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明: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0 次 更新时间:2015-01-2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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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明  

【摘要】现代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制度。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性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对国家权力转移具有规制性价值,承担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关键词】就职宣誓制度;宪法程序;权力转移;程序性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1]构建以宣誓忠于宪法为核心的就职宣誓制度对推进我国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的权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社会,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由来已久,并被列入宪法典作为一项宪法的程序性规定。一般认为,英王约翰于1215年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自由大宪章》的规定是宣誓忠于宪法制度的渊源。现代就职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即将任职执掌权力时,向公众申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职责,忠实履职的仪式。国内学者一般都认识到它具有“强化宣誓者遵守宪法意识”、“激励宣誓者的使命感”的价值,[2]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培养人们的宪法热情和提高人们的宪法意识都有重要意义。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在政协全国委员会上建议将宣誓制度写入我国宪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宪法的权威,体现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忠诚,树立法治的权威。[3]然而,现有对就职宣誓制度的论述基本是从该制度对宣誓者施加压力和围观者予以教育的角度展开,仅仅认识到就职宣誓制度外在的价值和功能,而忽视其作为一项宪法程序对于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内在价值和功能。从更深层次的价值而言,就职宣誓制度更是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之中。本文侧重于从宪法程序角度探讨就职宣誓仪式衍生出的程序性价值。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实体性规定,宪法程序则是实体性规定的必要补充,而缺乏程序内容的宪法可能只是一篇政治宣言或政治纲领。宪法程序所包含的程序性价值是宪法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就职宣誓制度作为宪法程序具有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性、规制国家权力的转移和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等程序性价值。


一、就职宣誓制度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

人们一般较多地从实体法上认识宪法,然而,要实现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力的宪法目的,程序性的规定在宪法中同样不可或缺。宪法程序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时应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各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权力运行、选举活动、立法等程序性条款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不仅是界定各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也是确立国家权力运行程序、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序和宪法解释、修改与实施等方面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体。对于国家权力,既要有实体性的授权和控权的规定,又必须将其限定在宪法规定的程序之中,任何违反宪法程序的行为同样应被视为违宪,应受到制裁。宪法程序是协调宪法主体利益关系、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需要。作为根本性和母体性的法律程序,宪法程序在宪法条款中所占的比例虽少,却是一种根本的、不可替代的法律程序。

宪法程序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1)正当程序原则。如《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它刑罚。”这是宪法对国家机关在限制公民权利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性要求。(2)限制公民具体权利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有些宪法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但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中有程序性要求,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宪法修改的程序。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宪法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4)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规定。为保证诸多国家权力正常有序地运行,避免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和矛盾,宪法对一些国家机关重大权力的行使往往会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制,包括权力启动程序、选举程序、人事任免程序、权力移交程序、权力制约程序、对权力行使者的追责程序等。如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的规定,属于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规定。有学者认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石与其说是实体控权不如说是程序控权,“联邦宪法的有限政府原则见之于其繁复的权力运行程序细节中”,“实体控权虽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程序控权却更有效果”。[4]

就职宣誓制度属于国家权力运行方面的程序性规定,是许多国家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移交程序。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42条规定:“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如下之宣誓:余誓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法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宣誓时,得附加宗教宣誓。”自美国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制度之后,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的宪法确定下来,成为各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统计,在目前124个有宪法典的国家中,有97个国家规定了宣誓制度。如《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卫和捍卫合众国宪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宪法”,第93条规定“内阁总理和各部部长就职前必须向共和国总统呈宣誓书”。《荷兰王国宪法》第32条规定:“国王接受王权后,应尽早在首都阿姆斯特丹,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国王应宣誓并保证效忠宪法,忠实履行他的职责。”权力的授予可以说是一个程序问题,而授予者与被授予者之间关系的变化也是一个程序问题。现代的就职宣誓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化的仪式,更是国家机关组织形式的一项宪法程序,是现代政治民主、国家政治文明的表现。当选民或国家机关选举产生出国家公职人员后,必然要与前任领导人进行权力交接,就职宣誓仪式就是法定的权力交接时点。就职宣誓制度既是对前任领导人交出权力的强制性要求,又表明在就职宣誓仪式后权力转移至新任领导人,同时又向所有的仪式参加者和广大民众宣告了权力平稳交接的完成。就职宣誓仪式的庄重和公开,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对权力交接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作为权力转移的程序,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其程序价值是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往往更能有效地得到公众的认可。而通过就职宣誓仪式这一宪法程序,起到的树立公众对宪法的信仰并宣传一个国家的宪政理念的作用,只是在完成国家权力转移这一重大宪法性事务之外的副产品。就职宣誓仪式不应以宪法宣传为主要目的,宪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多种多样。如违宪审查可以让民众直接感受到宪法与自身的利益关联,是优于向宪法宣誓数倍的最为有效的宪法宣传手段。那种认为就职宣誓制度可以普及大众宪法意识的观点,只是看到了该制度的表面价值,未能透析其内在的程序性价值,容易导致就职宣誓制度宪政价值的弱化。


