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利益、精英和信任: 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分析框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8 次 更新时间:2015-03-10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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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进入专栏)  

当前我国乡村地区存在不同类型的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些活动展开的过程与机制受到各方研究者的极大重视。可以采用利益——精英——信任的分析框架,用来解释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得以展开的具体逻辑及影响活动结果的中间因素。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尤其是涉及村落公共事务的村民群体性活动,之所以最终难以取得成功,主要是在利益-精英-信任这一链条上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利益-精英-信任既可以作为分析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共同框架,也可以作为比较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基本依据。

利益是社会秩序再生产的基础,但仅仅有利益呈现出来并不够,引发群体性活动往往还需要一个关键事件和导火索;但不管是作为关键事件和导火索的关键因素,还是作为关键事件和导火索的产物,精英都是至关重要的主导力量。对乡村社会来说,村民群体性活动或者是精英倡导并努力的结果,或者很快会产生相应的精英。否则,纯粹“乌合之众”意义上的群体性活动虽然也有出现,但多不能长久,更不太具备分析乡村日常政治与治理的价值。但是,就算有了乡村精英的存在,不管他们的身份和来源如何,如果村民对他们不能给予足够的信任和配合,有效的群体性活动也很难产生或展开。总的来说,在村民群体性活动中,利益是基础,精英是主导,信任是关键。当然,就精英与信任两者的关系来看,具有良好信任基础的群体往往更容易产生精英,而强有力的精英也可以创造更能互相信任的群体,或者至少可以培育群体成员对精英行为的普遍信任。但从群体性活动内在的机制和层面看,我们还是可以从利益、精英和信任三个方面确立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分析框架。


一、“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内涵


本文所论的“群体性活动”,主要是与“集体行动”和“群体性事件”两个概念相区分。“群体性活动”强调在一定的社会空间里,多个成员能够聚集并参与到一定的互动关系中,这一概念具有相当广泛的包容性,主要强调公共性。群体性活动不仅指一种活动过程,也指一种活动状态,去除了“群体性事件”这一在中国语境中往往等同于群众性治安事件的敏感色彩,也避免了集体行动概念所突出的一致性特征——群体性活动内部包含了一致和不一致的各种倾向,也不必然指向克服“搭便车”的诉求和结论;相反,群体性活动更强调成员之间沟通互动妥协定约的过程。由于群体性事件在中国现有的治理体制中面临着难以回避的合法性困境,采用群体性活动这一指向性不那么明确而且能够包容社会领域的各种聚集性交往这一概念,可以在中立和平视的立场审视社会领域的公共生活,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审视社会政治与国家政治之间的隐秘关联。

相应地,本文所说的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概念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主要指的是超出个人和家庭范围而有较多村民共同集聚、参与和互动的活动过程。为便于研究,基于对村落社会事实的分解,对村民群体性活动可以继续细化并在此基础进行归类。在具体研究中,可以划分为:(1)选举村民(代表)大会小组会议等正式活动;(2)上访维权;(3)搭桥修路修塘修坝等公共工程;(4)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或商业集体活动;(5)建宗祠修族谱等宗族活动;(6)婚丧嫁娶等社会交往活动;(7)修庙或举办庙会举行基督教的聚会等宗教文化活动;(8)组织锣鼓队、舞龙队等文体活动。而在数据分析和理论探讨中,又可进一步将这些活动归纳为三大类:(1)文化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如婚丧嫁娶、宗族活动、宗教庙宇活动、组织腰鼓队舞龙队等;(2)经济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如搭桥修路、修塘修坝等公共工程类、经济合作等;(3)政治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如村组会议、上访等。

可以看出,村民群体性活动主要指称村民在面向村落自身和少量的面向村落之外的公共活动,因为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原因,社会性和文化性是其产生的起点也是伴随其始终的性质,离村落越远的群体性活动越趋向于与国家权力尤其是地方国家(主要是基层政府)产生关联。当然,村民群体性活动的规模远不及一般的社会运动或大规模抗争那样大,因而通常具有小群体的性质。

