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静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与功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8 次 更新时间:2014-11-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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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静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凝聚着基本共识和价值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

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庄严的就职仪式上向选民或者代表机关宣誓,对国家法律和权力赋予者郑重承诺。通过宪法宣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宣誓者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

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情感。万众瞩目之下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同时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宪法在人们内心深处是否具有神圣的地位同宪法权威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情感是宪法权威的渊源之一。因此,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

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开展普遍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关于宪法教育是普及宪法知识,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内容

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其中规定了宣誓制度的国家有177个,未规定该制度的国家有16个。各国宪法规定的宣誓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誓主体。各国宪法规定的宣誓主体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如挪威、西班牙、荷兰等国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当宣誓;二是共和制国家的总统,如印度、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宪法规定总统或者代行总统职权者应进行就职宣誓;三是国会或者议会的成员,如冰岛、塞浦路斯、南非等国宪法规定新当选的议员履行职责前应宣誓;四是政府总理(或首相)和政府各部部长(或大臣),如德国、叙利亚、尼泊尔等国宪法规定上述人员应进行就职宣誓;五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法官,如捷克、立陶宛、新加坡、墨西哥等国。也有少数国家的宣誓主体范围较广,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参议员、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拥护宪法等。

二、宣誓对象。宣誓对象大概有如下几类:一是向全体人民宣誓,如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总统在就任时,应向人民宣誓;哈萨克斯坦宪法要求总统、议会代表和政府成员应向全国人民宣誓;韩国总统就职时要向全体国民宣誓。二是向任命人宣誓,如叙利亚宪法规定,总统任命副总统,副总统就职前应向总统进行宪法宣誓;波兰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委员会成员,并接受他们的宣誓。三是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时,向议会或者议会与其他机构的联合组织宣誓。如保加利亚宪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职时应向国民议会宣誓;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总统以直接方式选出,应向国民议会宣誓,总理和各部长当选后亦向国民议会宣誓。四是继承王位者,向议会或政府等其他机构宣誓,如荷兰宪法规定,接受王权的国王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五是在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如伊朗宪法规定,总统向真主起誓。

三、誓词内容。各国宪法中的誓词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效忠国家,捍卫民族的尊严、独立和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二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三是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四是竭尽全力,恪尽职守,忠诚履行职责。有些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在誓词中还要求宣誓人护卫国教,为宗教的昌盛服务。

四、见证人/监誓者。各国宪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类见证人或者监誓者:一是宪法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如伊朗宪法规定,总统当选人必须在司法最高首长及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的见证下宣誓;肯尼亚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应当在首席法官面前公开宣誓就职。二是总统或者总统任命的人员监誓。如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理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宣誓由总统监誓。一些国家也规定了共同见证人的形式,如爱尔兰宪法规定,总统应在议会两院议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公共知名人士面前宣誓。

五、宣誓效力。多数国家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因此可以将宣誓看作宣誓者就职或者履行职务的开始,以及上一任职务的的结束。比如蒙古宪法规定总统的职权始于其宣誓就职,止于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一些国家还规定,如果议员拒绝宣誓,或者作出附带保留的宣誓,将导致取消就任资格,或者视为放弃职权,比如波兰、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和乌克兰。

六、宣誓制度的规范形式。多数国家直接在宪法正文中规定了宣誓主体、程序、地点和誓词等具体内容。有的国家在宪法正文中规定宣誓制度的基本内容,在附录中明确誓词的具体内容,如新加坡、肯尼亚和南非等国。此外,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概括规定了宣誓制度,委托议会立法规定宣誓的具体规则,比如荷兰、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和肯尼亚等国。

除外,有的国家的宪法还对宣誓制度进行了特殊规定,如有些国家不仅要求宣誓者进行口头宣誓,还要在宣誓书上签名,如爱尔兰、伊朗和赞比亚;也有一些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宣誓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允许在规定誓词之后附加宗教誓约,如奥地利和印度尼西亚。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未来展望

我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宣誓制度的规定,应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当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规则:第一,宣誓主体。根据《决定》要求,可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第二,宣誓对象,可规定:宣誓者应当向相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宣誓。第三,誓词内容,应包括:效忠祖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国家富强和人民福祉,竭诚履行光荣职责。此外,可规定:宣誓者应当在其当选或被任命的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誓,可以采用集体宣誓的方式,由某一机关的主要负责人领誓;个别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可以个别宣誓。

邓静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日报》2014-11-26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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