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治:试论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的安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1 次 更新时间:2015-08-09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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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治  

【作者简介】刘大治(1978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北华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


蒙古降人指战败被俘、投降或主动归附的蒙古人,明称“蒙古降夷”,后金称“蒙古逃人”。①已有研究多集中于明中前期,关于明清交替之际的蒙古降人则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特别是后金如何招抚与安置蒙古降人的问题更是鲜有论述。本文在分别详细考察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安置政策的基础上,从双方对蒙古降人认识的差异入手,探讨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安置的差异。


一、明朝中前期对蒙古降人的政策


明朝初期,盘踞在漠北草原的元朝残余势力是明朝最大的威胁。于是,明廷除了对其进行军事打击之外,又对其实行积极的招抚政策,诱使蒙古人投奔明廷,达到增强自己,削弱北元的目的。洪武四年(1372年)十二月,明廷除对来归的蒙古官吏赐以衣服、粮米、钱钞、宅第等物外,“仍给月钱米有差”,②以保证蒙古降人的生活来源。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赐东昌府新附鞑靼官军钞,指挥十锭,千户八锭,军士五锭。其永平、德、蓟等卫将士如之。”③根据蒙古降人官职大小分别赐予衣被钱粮等物。朱棣即位后,将此政策推广到明朝西北沿边和南方等地。永乐三年(1405年)七月,明朝规定对居住在甘肃、宁夏等处沿边的蒙古人赏赐的标准:“都督,牛二十,羊一百五十;都指挥使,牛十四,羊七十;指挥,牛十,羊六十;千百户、卫所镇抚,牛十,羊五十。其随来军民,每户牛六、羊二十;家属给衣鞋布有差。”④永乐七年(1409年)九月,规定对移居南京等地的蒙古降人的赏赐标准为:“钞币、衣服、布、绢、鞍马、牛、羊、米、薪等日用器,皆给之。”⑤明廷于宣德年间,打破了前代对蒙古人“勿给土地”的惯例,规定:“侯,四百亩;伯,三百亩;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⑥自侯到百户的蒙古达官赏赐草场面积从300亩至120亩不等。这种积极的招抚政策使蒙古人不断地南下移居到明朝境内,繁衍生息,日渐强盛,削弱了北元的势力。

但是,从元朝夺得天下的明朝群臣对蒙古有着天然的防范意识,认为蒙古降人“方其势穷力屈,不得已而来归,及其安养闲暇,不无观望于其间,恐一旦反侧,边镇不能制也,宜迁之内地,庶无后患”。⑦明太祖朱元璋则提出了“用夏变夷”的安置思想,认为:“人性皆可为善。用夏变夷,古之道也。令所获故元官并降人宜内徙,使之服我中国圣人之教,渐摩礼仪,以革其俗。”⑧正统十四年(1448年)土木之变,明英宗被俘;十月,也先率部打到北京城下,“时(蒙古)降人安置京畿内者,乘机并起为盗。”⑨为此,翰林院侍讲刘定之奏请:“宜乘大兵聚集之际,迁徙其众远居南土,禁其种落,不许自相婚姻;变其衣服,不许仍遵旧俗。或以为兵,使与中国之兵伍相错,以牵制之;或以为民,使与中国之民里甲相离,以染化之。”⑩要求朝廷加强对蒙古降人的管控。于是,景泰五年(1454年)正月,明廷借出征两广、湖、贵等南方苗民之际,调发河间、东昌等处蒙古降人从征,随后又遣其妻子前往定居,“自是肘腋无他患”,解除了蒙古降人对京畿地区的威胁。(11)可见,明廷鉴于“土木之变”中蒙古降人时有叛乱的现象,及时调整了对蒙古降人的政策,由前期的以招抚为主转变为以限制为主的政策,将大量蒙古降人迁往内地安置,借以实现“用夏变夷”的目的。

