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唐:小议过渡期内的“法官双轨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7 次 更新时间:2015-05-2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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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唐  


目前,我国法官人数已达到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而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这样,必然就有相当原来的法官不能入额。随着法官员额制的试点推广,许多法官担心自己失去法官身份或审案资格。于是出现人心浮动,有的辞职转行当律师去,有的则情绪低落找不到北。这对于稳定法院队伍、留住优秀人才和审判工作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面对如此严酷的现实,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跳出这一窘境,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如何在坚决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未能入额的资深法官的作用?本文根据中央有关领导讲话所折射出的信息,就过渡期内“法官双轨制”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期望对法官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和消弭因法官员额制产生的疑虑有所助益。

法官员额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已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本轮司改决意推行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推动力度远远大于以往只由法院内部推行的司改动作。所以,它不论是对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公正公信,还是在提高法官职业待遇等诸方面,都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员额制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员额制关系到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要求推进。”孟书记在强调“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员额比例不动摇”的同时,还要求“制定实施员额制方案要稳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要讲清政策,对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而不能进入员额的,过渡期内身份不变、原有待遇不变。”根据这一说法,在过渡期内就可以有两类法官并存,即已入额的“额内法官”与未入额的“额外法官”,也就是本文所称的“法官双轨制”。

“法官双轨制”在过渡期内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法官员额制第一批试点法院的做法,入额法官需通过考试这一关卡。这对于年轻法官来说应该是个福音,但对于虽有丰富审判经验却又年龄较多的资深法官而言则是个不好跨越的门槛。因而自然就有相当部分的资深法官不能入额成为员额制之下的法官。那么应该如何对待此类资深法官呢?通过轮岗分流或到龄退休而实现平稳过渡当然是一种办法。然而将此类资深法官降格使用去当年轻的“额内法官”的审判辅助人员,这不仅对资深法官不公平,难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恐怕连年轻的“额内法官”也不好意思“指挥”曾经是乃至今天仍然是的“师傅”。而若安排这些资深法官去当行政管理人员,则存在人多位少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资深法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审判工作的领军人物,比如审判能手、办案标兵甚至审判专家、劳动模范,在审判工作上弃用他们损失更大的是审判事业。

所以,如何使用好未能入额的资深法官,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推行法官员额制时所必须加以重视和妥善处理的问题。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行带来流向法院的案子急剧增多,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大幅提高导致大量案件压向中基层法院,从而造成中基层法院人案失衡矛盾更加突出的严峻现实之下,以“老人老办法”的传统做法,在过渡期内实行“法官双轨制”应该是较为稳妥的方式。因为既然未能入额的资深法官“身份不变、原有待遇不变”,那么这种“额外法官”当然也就有主审案件或参与审案的身份与权力,这对于化解严酷的人案矛盾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此外,“法官双轨制”也与法院领导干部不能与一线法官争员额的要求具有本质上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否则,作为主持审委会的院长和作为审委会委员其他院庭领导不是法官,那还怎么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他们在审委会讨论中作出的案件处理结论还能要求“合议庭必须执行”吗?!

诚然,“法官双轨制”也可能给司改带来一定的冲击。比如,按照上海法院的试点做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分别为占法院人员编制总数33%、52%、15%,而实行“法官双轨制”将未入额资深法官作为“额外法官”主审案件或参与审案,那么占52%比例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当从哪里来?这是其一。其二,按照上海的试点做法,“额内法官”的工资将比一般公务员高出45%,那么承担同样职责的“额外法官”呢?对此,笔者认为还是存在解决之道的。审判辅助人员不足可以像招聘速录员那样通过招聘方式来解决,这应该也是属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之列的。而“额外法官”有许多本来工资级别就比较高,要是确实低于“额内法官”的工资,则可以通过办案补贴的方式予以平衡。何况这些只是三、五年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而已,过渡期过后自然也就不再成为问题了。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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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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