任的自由至上主义风格,都会对网络协商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主办方(sponsor)

一般而言,网络媒体的主办方主要分为政府、商业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由政府主导的网络论坛通常带有鲜明的结构化特征,即从协商的议题、协商的程序到与现实决策的对接等都有事先的谋划和制度支撑,但同时也可能将权力带入,进而扭曲协商中的平等关系。与之对照的是,由商业公司拥有的网络平台(如推特、脸书等)发起的协商性论坛虽然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政治权力的干预。不过其问题在于,商业逻辑又可能导致网络平台在技术设计和具体运作上偏离协商民主的理念。桑斯坦就发现,私有的新闻媒体所创办的网络平台通常不会链接与自己倾向相左的网络媒体。此外,出于对流量和点击率的追求制造出的网络水军也无疑是对理性协商的重大挑战。

也正因为如此,非政府组织创办的网络论坛被视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权力和商业的侵蚀。不过,鉴于其规模和资源上的短板,这种论坛的影响力不可高估。因此,科尔曼(Stephen Coleman)和布鲁姆尔(Jay G.Blumler)等学者倡议,在保障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公共财政上的支持。(18)但问题是,公共财政本身就是稀缺的资源,而过于结构化的协商也可能构成对无限制的交往商谈的障碍,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是对既有的网络协商平台的弥补而非取代。看来,具体应采用何种背景的网络平台,还需视具体的协商情境而定。

当然,对网络的技术特征的强调并非意味着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如参与者的价值理念、协商群体的规模以及协商的议题等等。这里之所以特别关注网络的技术维度,是因为传统民主理论对此问题的忽视,不仅导致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其争议长期被技术专家和商业资本所主导,也妨碍了我们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思考如何将网络建构为一个更具理性协商精神的公共空间。因此,从协商民主的规范视角对不同网络技术的可能后果的分析和评价,尤为必要。


六、网络民主规范的多元化与协商民主的限度


本文虽强调协商民主对于互联网时代的民主重构的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协商民主就是评价和建构网络民主唯一可欲的民主规范。例如,有学者指出,协商民主虽然在学者和活动家那里备受推崇,并且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实践,但是真正主导这些地区数字民主构想和实践的主流范式依然是自由个人主义。(19)不同于协商民主,自由个人主义认为,个体是理性自主的,且其偏好是给定性的,民主的实现则有赖于个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以及对偏好的聚合加总。因此,诸如电子投票、电子请愿、网上民意测验等网络民主的实践其实都带有强烈的自由个人主义色彩。而前述传统的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在网络民主上的不同构想,其深层根源都与这种自由个人主义有关。(20)

具体到网络话语的评价,自由个人主义显然更强调无拘束的个体表达对于网络民主的价值。在协商民主看来,自由个人主义对自我表达的极度迷恋会妨碍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进而对民主构成伤害。但如果就此否定个体在网络上无拘束的自由表达的价值,显然是矫枉过正。例如,英格尔哈特(Ronald Inglehart)和韦尔泽(Christian Welzel)就指出,网络时代看上去孤芳自赏式的自我表达其实暗示了对掌握自己环境和质疑权威的渴望,因此在Youtube这样的的视频网站上的自我表达其实也有民主含义。(2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虽然自由个人主义的话语风格更可能是喃喃自语,甚至不怎么文明,但也不能完全抹杀其价值。相应地,在对具体的网络技术和制度安排的评价上,像新闻组群这样的更具自由个人主义色彩的网络平台也自有其价值。

除了自由个人主义,共同体主义也是与协商民主迥然不同的一种网络民主规范。协商民主认为,不同群体的相互沟通与对话是民主赖以维续的重要保障,但共同体主义强调相似心灵的人的聚集与交流有助于共同体成员发现和巩固共享的价值与目标,进而培育出对民主至为重要的共同体精神。因此,共同体主义者倾向于利用网络建构各种形式的同质性群体的交流论坛,这些论坛通常只对拥有共享身份的特定群体开放,其中的对话也主要以凝聚共同体的精神和促进该群体的利益为目标。而就相应的网络技术而言,社群博客和推特标签等都被视为带有共同体主义色彩的网络平台。在共同体主义看来,这些网络社群虽然有违协商民主的包容性理念,但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网络民主实践。

正如达尔伯格等人所指出的,网络民主的规范是多元的,在协商民主之外还有其他与之竞争的民主理念。(22)因此,对网络话语的评价不应只服从于协商民主一种规范。换言之,讨论与协商不同,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广。网络的技术设计也同样不能以协商民主为唯一标准,而应允许多种民主规范的介入。当然,这里之所以提出与协商民主不同的网络民主规范,旨在阐明协商民主的限度,而不是否定其对于网络民主生态的重构性作用。正如前面所述,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领域,其主要功能乃是为多样性的公民提供相互沟通和理性商谈的平台,而不是让公民的心灵日益封闭,以至于加剧社会分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协商民主依然是形塑网络民主的基础性范式。


