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立志:爱因斯坦的社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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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志  


无事网上浏览,看到一本“文革”结束前后由商务印书馆“内部发行”的旧书——《爱因斯坦文集》。据称,《爱因斯坦文集》于1962年着手编译,“十年浩劫”期间,由于对爱因斯坦的批判和围剿,编译工作竟拖延了16年,三卷本的文集分别于1976年1月、1977年3月、1979年10月出版。当今世界最伟大的科学家的著作,在中国出版界的命运,竟然一波三折,历尽磨难,由此可以推断当时中国的政治形势。


这部文集,前两卷主要是爱因斯坦的科学论文与通信等,举凡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统一场论、量子力学、分子运动论等,对我来说犹如天书,连翻阅的勇气也没有。第三卷则集中了爱因斯坦的社会政治言论。尽管本卷的出版已是“文革”结束、“改开”方启之际,但编译者的说明与注释仍然充满了那个时代的气息。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1879.3.14-1955.4.18),犹太裔物理学家,出生于德国乌尔姆市。1900年毕业于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1905年,创立狭义相对论。1915年创立广义相对论。1921年,因研究光电效应获得诺贝尔物理奖。当今世界,爱因斯坦被公认为继伽利略、牛顿以来最伟大的物理学家。


在我国辞书中,对爱因斯坦的评价是统一的——物理学家。然而,“百度百科”在其职业一栏,却赋予其四个头衔:物理学家、哲学家、数学家、政治家。特别是政治家这个称号,是我此前从不知道的。翻阅《爱因斯坦文集》,意外地了解到爱因斯坦一些特殊经历。比如,以下两则——


1952年11月,爱因斯坦在报上发表声明,正式谢绝出任以色列第二任总统。在爱因斯坦看来,“关于自然,我了解一点,关于人,我几乎一点也不了解。我这样的人,怎么能担任总统呢?请您向报界解释一下,给我解解围。”“方程对我更重要些,因为政治是为当前,而方程却是一种永恒的东西。”(2005年7月1日南方网)


1949年5月,爱因斯坦在美国《每日评论》发表《为什么要社会主义》,阐述了他对社会主义的看法:“计划经济还不就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本身还可能伴随着对个人的完全奴役。社会主义的建成,需要解决这样一些极端困难的社会—政治问题:鉴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怎样才有可能防止行政人员变成权力无限和傲慢自负呢?怎样才能使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对于行政权力能够确保有一种民主的平衡力量呢?”(《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P273-274。以下同书只注页码)在世界社会主义史上,“计划经济”问题,直到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才在中国得到解决。“权力高度集中”问题,尽管邓小平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集中阐述了其中的弊端,至今仍然没有解决之道。


从爱因斯坦的政治经历与政治思想来看,“百度百科”称其为政治家并非无根之论。


本文只就《爱因斯坦文集》中关于社会政治方面的部分观点略作整理归纳,至多插入一些说明性的文字,以备以后查考。


教育与个性


爱因斯坦十分重视教育问题,《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就有《老师和学生》、《教育和教育者》、《论教育》和《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四篇文章。在我国,有一句口号是“教书育人”。“教书”是传授知识,“育人”是化育人格。爱因斯坦对片面强调知识传授的做法很不以为然,他指出,“学校的目标始终应当是:青年人在离开学校时,是作为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作为一个专家。”(P146)他批评“人们把学校简单地看作是一种工具,靠它来把最大量的知识传授给成长中的一代。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P143)因为“知识是死的,而学校却要为活人服务”,虽然“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否则,他——连同他的专业知识——就更像一只受过很好训练的狗,而不像一个和谐发展的人。”(P310)他反复强调,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和谐的人”或“和谐发展的人”,这样的提法虽然失之抽象,至少不同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或者“共产主义接班人”。其实,他对教育目标也做过一些比较具体的阐述,那就是“学校的目标应当是培养有独立行动和独立思考的个人。”(P143)


有趣的是,在承认人的个性这一点上,爱因斯坦与国人的看法是一致的。许多国人往往刻板地认为,喜欢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学生个性太强。不同的是,国人往往对学生的个性忧心忡忡或深恶痛绝。我国民间俗话中“出头的椽子先烂”、“枪打出林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就是鲜明的体现。爱因斯坦认为,“应当发展青年人中那些有益于公共福利的品质和才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个性应当消灭,而个人只变成像一只蜜蜂或蚂蚁那样仅仅是社会的一种工具。因为一个由没有个人独创性和个人志愿的规格统一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发展可能的不幸的社会。”(P143)而在我们的社会中,不正是希望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俯首帖耳、步调一致、没有头脑、没有个性的“蜜蜂或蚂蚁”么?而我们的教育,不正像工厂的生产线一样,致力于培养模式统一、思想统一、性格统一、行为统一的“工具”么?