隆庆议和后,明廷准许右翼蒙古的俺达汗朝贡、互市,并给其封号和抚赏,保证了西部边疆的稳定。然而,明廷与土蛮汗为首的左翼蒙古却没有签订和约,于是土蛮汗为实现与明朝通贡互市的目的,继续率领察哈尔、喀尔喀、哈喇慎之兵并联合女真诸部一同侵扰明朝边境,致使双方在辽东地区爆发了长期冲突。由于蒙古降人熟悉“虏中情形”和地理的缘故,在作战中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渐受到明廷重视。万历八年(1580年)三月,辽东巡按安九域本着夷夏之防的固有认识,以“广宁降夷虏性难驯,虑收养贻患”为由,请奏朝廷,“欲将其转发解散”。明廷对此表示疑义,认为蒙古降人“收抚既久,一旦轻为迁徙,恐滋畏疑,且该镇屡捷,颇得其力”,令其“尚须勘处,以为万全”。(12)辽东抚臣周咏也反对安九域的安置方式,认为“新降即行解遣,恐疑夷人心,且绝其归附之路,甚为不便。”(13)明廷对广宁蒙古降人的妥善安置,最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万历十三年(1584年)三月,“降夷来言,把儿花、大抄花等同西虏以儿邓将以五月犯广宁及关门东西”,抚镇李成梁据此认为“贼有谋矣,不如乘此兵力出剿之”,于是明军“大破虏于边外,斩首八百余级,获其马五百余匹,甲仗称是。”(14)正是由于蒙古降人提供准确的情报,才使明军在广宁地区取得对东部蒙古作战的胜利。可见,在明与东部蒙古对抗的背景下,明廷为稳定蒙古降人人心,以便充分发挥其在对蒙作战中的作用,不得不放宽了对他们安置的限制。


二、努尔哈赤兴起后明朝与后金对蒙古降人的安置


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四月,后金袭击抚顺,揭开了后金与明长期激烈战争的序幕。当时,辽东地区灾害严重。同年夏大旱,“赤地千里,米一石银四两,粟二两,刍粟空竭,人马倒死枕藉。”(15)翌年十月,“辽地大雪,多冻饥”;(16)泰昌元年(1620年),“辽东旱,木株尽萎。”(17)持续的干旱与严寒造成蒙古牲畜大量死亡,引发蒙古诸部饥荒,蒙古降人纷纷涌入明朝边境。明辽东经略袁应泰主张积极招抚,认为“我不急救,则彼必归敌,是益之兵也,乃下令招降。”(18)与此同时,后金也积极招抚蒙古降人,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六月,后金攻陷开原,打通了后金与东部蒙古诸部通道后,蒙古降人也陆续逃往后金。史载:“辽自开、铁沦没之后,虏(指蒙古逃人)自十方寺(明开原城西边一堡)等处投入奴寨(指后金),至则纳之。今虏过辽、沈者则投辽、沈,而近开、铁者犹投奴寨。”(19)可见,在明与后金两大势力对峙的形势下,为增强己方的实力,避免蒙古降人流入敌手,明廷与后金展开了对蒙古降人的争夺。但是,在如何安置蒙古降人的问题上,明与后金的态度明显不同。

1、明朝对蒙古降人的安置

明廷在招抚蒙古降人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辽东经略袁应泰主张招抚蒙古降人,认为蒙古人善于骑射,可收用为骑兵,增加明军的战斗力,所以命令贺世贤、尤世功、李秉诚、侯世禄、朱万良、姜弼等辽东将领“各收壮夷丁一千名分配各队,是每汉丁五十人,夷丁五六人也”,即将蒙古降人中强壮者分散安置于明军中。并对其中形迹可疑者,委任总兵麻承恩、游击王世忠、备御朱梅等加以审核,“查其无它,可用以战,方始发各营。”(20)但随着招抚蒙古降人日益增多,发生了蒙古降人强入民居,抢夺粮食的行为。为此,袁应泰下令辽东各地给蒙古降人发放月饷,规定“壮者人二两,老弱妻子人五钱”。(21)然而以督饷辽东的户部郎中傅国为代表,反对对蒙古降人安置,拒不给饷,其理由是:

今之投降西夷也,即非东夷与我敌者,西夷又以逃荒故,皆奄奄欲死之众,非实控弦能作难者,即收之,不过如秦救晋饥耳。彼非投降,我非收降,本与东局风马牛不相及也。即来者果是东夷,心亦不可知己,不可概不察所来,漫漫收之,开门揖盗,况为西夷之逃荒明明者?我自奉命剿东夷,而何以收西夷之逃者为收降也……今民力已竭于加派,内币亦匮于频发,天下方瓶罍交罄,肌骨层剥,是何等时,而以养兵不足养夷,是割我民之臂以喂鹰也。(22)

归纳起来,傅国反对的理由有三:一是明廷颁布的招降之檄是指后金非指蒙古,且来降蒙古人皆“奄奄欲死之众”,招抚他们非但不能增加明军战力,反而徒费朝廷大量粮草。二是蒙古降人不可信任,大规模招抚,无异于开门揖盗。三是如今“民力已竭于加派”,明廷已无财力安置众多的蒙古降人。为了达到给蒙古降人发饷的目的,袁应泰进一步向傅国解释道:

知否西夷之逃荒者乌虑千百万,如流之东不可御,走我,我不收,即走奴矣。是一旦而益千百万精兵也,势益强矣。只今奴众未满万人也,我已弗能当若此,若更益千百万精兵,其为我难可言哉!向所以亟竭力收之,一段苦心,不欲更借寇兵益强彼而弱我也。(23)

可见,袁应泰鉴于明军在辽东战场节节败退的窘境,为了扩大兵源,并防止蒙古降人流入后金,才主张收纳蒙古降人。二人分歧导致了明廷官员、将领在处置降人的态度迥异,明总兵贺世贤积极招抚蒙古降人多达上千人,而总兵李光荣则明确拒绝收纳。兵科给事中萧基上疏言:“降夷有可疑者三,有可虑者四”。兵部尚书崔景荣也认为,“为今之计,惟将已收者分散安插,将来者拒绝勿收耳!”由此可见,廷臣中认为蒙古降人不可信的人很多。为此,明熹宗下令各部廷议时要倍加慎重,勿“竟以轻信取败云”。(24)天启元年(1621年)三月,“奴酋谋犯沈阳,按臣张铣先下令迁降夷于城外,贺世贤不从。将士凭壕而守,降夷内应,开门入城,尤世功没于乱军,贺世贤率其属西奔”,沈阳失陷。(25)明廷上下受到巨大震撼,正如明兵科都给事中蔡思充言:“辽东受降之祸,目击心伤,岂容再误。”(26)从此,明廷对蒙古降人的安置更是慎之又慎。

天启六年(1626年)五月,后金征喀尔喀蒙古粆花部,致使蒙古人来到明边寻求庇护,辽东督师王之臣唯恐其中混有奸细,于是令负责粆花部领赏的白喇嘛对蒙古降人头目逐一审核,准确无误后,方将他们进行安置。尽管如此,兵部尚书王永光对安置蒙古降人仍顾虑重重:

南来者未必皆真夷,况虏情叵测,此二千人者倘安插未遂,所欲日夕窥我虚实以输之,忧在西虏者正恐不后于东虏也,且安插之费目前仅支,后必不继,合无将数内汉人设法安置,其夷类厚给犒赏,即著领赏夷目尽数押领而还,听彼酋首自行分派部落。(27)

然而,首领粆花被察哈尔林丹汗杀害,部众也被察哈尔与后金瓜分,投奔明廷的蒙古降人已无家可归。这样,天启七年(1627年)十月,王之臣将蒙古降人安插在宁远附近,“分拨各将领统之”。(28)蓟辽总督张凤翼认为蒙古降人在宁远安置不妥,建议将其移至宣大地区。但兵部认为,“宣大遍近陵京,关系甚重,以关蓟不欲者,而强付之宣大,其谁便之。惟延宁甘固沿边数千里发放,零星安插,即有他虞,不难议处,若关蓟宣大则断乎必不可留也。”(29)建议将蒙古降人迁至西北沿边。然而陕西方面也不肯接收,又将此事推回了王之臣。(30)兵部不得不题覆道:“督师王之臣东方之事倚藉方隆,即有收降一节,业安插得所,似无足虑。”(31)以此来重申自己的决议。

