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健:现时法学学术期刊的范式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3 次 更新时间:2015-01-2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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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言路的作用

所有学术刊物都必须具备一个根本的特征--的学术人格。不具备独立学术人格的刊物,不能说是真正的学术刊物。学术刊物这种独立人格,来自并形成于所有具有独立学术人格的作者和参与者。所以,维护和再现所有作者或参与者的独立学术人格,就成为学术刊物独立存在、张扬个性的根本所在。其最重要途径,就是提供言路。换句话说,学术期刊存在的实

质表征及社会价值,它的生命之源就在于开言路。所以,有思想观点、有学术立论、具有现实批判性的文章应该优先予以考虑,尽管有些文稿可能还不太成熟。相反,具有明显非法律政策的政策诠释文章,应当有限采用,因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学术性刊物的工作。总之,如果说学术的生命在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那么学术刊物的生命价值就在于给所有不同的学术观点提供言路。当然,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为作者、言者、读者乃至社会提供言路,取决于每个办刊人的对于言路宽窄、曲直、长短的把握,它实际上直接反映着办刊人的思想境界、学术水准、技术特征甚至学术倾向。所以,办刊人的人生哲学或生存之道,其思想倾向、学术追求及各方面素质等等,往往直接决定着一个刊物的生存之道、思想倾向、刊物特色甚至刊物质量。正因如此,要想办好一个刊物,要想广开言路,办刊人除了具备一定的思想和学术素质之外,还必须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生存之道和相对中立的学术立场。可以说,在大多数场合下,办刊人必须是一个具备独立品格的学者。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根本国策,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生活不可避免地逐步纳入国际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广开言路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学术期刊则首当其冲地承担着这一历史使命。可以断言,未来中国依法治国能否实现,未来中国命运如何,很大程度上将取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有无言路。因为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中,言路意味着民意、批评、监督和选择的可能,而若失去这种可能,民主法治只能流为空谈。

引导论辩的作用学术的实质在于追求真理,至少是相对的真理。而追求真理的路径或程序必然是探讨、对话和论辩。探讨的过程虽然可以由个人即可完成,但如果它不进入对话和论辩的层次,就不可能成为科学的探讨、真正的探讨。从这种意义上讲,引导出科学论点的所有探讨,必须要经过论辩,并且在论辩过程中予以完成。如果说开辟言路是学术刊物的最基本作用,那么,引导论辩就是学术刊物较高层次的作用,它或许最能反映办刊人的思想和学术水平。所以,一个高水平的刊物,必须是敏感、敏锐、敏捷的刊物。具体说,它应该善于观察实际,善于及时发现和主动把握学术论辩的主题,甚至操纵学术论辩的方向。不过必须明确,社会舆论的热点有时可能成为学术刊物的论辩主题,但是两者并非同一,不能够混为一谈。如果学术刊物一味追求社会舆论热点,就很可能丧失学术刊物的应有品味,甚至可能导致凑热闹,成为培养浮躁和浅薄的温床。所以,办刊人必须明确把握社会舆论热点和学术论辩主题的区别,善于从热点问题中发现学术论辩的主题。总之,追求和引导学术论辩,是学术刊物高层次、高品味、高格调的固有要求。因此,学术刊物要对那些能够从社会现象问题中发现本质或深层次问题的文章,给予特别的关注,而且还要善于利用这些文章引导和把握学术论辩的方向。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任何法学流派都必然要经过对话和论辩方能产生,没有对话就没有学术,而没有论辩,就不可能产生学派。现今法学界太多热点问题,太少论辩主题,而许多热点问题的争辩,常常是就事论事,这种讨论可能满足了一时的需要,尤其是政策性的需要,但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所以,产生不了法学流派。道理在于,论辩通常要解决人生观、方法论和价值判断程序或准则的问题,而热点讨论通常则只是一个判断问题。可是任何法学流派的存在价值,都不仅仅是判断本身,而是为了进行和完成判断提供一个人生观基础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启发思考的作用

如前所述,学术刊物的最基本价值是提供言路,而学术的实质在于展开论辩,追求真理。

所以,言路和论辩就成为学术刊物的两个基本要素,其中前者是基本的或必然的,后者是一般的和必要的。一个刊物具备了上述两个要素,就大致具备了学术刊物的本质特征。但是,有些时候,学术刊物很可能不具备直接展开和把握论辩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它可以有意识地发现和提供具有启发思考作用的文字,从而用以提起学术界对有关问题的关注,为今后的深入探讨和论辩提供思路和线索。实际上这是和引导论辩密切相关的手段,但却可以在受某些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埋下伏笔或留下学术悬念。

