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斌:白居易诗论的价值取向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3 次 更新时间:2015-03-3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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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斌  

早在10年之前,学术界就白居易的诗歌理论及相关问题展开了一场大讨论,争论双方都发表了许多有益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其余波一直影响到今日。笔者认为,对白居易诗论的许多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其根本原因就是未鲜明地提出并解决白居易诗论的价值取向问题,因而无法正确地评价白居易的诗论。本文力图从其诗论的价值取向入手,来评价白居易的诗歌理论。

  一

白居易的诗歌理论直接产生于他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之中。

白居易的诗论最早是在《策林》中提出的。贞元二十一年,白居易校书郎任期将满。为了政治前途,从这一年末至元和元年初,他与元稹在京城永崇里华阳观准备应制举,“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写成体现他的政治思想的《策林》四卷,75篇。在《策林》第68、69篇中,他提出了包括他的诗歌理论在内的文学理论。元和元年四月,他正式应制举,“对宪宗诏策,语切,不得为谏官,补周至尉”①,而与他一起应试的元稹却当上了谏官(左拾遗)。可见,白居易与元稹的策论都是为着当谏官、入翰林而提出的政治主张,而文学理论只是作为政治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提出的。换言之,白居易《策林》第68、69两篇只是其《策林》75篇的有机部分,《策林》的政治性策论的性质决定了他的诗论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白居易在《策林》中提出的文学理论(包含了他的诗论)也必然把政治价值放在首位。

这里有必要谈一谈白居易诗论的代表作问题。以前,白居易诗论的研究者习惯上将白居易的《与元九书》作为其诗论的代表作,认为《与元九书》“是一篇最全面、最系统、最有力的宣传现实主义、批判形式主义的宣言”②。其实《与元九书》并非白居易诗论的代表作。白居易诗论主要体现在《策林》第68、69两篇和《新乐府序》及《与元九书》中。从时间上讲,《策林》两篇最早,在元和元年(806)年;《新乐府序》次之,在元和四年(809),他作左拾遗时。这正是他提出诗歌理论并实践其诗论写作讽谕诗的时期。《与元九书》作于贬官江州司马的元和十年(815年),成文最晚。从文章内容上看,《策林》两篇提出了他诗论的核心内容,而后的《新乐府序》及《与元九书》只是补充和完善之作。从文章性质上看,前三篇是白居易正式地提出自己诗论的论说文,它们正面地表达了白居易的文学理论观点;而《与元九书》是被贬后叙事抒情的书信,有关诗论只是在回忆中追叙而已。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白居易诗论的代表作都应是《策林》两篇。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明确白居易诗论的政治性质和价值取向。因政治策论而起,为政治策论而作,才是白居易诗论的命脉所在。如果忽略这一点,就会看不清白居易诗论的本质。

作为白居易诗论的补充的《新乐府序》及体现其诗论的文学实践的讽谕诗,也是他政治行为的直接产物。

元和三年,天从人愿,白居易当上了谏官。他上任以后,立于丹墀之上,满怀激情地纵论天下大事。《初授拾遗》表露了他当时志满意得的心理状态:“何言初命卑,且脱风尘吏。杜甫陈子昂,才名括天地。当时非不遇,尚无过斯位。惊近白日光,惭非青云器。”地位升迁,特别是能在皇帝身边做官,他受宠若惊,无比激动,他决心要有所作为,做一个不负圣恩的谏官。这一时期的许多诗篇表达了他的这种心理:

“天子方从谏,朝庭无忌讳。”        ——《初授拾遗》

“君以明为圣,臣以直为忠”。        ——《贺雨》

“不惧权豪怒,亦任亲朋讥”。        ——《寄唐生》

“忆昔元和初,忝备谏官任。……贵人皆怪怒,闲人亦非訾”。——《伤唐衢》

“养勇期除恶,输忠在天私”。     ——《代书诗一百韵寄微之》

从元和三年到元和五年他任谏官的几年中,白居易献身于王朝政治,“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害无不言”。在儒家仁政思想所允许的民主与人道的范围内,他无畏地揭露官场丑恶,抨击社会弊端,代民请命,为民而言,表现出刚正不阿,无私无畏的品格,他的确是个称职的谏官。以致于晚唐人还称赞他“直声惊谏垣”。③唐元和年间,唐宪宗有志于王朝中兴,能容直言急谏之人。与白居易同时的翰林学士裴垍、李绛、崔群等人也都是正直敢言的新进分子。元和三年登第的牛僧孺、皇甫湜、李宗闵也都是对策切直的人。这种政坛的刚直之风更助长了白居易正直敢言的直谏精神。他的讽谕诗及诗论《新乐府序》也就产生了这种直言急谏的政治行为中。

在《与元九书》中,白居易说到他作讽谕诗的目的:“上以广宸聪,副忧勤;次以酬恩奖;塞言责;下以复吾平生之志”。总之,讽谕诗是为臣尽忠,为官尽责的产物。在《与杨虞卿书》中,他还说到讽谕诗与谏章的伴生关系:“凡直奏密启之外,有合方便闻于上者,稍稍歌以导之”。他后来回忆道:“仆当此日,擢在翰林,身是谏官,手请谏纸,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以指言者,辄咏歌之,欲稍稍递进闻于上”④。他还说:“惟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寄唐生》)“愿播内乐府,时得闻至尊”(《读张籍古乐府》)。白居易毫不掩饰他讽谕诗的政治目的与政治作用。在白居易看来,直奏密启,面君而呈,是直接进谏;写讽谕诗,慢慢地传进圣耳中去,是间接进谏。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裨补时阙”,为政治服务。因此,他写讽谕诗,只是政治行为的结果。讽谕诗成为政治手段,用白居易的话说“谓之讽谕诗,兼济之志也”⑤。在写作讽谕诗时,白居易主要不是作为诗人出现的,而是一位无所畏惧的谏官。因而概括他的讽谕诗理论的《新乐府序》把政治价值和政治标准放在压倒一切的首位。

这里还应该提到的是,白居易在写作讽谕诗时,把为国为君的政治目的与为个人显身扬名的功名手段统一起来了。写作政治讽谕诗的主要目的是以诗进言,以诗歌干预朝政,实现诗歌的政治教化作用。此外,他还希望皇上能认识他的正直品格和拳拳之心,从而赏识他,重用他、提拔他,以实现他的“平生之志”。这样,为国与为己,为公与为私,便完全统一起来。这使白居易写作讽谕诗的政治行为有了更深刻的个人功利动机,也具有了更内在的思想动力。对于这一点,前人看得十分清楚。朱熹说:“乐天,人多说其清高,其实爱官职”⑥。这还说得空泛,不如宋祁说得更直截:“观白居易始以直道奋,在天子前,争安危,冀以立功”⑦。功名思想,是他进谏和写政治讽谕诗的深层心理。可以说,白居易这一目的后来终于实现了,“宪宗读白居易讽谕诗百余篇而善之,因召为学士”⑧。

总之,白居易作谏官前后的政治背景,他写作讽谕诗以配合谏章的政治目的,以及他个人的功名动机规定了白居易诗论的政治品格和价值取向。在这种特定的政治形势下产生的白居易的诗歌理论,必然会把政治价值作为诗歌的主要价值。

  二

白居易诗论的具体内容也实实在在地表现出政治至上的价值取向,他在元和元年所撰的《策林》中已系统地提出了他的文学思想,其中包含了他诗歌理论的基本内容。《策林》第六十八“议文章碑碣辞赋”中说:

故歌、咏、诗、赋、碑、碣、讚、咏之制,往往有虚美者矣,有愧辞者矣。……臣伏思之,恐非先王文理化成之教也。且古之为文者,上以纽王教,系国风;下以存炯戒,通讽谕。故惩劝善恶之柄,执于文士褒贬之际焉;补察得失之端,操于诗人美刺之间焉。今褒贬之文无核实,则惩劝之道缺矣;美刺之诗不稽政,则补察之义废矣。虽彫章镂句,将焉用之?……伏惟陛下诏主文之司,谕养文之旨,俾辞赋合炯戒讽谕者,虽质虽野,采而奖之;碑诔有虚美愧辞者,虽华虽丽,禁而绝之。若然,……则何虑乎皇家之文章,不与三代同风者与?

