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基层善治应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核心议题。从策略视角出发的研究,有利于城乡基层治理中的问题识别,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明确达致基层善治的精神内核、路线方法和现实行动。首先是重铸城乡基层善治之魂,即回归人民性,再造公共性,并培育“积极公民”;其次是重构城乡基层善治之道,即坚持党建引领,推进城乡居民自治,深入实践群众路线;最后是重谋城乡基层善治之术,即优化治理结构,内化治理资源,活化公共空间。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基层治理;人民城市;群众路线;积极公民;治理共同体
在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社会理论的交汇点上,“善治”理念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时代价值。中国传统的“善治”思想以“仁政”和“民本”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治理与民生关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城乡基层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必然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最具基础性、实践性与创新性的治理场域。那么迈向中国式现代化,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城乡基层?又何以达致“善治”理念下的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这就指向了一个亟待理论回应的核心命题——“中国式现代城乡基层善治”。学界有必要从策略视角出发解构这一命题,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本研究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城乡基层善治,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密围绕城乡基层实际,真正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进而实现城乡基层公共事务的高效管理,推动城乡基层实施良政,支撑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此,需要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从精神内核、路线方法、现实行动三个层面,谋划城乡基层治理的策略,通过构建“三位一体”的实施框架,形成治理合力,达致基层善治目标。
一、重铸城乡基层善治之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国家精神与民族之魂是维系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内在力量。人民主体地位思想是以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作为文化渊源、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理论基础的,这一思想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以贯之的发展理念,也是新时代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统领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贯穿各个环节,涉及各个方面,也必然是城乡基层治理中的核心理念与价值根基。城乡基层治理是一项基础性、公共性、多元性、协作性和民意性的社会活动过程,它关乎人民的美好生活,关乎社会安定和谐,更关乎国家繁荣昌盛。达致城乡基层善治的关键在于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内核及其价值系统,建构独具特色的中国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形式,回归基层治理的人民性,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再造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一)回归城乡基层治理的人民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回归人民性是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的具体内涵意味着城乡基层治理从目的、过程到结果都需要以人民为中心,这为城乡基层善治指明了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乡基层治理回归人民性,就是要突出城乡居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践行“人民主体”和“人民创造”的价值理念。
第一,突出城乡居民的主体地位。要在城乡基层治理中回归人民性的理念,重点就是要突出城乡居民的主体地位。具体来说,一是确保人民成为城乡治理的权力主体,即保障每个城乡居民都拥有参与治理的知情权、话语权、决定权、管理权、监督权等,这既是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现实表现,也是“激活”个体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二是确保人民成为城乡治理的利益主体,即从公共利益出发,以公共性为导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有机平衡各类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服务和利益表达权利,善治成果由人民享有。三是确保人民成为城乡治理的评价主体,即坚持善治标准与质量由“人民评价”、结果由“人民满意”的根本立场,提升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绩效,保证城乡基层治理的韧性、科学性与可持续性。四是确保人民成为城乡治理的监督主体,即在城乡基层治理过程中随时征求城乡居民意见,及时修正偏差,跟踪解决重点与难点问题,健全城乡居民监督机制。