在教学过程中,他强烈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加重负担,一种是强制灌输。关于前者,他指出,“使青年人发展批判的独立思考,对于有价值的教育也是生命攸关的,由于太多和太杂的学科(学分制)造成的青年人的过重负担,大大地危害了这种独立思考的发展。负担过重必导致肤浅。”(P310)关于后者,他认为,“对学校来说最坏的事,是主要靠恐吓、暴力和人为的权威这些办法来进行工作。这种做法伤害了学生健康的感情、诚实的自信;他制造出的是顺从的人。”(P146)为此,他取譬设喻,“即使是一头健康的猛兽,当它不饿的时候,如果有可能用鞭子强迫它不断地吞食,特别是,当人们强迫喂给它吃的食物是经过适当选择的时候,也会使它丧失其贪吃的习性的。”(P8)他一再强调,要保护学生的想象力或者“研究问题的神圣好奇心”,“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P284)


意大利历史学家贝内德托·克罗齐曾经批评过一种起源于德国的历史教育观(《作为思想和行动的历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P139),出生于德国的爱因斯坦也不认为,把“权力史”、“国家史”、“民族史”当然也包括“政党史”作为历史教育的主要内容,并不具有进步意义,他指出,“历史课应该用来作为讲述人类文明进步的工具,而不是用来灌输帝国主义势力和军事成功的理想。……和历史课一样,在地理课中,应该启发学生对于不同民族的特性有一种深怀同情的理解,……”(P123)


爱因斯坦不仅关心教学内容,也曾论及办学体制,他认为,“学校制度不应当让集权的中央当局来管理,因为这样容易造成强制性的服从;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地不依赖私人资本。”(P169)这一点,与我国近代教育家蔡元培100年前提出的《对于新教育之意见》有相似之处。蔡元培将教育区分为两类,即“隶属于政治者”与“超轶乎政治者”,前者是指“教育家循政府之方针以标准教育”,此一类别乃“专制时代”的教育,其管理体制正是爱因斯坦所指出的“让集权的中央当局来管理”;后者是指“教育家得立于人民之地位以定标准”,此一类别乃“共和时代”之教育。(《蔡元培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4年,P130)不过,爱因斯坦所说的“尽可能地不依赖私人资本”的观点,体现了比蔡元培更加深入的观念。


学术和自由


爱因斯坦论述学术自由,可以他的两条格言为前提——“企图兼有智慧和权力,极少能获得成功,即使成功,也不过是昙花一现。”(P314)“谁要是把自己标榜为真理和知识领域里的裁判官,他就会被神的笑声所覆灭。”(P315)可悲的是,在当今世界,权力与智慧往往捆绑在一起,权力最大者也是智慧最高者;而以“真理和知识领域里的裁判官”自居的人也大有人在,他们并未“被神的笑声所覆灭”,原因在于他们根本不信神,只迷恋权力。尽管爱因斯坦在物理学界创造了至今无人企及的伟大成果,并不意味着已经达到科学的顶峰。人类对于未知世界的认识与探索是没有止境的。


爱因斯坦对“学术自由”的定义是:“一个人有探索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力。”(P323)学术自由的前提是“思想自由和教学自由”。如果在思想上设置种种禁区,在教学中设立种种桎梏,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学术自由。他认为,“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人的自由,应该作为整个社会的最高利益。”(P49)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非常清醒地意识到,学术自由的主要威胁来自政府,政府对于学术自由的限制与侵犯是毁灭性的;反之,没有政府对于思想自由与教学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学术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遑论成为“整个社会的最高利益”!