综上,由于明廷在蒙古降人安置上存在严重分歧,对蒙古降人的安置可谓费尽周折。这不利于明廷利用蒙古降人抗击后金,客观上也给后金招抚蒙古降人提供了便利条件。

2、后金对蒙古降人的安置

为增强实力,抗衡强大的明朝,努尔哈赤也积极收纳蒙古降人,实行“善待来者”的招抚政策。天命六年(1621年)三月,后金相继攻陷沈阳、辽阳及辽河以东70余堡后,后金与喀尔喀五部全部接界,这样一来,投奔后金蒙古降人日益增多。《满文老档》记载,天命六年四月,“巴林部贝勒杜楞属下十八户,一百二十男丁,携马五十匹,牛四百一十头,羊千只逃来。”(32)五月,“巴约特部恩格德尔额驸之弟蒙果尔台吉率子女、畜群及属下三十户人来归。”(33)六月,“巴林部贝勒杜楞之子阿玉希及古尔布什、萨特塔尔三台吉所属蒙古一百六十户来归。”(34)七月,“有喀尔喀贝勒卓里克图(明称粆花)属下六十户来归。”(35)此时的蒙古降人多来自与后金比邻的喀尔喀蒙古,且以散户为主。每逢归附的蒙古人数量多时,努尔哈赤都会“亲御衙门,宴所来之逃人”,(36)以示对他们到来的重视。特别是天命六年十一月,喀尔喀蒙古莽果尔台吉、古尔布什台吉等率其子女、畜群及属下来归,努尔哈赤更是给予极高的礼遇:派大贝勒代善“出汗城,迎于五里外,宰四牛四羊宴之。入城后,下榻于汗衙门,并设大筵宴”。(37)并赐厚赏。据载:

各赐貂裘三、猞猁狲裘二、虎裘二、貂裘二、狐裘一、貂镶朝衣五、镶獭裘二、镶青鼠裘三、蟒衣九、蟒缎六、缎三十五、布五百、金以两计者十、银以两计者五百、雕鞍一、沙鱼皮鞍七、玲珑撒袋一、撒袋兼弓矢者八、甲胄十、童仆、牛马、房舍、田亩及一切器具等物皆备。上以女妻台吉古尔布什,赐名青卓礼克图,给以满洲牛录一,凡三百人,并蒙古牛录一,授为总兵。又以族弟济白里杜济获女,妻台吉莽果尔,亦授为总兵。(38)

可见,赏给东西不仅种类齐全,且数额相当可观。除此之外,后金还按月发放粮米钱物,规定:“每一蒙古男丁,月给米一斗及银二钱。”(39)以保证蒙古降人的日常生活。天命七年(1622年)正月,努尔哈赤传谕沿边各堡台人“凡(蒙古)逃人及携带妻孥、牛羊来归之人及汛地之人,即令入境,恐其为敌兵追获”。(40)这为蒙古降人迅速进入后金敞开了便捷之门。

天命七年,努尔哈赤率兵破西平堡,占领广宁,继喀尔喀蒙古之后,游牧于广宁边外察哈尔的兀鲁特部因不满其主林丹汗的压迫,开始归附后金。正月初四,“兀鲁特部一丧夫之福晋,率其幼子及四百六十人,携牛五十八头,马四匹来归顺”,努尔哈赤对兀鲁特来投福晋等极为重视,给予精心安置,下令将兀鲁特部福晋“妻于汗子汤古岱阿哥”,又给福晋及其随从大量的赏赐。(41)努尔哈赤此举起到很好的效果:二月十六日,“兀鲁特部明安、索诺木、揣尔扎勒、噶尔玛、昂昆、多尔济、顾鲁、绰尔吉、奇布塔尔、青巴图鲁等十贝勒率妇孺及一千男丁”,举部“逃来广宁城”,努尔哈赤亲自“御衙门,以迎来之礼宴之”,(42)并告诫来投察哈尔蒙古兀鲁特部诸贝勒云:“今尔等远来归我,贤良之人者,嘉其贤而优待之;即是无才之人,亦因其归顺而思养之。勿萌邪恶盗伪之心,若存邪恶盗伪之念,即以我法度处治也。”(43)二月二十五日,努尔哈赤传谕满洲八旗诸贝勒:“由兀鲁特来归之蒙古贝勒、大臣等,著选不愿游牧,欲随诸贝勒来村居住的朋友,与我贝勒等同来。”同时与诸贝勒一同前来之人,“若有妻孥,可令前来。凡携妻孥前来者,皆可信之人,加以豢养。”(44)三月二十六日,自察哈尔来归之兀鲁特诸贝勒经由广宁至辽阳,努尔哈赤“遂以来归之礼,由八旗宰十牛,设筵百席,带至筑新城之地,大宴之。”(45)这充分体现了后金对蒙古降人积极的安置政策。

