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让巡回法庭带来更多的附加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5 次 更新时间:2015-02-1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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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  

巡回法庭,既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必要的司法改革,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值得关注,更值得期待。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一个名为“巡回法庭”的新概念诞生了,一个叫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新机构亮相了。

对于这个新概念与新机构,学界、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而热切的关注。当然,其中也不乏观望乃至质疑其操作性及可行性的观点与主张。

为此,我们需要认真梳理一下设立巡回法庭的重大意义。换句话说,我们一定要明白,“巡回法庭”到底是“为了谁”?只有明确“为了谁”,才能明白“我是谁”,才能明晰“依靠谁”,才能知道究竟是对谁最有利。

在我看来,“巡回法庭”的最大受益者显然是当事人,是人民群众。因为无论提升公正效率还是完善法律统一实施,都是为了通过公正司法而维护人民权益。

一是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法院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包括地方党政领导等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设立巡回法庭,正是为了解决民事审判权多年来时时遭遇的地方化干扰问题。众所周知,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已经日趋严重,甚至已经积重难返。有些个别案件,地方党政领导动辄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习惯性地干扰审判机关合法办案或者插手重大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的设立,将有利于防止一些重大行政案件乃至民商事案件被“地方保护”,从而为更好更快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原告与被告分属两省的跨行政辖区案件,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就完全可以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由巡回法庭审理。可见,巡回法庭的设立,目的并非维护司法集权,而是力求以制度创新而抑制地方主义保护主义对司法权的侵蚀,进而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有利于保障审判中心制度的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决定》的说明中,特别强调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解决社会矛盾,包括在法院主导下处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各项活动。虽然对于审判中心原则是否包括以上三种诉讼活动的理解各有不同,但都无法否认审判就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是所有社会矛盾解决的终极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设立巡回法庭,正是为了强调审判在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这显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体现。因为巡回法庭可以就近就地就快地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是有利于保障审判统一实施的促进。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要求,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既有重大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也有跨行政区划的有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以及对全国法院适用法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巡回法庭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也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更有利于提升地方法院的审判专业能力与水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将对地方审判进行更加直接的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从而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还将有效地解决单一制司法体制下法律统一实施和地方分类指导的现实难题,以进一步增强全国性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是有利于保障审判公正理念的走进。法律权威在于实施,实施的根本在于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正义,不仅是一种实体正义,更是一种程序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其目标还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审判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这一诉求,最终通过追求司法公正而树立司法公信。按照制度设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的法官到深圳、沈阳等中心城市审理有关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更接近的正义、更权威的方式促进所在地区实现审判公正。一个巡回法庭负责管理邻近几个省市,在制度设计上为破除地方行政势力干预司法活动而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从而真正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与公正。同时,巡回法庭的建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更近的权利救济渠道,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五是有利于保障审判效率追求的实现。众所周知,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起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官司,一个改来改去的“翻烧饼”判决,既有可能把一个企业拖垮,更有可能将一个家庭拖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最后虽然赢了官司,但赢得的可能只是一张白条、一个数字。毋庸讳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重负,受理的案件已经连续几年突破每年1万件,法官办案压力很大,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全国法院审判的职能。同时,随着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地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也被带到北京。设立巡回法庭,通过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从更多的业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以腾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等法律统一实施问题,进而更有效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


【作者简介】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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