爱因斯坦进一步列出了“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那就是“不受限制地交换一切结果和意见的可能性——在一切脑力劳动领域里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只有表现为言论自由才具有现实意义——作者注)和教学自由。”(P180)为了帮助人们更为直观地理解这些“先决条件”的具体内涵,他解释道,“我所理解的自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不会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受到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同上)其实质也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问题。


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不是凭空而降的,也不是上帝赐予的,“首先它必须由法律来保障。但单单靠法律还不能保证发表的自由;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表白他的观点而无不利的后果,在全体人民中必须有一种宽容的精神。”(同上)这里,他至少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体系;二是已经确立的法律体系应当得到遵守与执行,而不致束之高阁,成为空头支票;三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在整个社会形成对于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宽容精神。


上述观点是爱因斯坦1940年在《自由与科学》一文中提出来的。当时,苏联已经发生了以政治权力干预学术自由的李森科事件,这一事件曾经断送了苏联两代生物学家。之后的几十年,在我国“文革”期间,大批卓有贡献,声望很高的科学家、知识分子沦为“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关牛棚”、“扫厕所”成为他们的主要存在方式;国内政界甚至直接掀起了一场针对爱因斯坦本人的政治大批判。当时的批判者根本不具备理解爱因斯坦学术思想的能力,这样的批判显然是蛮横而荒唐的。就在这套文集的第一卷,爱因斯坦《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手稿的意见》一文的注释,仍可看出那场大批判的印记。爱因斯坦写道:“我的意见如下:要是这部手稿(指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手稿——作者注)出自一位并非作为一个历史人物而引人注意的作者,那么我就不会建议把它付印,因为不论从当代物理学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物理学史方面来说,这部手稿的内容都没有特殊的趣味。”(《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P202)注释中说,爱因斯坦“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诬蔑”,暴露了“爱因斯坦的无知和他的顽固的资产阶级偏见。”(同上书,P203)一个当今时代最伟大的物理学家,对于一个恩格斯这样一个业余作者的自然科学论著,也是不得置喙的,因为后者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好象革命导师在一切领域都是无可置疑的权威。


为了引起人们对于学术自由的重视,爱因斯坦不厌其烦地叙述了学术自由在欧洲文明进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指出,“要是没有这种自由,那就不会有莎士比亚、歌德、牛顿、法拉第、巴斯德和李斯特。人民群众就不会有像样的家庭生活,不会有铁路和无线电,不会有防治传染病的办法,不会有廉价书籍,不会有文化,不会有艺术的普遍享受。也就不会有把人从生产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苦役中解放出来的机器。……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人才能有所发明,并且创造出文化价值,使现代人生活得有意义。”(P118)


1933年,爱因斯坦为了躲避纳粹德国的谋杀,从比利时逃亡英国。上述观点是他于当年10月3日在一次题为《文明与科学》公开演讲中发表的。他以急迫的心情呼吁人们,“如果我们要抵抗那些威胁学术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势力,我们就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自由本身正处在危险之中;我们应当体会到.我们的先辈通过艰苦斗争所赢得的自由,给了我们多大的恩惠。”(同上)爱因斯坦在这里所指的威胁学术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势力,指的是德国纳粹。历史证明,当今世界上,只要存在政治上的极权主义,只要存在思想上的极端主义,“自由本身正处在危险之中”的状况,就将永远处于进行时。


爱因斯坦自称是社会主义者,然而,他从未体验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与生活。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其“总体思路”开宗明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爱因斯坦成为世界第一流的科学家,创造出了当今世界无人超越的伟大科学成果,究竟是以什么思想为指导的?按照我国的逻辑,也应当成为一个国家重点研究课题。事实上,爱因斯坦更加强调学术自由,他指出,“要是没有能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有创造能力的个人,社会的向上发展就不可想象,正像要是没有供给养料的社会土壤,人的个性的发展也是不可想象的一样。”(P39)应当说,这些思想,是他从科学研究与学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从其长期生活其中的欧美社会的生活环境中,作出的一些常识性的论述。他也许不了解,在当时的社会主义苏联及其后的社会主义中国,其意识形态却是否定个人价值与个人作用的集体主义。这种意识形态虽然并未拒绝现代技术的采用,但从根本上斫丧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命脉。这种以集体智慧、集体攻关、集体创作为外在形式的学术和科技体制,正是我国落后于欧美学术与科技的原因所在,毕竟,学术自由的本质是个性自由。


自由与爱国


改革开放初期有一部电影——《太阳和人》,因为一句台词——“我们爱祖国,祖国爱我吗?”而引起一场政治风波。在近年的主流媒体上,经常出现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提法,却极少有人稍为正式、稍为庄严一点地论述一下“爱人民”。


