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区分三种不同的受教育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4 次 更新时间:2017-08-0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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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记得在去年的某个时间看过一则电视新闻:某地小学生中途辍学严重,学校请求县法院强制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经过县法院上门定传义务教育法并晓以利害,许多家长已再度送子女上学。 

这由报道唯一正确的地方是它讲到了每一个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而凸现了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青少年或成人上大学、读研究生的受教育权的区别。但是整个报道给人的感觉,却是学校或法院所代表的国家享有教育权,儿童和他们的家长负有上学和送子女上学的义务。虽然电视所报道的情况比较顺利,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实际生活中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个儿童死活不肯上学或根本不适合上学怎么办?强行把他们扭送到学校吗?这跟监禁有什么区别?还有象大发明家爱迪生那样的天才人物,在这种搞法下定不要被彻底葬送?  如果家长没有钱送子女上学怎么办?让他们忍饥挨饿或露天席地送子女上学吗?受教育比活命更重要吗?即使政府认为应该这样,这能够强制执行吗?无论是对这种亦贫家庭的父母罚款或者监禁,都只能使这样的家庭更加贫穷,更加无送子女上学!?

从法理上讲,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儿童,而儿童的受教育权又是由两种权利构成的:  一种是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其义务主体是父母或监护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行为能力时);  一种是义务教育法上的受教育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

儿童享有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父母必须送子女上学,而仅仅意味着父母有给子女以适当的教育的义务。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何者为适当的教育,父母完全可以决定送子女进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也可以决定不送子女上学而替他们聘请家庭教师(这特别适合于天才儿童和残疾儿童),还可以自己担任子女的“教师”(这并不要求父母有任何学历,因为教育的内容并不限于书本知识,例如一个不识字的父母完全有可能教给子女以适当的生活常识和劳动技能)。他人可以依据其言论自由权而评论做父母的是否给了子女以适当的教育,但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这些被非议的父母。从法律上讲,父母是子女主张权利的法定代理人;从情况上讲,也没有任何事实或理由能表明他人对儿童的关爱会超过儿童的父母。所以他人只能对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的做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不能代替或强迫父母做决定。学校尤其没有资格代理儿童主张受教育权,因为在收费教育的情形下,学校在这一问题上与家长有利益冲突。学校代理儿童向家长主张受教育权,就象商店代理儿童向家长主张吃零食权(儿童的受抚养权中确实包含这种权利,因为多餐少食是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而“多餐”事实上只能由三餐加零食构成)一样荒唐可笑。?

正是由于社会上有众多的贫穷家长对儿童教育心有余而力不足,才产生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儿童而代理儿童主张权利的人是家长。根据义务教育法理,国家或者应当为所有的儿童提供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或者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对贫困人家的儿童给予救济,从而使所有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物质条件。如果国家没有在一定地域内为儿童提供足够的学校座位,如果国家没有给无钱上学的儿童减、免学费,  那么家长就可以代理儿童向国家主张受教育权。但权利之不同于义务,恰恰是因为权利可以放弃。家长完全可以代理儿童放弃对国家的受教育权,让自己的孩子不去免费或者补贴的公立学校读书而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

学校作为义务人的代表者居然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权利人和他(她)的法定代理人破财上学;这种事情的发生,而且被传媒大事宣传,充分说明了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和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也充分暴露了传统文化在我国的衰落:倍受称誉的密切的亲子关系在当今中国已不被信任,只有用国家这只箩筐才能把一盘散沙的国民网罗在一起!真是“爹亲娘亲不如学校亲,  天大地大不如法院的恩情大”。国家主义的猖狂和传统文化的危机,莫此为甚!我不知道即些以复杂传统文化为已任的人为什么对这样的电视新闻不置一言,却劳我这样一个全面开放论者在这里饶舌。?

另一个提到受教育权的热门话题是高考扩招和研究生扩张。反对在目前情况下大规模扩招的理由我在《高校扩招需慎行》(1999年10月28日《科学时报》第5版)一文中已谈过了,在此我只想谈谈以受教育权论证扩招正确性的错误。如果受教育权能够证明扩招正确,那么为什么只扩招几十万而不是几百万、几千万?不是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权吗?如果受教育权能够证明扩招的正确,为什么初中、高中不大规模扩招?难道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不比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更神圣吗?一个人没有受到高等教育虽然会妨碍他(她)的发展,但至少不会影响到他(她)过一种普通人的生活。但一人没有机会上初中的人极可能注定了一生只能处于社会的  底层(天才除外)而连正常人的生活都难以维持;而原因仅仅是由于他(她)的爹妈把他(她)生  在偏远的农村,那里的学校没有足够的座位!那些以受教育权来论证扩招正确的人,为什么对这样的现象视而不见呢?我认为,以受教育权来论证扩招,如果不是糊涂到了家,那就只是一种煽动有发言权的少数人剥夺无发言权的多数人从而为某一阶层的特权辩护的无耻会俩。?

从法理上讲,上大学、读研究生的受教育权与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性质完全不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上大学,多少人上大学完全只能依国家的财力和社会需要而定,个人没有权利要求国家多提供几个座位以增加自己的机会。上大学、读研究生的受教育权与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属同一性质,是平等权的一部分内容。扩大公立大学招生规模就象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一样,虽然能够给青年人以更多的机会,但必定伴有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及其它副作用。我们既然不能以公民享有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为由主张政府官员越多越好,我们也就不能以受教育权为由主张大学生、研究生越多越好。  对于作为平等权部分内容的受教育权,以个人权利的角度应该强调的是平等而非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可是几十年来的高考分区录取制度剥夺了我们的平等受教育权:两个分数一样的孩子,户口在北京的上了本科,户口在湖南的却连中专也上不了。这种做法对于由地方财政支撑的高等院校来说尚可辩解;但对于由中央财政支撑的高等院校来说,无论怎样的辩解都是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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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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