后金不仅对归顺的蒙古降人进行妥善的安置,还采取了设旗、联姻和盟誓等政策。天命七年三月,喀尔喀与兀鲁特诸贝勒率部主动归降,努尔哈赤对其优待,没有将他们同先前来归的蒙古降人一样,以蒙古牛录的形式编入满洲八旗下,而是仍令他们统领部众,建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蒙古二旗,即喀尔喀旗和兀鲁特旗,以便使满蒙双方贝勒“和睦相处,友好度日”。(46)在此基础上,努尔哈赤传谕满洲八旗与蒙古二旗的诸贝勒间互相联姻,各自成为姻亲,使努尔哈赤子侄与蒙古诸贝勒结成姻亲。《满文老档》记载:

汗之亲家为卓里克图之子鄂勒哲依图、揣尔扎勒、噶尔玛,索诺木、博奉;大贝勒之亲家为莽古勒额驸之父子,岱青之子巴音岱、绰尔吉、米赛、伊林沁、额布根、伊斯哈布;阿敏贝勒之亲家为拜兴之子青吉勒、青吉勒之子达赖;莽古尔泰贝勒之亲家为额尔德尼达赖之子多尔济及特陵;四贝勒(皇太极)之亲家为兀鲁特七贝勒中已故龙贝勒正室之子明安之三子昂昆、班第及多尔济;德格类阿哥为奇布塔尔;阿巴泰贝勒之亲家为莽噶泰之子布当、衮济、希尔胡纳克、阿金;岳托阿哥之亲家为威征之子布彦岱。济尔哈朗阿哥之亲家为台吉巴拜;齐桑古阿哥之亲家为古尔布什台吉;多铎阿哥之亲家为布达之子恩额类。(47)

可见,喀尔喀蒙古来投的莽古勒额驸、巴拜台吉、古尔布什台吉分别与大贝勒代善、济尔哈朗阿哥、齐桑古阿哥结为亲家,其他兀鲁特部来投诸贝勒分别与努尔哈赤及其他贝勒结为亲家。与此同时,努尔哈赤与来归蒙古诸贝勒盟誓,共同攻明。天命八年(1623年)七月,以喀尔喀蒙古恩格德尔额驸举部来投后金为契机,努尔哈赤及诸子与来投喀尔喀、兀鲁特诸贝勒对天盟誓。先是以恩格德尔额驸为代表的喀尔喀蒙古诸贝勒盟誓曰:

愿仰赖英明汗为生而来,既来之,则蒙汗怜爱,视如赤子,倘有负汗父眷养之恩,则上天知之。既见恶于父母兄弟而来投,所思一切尽已得之,若不念汗之优宠,逆理而行,则祸患及身,必至灭亡。若秉持忠心,竭力图报,必享安逸之福也。(48)

翌日,蒙古兀鲁特部诸贝勒又誓曰:

闻英明汗之名,见恶于察哈尔汗,为仰赖英明汗而来,来之即蒙汗怜悯如子,倘不思汗之眷养,我等蒙古诸贝勒,怀有邪恶之心,则其怀邪恶之心之贝勒,必为上天鉴察,以致祸患及身,若思令汗之眷爱,秉以忠心,则上天眷悯,共享太平之福也。

随即努尔哈赤令诸子誓曰:

上天佑汗,使之与异国蒙古各部贝勒相会,仰体天心,则蒙古诸贝勒即获死罪亦不致身亡。不思天意,则与会之诸贝勒,凡有心怀二志,包藏祸心者,上天鉴察,必降祸患于起事之贝勒,倘能信守对天之盟,仰体上天之意,尽忠尽善,合谋相处,则蒙上天垂祐,世代得享太平之乐也。(49)

最后,努尔哈赤盟誓曰:

凡此来归之诸贝勒若有罪,则与我八贝勒同等视之。死罪则免其死,遣还故地。来归之诸贝勒,尔等于此处结姻立业,凡娶我女之人,当勿以我女为畏,实乃怜悯尔等远地来附,以女妻于尔等而已。岂令尔等受制于女乎?……(50)

可见,努尔哈赤以满蒙盟誓的方式,加强对来归蒙古诸贝勒的控制。由于后金对喀尔喀蒙古五部与察哈尔兀鲁特部来归的蒙古人成功的招抚并妥善安置,使得蒙古降人接连来降。


三、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安置差异分析


如上所述,虽然明朝与后金都认识到蒙古降人在双方斗争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具体在对蒙古降人的安置态度上则有所差异。

首先,在解决蒙古降人的衣食上,明廷内部存在分歧,意见不一,态度消极。相反,后金上下一致,态度积极,妥善解决了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明朝辽东经略袁应泰虽下檄文于辽东各道,为蒙古降人发放月饷,但却遭到户部郎中傅国和辽东各院道官员的抵制。傅国说:“本奉命以度支金钱养兵,未闻养夷”,认为袁应泰檄文中提出给蒙古降人发放月饷,无疑是“辍军实而赉寇仇”的行为,万万不能答应。袁应泰又与各院道官员商议:“权以皇赏之三百万饷夷也。”各道院官员,“皆不敢应诺”,并加以反对:“皇赏有命曰‘有功者赏’。就食之西夷何功乎?各道亦何敢专予赏?”(51)可见,明朝因在解决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使辽东经略袁应泰的檄文成为一纸空文,月饷也徒成画饼,最终没能解决蒙古降人生计问题。后金则不然,对解决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态度积极,认识一致,措施得力。天命六年十二月,后金规定:凡来归的蒙古降人,“每一蒙古男丁,月给米一斗及银二钱”。(52)随着蒙古降人接连来归,后金也出现“供应粮草,无人主管”的状况。(53)为此,天命七年六月,努尔哈赤设立专门的官员负责此事,并对其职责作了明确的要求:

著尔等带所养育之蒙古人至该牛录人祭祀之处,供其食,有酒则供其饮之,至于瓜、茄、葱、菜以及菜园之食物同食,衣衫、布裤易旧新,赐给蒙古之奴仆与包衣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饭等皆令一同操作。或逃或失,由尔等偿之。既已交付尔等养育蒙古,即切勿使之过于劳苦,但亦勿因奉命养育而过于怜惜之,出力当差,善者则称其善,恶者则言其恶,告之于汗。(54)

后金对于未履行其职责而玩忽职守的官员,给予惩罚。天命八年二月,“参将噶鲁因未糊蒙古房屋之窗户,故罚银七两,以销其功。”(55)这充分反映出后金对蒙古降人的重视。三月,后金又制定了“善待来者”的法令。规定:“查点新来人口,给以田、舍、席、器、斧及锅,妻、奴、衣等诸物,使之筑房并登记征收与赈济库粮等。”(56)以法令的形式保证了蒙古逃人享有相应的待遇。一旦蒙古降人衣食出现问题,后金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天命八年五月,住牧在复州的蒙古降人出现饥荒,努尔哈赤得知后,立即作如下布置:“凡可行者,皆遣金州,迁至有粮之地。其他老弱不堪迁往者,则以盖州之二百五十石,分赡之。”(57)为保证蒙古降人的衣食问题,后金又对告发隐匿粮食者给予奖赏,如“蒙古人巴布,首告他人隐匿粮食,索银三十两。”(58)随着蒙古降人前来者日众,后金粮食供应日益紧张。为了防止出现类似上一年的饥荒,努尔哈赤特意致书游牧于复州、盖州的蒙古降人:“留藏种子,以备本年耕种,不再发给尔等新粮,无牛之人,以马、骡、驴耕之”,即发给蒙古人种子与耕牛,让蒙古人自行劳动解决衣食问题,因蒙古人不善于农业耕种,努尔哈赤又反复告诫蒙古降人“勿误农时”,不要按照“尔蒙古之耕期,当按诸申、汉人之耕期耕种”;而对不愿耕种欲逃回者,努尔哈赤劝诫道:“尔等有何差赋?当各勤于糊口之食”,并令蒙古所辖八备御“好生都催之”,(59)试图通过让蒙古人自食其力来解决生计问题。