七、结语


至此,本文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民主重构这一主题,阐述了协商民主在构建网络民主上的独特价值及相关实践,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讨论了其中三个关键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网络与民主关系的认识,也对当下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有极强的启示意义。协商民主在中国虽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仅仅局限于对各种机构发挥影响,也不是只服从于政府治理的实用主义导向,其重要功能之一乃是指向对一个富有理性协商精神的公共领域的锻造。正是在此意义上,网络作为中国一个潜在的新兴公共领域,亟需协商民主的规范和引导。在当下的中国,网络一方面逐渐成为公众表达诉求和进行辩论的公共论坛,另一方面又呈现出令人担忧的娱乐化和碎片化倾向,以至于在众声喧嚣之下,理性和共识正日益受到侵蚀。因此,从协商民主的视角探讨如何建构一个理性的网络公共空间,对于推进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乃至整个民主进程都至为重要。当然,国内学界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就目前而言,这些研究还较为薄弱,导致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尚没有触及或厘清。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予以初步性的梳理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的网络协商研究及相关实践提供借鉴。

注释:

①具体数据可参见We Are Social及国际电信联盟的相关统计。

②参见桑斯坦:《网络共和国》,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③Pippa Norris,Digital Divide:Civic Engagement,Information Poverty,and the Internet Worldwid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Andrew Chadwick and Christopher May,"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s and Citizen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E-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Britain and the European Union",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s,Vol.16,No.2,2003,pp.271-300.

④Andrew Chadwick,"Web 2.0:New Challenges for the Study of E-Democracy in an Era of Informational Exuberance",A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Vol.5,No.1,2009,pp.9-41.

⑤Jurgen Habermas,"Towards a United States of Europe",Translated Excerpt from Bruno Kreisky Prize Lecture,March 9,2006,http://www.signandsight.com/features/676.html.

⑥Lincoln Dahlberg,"Net-public Sphere Research:Beyond the 'First Phase'",Electronic Networks and Democracy,Vol.11,No.1,2004,pp.27-44.

⑦Marco R.Steenbergen,"Measuring Political Deliberation:A Discourse Quality Index",Comparative European Politics,Vol.1,No.1,2003,pp.21-48.

⑧Linaa Jensen,"Public Spheres on the Internet:Anarchic or Government-sponsored-A Comparison",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Vol.26,No.4,2003,pp.49-374.

⑨Davy Janssen and  Kies,"Online Forums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cta Politica,Vol.40,No.3,2005,pp.317-335.

⑩Matthias Trénel,"Measuring the Quality of Online Deliberation",Coding Scheme 2.2,Unpublished Paper,2004,http://citeseerx.ist.psu.edu/viewdoc/download? doi=10.1.1.196.7832&rep=rep1&type=pdf.

(11)John Kelly,Danyel Fisher and Marc Smith,"Friends,Foes,and Fringe:Norms and Structure in Political Discussion Networks",In Todd Davies and Seeta  Gangadhara(eds.),Online Deliberation:Design,Research,and Practice,Stanford:CSLI Publications,2009,pp.83-94.

(12)Gilly Leshed,"Silencing the Clatter:Removing Anonymity from a Corporate Online Community",In Todd Davies and Seeta  Gangadhara(eds.),Online Deliberation:Design,Research,and Practice,pp.244-245.

(13)Seong-Jae Min,"Deliberation,East Meets West:Exploring the Cultural Dimension of Citizen Deliberation",Acta Politica,Vol.44,No.4,2009,pp.439-458.

(14)Davy Janssen and  Kies,"Online Forums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cta Politica,Vol.40,No.3,2005,pp.317-335.

(15)Jand Stromer-Galley and Anna Martinson,"Coherence in Political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Analyzing Topic Relevance and Drift in Chat",Discourse and Commnunication,Vol.3,No.2,2009,pp.195-216.

(16)Employ Nicholas and Justin Kruger,"When What You Type Isn't What They Read:The Perseverance of Stereotypes and Expectancies Over E-mail",Journal of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Vol.41,No.4,2005,pp.414-422.

(17)詹姆斯·S.费什金:《倾听民意:协商民主与公众咨询》,孙涛、何建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18)Stephen Coleman and Jay G.Blamer,The Internet and Democratic Citizenship:Theory,Practice and Polic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170.

(19)Antje Gimmler,"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Public Sphere and the Internet,"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Vol.27,No.4,2001,pp.21-39.

(20)严格地讲,直接民主对网络民主的构想比自由个人主义更为激进,所以有学者将其称为赛博—自由至上主义。这一主张希望完全抛弃代议制民主的框架,直接诉诸网上的直接参与和决策,而代议制民主下的自由个人主义则仅仅强调个体在网络上的自由表达以及与政治代表的直接对接。

(21)Ronald Inglehart and Christian Welzel,Modernization,Cultural Change and Democracy,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22)Lincoln Dahlberg,"Re-constructing Digital Democracy:An Outline of Four 'Positions'",New Media & Society,Vol.13,No.6,pp.855-872.



    进入专题: 互联网   网络民主   协商民主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5334.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外理论动态》2018年 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