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4 次 更新时间:2017-05-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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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学科体系构成的,法学体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2017 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特别是其中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人才体系作出了明确指示。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指导,结合对我国法学体系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思路和建议。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大意义和迫切需要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大意义和迫切需要应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意义来深刻把握。

1.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代表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竞争力、软实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的力量既体现为硬实力,也体现在软实力上。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外汇储备世界第一,货物贸易世界第一,成为全球主要对外投资国,军事力量也有显著提升,具备了一定硬实力。但是,作为有着近14 亿人口的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在世界第80 位左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要是加上其他因素,例如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状况等,我国的排名可能还会后移。所以,习近平主席提醒我们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即使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想成为一个强国,拥有强大的话语权,参与主导世界游戏规则和经济政治秩序,关键还是要增强实力。这也就是为什么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要加强能力建设,继续做强自己,“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办得更好,我们才能有更大的国际话语权,才能把握游戏规则,才能掌握我国发展主动权”。但是必须看到,经济政治军事实力并不是国家综合实力唯一的决定力量,实力与话语权并不是当然的对应关系。比如英国,经济实力虽已下降,但在全球事务上依然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和软实力。这是因为话语的力量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在于一个国家能否产生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体系,能否创造出具有自己思想内涵、符合发展规律同时又具有感召力和普遍示范效应的话语体系,在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质量。一言以蔽之,在于能否创造出让世界认可或接受的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而这正是当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庄严使命和重大任务所在。建设自己的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对于争夺话语权、增强软实力是至关重要的。2014年3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演讲时曾引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世上有两种力量:利剑和思想;从长而论,利剑总是败在思想手下。这正说明产生思想和形成思想体系进而形成话语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也表明中国供给世界的不应当仅仅是“中国制造”的各种商品和“利剑”,也应该包括思想成果和文明成果。正如习近平所说的:我们不仅要让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国”,还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让世界知道“发展中的中国”“开放中的中国”“为人类文明作贡献的中国”。

话语权和软实力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密切关联。习近平精辟地指出:“支撑话语体系的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没有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就没有话语权。”可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也是增强我国话语权、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的迫切要求。

2.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面对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主流和非主流同时并存、社会思潮纷纭激荡的新形势,如何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如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如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面对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呈现、各类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多的新形势,如何提高改革决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党面临的风险和考验集中显现的新形势,如何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总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可以也应该大有作为。”

3.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还不十分明确,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哲学社会科学训练培养教育体系不健全,学术评价体系不够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人才队伍总体素质亟待提高,学风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总的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还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的状况,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尤为重要,也极为迫切。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和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多次把法学作为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多次强调开展法学教育改革,推进法学理论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创新。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工作者坚持马克思对法学研究的指导地位,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的法学体系获得了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并初步具备中国特色。但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的依法治国实践和法治改革,面对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激荡、碰撞的新形势,面对经济发展形态与国际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挑战,面对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问题,面对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依规管党和制度治党的新形势,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学思想文化交融交锋的新局面,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构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乃至世界性问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人才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必须对现存法学体系的优势与短板有清醒的认识。首先,现存法学体系不能适应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需要。现存法学体系是以现行法律体系为逻辑脉络构成的,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划分基本上是根据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而划分的,无法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和实践相适应,必须站在构建法治体系的角度来反思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的问题。其次,现存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统筹思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加快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治理体系乃至治理体制的变革,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公正化。现有法学体系的知识和理论锁定在国内法思维上,不能适应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统筹的新形势,难以适应中国作为一个已经站在世界舞台中心的负责任大国的使命和担当。再次,现有法学体系无法适应丰富的法治工作实践,尤其不能适应法治全球化的需要,不能胜任培养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和通晓国际法律理论专门人才的职责,法学教育的短板大大限制了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现有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中国不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且推进国家治理体制的现代化,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到国家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一个巨大的制度跨越,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的转型升级。现有法学体系,特别是法学理论体系还不能够回答由此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不能给国家治理体制的改革提供有效、管用的学理支撑。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大任务就是要从根本上补齐中国法学的短板。


二、如何把握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


对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可以分解为以下四个方面,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以这四个方面为着重点和着力点。