在爱国主义问题上,如果按照我们的标准来打分,爱因斯坦肯定是不及格的,他不仅不是一个爱国主义者,甚至是一个叛国者。爱因斯坦曾经公开而明确地批评爱国主义这个名词,他认为:“国际秩序最大的障碍是那个被可怕地夸大了的国家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取了一个好听的但却是被滥用了的名词:爱国主义。在最近一个半世纪中,这个虚假的偶像到处产生了很坏的和极其有害的影响。”(P83)爱因斯坦的话并非说说而已,他以一生的经历对此作了认真的诠释。爱因斯坦的祖国是他无法选择的,1879年他出生于德国,但他因不满德国的中学教育15岁即移居意大利。21岁又加入了瑞士国籍。34岁重返德国,当选为普鲁士科学院院士。1933年纳粹上台后,他则永远抛弃了祖国,加入了美国国籍,而且终其一生再未踏上祖国的土地。1939年,他竟上书美国总统罗斯福,建议美国加快原子能研究,防止纳粹德国抢先,甚至不惜让美国发展遏制自己祖国发展核武器的能力。


在这一点上,我们用不着自我解嘲,将爱因斯坦的行为解释为欧洲人淡漠的国家观念,或者缘于爱因斯坦本人追求“世界公民”的个性。其实,在中国人的精神血脉中也存在这样的基因。孔子被一些人视为中国的精神领袖,在其政治理想与政治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与爱因斯坦十分相似的一面。孔子一生颠沛流离,周游列国,目的是向各国输出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但他从来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爱国主义者。在到处碰壁之后,他有些灰心地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主张行不通了,我想坐个木簰到海外去)。”(《论语译注》,杨伯峻著,中华书局,1980年,P44)孔子这样向其弟子们传授政治生存之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不进入危险的国家,不居住祸乱的国家。天下太平,就出来工作,不太平,就隐居)。”(同上书,P82)在他眼里,生活在哪个国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选择的,这种选择也是有条件的,“无道”的可以不伺候。


1933年1月,希特勒上台,德国开始了黑暗的纳粹统治时期。当年3月11日,身在美国的爱因斯坦在《纽约世界电讯》发表了《不回德国的声明》。声明指出:“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P106)也许为了避免人们的误会,他又对“公民自由”与“宽容”的内涵作出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同上)由于“这些条件目前在德国都不存在。”(同上)爱因斯坦才作出了“不回德国”的决绝决定。从爱因斯坦的声明中是否可以看到“危邦不入,乱邦不居”的影子?当年4月5日,他致信普鲁士科学院,对他的决定作出了解释,“我所以要采取这些措施(“辞去我在科学院中的职位,并且放弃我的普鲁士公民权”——爱因斯坦语),是因为我不愿生活在个人享受不到法律上的平等,也享受不到言论和教学自由的国家里。”(P107)从爱因斯坦的这一行动中,他像不像“乘桴浮于海”的孔夫子?


在他看来,自由的价值高于国家的价值(按照《独立宣言》的思想,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政府是人民为保护这些权利由人民组织起来的——作者注);一个国家只有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自由权才值得爱戴;如果一个国家肆意侵犯和剥夺公民的自由,将人民当作刀俎上的鱼肉,公民将有权废除和改变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甘被宰割的“鱼肉”逃离刀俎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应当指出的是,在当今世界,普通民众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生存的国度并不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孔夫子和爱因斯坦这样的古今名人才可能做到。


国家与人权


如果说爱因斯坦关于爱国与自由的问题表述不够充分的话,那么,他在1931年11月22日的一篇文章中作出了补充。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物理学家,在论述政治问题时同样展示了极其深邃的思想,他精辟地指出:“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我认为国家的最高使命是保护个人,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发展成为有创造才能的人。……国家应当是我们的勤务员;而我们不应当是国家的奴隶。”(P82)爱因斯坦的这一思想不是偶发的,早在1921年,他在介绍空想社会主义者泡培尔-林卡乌斯的思想时,就涉及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社会或者国家不是他盲目崇拜的对象;他把社会要求个人作出牺牲的权力,完全建立在社会应当给个人的个性以和谐发展机会这一责任之上。”(P10)


爱因斯坦这篇文章题为《主权的限制》,其主题与70年后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可谓不谋而合。安南指出:“由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主权在其最基本意义上正在被重新加以定义。”“当我们今天读到联合国宪章时,我们就更加认识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要保护人类的个人,而不是保护虐待他们的人。”(1999年9月18日英国《经济学家》)安南针对国际社会的一些反对声音,有针对性地指出:“从今以后,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安南的这些观点在我国官方媒体上也有披露,安南在接受诺贝尔奖时向联合国成员国领导人发出挑战,“要求他们把个人权利置于陈旧的主权和国家利益观念之上。”(2001年12月16日《参考消息》)当今世界,“人权高于主权”的观念已经广为人知。这到底是爱因斯坦如同相对论一样在人类政治文明上的伟大预见,还是安南对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扬光大?