第二,坚持依靠城乡居民的创造动力。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越是面临复杂的内外环境和历史变局,越需要牢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国各地城乡基层治理实践证明,城乡居民是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只有真正发挥城乡居民的创造精神和合作意识,才能化挑战为机遇,构建依靠人民创造的城乡基层治理创新格局。首先,要尊重城乡居民首创精神。城乡基层善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人民中的每个个体从激活身份认同到整体社会互动的“认知—行为”演化过程。尊重城乡居民首创精神,就是要做到“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与城乡居民一道谋划治理的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充分发挥城乡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要推动城乡居民有效创新。有效创新简言之就是城乡基层治理创新要有助于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增进公共利益,唯此方能达致城乡基层善治。为此,城乡基层治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城乡居民为中心、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反映强烈的、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问题,满足城乡居民的合理诉求,提升治理绩效,促进城乡基层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最后,还要激发城乡居民持续创新。任何系统都有连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动态特征,而社会系统的演变体现了“自然演化”与“人为痕迹”的共同作用,呈现为异质性要素之间的持续性互动、选择与采纳的过程。同样,随着基层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城乡居民的需求不断升级,城乡基层善治的达致有赖于构建多重运转机制,并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交织”的持续创新。
(二)再造城乡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城乡基层治理的公共性“产生于共同体成员对集体生活秩序及效率的普遍需求”,反过来说,善治正是“为了实现和满足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从滕尼斯对“共同体”的界定来看,城乡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形成须基于以下主要基本特征:首先是活动共同体,居民互相交往,守望相助,形成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网络;其次是利益共同体,居民有共同的问题关注和利益诉求,能够实现利益共享;最后是价值共同体,居民在互惠共享的交往互动中,遵守共同规范,产生价值认同和公共精神。因此,公共性是城乡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本质特征和基层善治的题中之义。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要再造城乡基层治理的公共性。一方面,要重塑城乡居民的公共精神。通过建立社区居民组织、营造社区公共空间、促使邻里交往来调动城乡居民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关心、参与城乡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达成对城乡社区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共识,培养他们的社区意识和公共精神,增进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要增强城乡基层治理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活动安排等要允许更多的居民参与进来,保障他们平等和充分地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决定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使他们能更自由地表达合理诉求,更充分地参与基层决策,允许并鼓励不同意见的存在,引导他们在交往和沟通中相互让步和妥协,进而在党组织领导下协调意愿、整合利益、达成共识,共同致力于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及目标的实现。
(三)在城乡基层中培育“积极公民”
按照马克思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有学者从“社会—个人”关系的角度主张,当今的社会建设须有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特别是确立和激活“积极公民”身份。“积极公民”是指具有强烈的公民身份意识,认同其所属的共同体,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与捍卫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主动承担社会和国家各项事务的实践中推动社会良性运行,富有参与精神、公共关怀和公民品德的公民。积极公民的主动参与不仅使城乡基层治理目标的确定和问题的解决均出自民、受益于民,也为城乡基层善治的达致与维持提供了不竭动能。事实上,如能具有鲜明的重点与指向,积极公民培育过程本身就可以畅通政府与城乡居民的交流和沟通,增进城乡居民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助于实现从被动遵从到主动担责的治理转型。
一方面,培育积极公民的关键,是要增强城乡居民的公民意识,平衡城乡居民的权利与责任。既有政策法规和学术研究过多地强调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作用,鲜有论及城乡居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居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效能感和社区归属感。而在城乡基层治理中,公民及其公民身份无疑是非常核心的概念,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承担公共事务的责任。唯有被赋予了责任及相关的参与空间,大多数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城乡社区才能以合理的治理成本维系其可持续发展。构建城乡治理共同体的根本路径在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即先尽责后享有,这是“居民义务先定、居民权利后生”观点的现实指向。
另一方面,积极公民只能也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培育。这是因为“健康的‘公民生活’的存在”,“以高水平的联合行动为特征”,脱离社会交往和公共事务参与的个体化认知,必然难以转化为真正的公共参与能力。只有高水平的联合行动才能推动公民在公共事务实践过程中,不断锤炼公共理性、协商智慧与责任伦理。因此,在推进城乡基层善治的实践中,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联合行动,鼓励、引导城乡居民参与其中,平等行使政治权利,培育形成健康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生活,促进积极公民在城乡基层得到成长。