其次,在蒙古降人的防范与控制上,明对蒙古降人疏于防范与控制,而后金则采取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如前所述,由于天灾严重,投奔明廷的蒙古人数众多,负责招抚降人的官员不能对其进行逐一审查,只能简单地把他们安置在各城堡内,与城内居民杂居,致使奸细乘机夹杂其间,蛊惑人心,进行破坏,给辽东地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60)明廷疏于对蒙古降人的防范,致使后金攻打沈阳时,蒙古降人倒戈,沈阳陷落。与明廷相反,后金对蒙古降人的防范与控制极严。后金也有蒙古降人归附后而复逃的情况发生。据《满文老档》记载:天命六年三月,“多铎阿哥属下之七名蒙古人潜逃而去。”(61)天命七年六月,“巴都里阿哥所属三蒙古人,携马五匹,牛一头逃去。”(62)天命八年正月“拉巴希席布台吉及其弟索诺木台吉率所属之诸申民众叛归。”(63)这些叛逃者不仅携众逃去,而且还掠走后金的钱财牲畜。对此,后金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在招抚时便对蒙古降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如天命七年三月,“喀尔喀贝勒卓里克图属下十一人,携马三匹来归,知其有诈,皆斩之。”(64)与此同时,努尔哈赤认为蒙古降人“凡携妻孥前来者,皆可信之人,加以豢养,未携妻孥孤身前来者,则不予置信。”(65)如天命七年三月初七日,“令蒙古兵各主将之妻及新来食官粮者之妻居广宁,妇孺至彼,即严加看守”,表面上是“以免有人与妇女私通并携之潜逃”,(66)其深层用意是以降人家属作为人质来控制蒙古降人,以防叛逃。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蒙古人逃亡,后金则给予严厉镇压,对追捕不利的官员予以严惩。天命八年二月,有两名蒙古人在乌巴海、巴雅尔图及哨探波荪辖区越境而逃,后金分别对“乌巴海、巴雅图尔各罚银十五两,哨探波荪罚银十两。”(67)而旗丁钟托依、胡希塔追捕逃人时,“因未于边界巡夜住宿,而宿于堡内,故各罚银十五两。”(68)三月,乌巴海奉命追捕蒙古逃人,也“因未宿边界寻觅踪迹,而宿于家中,故治以罪,销功银十五两矣。”(69)在边境巡防的乌巴海两次因追捕蒙古逃人不力,受到后金惩罚。由此可见,后金对追捕蒙古降人的重视以及对蒙古降人强有力的管控。

综上所述,明朝中前期,在明太祖朱元璋提出的“用夏变夷”的安置思想指导下,明廷采取了强制手段把蒙古降人迁往内地,分散安置在汉人聚居区,逐渐改变其生活习俗,最终达到与汉人同化的目的,这对于加强蒙古降人管控、促进边疆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明与后金两大集团在辽东军事对峙,双方纷纷争取蒙古降人扩充军力的背景下,这种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蒙古降人的归附之心,从而不利于联合他们对抗后金。究其根源,“用夏变夷”的安置政策主要体现了明廷对蒙古人不信任的心理,即在安置蒙古降人过程中,首要考虑的不是如何有效的安置他们,而是如何严密的防备他们,这样只会把他们不断推向后金一方。与明廷对待蒙古降人所持偏见的态度不同,清太祖努尔哈赤认为,“我蒙古、诸申二国,语言各异,而衣饰风俗同也,”将蒙古视为同类。(70)所以努尔哈赤对蒙古降人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安置政策:对于普通的蒙古降人,以蒙古牛录的形式编入满洲八旗下,对其进行直接管控;对于来归的蒙古诸贝勒,仍令他们统领部众,组建相对独立的蒙古二旗,满洲八旗与蒙古二旗的诸贝勒互相通婚,彼此盟誓,进而建立起牢固的满蒙联盟,最终使后金在与明廷争夺蒙古降人的斗争中占据了优势,并为日后皇太极组建蒙古八旗兵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蒙古降夷”体现了以汉族为正统的华夷观,“蒙古逃人”突出了自愿前来的含义。