“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国家应当是我们的勤务员;而我们不应当是国家的奴隶。”爱因斯坦这些光辉思想,其所体现的不正是“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吗?主权是后天的,人权是先天的;主权是手段,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有限的,其有限性体现于人权保护的人性界限与法律界限。这也许是爱因斯坦将其文章命名为《主权的限制》的深意。


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如何,取决于两个方面,居于支配地位、发挥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国家,然而,个人也决不能听天由命,束手待毙。爱因斯坦在分析德国纳粹上台的原因时指出:“由于人们对个人尊严感和个人权利感已不再足够强烈,独裁制度已经兴起,并且被容忍了下来。”(P39)因此,“社会的健康状态取决于组成它的个人的独立性,也同样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密切的社会结合。”(同上)爱因斯坦这一思想,与《国际歌》的宗旨是吻合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还要靠我们自己”。自愿抛弃自己的尊严,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无疑于助纣为虐甚至为虎作伥。正如爱因斯坦所指出,“任何国家的象绵羊般的群众,在两个星期内就能为报纸煽动到这样一种激昂狂怒的状态:人们准备穿上军装,为着少数谋私利的党派的肮脏目的去厮杀。”(P39)这已为纳粹时的党卫军和“文革”时的红卫兵所证实。


在我国,有些人往往片面地将人权归结为生存权(即解决了温饱或吃饭问题),目的在于掩盖侵犯或剥夺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的现状进行辩护。爱因斯坦认为,“我从来不把安逸和享乐看作是生活目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P43)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即使到今天也远远没有达到爱因斯坦所说的“安逸和享乐”的水平,然而,一些人却将这种“猪栏的理想”——猪的权利,作为衡量我国人权状况、人的权利的社会标准。


政治与人格


在近代的政体理论中,有多种政体分类。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美国政治学家威廉·柏杰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直接政府与间接政府;世袭政府与选任政府;内阁制与总统制;单一制与联邦制。爱因斯坦不是政治学家,他在阐述自己的政治观点时,只涉及两类政体,即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


1930年,他在《我的世界观》一文中作了这样的表达:“我的政治理想是民主主义。让每一个人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而不让任何人成为被崇拜的偶像。”(P44)正因如此,才有人称爱因斯坦为社会民主主义者。


他在崇尚民主政体的同时,丝毫不掩饰对于专制政体的厌恶:“在我看来,强迫的专制制度很快就会腐化堕落。因为暴力所招引来的总是一些品德低劣的人,而且我相信,天才的暴君总是由无赖来继承,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规律。”(同上)


1947年12月,他在答复苏联科学家的信中说:“我们还是不应当错误地把一切现存的社会和政治的祸害都归咎于资本主义,也不应当错误地假定,只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就足以医治人类的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痼疾。这样一种信仰所必然有的危险,首先在于它鼓励‘忠实信徒’的狂热的偏狭性,从而把一种可行的社会组织形式变成了一种像教会那样的东西,把一切不归属于它的人都污蔑为叛逆或者是为非作歹的坏分子。”(P242)可见,他已经注意到自我标榜为社会主义的苏联模式的专制性质:“任何政府只要在它内部带有向暴政蜕化的倾向,它本身就成了一种祸害。……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政府不仅有权掌握武装力量,而且还掌握了教育和情报的每一条渠道和每一个公民的经济生活,那么很明显,在这个国家中,上述那种蜕化的危险就更加严重。”(P243)由此可见,政体的优劣,并不以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来划线。纵观当今世界,被我们视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当然并非全然的民主共和政体;而曾经存在和依然健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专制政体。


在他的一生中,曾亲身经历过纳粹德国的独裁体制,也曾耳闻目睹了红色苏联的专制统治。因此,他清醒地认识到人性在专制政体之下所受到的压抑。他将此大致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其一,“一个人能够洋洋得意地随着军乐队在四列纵队里行进,单凭这一点就足以使我对他轻视。他所以长了一个大脑,只是出于误会;单单一根骨髓就可满足他的全部需要了。……由命令而产生的勇敢行为,毫无意义的暴行,以及在爱国主义名义下一切可恶的胡闹,所有这些都使我深恶痛绝。”(P45)爱因斯坦的分析,我们是否似曾相识,是否可以想到了天安门广场百万红卫兵大军接受检阅的影子?是否想到了那些为抗议日本侵占钓鱼岛而暴力游行的某些国民?


