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宗: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

——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3 次 更新时间:2015-04-1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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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 (进入专栏)  



摘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从学术层面对法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的推进。然而,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中国法学从何处来”以及“中国法学现在怎么样”;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关键在于“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关键词:中国法律哲学|理想图景|立场|使命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就一直在做世纪的回顾与新世纪的展望工作。这种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相关学科对自身的学术发展与理论进步的一种自我反省与意识,因而也并非没有意义。但实事求是地说,十多年过去了,这种学科意义上的反省与自我意识,并没有带来相关学科真正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进步,那么多的“回顾”与“前瞻”多年来也几乎千篇一律,学者们所说的还是那些大同小异的话、所写的还是那些大同小异的文字。这表明了我们的这种学科意义上的学术回顾与展望,在学术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大体上还是在原有的水平和层次上踯躅徘徊。正因为如此,邓正来教授先发表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至4期的长文、后于2006年在商务印书馆以同名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经问世,就引起中国法学界的极大震动,并引发了包括法学学者在内的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总体而言,学者们对正来教授的这部作品是赞弹互现、褒贬兼具。我个人认为,正来教授的这部作品在事实上的的确确把中国法学学者那种出于“世纪情节”而引发的对法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真正从“学术”层面做了极大的推进,从而也为中国法学界就“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学学术史研究”做了典型的学术示范,而这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但在我看来,正来教授通过这部作品实际上所阐释的乃是“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而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可能更为重要。

一、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

邓正来教授的论著通篇都是围绕着对他所谓的自1978年以来到2004年26年间整个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对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学中最有影响的几种理论主张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了正来教授的主要着力点和主要关注。因此,人们也就很容易把对邓著的解读放在他的这种批判本身是否准确和恰当上。我倒觉得其实不然,正来教授的论著虽然的确是以批判中国法学中的四种主要理论主张为重点而展开对中国法学的整体的批判的,但其要旨并不在于“批判”本身,而恰恰在于透过这种批判而进行的“建构”: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哲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看作为是邓正来自己对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立场和使命的一种宣言。

任何一种法律哲学都必然、也必须具有自己的思想立场或者学术立场,这也是其作为思想进行自我建构并作为思想而发生社会效用或者实践影响的前提和基础。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非常鲜明地显现和表明了其所主张的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这种立场由彼此结合或者同构着的三个方面组成:

第一,中国法律哲学的实践立场。这种实践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法律哲学必须密切关注和把握中国的社会现实实践,但这种关注和把握并不是、也不能是直接地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客观描述,也不是和不能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主观“剪裁”,而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切实把握与关注,也就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思想”性的把握和关注,对中国社会现实的“理论”(或“学术”)性的把握和关注。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26年的中国法学在整体上“不是根本不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就是对中国现实问题做任意‘切割’或‘裁减’的处理——在高喊关注中国现实的‘口号’声中继续不关注和不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1]他主张,一定要在思想和理论上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在这里,由于中国现实是‘问题化’理论处理的对象,所以中国现实从属于的当下世界结构以及中国结构便是我们思考和探究的基础性要素;与此同时,对这种中国现实所做的理论处理又是我们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根据——或者说我们定义‘中国’的根据,因为它是我们根据自己的话语去思考和想象中国及世界之未来的出发点。”[2]

第二,中国法律哲学的人的立场。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现实的人们的真实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对现实的人们的现实法律生活的哲学理解以及对现实的人们的未来的或者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哲学想象——或者说思想建构。但是,法律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进而是人的全部生活的哲学观照,不是、也不能是只对社会中的部分人的生活的观照,而是对社会的全体或者整体的人的生活的观照。邓正来教授通过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都市化”的分析与批判性反思,实际上所表明的乃是对中国法律哲学缺乏真正的人的立场的严重不满,也是对中国法律哲学的人的立场的呼唤。对此,我深以为然。在几年前的一篇谈论“法治”的文章中,我也表达了对我国法学存在的那种人为割裂整体的人而以“城市人”来取代整个中国社会的人的倾向的批评,我说:“我总觉得,现时的中国法学者和法律人思考法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比较偏心,他们是有意无意地站在城市位置,以‘城里人’的口气在讲话,法治的中心似乎天经地义地在城市;农村作为城市的边缘化地域,似乎也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是法治的边缘或边疆。这样一来,法治建设在中国农村的推行便有如城市向农村的‘拓殖’或者对农村这块‘边疆’的开发,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时间维度上的滞后。我个人认为,在法治问题上,我们既有必要承认其历史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又有必要承认其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适性与共同性的成分,因此,中国的法治实践必定是在对西方法治的借鉴与批判之中展开的;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实践也必须克服其‘城市中心主义’的态度和立场。”[3]没有这种对真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人的立场的确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中国法律哲学。