1.构建法学学科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从学科创新发展的角度可分为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第一,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法学理论、法律史、民法、刑法、宪法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升级和改造。第二,发展新兴学科。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需要新的研究思路和范式,新兴学科的出现是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体现,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第三,支持交叉学科。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例如,网络法治、金融法治等新兴问题,需要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参与,需要文理工多学科协同。面对法治的新兴领域,要应对法治新兴问题,必须鼓励、支持和培育交叉学科,为交叉学科提供发展平台。总之,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使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明显、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综合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辅相成、学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相互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高校学科结构不尽合理,课程体系不够完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所以,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创新法学学科体系,我国法学院校要大力支持和扶植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培养出好的法治人才,需要有好的教材。经过努力,通过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我们在法学教材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总体看这方面还是一个短板。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品种齐全的教材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教材建设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建设什么样的教材体系,核心教材传授什么内容、倡导什么价值,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事权。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国家层面规划,是许多囯家的通行做法。在教材建设方面,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深入研究“教什么”的问题,也要深入研究“教给谁”和“怎样教”的问题。要创新教材编写、推广、使用体制机制,集中骨干力量,统筹优势资源,推出更多高水平教材。现在,教材编写主体比较多,质量参差不齐,在选用上一定要把好关。要建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目录制度,国家统编教材要推动使用,水平不高、导向有问题的教材不能使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要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这些重要思想和决策部署必将对我国法学教材体系、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构建法学学术体系

法学学术体系,包括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知识体系,即有关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践体系的知识。知识体系的构建使得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规范、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知识系统化、体系化,这是通过法律解释学或法教义学完成的;使得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普法教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自治等法治实践及其经验升华为系统的知识,这是通过法理学以及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教育学等学科完成的。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法学知识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知识体系日益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上千部学术著作问世,近8万篇论文发表。从知识生产规模来看,法学可能已经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仅次于经济学的知识产业。但如果从知识生产的质量来看,法学的发展形势却不容乐观。在数量众多的法学成果中,绝大多数属于知识增量类、信息类成果,甚至可以说对法学知识体系没有实质性贡献。十几年来,我国法学领域重复研究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重复研究表现为相当多的法学成果在论题、思路、话语、观点、方法等方面大面积雷同,可读性不强。学术评价体系的扭曲导致不少人尤其是一些中青年新锐作者过分注重“学术GDP”,急功近利。以“智库”建设、应用研究为导向的学术引领也使得法学界致力于基础理论、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比较法的研究被边缘化。

法学理论体系,是由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核心理论、法学方法论等构成的理论体系,是法治实践经验的科学化、概念化和理论化。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实践化、中国化、当代化的成果。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成其知识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构成其文化资源;西方法学理论构成其重要的学术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其根本的实践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体系完备、逻辑一致、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为指引,在基本内容构成上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的核心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大板块,分别从法学、法律、法治三个方面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全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具体包括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理论、人权理论、法律体系理论、法律运行理论、法律程序理论、法律文化理论、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理论、法律与社会的理论等方面。其中具有代表性、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的理论主要有:法的概念论、法的阶级本质与社会本质理论、权利本位理论、和谐价值理论、人权发展理论、法律体系构建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理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的核心理论”具体包括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与宪治理论、行政法理论、刑法理论、民法理论、商法理论、知识产权理论、经济法理论、社会法理论、环境法理论、刑事诉讼法理论,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国际法理论等部门法学理论,主要包含各个部门法学当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核心理论,特别是属于中国原创或在继承和借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重大理论。例如:社会主义宪法与宪治理论、民生行政理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死刑限制理论、刑罚执行理论、量刑规范化理论、自我设限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三重所有权与平等保护并重的物权法理论、体系创新的侵权责任法理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理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构建理论、生态文明和环境权理论、诉讼与非诉解纷衔接理论、国际法治理论等创新理论。

就法学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主题而言,法学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法律监督理论、法治教育理论、法治话语体系、法律发展与法治现代化理论等内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理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法治精神理论、立法体制理论、执法改革理论、司法文明论、司法改革理论、法律监督体系理论、法治话语自觉构建论、法治发展模式理论、法治中国建设理论、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建设的理论,等等。

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极其重要,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3.构建法学话语体系

法学话语体系是由诸多关于法和法治的理论、信念和实践经验等所组成的思想体系,它以民族语言的形式集中表达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和一个时代关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是以成熟的法学理论特别是成熟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的,可以说是法治理论体系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关于理论体系的思考已经进展到理论的自主性。第二,法学话语体系代表了一种价值和信仰体系,而且话语体系的形成也有助于这种价值和信仰体系在社会中的建立,这是话语的观念功能和构建作用。正是因为价值和信仰体系的确立,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体现了一种成熟的、得到普遍接受的、获得内在认同的法治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第三,法学话语体系是以活的民族语言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语言构成了思想意识(包含话语在内)存在的根基,而不仅仅是存在形式的反映。这就决定了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既要立足于我们自身的法律现实生活的语言,又要植根于法治现实生活的充分要求。