进一步研究则表明,村民群体性活动是村民利益形成与表达的一种机制,与一些明显含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性事件相区别,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概念。本文之所以采用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概念,也有这方面的学理考虑,而并非仅仅是修辞学的处理。也就是说,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客观化、中立性的描述性概念,更符合社会科学的概念界定原则。而采用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概念,也更容易突破社会学固有的概念局限而激发政治学的想象力,特别是激发本土政治学的想象力。


二、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分析框架


1、利益是村民群体性活动产生的基础

在多年的乡村调查中,笔者非常强烈地感受到,一方面各地村民对糟糕的公共问题(如治安差、路况差、村干部腐败等)表示出无可奈何;另一方面,也只有在真正涉及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时,他们才可能聚集起来去讨论和行动。这就是当前村民行为的总体性特征:一般情况下,他们表现出与村落公共事务的疏远和淡漠,与上级政府和抽象国家的无关联;另一方面,在相关事件爆发时,又非常具有冲突性甚至是暴力性。

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看,不管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政治,还是社会领域的生活政治,如果我们将群体性活动作为政治的载体,都可以发现,宽泛意义上的政治活动不过是人们用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特定途径。当然,对利益的界定也不能完全局限于呈现出来的获得物,也要关注村落中基于比较而形成的利益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村民群体性活动时,不能忽视利益的基础性作用。现有的研究对这一点是比较容易得到共识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利益的界定和利益内部的主要分类。也即,要看到不同范围以及不同类型的利益在群体性活动过程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在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产生及其结果的问题上,利益显然是一个基础性的变量并贯穿于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始终。但不同类型的利益在引发群体性活动的紧张性方面是不同的,表现就是村民聚集的迅捷性和活动过程中的紧密性。同时,更为重要的,利益虽然可以促成群体性活动,但并不必然地带来群体成员期待的安排---这还需要其他的内部和外部条件。

对于不同类型的利益所引致的行为结果的差异,既有理论中已有不少洞见。如奥尔森就发现,较之(利益)排他性集团,(利益)相容性集团就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因为利益相容的集团容易采取一致性行动。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在这里,奥尔森实际上强调了利益是集体行动的基础。但奥尔森的理论更多地是关注利益一致性基础上的活动类型,这仅仅是群体性活动中的一种。不过对于冲突型(包括分配性)利益所引发的群体性活动的机制,他的理论并没有过多分析。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利益相关性并不直接导致集体行动,人们对共同利益的关切往往需要焦点事件来激活但如果我们从已经发生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展开分析,就可以发现,利益是一个必要条件。焦点事件只是一个诱因,将相关的问题呈现出来。虽然从现象上看,焦点事件是激发相关活动产生的直接原因,但焦点事件发生之前所具备的成员利益基础却是更为重要的因素。并且,需要焦点事件来激活的集体行动也只是本文所论群体性活动中的一种,往往是较大规模且具冲突性的那种活动类型。