在《策林》第六十九论述“采诗以补察时政”时又说:

臣闻圣王酌人之言,补己之过,所以立理本、导化源也,将在乎选观风之使,建采诗之官,俾乎歌咏之声,讽剌之兴,日采于下,岁献于上者也。……然后君臣亲览而斟酌焉,政之废者修之,阙者补之;人之忧者乐之,劳者逸之。……

这两篇文章互为补充,较完整地表达了他的文学思想。他的诗论的核心内容已经具备,他后来的《新乐府序》只是从写作技巧角度进行补充罢了。概括起来,他的文学思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文学的性质问题。白居易认为,文学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封建政治性——文章是“皇家之文章”。这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等极权专制主义思想的反映。天下是皇家之天下,文章也自然是皇家之文章了。因此,文学也必然成为皇家政治的工具:“国家化天下以文明,奖多士以文学”(《策林》第68)。“皇家之文章”的观点,是白居易文学思想的理论基石,也是他诗论的出发点。白居易就是从他当时所能达到的理论制高点上来观照文学,构建他的诗论的。2、文学的作用问题。白居易认为,帝王治理国家,需要“酌人言,察人情”,而文学正具有这样的作用。帝王通过文学,可以“察其得失之政,通其上下之情”。因此,文学的最大作用便是“以文教牧人”,成为帝王的统治工具。文学“牧人”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立理本”,一是“导化源”。因此一切诗文都应“上以纽王教,系国风;下以存炯戒,通讽谕”,为封建王朝的政治宣传和伦理教化服务,促成“文理化成之教”。这样,文学便被纳入政治功利主义的轨道,真正成为“牧人”的工具了。3、文学怎样为封建政治服务的问题。白居易认为,文学通过“稽政”来服务于政治教化。“稽政”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对时政的补察,一是对教化的惩劝。因此,文士应自觉地以“褒贬美剌”为武器,写出“存炯戒,通讽谕”的政治作品,来惩恶劝善、补察时政。《策林》第六十八中也谈到“情”,但依然只是稽政手段,“王政之得失,由斯而闻也,人情之哀乐,由斯而知也”⑨,然后帝王由“下情”而修补朝政。4、在具体的文艺政策上,白居易认为,政府应该运用强硬的行政手段干预文学,干预的标准是政治至上的价值尺度。凡是符合王朝的政治标准的,虽质虽野,也要“采而奖之”;相反,虽华虽丽,也要“禁而绝之”。在《与元九书》中,白居易对中国文学中如屈原、李白、杜甫诗歌的基本否定,就是这种文学政策的产物。以上四点,涉及文学性质、作用、方法和政策方针等几个方面,构成了白居易文学思想的内在体系。而贯串这个思想体系的则完全是封建主义的政治价值论。白居易就是这样以政治价值为核心来建构他的文学理论,把政府价值作为文学的根本价值,使文学成为地道的政治教化文学。这更充分的暴露了白居易文学理论及诗论的根本实质。