二、重构城乡基层善治之道
古人云,“天下有道”。“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或本体,也指遵循客观规律制定相宜的路线图与方法论。中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文化多元、区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基层治理共同体具有底层性和规模小等特点,因而城乡基层善治的具体样态会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为此,若要达致城乡基层善治,必须将城乡基层治理的底层逻辑与国家治理的基本意涵相联结,兼顾城乡基层治理环境的差异性与国家治理的统一性。其实现之道是,在“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精神内核的价值统领下,坚持党建引领,推进城乡居民自治,在城乡基层深入实践群众路线。
(一)坚持党建引领
当前我国社会是一个由不同层级“同心圆”组成的结构,党位于“同心圆”的中心位置,动员、影响、指导和引领周围各种力量加入政治过程,并发挥着领导和统合作用。城乡基层善治要求必须坚持党建引领,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为内核和驱动,通过创造性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塑造社会群体。基层党组织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增进政治认同、提升组织力、达成集体行动三个方面,以此实现价值整合、组织整合和社会整合。
第一,增进城乡居民的政治认同。社会群体的政治认同来自心理层面对权威主体的认可和接受,并外化为行动层面对其意志的遵循与服从。当前,基层党组织建设应通过塑造组织权威和增进群众的政治认同来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首先,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城乡居民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文化娱乐等各种活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觉理解并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执政主张,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其次,基层党组织要融入城乡居民生活,贴近城乡居民,将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重点关注民生问题,切实解决基层治理的难题,将城乡社区打造成“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让基层党建外化于行、内化于心,提高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最后,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建立小区党支部、党员社区报到、党员包户、党员志愿服务等机制,从解决城乡居民身边事入手,拉近基层党组织及党员与居民的心理和情感距离,让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党的温暖,体会到党组织的作用,和谐党群关系,增强居民对党组织的信任。
第二,提升对城乡居民的组织力。组织力是指组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动员组织机构开展组织工作,整合配置资源,实现战略目标的能力。在城乡基层治理中,基层党组织主要通过组织领导、组织下沉与组织吸纳等机制,实现聚合党员、吸纳精英与争取群众的效果,进而打造具有凝聚力的城乡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当前基层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多元主体实现有效整合的关键,在于能否把握和提升四个维度的组织力。首先,基层党组织要以政治领导力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放在城乡基层治理各项工作的首位。其次,基层党组织要以思想引领力建设为旗帜,增强城乡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再次,基层党组织要以群众组织力建设为基础,培育城乡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组织架构。最后,基层党组织要以社会号召力建设为重点,通过党员示范、政治宣传等举措,吸引和带动更多的城乡居民参与城乡基层治理,夯实城乡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会基础。
第三,达成各方主体的集体行动。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联系着,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建构城乡基层治理共同体,需要城乡居民在共同价值观的驱使下,面向同一个方向行动,保证共同体内部各方主体具有高度的凝聚力,以更为有效的集体行动推动城乡基层治理的发展。具体而言,各方主体的集体行动之达成有待于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社会规范机制,以培育公共价值;二是协商对话机制,以增进社会包容;三是互助合作机制,形成共同利益。只有在此基础上,城乡基层党组织才能真正采取积极措施,允许、保护、鼓励不同意见的表达,促进城乡居民接触和交往,使他们通过讨论和沟通超越己见,达成共识,采取集体行动,增进共同体各类成员的整体利益。
(二)推进城乡居民自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城乡居民自治是城乡基层善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城乡居民自治是城乡居民在党组织的引领下,以村(居)委会等组织为平台,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处理城乡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和能力的过程。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城乡居民自治的有效推进。