另有学者就根据引发因素和目标志向的不同,对群体行动做了一个简单的四分法,归纳起来可以看成两大类:一是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二是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该学者进而认为怨恨的产生和对怨恨的解释、其他途径的不可行或想象的不可行、有成功的先例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采取群体行动,而强关系的介入使得私人利益(微观)和群体行动(中观)连接起来,群体行动成为可能,结构的(关系的、网络的)视角或许是分析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的一个有解释力的尝试。这种分析同样强调了利益的基础性作用,对利益所作的共同利益与私人利益这一分类颇具启发性,拓展了对群体性活动的解释空间。问题是,这种分类依然比较粗略,具体到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类别,而这其中的差别对群体性活动的影响可能不亚于共同——私人利益之别对群体性活动的影响。在当前我国的乡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情况就是,只要涉及到土地调整、鱼塘林地承包这样的事情,村民们的聚集和冲突都比较容易发生。而在涉及全村长远发展和共同利益的问题上,村民们关注的热情通常并没有我们期待的那样高。这就提示我们,在考察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利益基础时,更要进一步追问活动涉及的利益性质。因此,有必要以更为细致的维度来确定利益的性质,并进而探究不同性质的利益与村民群体性活动产生和发展之间的关联。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利益是分配性利益,还是维持性利益(如何确保既得利益不受损害)。但笔者认为,除了分配性利益和维持性利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村落中其他的利益类型,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利益,正是我们探讨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利益基础时所必须澄清的。结合本人所作的相关调查,可以总结出不同类型的利益所导致的村民群体性活动,其激烈程度和主导性质也是不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村民来说利益普遍受损,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村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受损型利益与分配型利益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绝对。但不管是受损型利益还是分配性利益,它们较之于单纯的发展型利益和维持型利益来说,都具有较明显的可比性。通过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就村民的关注度和参与积极性来说,其体现就是聚集的迅捷性和活动展开过程的热烈程度。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围绕分配型利益和受损型利益结成的群体性活动最为迅捷,活动的过程也最为热烈。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存在分配型利益和受损型利益,村民就必然聚集起来,我们还要考虑到村民不愿冒风险的因素。农民对分享的理性计算的确使农民的行动很多时候难以达成。但问题是,分配型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克服他们的搭便车倾向;而那些单纯发展型利益的事务,部分村民往往选择坐等他人努力带来的成果。同样可以看到的是,围绕单纯发展型利益结成的群体性活动相比之下则要难得多,除非发展型利益也混合了利益的分配,引发村民的公正感。在这个意义上讲,利益的性质是决定村民是否采取群体性活动的更为基础性的变量。

当然,除了利益的具体性质之外,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方式可能也是决定群体性活动的另一变量。张静通过对上海社区的个案研究发现,居民保护自己个人财产的行为为什么可以归并到公共空间中呢?这是因为,每一个居民的私利和大家共同的公利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联系,其关键之处便是个人特有利益和个人共有利益的不同。后者是一个能够被人人共享的存在,可以在不同的个体中扩散开来,可以发展出大家认同的普遍性原则——公共同意的原则,即公共性而非个人性,所以具备公共利益的基础。张静认为,公共空间是可以被分享的自我利益关系的活动空间。公共空间能够公共分享表明了其非个人性,而自我利益表明公共空间的基础是和公共大众的自我利益相关的,公和私不是对立的或者分离的,建立在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非个人关系秩序,是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张静的分析具有启发意义,因为当前乡村社会产生了村民的自我利益强化的倾向,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非个人关系秩序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因而构成村落公共空间的缺乏,群体性活动因此有始无终。

如果我们将利益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村民,而考虑到村民群体性活动发生的宏观框架即国家(包括乡村政权,体现就是正式精英)和自生精英,而把后两者同样看作利益主体,我们又会发现新的问题)只有当这三方的利益趋于一致时,村民群体性活动才可能有比较好的结果,否则就发生冲突,使群体性活动难以顺利展开达成预期目标。举例来说,对修路和通自来水来说,这三方的利益都具有一致性,政府推动此事并给予资金投入,不仅可以取得政绩,也可能以此为合法性取得上级政府的拨款,自生精英领头做成此事是一件比较荣耀的事,而普通村民对此类事情都有普遍需求。这样的事情,单就利益基础来说,放到一个大的空间来看,更具备成功的可能性。如果出现问题,就只能出在中间环节上。这在后文的分析中将被继续谈到。

又以乡村民间庙会为例,对国家来说,既可以活跃地方文化生活,也可以借此拉动经济,因此可以与自生精英和普通参与的村民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相反可以互相配合,借此渗透国家的权力。但如果此类文化活动背后存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找到理由压制,从而造成冲突。而在村民自治群体性上访等活动方面,在国家自生精英和普通村民之间,更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因此,相关的群体性活动就在先天条件上缺少了成功的必备空间。这里的分析强调的就是,群体性活动所处的利益框架对其活动过程尤其是其结果的影响。