自《策林》建构起白居易政治文学论的理论构架以后,经过他任左拾遗时期的文学实践,白居易把自己的文学思想发展为更为细密的讽谕诗理论。元和四年前后,他的《新乐府》五十首成。他在《新乐府序》中针对讽谕诗的写作,对他的诗论作了理论上的概括,要点有三:1、诗歌的创作目的,是“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把诗歌的政治目的具体化。《寄唐生》:“篇篇无空文,句句必尽规”,《与元九书》中:“以诗补察时政,以歌泄导人情”,“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均是这一思想的补充。2、在诗歌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上,他主张“系于意不系于文”,“不为文而作”,在美学思想上贯彻封建政治文学的价值观。3、在诗歌的写作模式上,提倡仿照汉人所建构的诗教模式来写作。他主张“首句标其目,率章显其志”,还在诗歌的内容、体裁、语言、体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写作要求:“辞质而径”,“言直而切”,“事核而实”,“体顺而肆”,以适应意急言切的政治内容的表达,从文学技巧和文学方法上,贯彻封建政治性的文学目的论。《新乐府序》是白居易唯一的一篇专题性的诗论,但它侧重于解释他的政治讽谕诗的创作活动,是一篇政治诗歌的创作论论文。

这与《策林》所表现的文学思想基本一致,但也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诗歌创作上更明确地提出忽视诗歌审美特征的主张,为了政治内容的表达而不惜牺牲诗歌的文学性。二是把功利主义的文学主张具体化作一系列创作规定,从文学创作方法论层次保证政治内容直白浅露的传达。这两点是在诗歌创作论上丰富和发展《策林》中的文学思想,或者说是在创作论上贯彻《策林》中的政治至上的文学价值观。

白居易在元和十年作的《与元九书》是在对朋友诉苦的书信中追述元和初年的事,虽对《策林》和《新乐府序》中的文学思想有所补充,但在理论体系的建构上不及前作,在文学思想上也未超过前作,由此也可看出《与元九书》并非白居易诗论的代表作,故这里不拟赘述。

白居易曾把自己的诗歌分为讽谕、感伤、闲适、杂律四类。讽谕诗是政治性诗歌,在他的近四千首诗歌中只占很小的比重。在他作谏官、写讽谕诗前后形成的诗歌理论,严格地说只是关于讽谕诗的理论。白居易的其他三类诗并未遵循他自己的这一套诗歌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他所谓“谓之讽谕诗,兼济之志也”的含义,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他诗歌理论的政治本质和诗歌理论的适用范围。

  三

白居易的诗论和讽谕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他的诗论是政治性诗歌的理论,它涉及了政治性和文学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次,他还身体力行地去从事政治性诗歌的文学实践。因此,政治性与文学性,理论性与实践性这几个层面的交叉混合,构成了白居易诗论的复杂性。千百年来,人们或因其讽谕诗的创作而忽略其理论,或因其理论的政治性而忽略其文学理论性,或者相反,因而引起长期的争论。

笔者认为,解决白居易诗论复杂问题的根本之点在于抓住其诗论的政治价值取向,只有抓住这个根本之点,才能正确地评价其诗论及其讽谕诗。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白居易诗论是政治性诗论,而且它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纵观中国古代的文艺,大都未超出功利主义文学的范畴。西周以前占统治地位的文艺是巫官文艺,文艺的主体成为巫师通神祭神的工具;西周以后占统治地位的文艺是史官文艺、政治文艺,文艺主要成为王朝政治教化的工具。这种状况在魏晋“文学自觉”以后才有所转变。白居易生在封建盛世,他又自觉地站在封建王朝的角度来规范文学,他必然无法超越儒家诗教的历史传统和唐王朝的现实规定。因此,白居易的诗论和讽谕诗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现象。我们不必为他诗论的政治价值取向而隐讳。

