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在机动车双方闯红灯的场景下,转弯让直行规则是否具有适用性?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就有“规则失效”与“规则存续”的不同认识。其实践后果便是事故责任认定各行其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不论从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追究上看,都是亟待予以澄清和匡正的重要课题。
一、让行规则:现行规定与规范模糊
(一)现行规定
转弯让直行规则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的如下三个规定:1.第 38 条第 1 款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第 51 条第 7 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3.第 52 条第 3 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可见,转弯让直行规则的适用条件,在第一个规定中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绿灯状态,地点不限于但包含交叉路口;在第二个规定中是: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无方向指示信号灯,交叉路口;而在第三个规定中则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
(二)规范模糊
双方闯红灯涉及转弯让直行的场景特点是: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否则,就不存在闯红灯的问题。2.无方向指示信号灯。若有就须按方向指示信号灯办理,而非适用转弯让直行规则。3.在交叉路口。与上述三个规定对照可知:一方面,双方闯红灯下的转弯让直行不能适用第一、三个规定。因为不符合第一个规定的“绿灯亮时”、第三个规定的“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之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双方闯红灯下转弯让直行最有可能适用的是第三个规定。然而问题出在该规定中的“通过”应该怎么理解?若限于合法通过则难以适用该规定,除非运用目的性扩展予以漏洞填补。而若涵盖合法通过和违法通过两种情形,则可以适用该规定的转弯让直行规则。质言之,第二个规定中“通过”含义存在模糊,须通过解释明晰其真义。
二、观点分歧:规则失效与规则存续
(一)规则失效
规则失效说认为,当直行车辆和转弯车辆都闯红灯时,双方都违反了基本的交通信号规则,所以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权丧失,转弯让直行规则也就不再适用。主要理由有三:1.适用前提丧失。转弯让直行规则的适用前提,是交通参与者遵守基本的交通信号规则。当双方都闯红灯时,转弯让直行规则的适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因而也就失去了适用效力。2.路权基础改变。直行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是建立在其遵守交通信号规则基础之上的。当直行车辆闯红灯时,其优先通行权因违反交通信号规则而丧失,因而转弯车辆不再负有让行义务。3.禁止违法获利。“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而获益”,是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若允许闯红灯的直行车仍然享有优先通行权,实质上就是让直行车辆从自身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中获益,因而也就违背了不得因违法而获益的法律原则。
(二)规则存续
规则存续说则主张,即使在双方都闯红灯的场景下,转弯车辆仍然负有避让直行车辆的义务。主要理由为:1.规则适用的独立性。交通信号规则与转弯让直行规则分属不同的规范层级,前者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后者解决权利冲突时的具体义务。2.路权本质的存续性。转弯让直行规则的本质是对路权的分配和保障,其存续的首要理由在于路权本质并未因双方闯红灯而改变。3.规则目的的持续性。转弯让直行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交叉路口的交通安全,这一目的在双方闯红灯场景下并无改变。4.规则适用的国际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待和处理类似问题,同样坚持转弯让直行规则的适用。例如:(1)德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让行义务不因信号灯违法而免除;(2)日本《道路交通法》则通过“过失相抵不影响优先顺位”条款,确立了让行规则的相对独立性。
三、规则失效:理论缺陷与实践误导
(一)理论缺陷
规则失效说的理论缺陷主要有:1.错识适用前提。规则失效说以交通信号规则作为转弯让直行规则的适用前提,而《条例》第51条第7项规定的转弯让直行适用前提,未必限于遵守交通信号规则。甚至第52条第 3 项规定的转弯让直行,更是以无交通信号控制为其适用前提。2.误读路权本质。规则失效说将交通信号规则作为路权的唯一决定因素,而实际上路权产生的真正根据是其物理基础。即谁不易控制事故危险谁先行,谁容易控制事故危险谁让行。交通信号只是路权在时间上分配的技术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时间分离来减少交通冲突,并不能取代基于空间关系的路权分配原则。3.忽视注意义务。规则失效说认为,闯红灯即规则失效。其实转弯让直行是一项独立的注意义务,不受其他违法行为影响。违法行为不豁免注意义务,已是法学与司法的共识。
(二)实践误导
规则失效说的实践误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车辆行驶的误导。(1)导致驾驶人员对规则的重视程度降低,以为“双方违法即责任各半”而刻意抢行通过路口。(2)鼓励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和冒险行为,闯红灯后不遵守让行规则。(3)干扰安全驾驶习惯的养成,使驾驶人员在面对复杂交通情况时无法形成正确的反应和判断。而此等误导,势必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2.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误导。按照规则失效说,双方均闯红灯且一方转弯未让直行通常认定为同等责任。如此的责任认定,显然有悖于《条例》第91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转弯车辆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为转弯未让直行对事故发生比闯红灯更具直接的作用力,转弯车辆存在闯红灯和未让行的双重过错。而直行车辆闯红灯的单一过错,责任轻于转弯车辆。
四、规则存续:文面解释与目的契合
(一)文面解释
规则存续说能够得到法律文面解释的支持。1.文义解释。《条例》第51条第7项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而"通过"的文义是指从一端或一侧到另一端或另一侧这一事实行为的表述,合法通过和违法通过都在其文义射程之内。2.体系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释义中指出:“如果行人违章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也应当避让行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很显然,这里的“通过”包含违法通过。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57条第7项的转弯让行包含让直行和让行人。此外,《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中用的是“通行”,而“通行”与“通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行”是合法的通过,“通过”是物理上的经过。不应以“通行”的合法性前提,来限缩“通过”的文义。
(二)目的契合
法律解释应当在立法目的的指引下进行,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立法目的,有助于立法目的之实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规定,转弯让直行规则的立法目的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将《条例》第51条第7项规定中的“通过”以文义解释为包含违法通过,比将其限定在合法通过更加符合也更能实现转弯让直行规则的立法目的。因为按照这种解释,双方闯红灯下仍应遵行转弯让直行规则。如此就能够避免起码是减少转弯车辆抢行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车辆通行受阻的情形出现,尤其是避免或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做个跨域类比,假如战场上设有两道防线,在第一道防线被敌方攻破后仍应坚守第二道防线,才不至于兵败如山倒。双方闯红灯下仍应适用转弯让直行规则以避免事故发生,与战场上坚守第二道防线是同一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