二、就职宣誓制度使得权力的转移更具合法性

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宪法通过授予权力的方式限制权力,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控制权力,通过权利监督权力的方式对抗权力,通过对公职人员任期、任届限制的方式约束权力的行使者。代议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任期届满意味着其掌握的权力需要向他人或政党转移,选举活动或任命行为是权力转移的前置程序,它完成了权力在不同主体间实质性转移的要求;新任代议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宣誓就职仪式则是权力转移的最终实现环节,是对选举或任命程序的终结,也是对选举或任命结果的法定确认。就职宣誓仪式的完成表明宣誓者开始执掌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行使者。多数国家宪法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

权力在不同政治主体和公职人员之间的转移和交接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宪法性事件,往往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必然会成为各党派和广大民众关注并参与的焦点。因此,权力转移的过程一般是各种争议和冲突此起彼伏的过程。权力的转移越是具有合法性就越能减少矛盾和冲突,越能降低权力转移过程中整个社会所承担的各种成本。符合宪法的程序性规定是权力转移取得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此处所言合法性不完全等同于合法律性,合法性不仅仅基于法律的考虑,更多是基于社会价值观的考虑。通过选举获得的合法性资源是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民主国家减少权力转移时社会动荡的有效途径在于民众广泛参与选举。然而,选举是一种个人有意识但集体无意识的行为,即选民个人的选择是有明确的意识和指向的,选民全体的选择结果却会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民主程度再高的选举都会存在纠纷,选举的结果都会不符合部分选民的意志。一场合法的民主选举的结果除了应由法定机关依法确认外,得到全体民众的认可更为重要。越能得到社会成员认同的权力转移越能使得权力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也是国家权力合法化的社会心理基础。权力合法化的过程也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对权力的服从是以心理与意识的认同为前提的。这种认同除了实体性的民主选举外,还需要就职宣誓制度这样的程序来支持。一旦进入就职宣誓的程序,即意味着各方对事先确立的规则的认可和接受,并进一步意味着各方对最终结果的确认。因此,就职宣誓仪式使权力的转移成为一种更易为人所接受的形式。

就职宣誓作为仪式行为是公众对新任领导人的心理认同,是一种构建新的权力秩序的手段。“仪式行为是不同于生活常态行为的一种超常态行为。也就是说,和日常生活中正常状态的行为相比,仪式行为无论从行为频率到行为目的都具有超越常态的特征。”仪式行为的目的“并非具有生活实用价值,而是表现为某种精神价值”。[5]英国人类学家特纳以社会冲突论为背景,通过结构(日常社会)—反结构(仪式行为)—结构(日常社会)这个过程模式,展示象征性仪式在冲突社会中的平衡和一体化作用,把仪式行为看作是社会通过对自身的反省来建构秩序的一种手段。特纳把人类的社会关系分为两种状态:一种是日常状态,即人们的社会关系保持相对固定或稳定的结构模式,包括社会成员的法权地位、职业、职务、等级等社会常数,以及社会成员被社会承认的成熟状况和生理、心理或感情状态;另一种是不同于日常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的仪式状态,仪式是一种处于稳定结构交界处的反结构现象,仪式过程就是对仪式前和仪式后两个稳定状态的转换过程。[6]仪式是一种精神需要并作用于心灵,“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7]就职宣誓仪式既强化仪式参与者作为当事人感知其身份角色的转换,也试图通过法定或传统的标准化程序固化仪式参加者所共同尊奉的理想和信念,更让见证宣誓仪式的公众完成对权力转移的心理上的过渡。政治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人民的支持,这种支持通过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合法感等途径获得。[8]就职宣誓仪式就是一种生动的使社会成员获得对任职者产生合法感的形式,是选举结果最终的“尘埃落定”,它赋予了宣誓者所执掌的权力以合法性,能够得到民众和各党派的广泛认同,从而产生巨大的公信力。