解决问题的作用

法学是一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但它却又是一门最为世俗的艺术,是一门最能体现社会关怀,最终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艺术。所以,当法学的世界观问题和方法论问题解决之后,法学

就必须要面对社会现实问题。法学的目的不是要围绕一个主题不停地论辩下去,论辩只是法学的一个过程,而不是法学全部。为了法学而进行法学的元法学事实上不可能存在,即使真有的话,那也不再是法学了。法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将人文学者对于特定社会或共同体,直至对人类生存的关怀,通过彼此的对话和论辩,表现为对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科学价值判断。概括而言,仅仅提出问题、热衷批判、标新立异、有意追求一时热点效应,但却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可行方案的倾向或做法,法学刊物或法学本身不应提倡。对于法学家而言,发现并提出问题只是最起码、最简单的第一步,最重要的是应该发现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学术刊物,尤其是法学刊物,须时时密切关注现实社会的发展,注重现实问题的解决,不能太过于热衷纯理论的循环论辩和不切合社会实际的理论鼓吹。法学的出发点应该是要解决问题,最终回到能解决问题。这意味着,法学家的探讨研究、对话论辩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不只要作出价值判断,而且还要世俗化,即在前述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自然,这首先就需要法学家对其本身所处的社会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客观深刻的了解。总而言之,法学刊物应该有意识地关注既有理论高度,又能结合实际,并且提出了实际可行方案的文章著述。

端正学风的作用

在许多场合下,学术刊物不仅是学者人格的集合或体现,而且还是学者文风、文品和文德的一面镜子。所以,人们既可以通过学术刊物采编的文章了解作者和编辑者,又可以了解判断学术刊物本身的刊风、刊品和刊德。一个好的刊物,不单是就其刊发内容而言,而且还要看其以刊发内容所体现的风格和品格。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发展和学术开创的各种机遇和途径不断增多。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许多不正当利用上述各种机遇和途径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具体在学术领域,学术道德的沦落或文风的败落令人痛心。最为突出的现象首先是"术流转"风盛行。即:将商品经济背景下的商业流转手段运用到学术活动中,从而造成忽略原始创作,满足相互转借的"术流转"风。一些人不去努力发掘资料和认真独立思考,以二手、三手资料甚至转手借用的资料高谈阔论,以致空洞无物、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和原创的"流行"文章充斥文场。其结果,假学术如火如荼。

现今学界呼吁"学术打假",已经表明问题的严重。其次,学术浮夸之风严重。即:夸夸其谈,哗众取宠但却不着边际、不合实际的文章盛行。更有甚者,学术炒作之风亦随之而起,借此沽名钓誉、邀功仕途者不乏其人。凡此种种,实已成学术界大患。学术刊物于此,不但要有所鉴别和防范,而且应该有意识地扶持选题实在、下工夫研究、有充分资料积累、文风朴实的作者及其文章,用以端正和表率文风。

规范学术的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的学术刊物迅速增加,各地、各类和各级别的刊物形形色色,不胜枚举。与此相应,学术规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重要。对此,虽然学界早有呼吁强调,可是诸多问题仍然存在。其中资料和文章的征引方式、注释的统一规范、西文资料的引用和标明方式等等,尤为混乱。另一方面,在编辑规范方面,虽有诸如《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并未统一,有些适用显然还有过于极端之嫌。例如:版面显现的编辑或文档检索数据过于烦琐,可对于读者来说却显然没有必要,甚至会带来不便。所以,学术刊物本身在力行和倡导学术规范的同时,也应该尽量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及不必要的形式化做法。

提供信息的作用

学术期刊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开辟言路,传达百家之言,而且还在于它能提供启发思想、充实论点、展开对话的信息。所以一个刊物办得如何,他的影响面如何,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这个刊物所能够提供的信息量。因此,任何一个学术刊物,都应该在不影响刊物基本内容和学术取向的前提下,有意识或有导向性地给予读者和学界以尽可能多的相关学术信息。实际上,提供广泛的学术信息既是学术刊物启发学术思考的一种方式,也是有意识地进行学术资料积累的途径。若能持之以恒,必然会为学术研究和论辩带来好处。法学信息的提供范围,可以包括国内外立法、司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成果、法律史、学术活动、法学流派和法学人物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是作者于2001年威海“新世纪法学期刊发展趋势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刊出时略有文字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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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学》200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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