第一,扩大城乡居民的自主空间。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权和群众自治权的边界,依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性质和地位,合理界定其职责和功能,把不必要的行政事务从中剥离出去,把不能缺的自治内容纳入进来。理顺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让社区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倾听居民呼声、满足居民合理诉求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城乡居民自治的情形发生,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减少行政部门不必要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合并相关联的或相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要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减少对社区的“硬”考核,减轻城乡社区“迎检”“留痕”的负担和压力,消除形式主义。
第二,保障城乡居民的参与权利。城乡居民参与是城乡居民自治的题中之义,没有城乡居民的广泛、充分参与就无所谓城乡居民自治。因此,坚持城乡居民自治首先必须还权于民,把知情权、表达权、决定权、管理权、监督权还给城乡居民。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充分尊重并保障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突出城乡居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他们当家作主,真正成为城乡社区的主人。
第三,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参与机制,搭建城乡居民互动平台,拓宽城乡居民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鼓励、引导、支持他们在政务热线与平台上以充分自主的方式表达合理主张,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保证城乡居民参与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为促进城乡居民“全过程参与”提供制度与技术保障。与此同时,还要尽可能简化参与程序,降低参与成本,使之简单便捷、易于操作,保证城乡居民参与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探索创新城乡居民自治的实现方式。
(三)在城乡基层深入实践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同时也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原则与基本实践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善于把党的优良传统和新技术新手段结合起来,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这一重要指示为做好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群众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注重从群众中来,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要将群众分散的意见收集起来研究分析,加以集中整合,使之成为系统的意见。只有在广泛征求城乡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充分了解城乡居民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求,才能确保所作出的决定是实事求是的,也才能正确反映城乡居民的诉求和偏好,符合他们的实际,为他们内心所接受。为此,城乡基层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时刻关注城乡居民的首创精神,虚心向他们学习,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善于从城乡居民日常议论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信息公开等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城乡社区已普遍施行的“四议两公开”机制,规范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三会”制度,确保城乡居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为“从群众中来”提供制度化保障。
第二,致力于到群众中去,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要向基层群众宣传、解释集中起来的系统意见,使之化为他们自身的意见并见诸行动,再由群众实践加以检验完善。只有城乡基层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决定作出后继续深入城乡居民,才能帮助群众正确认识和理解所作出的决定,并使他们自觉地将之化为自己的行动。为此,城乡基层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善于运用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方式方法去说服城乡居民,帮助他们从整体利益的角度认识和看待面临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正确理解所作出的决定,并自觉执行。另一方面,要在执行过程中检验所作出的决定,出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发现偏误随时进行调整,使之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循环中不断完善,更加正确、更加丰富、更加切合实际。
三、重谋城乡基层善治之术
当前,城乡基层治理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已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其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与运行机制都已发生诸多新变化。因此,达致城乡基层善治目标,就要从治理结构、治理资源与治理空间等方面,探索“优化”“内化”“活化”,以“三化一体”的创新方法与模式,将制度转化为能力及现实行动。
(一)城乡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