三、就职宣誓制度对国家权力及其转移具有规制性价值

规制国家权力是宪法程序极其重要的价值之一。宪法程序能够在平等、自由、理性等程序价值要素的基础上保障国家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实现政治决策的合理性;缺乏宪法程序的制度性保障,国家权力就会被恣意滥用从而导致专制。没有宪法程序的保障,宪政便无法摆脱人治的窠臼,民主法治便难以真正的建立。合理的宪法程序设计对于控制国家权力,限制恣意的国家权力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就职宣誓制度作为一项宪法程序在使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同时,既是对国家权力转移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宣誓就职者合法行使权力的意识。

1.定期并公开举行就职宣誓仪式,表明任何人获得一项国家重大的权力必须以法定、公开的方式进行,权力的转移和交接必须是公共行为而非少数人私下的内幕交易。与权力转移的实体规定(如任期、任届、选举等活动)相比,程序性的就职宣誓仪式更能够提供一个客观、具体、清晰的权力交接的边界,减少权力交接过程中的纠葛,防止权力交接过程中矛盾的发生。现代宪政国家的权力交替,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的交接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的核心是强调参与,公民公开、平等、自由地参与对权力行使者的选择并作出最终决定,此时民主更是一种程序。民主的过程就是民主程序的展开过程,对选举结果的共识首先建立在对程序的共识的前提之上。人们对程序的共识比各自的价值信仰和选择目标更为重要,只有在程序基础上的民主才具有超越文化价值的普遍意义。就职宣誓制度作为理性、民主和公开的机制,既可以消除分歧和反对派的不满,更能够保证权力转移是在公众参与和注视之下进行的,从而防止权力为少数人垄断而沦为少数人的专利。有学者在评价西方国家的领导人宣誓就职仪式时认为,就职宣誓这样的一种政权的和平与法定的交接仪式,“使得阴谋家没有了市场,使得所有想要发挥自己才能的人,要通过正当的程序,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取得最高的权力”。[9]由于就职宣誓仪式下的权力转移要直接面对公众,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就反向制约了就职宣誓之前的权力转移过程,保证权力的转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2.领导人参加就职宣誓仪式,向宪法和民众郑重起誓(有些国家的宗教传统还要求向上帝起誓),或多或少能够产生对宣誓领导人的心理压力,增强其行使权力的神圣感、使命感,培育政治家们的宪法意识。就职宣誓制度有利于启动宣誓者内心的道德资源,运用道德规范的力量约束宣誓者的权力行使行为。就职宣誓是一种内在的约束,而且这种内在约束的作用有时是非常强大的。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10]就职宣誓可以说是集以上三种手段于一身,是宪法、法律、道德和宗教对宣誓者的共同控制。而在就职宣誓仪式中加人宗教元素的国家,超自然力量的介入所起的压制作用可能远甚于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在神圣的就职宣誓仪式中,宣誓者或对着宪法,或手抵圣经,亲口诵读来自于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誓词,有助于宣誓者宪法信仰的确立,让领导人体验到宪法的神圣,感知到行使权力的压力。宣誓者所作的承诺,不仅要受到监誓人形式上的监督,而且要面对监誓人背后的广大民众的监督,宣誓者必将承受无形的社会压力。同封建社会的王权至上、君主无需对任何人负责不同,现代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是以领导人向民众负责为前提的,即使是立宪君主制下世袭的国王也要向民众宣誓,亲身感受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宪法真谛。人民通过宪法约束执政者的行为,制约宣誓者手中的权力,要求宣誓者的权力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让宣誓者认识到违宪违法行为会受到民众无时不在的监督。

3.就职宣誓仪式可以确保权力及时地得到转移,防止权力由某个领导人长期占有,防范领导人终身制。有些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就职宣誓仪式非常繁杂,有多个仪式与之相配套,包括庆典舞会、演讲、酒会等多项活动。如若就职领导人年老体衰、身体素质差,缺少完成整个仪式的体力,或许会视宣誓就职仪式为难以逾越的鸿沟,从而放弃对权力的迷恋和幻想。即便有些国家的就职宣誓仪式简朴短促,宣誓人若年事已高或身体状况不佳而勉强参加就职宣誓,也将会给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其日后的支持率,可能导致其执政较为艰难。

4.就职宣誓仪式可以完善领导人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程序,强化有关机关和人民对他们的监督权。领导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在监誓人和公众面前向宪法宣誓,可以使宣誓人充分认识到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通过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仪式唤起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是世界上一些法治国家较为成功有效的做法。当然,通过就职宣誓制度的构建来培育公众的宪法意识不是其主要目的,更重要的是让公众见证新任领导人对宪法的宣誓,在其违背其誓言作出违宪行为之时,公众自发地成为监督的主体力量。