②《明太祖实录》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③《明太祖实录》卷189,洪武二十一年三月辛丑。

④《明太宗实录》卷44,永乐三年七月己酉。

⑤《明太宗实录》卷96,永乐七年九月壬申。

⑥《明宣宗实录》卷81,宣德六年七月壬申。

⑦《明太祖实录》卷58,洪武三年十二月戊午。

⑧《明太祖实录》卷117,洪武十一年正月己未。

⑨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33,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84页。

⑩陈九德:《皇明名臣经济录》卷2,《题建言事》,《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9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32页。

(1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33,第497页。

(12)《明神宗实录》卷97,万历八年三月庚戌。

(13)《明神宗实录》卷101,万历八年六月丁巳。

(14)《明神宗实录》卷159,万历十三年三月己丑。

(15)彭孙贻:《山中闻见录》,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3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0页。

(16)彭孙贻:《山中闻见录》,《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3辑),第19页。

(17)《明光宗实录》卷6,泰昌元年七月乙酉。

(18)张廷玉:《明史》卷259,《袁应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690页。

(19)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第3卷,刁书仁整理:《先清史料》,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84页。

(20)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第3卷,《先清史料》,第84页。

(21)傅国:《辽广实录》,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53页。

(22)傅国:《辽广实录》,《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第154页。

(23)傅国:《辽广实录》,《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第156页。

(24)《明熹宗实录》卷6,天启元年二月壬戌。

(25)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第3卷,刁书仁整理:《先清史料》,第86页。

(26)《明熹宗实录》卷10,天启元年五月乙巳。

(27)《明熹宗实录》卷71,天启六年五月甲子。

(28)《崇祯长编》卷1,天启七年十月己亥。

(29)《崇祯长编》卷5,崇祯元年正月乙酉。

(30)《崇祯长编》卷6,崇祯元年二月丁巳。陕西道御史李柄上疏曰:“督师王之臣以收降数多,久被人言……盖收降原属之臣,当今之臣终之。”

(31)《崇祯长编》卷7,崇祯元年三月乙丑。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93页。

(33)《满文老档》,第201页。

(34)《满文老档》,第212页。

(35)《满文老档》,第220页。

(36)《满文老档》,第258页。

(37)《满文老档》,第200-201页。

(38)《太祖高皇帝实录》卷8,天命六年十一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4页。

(39)《满文老档》,第283页。

(40)《满文老档》,第292页。

(41)《满文老档》,第295页。

(42)《满文老档》,第331页。

(43)《满文老档》,第332页。

(44)《满文老档》,第340页。

(45)《满文老档》,第368页。

(46)《满文老档》,第369页。

(47)《满文老档》,第370页。

(48)《满文老档》,第534页。

(49)《满文老档》,第535页。

(50)《满文老档》,第536页。

(51)傅国:《辽广实录》,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第155页。

(52)《满文老档》,第283页。

(53)《满文老档》,第311页。

(54)《满文老档》,第427页。

(55)《满文老档》,第427页。

(56)《满文老档》,第436页。

(57)《满文老档》,第488页。

(58)《满文老档》,第503页。

(59)《满文老档》,第582页。

(60)傅国:《辽广实录》,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第154页。

(61)《满文老档》,第175页。

(62)《满文老档》,第387页。

(63)《满文老档》,第398页。

(64)《满文老档》,第345页。

(65)《满文老档》,第340页。

(66)《满文老档》,第351页。

(67)《满文老档》,第429页。

(68)《满文老档》,第429页。

(69)《满文老档》,第441页。

(70)《满文老档》,第99页。^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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