目前,我国各地城乡社区大都形成了“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其中“一核”指基层党组织,它是领导核心;“多元”包括基层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优化城乡基层治理结构,就是要在现有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界定不同主体的角色,更好地发挥城乡居民及其“领头雁”的作用,在多元主体间建立分工合作、互利互惠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首先,作为领导核心,基层党组织在城乡基层治理中主要承载引领、带动、协调、把关等功能,应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城乡居民投入城乡基层治理,确保城乡基层治理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从而达致城乡基层善治的目标。其次,依据法定性质及地位,村(居)委会在城乡基层治理中主要发挥中介、协调、自治和教育四个方面的作用,应成为联系居民与政府、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此时,一方面村(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促进居民团结与和睦共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整合城乡居民的利益,维护基层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村(居)委会还要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诉求和愿望,并代表城乡居民对所在社区开展的活动和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再次,政府在城乡基层治理中主要履行建章立制、提供支持、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基本职责,应发挥规范、主导、协调、监督、平衡等作用,为城乡基层治理提供基本规则和秩序。最后,包括社会组织和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在城乡基层治理中主要负责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资源输入等,应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并在提供过程中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扩大自身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二,建立各类主体间良性互动关系。在明确城乡基层治理多元主体各自职责和功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协同机制,在各类主体间建立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多元主体横向衔接、多层级纵向传导的治理格局,增强城乡基层善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需要明确的是,建立城乡基层治理各类主体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建立互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互动关系的动力和保证。不坚持以城乡居民为中心,没有城乡居民主动而广泛参与,各类主体间的互动关系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的,更谈不上良性发展。因此,在城乡基层治理中,要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从“被动响应者”转变为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下的“积极行动者”,使多元主体互动关系的建立更加坚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培养选拔“领头雁”。毛泽东早就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领头雁”在城乡基层治理结构中居于重要位置,发挥着承上启下、联结左右的作用。目前,城乡社区大都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与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即一人身兼二任。这就更凸显了培养、选拔“领头雁”的重要性。为此,首先要着力培养“领头雁”。要随时观察发现“好苗子”,一旦发现就要将他们放到实际工作中历练,在干中学,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和才干;同时要建立“传帮带”等培养机制,让他们拜经验丰富、口碑好的老书记、老主任为师,学习基层工作的技巧和经验,在学中干,促使他们尽快成长。其次要用心选拔“领头雁”。“领头雁”的选拔必须广泛听取城乡居民的意见,长期考察,反复酝酿,真正将具有勇于担当、勇于奉献、勇于争先精神,具有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和谐共赢品质,拥有深厚群众基础,政治觉悟高,凝聚力、感召力、领导力强的人选出来成为“领头雁”,带领大家共同富裕,完成基层党组织所承载的协调社会、整合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确保城乡基层治理朝着正确方向发展。最后要大胆用好“领头雁”。一方面要放手让“领头雁”工作,为他们提供正向激励,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激发他们干事的激情和创业的活力。另一方面,对“领头雁”要认真管理,严格要求,规范他们的行为,监督他们权力的行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分激活“头雁效应”。
(二)城乡社区治理资源的“内化”
治理资源是推进城乡基层治理的基础和保障。城乡基层治理资源多种多样,不仅有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还有制度资源、情感资源、信息资源等,但从来源的角度看,大致可分为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基层治理资源的内化,就是在充分挖掘、整合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转化外部资源,并依据城乡基层治理的需要,以问题为核心进行两类资源的有效适配,实现资源的“聚合”“再组合”。