第三,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建构,而这里的人又是在确定的时空维度中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真实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是有真正的生活的人。中国法律哲学之于真实的人及其生活的意义,是必须体现在真实的时空维度中的,抽象而一般的法律哲学或者说失去了时空维度的法律哲学对于思想实践而言是没有什么真正的意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了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的意义,也可以说,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力图揭示出来的所有主题或者问题,都是从真正的“中国”立场而生发出来的主题或者问题。他说:“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除了本书所做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以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先,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而不能只由某些人——比如说中国的‘都市人’——来定义,也绝不能由西方人来定义;其次,我们需要根据中国本身——亦即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来定义‘中国’。在这里,‘中国’既是我们思想的出发点,又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换言之,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开始。”[4]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在世界结构中的通过“思想”而显现的独立性,即“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绝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亦即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象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5]这种“中国”立场同时所显示的也是,在世界结构之中,作为“主体性”的“中国”之“思想”表达的自主性。邓正来教授说:“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自与西方遭遇以降还没有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从强调‘主权的中国’到强调‘主体性的中国’的转换,根本的要旨便在于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而这在更深的层面上则意味着不再是某些主权国家决定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而是主体间性与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在交往和商谈中一起生成演化。”[6]中国法律哲学对于“中国”立场的追求和坚守,或者说中国法律哲学对于“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认同,所力图表达的乃是中国法律哲学在思想上对于世界结构以及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思想造型的自主性与参与性,是对面向实践的思想言说的平等主体资格的一种追求。

而中国法律哲学的这些基本的思想立场,实际上又始终都是与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密切而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

二、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

我始终坚持认为,在理论和思想的意义上,任何学术研究都不能不以某种理想性的使命为其价值或意义负载。在十多年前以在读硕士研究生身份所发表的一篇现在看来非常肤浅的论文中,我开篇就强调:“理论法学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实法的注释,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对现实法的评价和对理想法的建构,并以此指导法的实践活动。”[7]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哲学就是对于人们的法律生活理想或者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与观念造型,所以,为现实的人们提供符合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也就成为法律哲学的当然使命。自然,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也就是在上述思想立场上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近20万字的篇幅,形式上都是对近26年来的中国法学及其主要理论主张的深刻批判,但其思想的主线和主要的(也可以说几乎全部的)学术关注始终是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的阐明,即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在于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的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恰如邓正来教授所言:“在我看来,一方面,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法律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再者,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 [8] 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意识始终是与“法律哲学的使命紧密勾连在一起的。”[9]

那么,现在的中国法律哲学意识到了自己的这个使命并有所行动了吗?邓正来教授认为没有。他说:“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所以,邓正来教授写作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他个人的回答,也就是要“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10]

经过分析,正来教授得出结论说:“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 [11]他认为,“‘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支配,不仅致使中国法学论者为中国法律/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致使他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是一幅未经审查或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将整个当下中国‘都市化’的普遍主义谋划。”[12]据此,邓正来教授指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13]换一句话说,中国法律哲学必须自觉意识并真正开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论的使命,必须自觉担当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与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

三、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

邓正来教授已经阐明了为中国人民的生活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那么,中国法律哲学又是或者又应该是如何来担当或者践履这一使命的呢?邓正来教授又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读完邓正来教授的近20万言的文字,可能许多读者在兴奋之余也都不同程度地有一些失落或者不满足: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满以为邓正来教授肯定会为大家提供的那不管完美不完美的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此,当读到邓正来教授这样的文字的时候,可能很多读者颇为失望:“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14]同时,邓正来教授早就指出过:“‘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由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15] 所以,很可能相当一部分读者还会坚持认为,尽管邓正来教授做出了反本质主义的明确表态但他实际上一刻也离不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本体论的问题,因此很可能一部分读者还会认为邓正来教授非常狡猾地以其高超的学术论证技巧掩盖了这个问题。