法学话语体系(法治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以及在世界层面上争夺话语权的重大课题。几年过去了,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掌握话语主动权的能量仍显不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分析的那样:“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特别是在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少方面还没有话语权,甚至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际传播能力方面的问题,有西方受众心理方面的问题,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争取国际话语权作为必须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争取话语权,前提是话语体系的形成,关键是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指出:“支撑话语体系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没有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就没有话语权。”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这就向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界提出了新的使命和任务,即通过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服务于增强话语权的国家战略目标,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话语权”是指“话语体系”依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体系的力量而形成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话语体系的形成为话语权的形成创造前提;话语权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支配力。依循这一规律,话语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在国内方面,它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亦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方面,它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以及转化为参与国际事务和规则制定的能力。因而,构建话语体系的目的也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导和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为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二是增强中国在世界舞台的话语权,为建设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世界新秩序打造软实力。没有自己的话语体系,不能有效论证或支撑自己的主张和行为,也就谈不上对国际事务的支配力。

话语权的主要标志是话语体系的影响力,而这又取决于我们能否创造出具有自己思想内涵、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全球化趋势同时又具有感召力和普遍示范效应的话语体系,即我们能否创造出让世界接受的思想体系。我们可能不同意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福山的“历史终结论”,但我们没有提出同样有影响力的理论。在法学领域,我们仍然缺乏像庞德、哈特、罗尔斯、富勒那样的大师级人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话语体系经历了历史性转化。起初,我们几乎全盘接受了苏式法治理论,这一套以阶级斗争和专政专制为核心的话语体系支配了我们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也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苏式法学话语体系破产之后,我们在法学恢复重建阶段几乎又不加反思地转而求助于西方的法学话语体系,成为西方法学的“搬运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构建,推进法治改革,法学话语体系随之朝着中国化、时代化转换,关于法律、法治与法学的研究达到了一个自主性的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我们开始拥有足够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法律的制度自信和法学的理论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融通了世界法治话语体系,同时包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进程中陆续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法治话语,例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公民法律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和谐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改革成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是治国之重典,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等等。这些法治话语深入渗透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凝聚着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着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描绘了法治的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必将打破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不过,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法学话语体系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还比较小。尽管我国是法学大国,研究队伍、论文数量、政府投入等在世界上都是排在前面的,但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尽管我们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越来越密切、频繁,但是总体上仍缺乏与国际法学界平等对话的足够能力。这主要表现在,在全球性或重大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中国学者很难参与国际学术前沿问题的讨论,更难提出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或观点,而主要是介绍一些中国的情况和经验。很少有中国学者在国际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外出版有影响的学术著作。当前的对外学术交流主要表现为大量引进国外特别是西方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而较少向世界输出中国自己的知识、理论、方法,因而总体上仍是一种从西方向东方的单向知识引进运动。尽管我们的某些学术观点可能也为国外学者所注意或引用,但仍然没能产出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的理论和方法,难以在国际思想市场上进行较量与竞争。代表时代高度的法学学术大家、学术流派和学术群体没有形成,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比较定型且具有说服力、感染力、穿透力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还不能与西方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平起平坐,更无法消解法学的西方中心主义。

当前,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关键是在理论创新过程中,善于提炼标识性、融通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例如,我们反对西方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作为“普世价值”强加于人,但是我们不能够因此而否认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在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主席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我认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共同价值观的提出,使我们在价值问题上从被动转向了主动,为我们树立了融通世界话语的典范。

4.构建法学人才体系

对法学人才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个方面是法学研究专门队伍。包括五路大军,即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和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军队院校等的研究力量。建设人才体系首先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习近平指出:“要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一批有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我们要把这支队伍关心好、培养好、使用好,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具体到法学学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这些高层次人才队伍包括: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重点高校文科资深教授、中央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青年“长江学者”、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等。

中央最近出台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规划纲要》都对人才体系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定。

第二个方面是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亦即法学教育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源头是法学教育,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所以,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具体而言,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二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并从制度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考场、进头脑。三要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四要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五要切实抓好法学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打造一支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中国法学体系如何体现中国特色


习近平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这说明中国特色不是刻意作秀,而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中国特色也不是自说自话的特色,而是让世界认同的中国特色。应该说,中国特色就是中国模式,就是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就是中国的大国责任。

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应体现在四个方面。

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

习近平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近代以来我国发展历程赋予的规定性和必然性。在我国,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最终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关键是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有多个存在形式,诸如经典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创新理论,也包括经过实践检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真懂真信的问题,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其中“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

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恩格斯早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同时,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远未结束。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以,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

2.体现继承性与民族性

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中国化形成的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和国外法学取得的积极成果。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