四、就职宣誓制度具有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价值

就职宣誓制度是人类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探寻到的一种理性的权力转移方式,它保证了国家权力的转移是有规则、有规律、可预期的,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的,任何人不能因政治格局的变化而改变这一程序,也不能因权力地位的变化而停止这一程序。“宪法程序作为典型的理性的法,对权力规范的结果是使国家权力形式化和理性化,使之成为一种可以预测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祛魅’之后的程序能够有效地使宪法从政治和道德中分离出来,避免国家权力过分受到政治因素的摆布,特别是避免以道德的名义强迫国家权力执行某种道德而形成暴虐。”[11]固定甚至死板的就职宣誓仪式雷打不动地定期举行,就职宣誓的议程和规则被一代代人遵守并相传,不会顾及任何人的颜面或忌讳,也不会照顾宣誓者因年龄、健康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从而强化了权力转移的有序性,彰显了宪法程序内在的秩序价值。秩序价值是宪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社会政治得以和谐与有序运行的保证。按照就职宣誓制度进行的权力转移,其过程具有可控性,即权力的移交是在一定的控制范围之中进行的;其仪式举行具有可预期性,即权力移交的时间节点和议程是明确的;其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即权力的移交是在可预测的规范约束下进行的。就职宣誓制度使得国家权力的交接有序进行,保持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性。

就职宣誓制度对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价值源于宪法程序的理性价值。人类作为理性的动物,注重以理性的方式而不是以肆意、专断或者暴力的方式处理问题。“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理性能力是人类所具有的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有目的结果和能力。”[12]宪法程序的理性价值根基于人类清醒和无偏见的理性思考,宪法程序代表着人们对普遍而持久的有序状态的期望。宪法程序由宪法规范创设,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秩序的向往,它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以形成现实的社会政治秩序。宪法程序的运行要求公开性,从而使宪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被及时发现并得以纠正。万众瞩目的宣誓就职仪式展示了权力的公共性,保证权力的转移不是在少数人之间私下完成,而是在世人的关注下公开进行,任何偏离仪式要求的做法都会引发质疑。就职宣誓仪式的固定议程不偏袒任何政治主体的私欲,给予任何在选举中的胜出者展示掌握权力的机会,摆脱了专制时代君主权力转移过程中肆意、炫耀、冷酷和反复无常的通病。

宪法的程序性价值还表现在以实现人权保障为目的,渗透着对公民主体地位的高度尊重,包含着对公民权利尤其是人格尊严的维护,极具人道性。现代国家普遍认可主权在民,国家公职人员从本质上讲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见证和参与与公仆的“签约过程”。就职宣誓制度作为宪法程序体现了国家公职人员对人民的尊重和敬畏。只有当人民成为真正的主人而自由地选择权力的受托者时,当掌权者得到人民的承认和拥护时,权力的交接才会平稳,政权的更迭才能和平而有序。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他在就职典礼上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开启了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在中国历史上,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把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极大地鼓舞了数千年来处于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我们应该还记得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时首任行政长官的宣誓就职典礼,曾给我们强烈的心理冲击,那一刻每个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

此外,就职宣誓制度具有宪法程序内含的交涉性,即强调通过设定各种程序角色,广泛动员民众对权力转移这一重要政治生活的参与。“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可以形成和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赖的关系,而这种信赖正是安定的民主制度的基础。”[13]就职宣誓仪式可以使权力交接中的各方参与者建立互信的关系,为国家权力平稳顺利地交接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条件,保证民主宪政的根基不被破坏。有学者在评价美国总统宣誓就职仪式时说道:“在美利坚合众国2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除了南北战争之间的一点中断以外,每过四年他们的国会山前就有这样一场典礼!就有这样一个和平地把最高权力让位给他的继任人,让与由他的人民选出的另外一个领导人的这样一种光荣的仪式!这个国家取得了长久的和平。”[14]


【注释】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14ZDA014)之子课题《人大选举制度(选民选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选官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news. xinhuanet. com/2014-10/28/c_1113015330.htm,2014年10月29日访问。

[2]李绍平:《公务员宣誓就职中的法治理念》,《理论界》2002年第3期。

[3]参见从玉华:《马志伟委员:我国应建立“宪法忠诚宣誓制度”》, http://news. sohu. com/67/22/news206992267. s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4]汪栋、刘毅:《宪法程序与国家权力—美国联邦宪法的启示》,《理论导刊》2004年第8期。

[5]薛艺兵:《对仪式现象的人类学解释》(上),《广西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

[6]参见薛艺兵:《对仪式现象的人类学解释》(下),《广西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8][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9]张绍彦主编:《声音与言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1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11]同前注[4],汪栋、刘毅文。

[12]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1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14]同前注[9],张绍彦主编书,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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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2014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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