综合来看,我们在分析村民群体性活动时,就利益而言,需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村民群体性活动自身得以产生的利益性质,利益性质决定村民的关注度参与度和活动过程的紧张感;其二,要考察村落中村民个体利益与村落共同利益之间的关联方式,有强烈关联的利益基础,群体性活动更容易产生并成功,反之亦反;其三,村民整体关注的利益所处的外部利益框架,即国家(尤其是基层政权)和自生精英的利益是否具备总体上的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则更具备成功的可能,如果依然不能成功,则存在其他的原因。

2、精英是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主导力量

已有的乡村调查表明,农民在与政府的讨价还价或对抗过程中,一般都会产生自己的代表或领袖,至少会产生相应的积极分子。而在农民自发结成的各类群体性活动中,同样也会产生相应的关键人物或核心人物。这些关键人物既可以是体制内的,也可以是体制外的;既可以是道德权威或文化权威,也可以是经济权威或政治权威,或者是多种权威的混合。正是这些关键人物的动员、组织和推动,才使得各类群体性活动得以成型,并不断向前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村民虽然是群众基础,但形形色色的乡村精英才是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主导力量。

在相关调查中,笔者发现,在以文化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如婚丧嫁娶宗族活动宗教庙宇活动组织腰鼓队舞龙队中,既有纯粹的文化精英活跃期间,也有地方和基层的政治精英起到关键作用,经济精英同样也会积极参与,这些精英之间也会产生比较密集的互动,因而文化性特征为主导的村民群体性活动,反而是最具包容性的活动类型,不同类型的精英在其中发挥着相应的重要作用。而经济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如搭桥修路、修塘修坝等公共工程类经济合作等,乡村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或文化精英(特别是那些比较有威望的长者)往往是其发起者和组织者,离开他们,村民之间自发的合作并不多见,或者即使有也难以持续。至于那些政治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如村组会议、上访等,它们能否展开以及展开的质量如何,精英的引导和权威运用更是至为关键的方面。

总体上看,村民群体性活动中的精英问题,首先体现在普通村民对各类精英的强依赖上,也即他们希望有精英人物能充当相应的角色,发挥相应的作用,而这一点与村民利益主体性上升悖论性地共存。正是因为村民对自我和自我利益的强化,普通村民之间不能很好地协商、妥协地解决问题,因而需要相对超越于普通村民的精英来带头,承担风险和责任,处理纠纷和麻烦。相关的统计结果也表明,村落中精英的缺乏是群体性活动展开过少的最主要原因。大量的调查案例都表明,真正成型的群体性活动都有各类精英的身影活跃其间,并且大部分活动都是直接由相关精英来主导的,就活动的成败来说,精英的因素至关重要。

其次,就是各类精英发挥作用的过程和水平。这主要看精英自身的素质和他们展开相应活动时的表现。如果各类精英能够及时捕捉村民的需要,引发相应的群体性活动,并善于调动和组织资源,使活动顺利地推行下去,一方面使普通村民之间保有基本的合作或互动,另一方面能及时地化解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那么群体性活动就能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相反,虽然有的乡村也有精英激发了相应的群体性活动,但要么因为其威望不足,要么其领导能力不足以使村民达成合作并化解冲突,精英往往成为活动失败或中途而废的主要因素。