第一,充分挖掘、整合内部资源。城乡社区内部蕴藏着大量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非正式制度资源、情感资源等,充分挖掘并加以整合,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持续地为城乡基层善治提供内在动力和活力。首先是充分挖掘人力资源。城乡社区居民中,有具有不同专长和优势的专业人才,也有德高望重、受到居民普遍尊重和认可、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贤达等,吸引他们关注和参与城乡社区公共事务,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会大大提升城乡社区的凝聚力,促进城乡社区的发展。其次是充分挖掘非正式制度资源。城乡社区在正式制度之外存在大量习俗、惯例等并不成文,但得到普遍认可、依循的行为准则和礼仪规范,合理利用这些非正式制度资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可以达致官民两便、事半功倍的善治效果。最后是充分挖掘情感资源。城乡社区居民因长期共同居住和生活,彼此产生了深厚的情感,合理利用情感资源,使情理法有机结合,以包容、柔化的方式解决邻里间矛盾,将极大降低治理成本,促进公共目标的达成,提升基层治理的效能。
第二,有效利用、转化外部资源。外部资源的输入,特别是国家资源的输入必须从城乡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契合城乡基层治理需求,进而与城乡社区的内部资源相对接。只有通过资源需求与供给的双向互动,才能使这些资源实现精准输入下沉,确保“下有所依”“求有所应”“责有所担”。若采取“一刀切”“拉郎配”的方式进行机械化统分统配,只能导致资源使用的低效、社会福利的损失,甚至腐败的滋生。资源的输入要遵循“补短板”的原则,才能切实解决城乡社区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城乡基层发展。同时,在城乡基层治理复杂性与独特性的具体情境下,外部资源在使用上应预留必要的变通性,以便能因时因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转化,更有效地与内部资源“聚合”后实现“内化”。只有在此基础上的“内化”,方能促进内部资源的“再生”,进而形成良性循环,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城乡社区公共空间的“活化”
城乡居民在社区公共空间内的切身感受,承载着他们的共同生活、共同利益与共同情感。公共空间大致包括物理空间、虚拟空间和交互空间,三类空间彼此支撑、互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城乡社区公共空间。所谓“活化”,简言之就是增加能量,增强活力。活化城乡社区公共空间,就是要以城乡居民需求为导向,合理建构和利用公共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在的效用,促进城乡居民参与,增加城乡社区的社会资本,增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活力和生命力。
第一,活化城乡社区的物理空间。城乡社区的公共物理空间主要包括公务空间、活动空间和具有公共用途的私人空间。“活化”公共空间的前提是物理空间的“活化”,因为公共物理空间是城乡居民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不可或缺的条件。首先,要活化公务空间。公务空间主要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办公场所。公务空间的建构要温馨、亲民,方便沟通、办事有助于消解隔阂、拉近与居民的距离,让居民来了有回“家”的感觉。其次,要活化活动空间。活动空间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活动中心、文化礼堂、学习讲堂等用于开展各种活动的场所。活动空间的建构要具有前瞻性和智慧性,以便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不断强化其生活功能和社会交往功能。活动空间的设置要注重层次性和差异性,把握居民生活的感性特点和社区空间的感性秩序,以生动的感性空间引导居民的感性行动,进而释放空间的弹性、活性和黏性,建立多重空间治理共同体。活动空间的设置还要注重开放性和可及性,可吸引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群加入,满足不同类型居民的多元化需求,使之成为“利益惠及”与“情感融通”的重要场所。最后,要活化具有公共用途的私人空间。赋予合适的私人空间以公共用途,能极大弥补城乡社区公共物理空间的不足。为此,建构具有公共用途的私人空间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公共性导向,其存在及作用的发挥必须满足公共需求,才能有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同时,基层政府和城乡社区要对这种建构给予必要的扶持,使之有利于居民的交往与活动的开展。
第二,活化城乡社区的虚拟空间。城乡社区的公共虚拟空间主要指以APP、互联网平台、公众号、微信群等为载体的信息流动空间,这种空间的优化有助于增进参与者的交流和互动,进而推动参与者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首先,要维护虚拟空间的秩序。由于具有非地域性、成员身份符号性、体系开放性和管理自治等特征,虚拟空间在给城乡居民带来全新的交往模式、方便了沟通、丰富了感受的同时,也会由于沟通中的意见表达随意性较大,而导致沟通有时缺乏必要的理性。虚拟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疏离了城乡居民的关系,甚至会妨碍城乡基层善治目标的达致。因此,对虚拟空间要建立必要的沟通准则,规范沟通行为,并给予正向的引导,确保虚拟空间有序、健康运行。其次,要尽量简化使用方法,设计简便易行的操作指南,方便各个年龄段和文化层次的居民使用。最后,要将虚拟空间的建构与城乡基层善治目标相结合,借助虚拟空间重新连接城乡社区,以网格管理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区治理平台等,将各类城乡基层治理主体纳入进来,促进主体间沟通互动,强化主体间互惠合作关系。
第三,活化城乡社区的交互空间。交互空间包括活动空间和议题空间,是城乡社区公共空间“活化”的关键。首先,要注重活动的多样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活动内容既可以是政策宣讲、法律咨询、便民服务,亦可以是健康养生、文化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开展要关照不同类型的群体,充分公开和便捷地吸引城乡居民参与,激发他们的动力和热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在活动过程中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增加城乡社区的社会资本。其次,要注重议题空间的建构。要强调议题内容的公共性,关注城乡居民的共同利益,把他们的共同需要放在首位,组织城乡居民就他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沟通,集思广益,致力于共同问题的解决。最后,要强调议题过程的包容性。议题的征集、筛选、整合等都要经过城乡居民充分、反复的讨论和协商,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和争论,在异中求同,达成共识,使最终议题的决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文章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