其次,就白居易诗论和讽谕诗的政治性而言,它也有其自身的价值。虽然白居易诗论的理论要素是继承儒家诗教美刺惩劝两个方面的内容,但其创作实践的结晶——讽谕诗却主要突出了诗歌的政治批判功能,重点在于对当代政治弊端的揭露和批判。其轰动一时的《秦中吟》,其《新乐府》五十首中的成功诗篇,如《观刈麦》、《轻肥》、《卖炭翁》、《杜陵叟》、《新丰折臂翁》等,都是批判现实的政治文学。这些诗篇是白居易正直敢言的品格和为民请命精神凝结而成的硕果,它们表现出儒家“兼济”精神和儒家诗教的积极一面。可以说,白居易讽谕诗的锋芒并未指向皇帝和封建制度本身,他机锋所向在那些危害封建王朝,也危害人民的宦官、臣僚及其它政治败类。白居易是站在上为帝王分扰,下为百姓除弊的角度而慷慨除词的。这些诗歌产生了极大的社会效果,竟使“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执政者扼腕”,“握军要者切齿”⑩,也使白居易“光尘于人寰间”(11)。如果说,白居易的诗论只是聚集了儒家诗教的老生常谈的话,但他的讽谕诗却象匕首,象投枪,闪耀着批判现实的光芒。白居易讽谕诗的政治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他诗论中的积极因素。亦即在封建社会而言,他的诗论在封建政治性上也有进步的一面,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再次,在现代社会,政治性诗论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政治生活是现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会有政治生活存在,也就会有政治性诗歌存在。而且,批判性的政治文学还常常是忧国忧民的进步文学。过去的教训在于:只把政治教化文学当作唯一的文学模式,甚至只许“歌德”的政治文学一花独放,而扼杀其他的文学。倘若认识到政治文学也是一种文学,并在文学的百花园里给它一席之地,我想是不会有人反对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白居易的政治性诗歌理论在现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但是,白居易的诗论毕竟是封建的政治主义的诗论,毕竟是一种历史现象,如果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脱离特定的政治前提,过分拔高他的诗论的理论意义和文学理论价值,将是错误的。

  四

一些白居易诗论的研究者曾称他的诗论是“现实主义的诗论”,“先进的诗论”(12);当代一些学者还长期维护这种陈旧而偏颇的结论,这就有必要对白居易的诗论再说几句了。笔者认为,这种结论过分夸大了白居易诗论的政治价值,混淆了封建主义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的界限,混淆了古与今的界限,混淆了政治性与文学性的界限,是不足取的。如果从文学的角度看,白居易的诗论不仅不是先进的,而且是落后的。

从儒家诗教理论的角度说,白居易的诗论是落后的。白居易诗论的理论渊源在儒家诗教,儒家诗教源于孔子,但孔子的文学观念远比白居易健全。孔子论述诗歌的作用:“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13)。把文艺归结为事父事君,奠定了儒家政教工具论的基础,白居易诗论的理论维度大体来超乎此。但孔子论文学重质也重文,他在《论语》中讲“文质彬彬”,《左传》还记述了他有“言之无文,行而不远”的话。可见孔子论诗是多元性、多角度的,他并不忽视文学的审美特性。降至汉儒说诗,才把诗歌的作用完全归于王政教化,形成传统的儒家诗教理论。白居易的诗论,虽处处以《诗经》为准绳,处处以汉儒诗说为依归,实际上却比汉儒走得更远。他从“皇家之文章”的错误观点出发,受“以文教牧人”思想支配,以“稽政”标准来衡量诗歌,又把“禁而绝之”作为文艺政策和文学批评态度,对儒家诗教的消极面作了恶性的发展。在《与元九书》中,他评论历代诗人道:屈原“得风人之什二三焉”;李白“素其风雅,十无一焉”;杜甫诗可传者千道,但符合白居易诗论的政治标准的“亦不过三四十”首。其余“所可举者”,只有汉代梁鸿《五噫》一篇,唐代陈子昂《感遇诗》二十首,鲍防《感兴诗》十五首。中国千百年来的诗坛上,优秀作家作品几乎全被否定。而且,从他未来的角度看,唐以后也很少有人能写出完全符合白居易的政治标准的诗,那么中国的诗坛将永远一片荒凉。这种极端的政治主义的价值态度充分显示了白居易诗论的错误和荒谬程度。白居易诗论的错误,并不止是他意气“不免偏激”的错误,而是他以政治价值代替文学价值的本质错误,是他狭隘的封建政治主义立场的错误。如果说汉儒解诗的诗教论己是对孔子诗说的倒退的话,那么白居易的诗论则是对汉儒诗说的再次倒退。白居易全然抛弃诗歌的审美特性,提出极端政治主义的诗歌创作论和批评论,结果使诗歌只剩下政治的内容和“质而径”、“直而切”、“核而实”、“顺而肆”的韵语形式,连汉儒推崇的“温柔敦厚”、“怨而不怒”的美学原则也弃而不顾了。