其二,“一个人,如果政府指示他去做的事,或者社会期望他采取的态度,他自己的良心认为是错误的,那么他该怎么办。……很容易这样说:对于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的事,个人是不能负责的,因为他完全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所以必须受它支配。”(P286)打砸抢、烧文物、杀老师的红卫兵,也是这样的思维方式,“毛主席挥手我前进”,那是时代的悲剧、国家的悲剧,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三,“在人生的丰富多彩的表演中,我觉得真正可贵的,不是政治上的国家,而是有创造性的、有感情的个人,是人格;只有个人才能创造出高尚的和卓越的东西,……”(P44)


爱因斯坦的三个分类,让我不由自主地想到鲁迅关于奴隶的两个层次,其一,“自己明知道是奴隶,打熬着,并且不平着,挣扎着,一面‘意图’挣脱以至实行挣脱的,即使暂时失败,还是套上了镣铐罢,他却不过是单单的奴隶。”(《鲁迅全集》第四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P604)其二,“如果从奴隶生活中寻出‘美’来,赞叹,抚摩,陶醉,那可简直是万劫不复的奴才了!”(同上)


鲁迅所说的第二种奴隶,在与爱因斯坦列举的第一种类型,相似而又不同。爱因斯坦笔下那些人仅仅满足而享受专制统治,而鲁迅笔下的奴隶更进一步,丧尽天良地讴歌奴隶生活。比如,赞颂“十年浩劫”“就是好,就是好!”把一个贪污横行、道德堕落、两极分化、环境污染的时代,歌颂为“盛世”。而那些否定公民社会臆造“人民社会”以及“集体总统制”的所谓学者,也属这一类型。这大体属于一个不可救药的种群。鲁迅所说的第一种奴隶,与爱因斯坦列举的第二种类型也是同中有异。他们有不平,有挣扎,试图摆脱奴隶的境遇。鲁迅并未提到他们如何以恐惧和无奈为自己开脱。


在《爱因斯坦文集》中,曾几次提到同盟国对德国战犯的纽伦堡审判。他认为,这次审判,实际上承认了一项重要原则,即“犯罪行为不能以执行政府的命令为借口而获得赦免;认为应以良心来代替法律的权威。”(P322)1950年7月19日,他对此作了系统阐述,“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决不可能完全摧毁它。……制度要是得不到个人责任感的支持,从道义上来说,它是无能为力的。”(P286)1955年2月21日,他再次指出,“我相信个人应当根据他的良心行事,即使这种行为势必要触犯国家的法律。”(P329)发生在德国的还有一个类似的故事。两德统一后,那个守卫柏林墙、向翻墙民众开枪的士兵,并未因“被迫执行上级命令”的理由得到法律的赦免。德国法律并不认可“枪口抬高一寸”的中国式的智慧,法律正义与人权原则才是最重要的。


今年是“文革”发动50周年,也是“文革”结束40周年。对于这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史无前例的灾难的“十年浩劫”,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未真正体现法律、人权、公正原则。法律只追究了林彪、四人帮等少数“替罪羊”的责任。发动这场运动的罪魁祸首以及犯下打砸抢抄抓、诬陷、告密、批斗、惨杀等等令人发指的各种罪行的多数人,都以“紧跟领袖”、“不得不尔”堂皇理由,逃脱了法律的审判。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在法律和人权问题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同时也是我国社会至今未能真正吸取“文革”教训的原因之一。


爱因斯坦列举的第三种类型,不在鲁迅的分析范畴之内,这些人原本也不是奴隶。无论政治多么黑暗,权力多么专制,他们保持了人性的光辉,维护了人格的尊严,坚守了个体的权利,他们坚定地以社会的主人自居,直至改变与推翻专制统治。比如美国的华盛顿、杰斐逊,中国的孙中山、李大钊等人。胡适对此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欧洲有了十八九世纪的个人主义,造出了无数爱自由过于面包,爱真理过于生命的特立独行之士,方才有今日的文明世界。”“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胡适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P511-512)这一思想,体现的也正是这样一种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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