再次,还应看到,村落精英功能发挥的状况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即自然精英与正式精英之间能否实现一体化和非零和博弈式的积极互动。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点决定着村落精英能否承担衔接国家与村落的功能。在广西7村庙会的相关活动中,自然精英实现了与正式精英的合作与互动,从而将村落与国家巧妙地衔接了起来,庙会活动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在湖南某寺的庙宇冲突事件中,自然精英与正式精英之间是一种冲突性的关系模式,显然不能衔接村落与国家。山东5村的案例同样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得到说明,正因为现有的正式精英不能与处在民间状态的自然精英实现有效地整合,村落因此在分裂中走向消极治理,而相应的村民自治制度反而加速了这样的分裂和冲突。安徽H村的案例也基本相似,各村民小组的自然精英不能相对均衡地进入村委会实现一体化,从而使村委会的决策充满寡头统治意味而离村落治理的公共性诉求相距甚远。这都说明,乡村社会中不同类型精英之间的合作和互动是非常重要的。

3、信任是村民群体性活动成败的关键

当然,上述精英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其能否实现一体化,从社会基础来看,它最终的作用发挥还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普通村民对他们的信赖(也即学术话语中的信任)。在某些类型的村民群体性活动中,因为文化网络本身的相对超越性,村民容易对相关精英产生附带的信任,如在宗族或民间信仰类活动上,村民对相关精英是容易信赖的。而在涉及到实际利益的群体性活动中,如经济性主导和政治性主导的相关活动中,村民对精英的信任则多了更多的理性色彩。如果精英不能给村民带来看得见的好处或者精英自身有较强的贪污嫌疑,村民对他们的信任就会降低直至对他们采取敌视或淡漠态度。在诸多成功的群体性活动中,村民对自然精英的信任和托付比较明显;而本应成功的公共工程如通自来水案例,则因为村民对领导小组的不信任而带来集体行动的困境。村民之间因个人理性化的上升,便增加了搭便车甚至冲突的可能性,只有取得普通村民信任的精英出面,才能排除搭便车或化解冲突。这一点与村民对精英的依赖也是紧密相关的。

就信任来说,它直接关系到群体性活动的协调状况,因而也在一个侧面决定其结果。具体到村民群体性活动上,信任问题需要分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村民的信任结构。主要是村民对抽象国家、基层政权不同的信任状况。从相关的统计数据看,村民对抽象国家还是比较肯定的,因此也倾向于信任。因为他们认为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不少对农民有利的政策,而且越高层次的政府人员素质越高,因而也可能越公正。但对基层政权他们则表现出比较矛盾的心态,一方面,觉得乡镇政权是离自己比较遥远的,而自己主要还是得与村级政权打交道解决自己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对于乡镇政权与村级政权的官官相护和普通的腐败、不公正表示了不满。在这样的格局下,村民最终还是得靠自己的认识会得到强化,而对基层政权的无可奈何则使他们在一般情况下选择不行动,只有到了关键时刻他们才会以比较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

其次是村民能否信任自然产生的各类精英。基于特定事件而自发涌现的自然精英,如果不能取得普通村民稳定而持续的信任,群体性活动则更可能走向失败。前文关于精英的相关分析与此密切相关,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村民一方面对精英有潜在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又时时表现出警惕和小心,充满着怀疑,致使本可以通力合作完成的事情不能成功。

最后一点,是村民之间的信任度。普通村民的信任则因为社会关联度的弱化而降低,他们选择依赖的对象还是自己的亲戚。而对于村民日益个体化和原子化,群体性活动尤其是合作类活动日渐减少这样的现象,不少村民将其归因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营,自顾自,减少了村民日常性的交流与合作,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社会资本维持和生长的难度。而个体利益的上升将可能会增加合作的难度,也可能因此带来冲突的增加。

进一步研究,我们会发现,与信任紧密相关的主要是认同。对于农民的认同,曾有学者提出农民行动单位的概念。他认为,农民行动单位是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在家庭范围之外,维持公共秩序和完成公共事务的合作单位。在家庭范围之外,是否存在这样的合作单位、合作单位的大小以及合作单位内部联系纽带的强弱,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极大地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农民行动单位这一概念解释了当下中国农村诸多具有差异性的现象和农民行动逻辑。而在我国的大部分乡村地区,村民不同程度和性质的认同危机,必然带来他们信任上的相应危机,从而使他们在行动单位上较难找到超越于个体和亲缘的纽带,除非个别基于分配性利益的冲突性事件。