从盛唐文学精神的角度说,白居易的诗论也是落后倒退的。儒家诗教理论在魏晋六朝受到了猛烈的冲击,从魏晋起,文学开始了一个“自觉”的时代。魏晋六朝的文学创作和文学思想都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到唐代,文学发展的步伐加快。在白居易之前,已经出现了文质兼备、兴象玲珑的“盛唐之音”的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已经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顶峰,诗国的天空里,群星灿烂,涌现了王维、孟浩然、王昌龄、王之涣、高适、岑参、李白、杜甫等名垂千古的诗人和诗作。盛唐文学风骨兼备、内容与形式统一的审美特征表现出唐人较为健全的文学观念。而白居易的文学观念还停留在远古“杂文学”观念时代,他不顾文学发展的现实和文学业已进步的历史趋势,眼里只有古老的儒家诗教,并且一心要建立“与三代同风”的“皇家之文章”的文学模式,完全站在封建政治的立场上,把诗歌降格为纯粹的政治讽谏工具,这实质上是对盛唐文学精神的倒退。

从白居易的讽谕诗的创作实践看,他的诗论也未必是先进的。白居易对自己的讽谕诗理论没有明显的反省,但他对讽谕诗的艺术缺陷却有明白的认识。他说:“顷者在科试间,常与足下共笔砚,每下笔时,辄相顾语,共患其意太切而理太周。故理太周则辞繁,意太切则言激。然与足下为文,所长在于此,所病亦在于此。……待与足下相见日,各引所作,稍删其烦而晦其义焉”(14)。联系到文中“仆思牛僧孺戒,不能示人”,这里所谈的诗主要指象牛僧孺那样直言进谏的诗,亦即讽谕诗(15)。白居易已认识到其讽谕诗意切理周、辞繁言激、缺乏文学性的毛病,而试图从艺术上修改,以“晦其义”,变得含蓄有味一点。这虽不能看作是他对讽谕诗论理论偏颇的自悟,但也是他对自己讽谕诗忽视艺术规律的自省。在贬官江州司马以后,白居易立即停止了讽谕诗的写作,洗手不干了。在白居易的创作生涯中,其讽谕诗的创作是短暂的。事实上,这种以封建政治价值为文学的唯一价值的诗歌,他自己也写不下去了。这种在特定的政治情境下产生的诗歌,连他自己也难以长期去实践的诗论,不具备普遍的理论意义和指导实践的品格,又怎么以说得上是“先进的”呢?论者所谓的“先进”,所谓的“现实主义”,显然是以政治评价代替对诗论的理论评价,以政治价值代替其文学理论价值了。

注释:

①李商隐《唐刑部尚书致仕赠尚书右仆射太原白公墓碑铭井序》。

②(12)游国恩等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二册,第119-120页。

③皮日休《七爱诗——白太傅》。

④⑤⑩白居易《与元九书》。

⑥《朱子语类》卷140。

⑦《新唐书•白居易传赞》。

⑧[明]胡应麟《诗薮》卷三。

⑨以上所引均见白居易《策林》第68、69。

(11)白居易《与杨虞卿书》。

(13)《论语•阳货》。

(14)白居易《和答诗十首序》。

(15)可与《与元九书》中论讽谕诗:“不相与者,号为沽名,号为诋讦,号为讪谤;苟相与者,则如牛僧孺之戒焉”等语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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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嘉应大学学报》(梅州)1994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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