其实不然。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我绝对认可邓正来教授的意见和问题处理方式:提供一个确定的或者说在“是什么”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并不重要,甚至根本就没有必要。这里的真正理论问题或者真正的哲学问题,不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而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该如何建构”。从哲学上看,“理想图景”的“有与无”和“是什么”只是一个事实层面的或者现实层面的问题,只有“理想图景”本身“如何建构”才是一个思想与理论层面或者学术层面的问题。而这后一个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有关思想或者观念的操作问题,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造型的问题,当然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思想实践的问题。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著作中,邓正来教授从来就没有否认过中国法学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恰恰相反,他正是在认可中国法学的确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前提下展开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的。只不过他所认为的是,中国法学所提供的“法律理想图景”不是(它本来应该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恰恰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里就出现了不匹配或者错位的问题。而究其原因,邓正来教授认为是因为中国法学在整体上受到了他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深刻影响,从而使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论者由于深处其中而基本上对这一深刻的重要问题不意识。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思想上和观念上制造或者建构或者处置真正的理论问题。具体说来,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不在于构划或者得到一个成型的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在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各种可能性的思想与理论筹划的思想方法。于是,邓正来教授从思想操作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也即“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做了理论化的问题处理: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的生活“现实”或者“实践”来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承担这样的思想建构任务的中国法律哲学,也就必然地在其具体而实际的思想与理论工作呈显其思想个性。恰如邓正来教授本人所宣称的:“首先,我所讲的法律哲学或中国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发现或解读那些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了或起着作用的有序的‘语法规则’,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对那些‘语法规则’之于当下中国的可欲性或正当性进行追究。第二,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现、感受和理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治的复杂性、艰巨性、特殊性以及与此相伴的长期性,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寻一条从当下的中国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道路或者一种更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第三,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视作一种中立的技术或实践,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努力把法律从中立技术的观念之中解放出来,并且努力阐明法律是一种政治工具,进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这种政治工具的问题进行选择、做出决断,使法律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为中国法制发展服务。第四,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所承诺的价值目标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实施的具体的社会效果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终极性图景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重要的,毋宁是根据我们对法律制度/法律的实施与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间关系的认知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第五,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16]

从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来如此理解《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许更符合邓正来教授的本意。但也许更是对邓正来教授的重大误解。因为,这种理解也内在地显现出了邓正来教授论著的名称本该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而不是、也不应该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就是说,邓正来教授的论著的副标题更适合做论著的标题,而其论著的标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严格说来本就不构成为一个真正的理论问题,或者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理论上实际是个“假问题”或者“伪问题”。

四、中国法律哲学的“问题”制造

我是从法律哲学的“问题”制造的角度判断邓正来教授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个“假问题”或者“伪问题”的。我可以大胆地说,邓正来教授绝对是一个“思想解构”的大师,但他确实不是一个“思想建构”的大师,或者说,他根本上就无意成为一个“思想建构”大师。上文已经谈到过,邓正来教授做过明确声明:他是特别反对诸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样的本质主义的提问的,因此他绝不会在自己的论著中给出一个本质主义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来。因为他清楚,他的这个提问本身就存在着一个理论陷阱:按照邓正来教授的思路,若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必然的答案就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只要他开始着手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想建构”,就必然会有一个“法律理想图景”(可能是“中国的”,也可能是“西方的”,还可能是“别的什么地方的”)的本质主义的结局在前面逻辑地等待着他,这样,他就不能不自我否定了。所以,严格说来,邓正来教授所设定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本身就是无解的,其所谓要“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的宣言实际上也就不具有“思想建构”或者“思想创造”意义上的“思想操作”可能性——只是看起来很美。如此,我便不能不认为邓正来教授提出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乃是在思想或者理论意义上的“假问题”或者“伪问题”。

在一个由张曙光主持,郑永流、舒国滢、朱景文、莫纪宏做评论人的对其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研讨的小型会议上,邓正来教授说:“我在我文章的最后写了这样一句话:‘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的时候,请别逼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中去’。这是因为我知道,肯定会有很多人会让我去提供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我认为,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至于最后形成什么样的理想图景,则是反复博弈达成的重叠共识;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这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则是我们必须现在开始思考这个问题。”[17]这里却又非常明确地显现出邓正来教授并不是真正反对给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一个“本质主义”的结论,只是他本人不愿意这样做而已,而且,他也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必然会在最后形成一个具体的“理想图景”的,只是这个时候的“理想图景”不是任何个人单独的“思想建构”而是众多的人在单独的“思想建构”过程中“反复博弈达成的重叠共识”,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众人共建的“理想图景”。但从结局的意义上来说,难道这个“理想图景”就不是“本质主义”的吗?我认为,在这里,邓正来教授在事实上还是认为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在长时段中依然有一个或者说依然无法避免“本质主义”的结局。

也许是自觉到了这个问题存在着的逻辑上的这个毛病,所以,邓正来教授强调“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进一步说,提供不提供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这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则是我们必须现在开始思考这个问题。”那么,就中国法学而言,中国法学学者“思没思考”、又“提没提供”他们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呢?邓正来教授说没有,他认为中国法学学者对这个问题是没有意识的、是“不思”的。[18]但邓正来教授自己在事实上却又始终是认为中国的法学学者确实是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而不是“不思”这个问题,只不过邓正来教授指责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不是“中国”的“理想法律图景”而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也就是说,在邓正来教授看来,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这个“法律理想图景”是“不可欲”的。很明显,在这里,邓正来教授对待中国法学学者思考不思考或者如何思考类似于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的态度地地道道地是“结果主义的”!因为判定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这个“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因而他认为是“不可欲”的。