另一方面,农民从传统的各种纽带中脱离出来,又不能与现代市场规则和公共规则相衔接,有时只能选择回归零星的传统。这在某种意义上将带来乡村治理的难度。仅从精英和信任两方面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乡村依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延续着传统亚文化的部分特征。在这种文化氛围下的村民群体性活动很难突破其固有的局限性:部分村民群体性活动只能实现聚集,却无法解决活动持续和产出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原因,就是系统性信任的缺乏。


三、总结与讨论


在宏观结构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析框架具有难以替代的效用,而国家与村落之间的衔接状况成为村民群体性活动成败的结构性因素。但这种结构性因素并不能解释村民群体性活动的所有面向。对村民群体性活动本身,还需要一个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其一,它包含了影响村民群体性活动展开的核心变量;其二,它大致呈现了这些核心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样,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就是利益——精英——信任。这一分析框架应该具有对乡村社会不同类型群体性活动的普遍适用性。这一方面是基于对相关研究的综合性提炼,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笔者对诸多案例的综合性概括。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的因素不会影响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产生演进和结果。本文只是强调,利益——精英——信任这一框架或许抓住了最主要也最普遍的要素。

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在这一分析框架中,利益是基础,精英是主导,而信任是活动成败的一大关键。这是从总体上说的。而具体地说,就利益而言,需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村民群体性活动自身得以产生的利益性质,利益性质决定村民的关注度参与度和活动过程的紧张感;其二,要考察村落中村民个体利益与村落共同利益之间的关联方式,有强烈关联的利益基础,群体性活动更容易产生并成功;其三,村民作为整体所关注的利益所处的外部利益框架,即国家(尤其是基层政权)和自生精英的利益是否具备总体上的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则更具备成功的可能,如果依然不能成功,则存在其他的原因。这第三个方面,实际上可以归入前面所提到的国家与村落的衔接状况中去。

就精英而言,首先,对群体性活动的组织和推进来说,精英尤为关键,这要放到村落空间去看。其次,是精英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最后,是自然精英与正式精英之间能否实现一体化和非零和博弈式的积极互动,这一点决定了精英功能的最终发挥,从而直接影响到村民群体性活动的结果。

就信任而言,自然包括村民之间的信任,以及村民对精英的信任。村民之间的不信任在村落中是很普遍的,因而更需要以他们对精英的信任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影响村民群体性活动的进展尤其是其结果的,一是村民的信任结构,二是村民能否信任自然产生的各类精英,三是村民之间的信任度。

因此,我们就可以把这一分析框架具体化,也就是总结出几种群体性活动的类型。这里主要看利益——精英——信任的传递和搭配状况。从大的类别上,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主要可以区分为如下几种:

第一类,无利益相关,有精英有信任的群体性活动,这类活动有,但不多。

第二类,有利益相关,但无精英也无信任,这往往是集体无行动,或者是乌合之众意义上的短期聚合,一般没有产出。

第三类,有利益相关,有精英也有信任,这种状况下,村民群体性活动往往可以有效展开并取得一定的效果。

第四类,有利益相关,有精英但无信任,包括村民之间极度不信任和村民极度不信任精英,这一类的群体性活动可以展开并推进,但推进到一定的时候就会止足不前,同样也多没有产出。

从笔者所做的村落调查和所组织的村落调查,还有看到的经验材料,村民群体性活动基本上没有超出以上的四大类。进一步的分析就涉及到利益性质精英结构身份来源以及信任结构等。结合具体的案例,我们可以在精英——利益——信任的分析框架下把研究作得更细致。比如,分配型利益比发展型利益更容易引发群体性活动,但其内在的冲突性和紧张感客观上更需要精英的权威,如果没有相应的精英,反而比发展型利益引发的群体性活动更难成功。这样的分析思路可以深化我们对村落政治的认识,同时也可以拓展集体行动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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