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要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让中华文明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祥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例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合;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的整合与引领,来维系和范导整个社会;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以吏为师的榜样作用;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强了法律文化研究,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到了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

在法学体系民族性构成方面,当代中国法学家和法律人拥有百年不遇的机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不到4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法治路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确立,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稳步前进,权力监督不断加强,普法教育蓬勃开展,法学教育突飞猛进,法学的国际化显著加速。我国积累的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建设经验,是法学研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本土资源。立足中国经验和本土资源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体系构建,将是中国法学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依赖,创造自己的理论的天赐良机。中国法学界一定能够不辱使命,从中国的法律生活和法治经验中提炼出一系列概念、范畴、理论,以之来观照、解释和批判中国法律发展实践,助推实践的深化和拓展,并为世界法学新发展作出我们不可或缺的巨大贡献。

当然,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法学领域如何处理好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3.体现原创性和时代性

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仅难以形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而且解决不了我国的实际问题。……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社会总是在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其中有一些可以凭老经验、用老办法来应对和解决,同时也有不少是老经验、老办法不能应对和解决的。如果不能及时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理论就显得苍白无力,哲学社会科学就会“肌无力”。法学理论的创新性既表现为知识创新、理论创新,也表现为方法创新。理论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

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向我们所提出的时代性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了我国法学理论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奇迹,形成了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为我国法学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积淀了极其丰富、极其鲜活的资源,在此基础上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是完全有可能的,也是完全应该的。如果我们这一代法学家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就对不起伟大的人民,有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事业。

创新是学术进步的标志,也是学术进步的强大力量。然而,中国法学界这几年的创新动力严重下降。如果说前些年是创新能力不足,那么,当下则是创新动力不足。其表现也是其原因在于:第一,很多人的学术精力往往集中在对中央文件、政策、法律的注释、解释、阐释上,而对文件、政策、法律的评论、反思、批判不足,把探索性学术研究混同于注释性法治宣传,很少提出富有创新意义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发展目标与实践路径。第二,由于历史的教训和当下的思潮干扰,一些人仍心有余悸,生怕被扣上“左”或“右”的大帽子,而远离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论题,宁可说些套话、空话,也不“越雷池一步”。在法学理论研究面临诸多思想禁锢和僵化教条的前提下,没有思想解放运动突破重围、开辟道路先导示范,就不可能有法学界的理论再创新。第三,学术争鸣、学术批判严重匮乏。最近十几年,学术争鸣、学术批判不见了,甚至严肃的学术评论也“失踪”了。不同学术观点、研究范式、学术流派之间严肃认真、理性平等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是理论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没有了批判和争鸣,自然也就谈不上创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为我们广大研究人员树立了理论创新的典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正确义利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等等,都是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在法治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和新表达,指导法学理论创新。

4.体现国际性和全球融合性

当代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不能脱离整个世界的发展,要站在国际和全球的视野上构建中国的法学体系,要实现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的融合,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中国法学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把中国经验总结好,为解决世界性法治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在梳理和继承中华法律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我们十分理性地重视借鉴和吸纳以西方法治文明为主体的现代法治文明成果。人类社会创造的法治文明具有普遍意义,尤其是近代以来基于启蒙思想而形成的依法而治(法治国)、权力制约、人权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正当程序、司法独立等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和经验,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都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之中。我们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成就,彰显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和进步性。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的统领下,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需要做到四个坚持:第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的一致性。继承是创新的基础,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摒弃历史虚无主义,珍视和巩固自身传统和优势,节省创新的机会成本。创新是继承的目的,继承不是故步自封,而是为了更为有效地创新,当前特别需要加强对党中央法治建设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第二,坚持体系意识与问题导向的一致性。建设法学体系必须要有体系意识,但是不能从纯粹的逻辑体系出发,而要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着力研究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办法,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第三,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面向现代化的一致性。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法学体系,要善于提炼具有引领作用的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积极引导国际法学界展开研究和讨论。第四,坚持遵循法治发展规律与法学学术发展规律的一致性。要创造性地根据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法治文明、政治文明演进的一般规律,遵循法学学术发展的规律。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应当着眼于长期规划和持续努力,着眼于严谨的科学探索,着眼于思想权威的产生。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不是靠设立几个课题、组织几个团队,也不是在很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目标,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是难以奏效的。当今世界,西方有影响的法学体系特别是其中的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都是历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淀而形成的。应当调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政策,制定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打造有利于理论家和思想库学者厚积薄发、“十年磨一剑”的政策机制,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解放思想、理论创新、对话交流,包容歧见、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学术环境。

(原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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