为什么说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这个“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呢?邓正来教授说,因为中国法学学者深受“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自知,在这种“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进行中国法律哲学的思想建构,无论是谁都不可避免地只能提供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张文显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也好,部门法学论者的“法条主义”也罢,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也好,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也罢,统统摆脱不了这种理论的历史命运。但问题是,假如我们换一个角度,如果中国法学学者统统放弃邓正来教授所说的“西方现代化理论”及其“西方现代化范式”,而选择“别的”、也属于“西方的”一些社会理论,又当如何?其结果是不是依然还是只能结出“西方”文化基因的、还是属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果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只能说邓正来教授主张凡信奉并运用“西方的”任何社会理论思考并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结果都只能是产生出地地道道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如此,那么,我们知道,邓正来教授本人就深受西方社会理论的影响,不论是他所倡导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还是他致力于的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甚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论著对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和由此提出的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的宣言,都不折不扣地大量运用了“西方”社会理论的各种资源。如此,邓正来教授自己还能够否认自己的学术理论成果也是典型的“西方”式理论成果吗?!

我知道,邓正来教授会说:“这绝对是无理取闹!谁说过在思想上接受了‘西方’的社会理论、在理论论证中使用了‘西方’的学术理论资源所产生的就一定是‘西方’的理论成果或者理论主张呢?!”的确如此!我同意。邓正来教授的辩解绝对有理,他也的确没有这样说过。但问题是,从邓正来教授的思维逻辑来看,这种推理是两种相对比较合理的理论推理路径之一。除此之外,唯一的另一种理论推理路径只能是:中国法学学者没有从“中国”的立场来思考“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或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所以,迄今为止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够为中国的法制与法治提供“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但是说实话,无论是你自觉地意识到了还是没有意识到,或者无论是你承认还是不承认,任何人都是绝对无法从根子上摆脱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对自己的思想与行为的深刻影响的,因为这民族的文化传统已经成为该民族的人们的血液的内在成分了,所以,无论中国(其实是任何国度)的法学学者如何去采用或者运用“西方的”或者“别的”什么国度的思想与理论资源来建构其法律哲学中的“法律理想图景”,这种“理想图景”都绝对而实实在在地是“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根本就不可能是 “别的国家”的“法律理想图景”,这正如我一直坚持批判的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界一直毫无理论逻辑地倡导所谓的“中国特色的”“什么什么”一样,这本来就是毫无意义的多此一举的“说明”。所以,邓正来教授对于中国法学学者依据“西方”的“现代化理论”及其所演化的“现代化范式”对“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所做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判断和指责,真的是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合理性可言的,当然也就是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逻辑可以支撑的独断。

综上所述,邓正来教授就中国法律哲学所提出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体上可以说确实是一个“假问题”或者“伪问题”。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邓正来教授所提出的问题呢?事实上,邓正来教授自己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也承认,中国的法学学者(可能每一位学者)在事实上都是“有”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而且,基于民族文化传统的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无论中国的法学学者所使用的学术理论资源是“西方的”还是“非”“西方的”,其所建构的“法律理想图景”都始终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中国的”,而绝对不是或者不可能是任何“西方的”或者“别的哪一方的”。同时,既然中国的法学学者无论依据何种学术理论资源,其所提供的有关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都不能不是“中国的”,而且,这种多样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状态”或者“自然状态”,这些“事实状态”或者“自然状态”在总体上“自然而然”地也就显现出了“中国法学”的逻辑走向——即“向何处去”,那么,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作为一个法律哲学的“理论”问题提出来似乎就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意义了,更何况,“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设问十分明显地彰显出了一种强烈的“理性”设计色彩或者说“本质主义”的内在预设,而这恰恰与邓正来教授所表示的强烈的“反本质主义”相抵触!

于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中国法学从何处来”以及“中国法学现在怎么样”;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关键在于“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认为,这恰恰是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真正的思想与理论问题。

注释: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9页。

[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页。

[3] 姚建宗:《法治的多重视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4]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9页。

[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2-23页。

[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22页。

[7] 姚建宗:《略论法的价值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根本价值》,载《河北法学》1991年第3期。

[8]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5页。

[9]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页。

[10]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1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页。

[1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9页。

[13]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页。

[14]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1页。

[1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页。

[1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6页。

[17] http://qawsed.fyfz.cn/blog/qawsed/index.aspx?blogid=37661. 2006年5月10日

[18]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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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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