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关于科学理论的可接受性——归纳和反归纳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2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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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波普尔认为,科学知识即理论内容的增长是科学进步的最为重要的标志。然而,科学理论的内容丰富程度与逻辑概率之间呈反变关系,因此,科学理论的可接受性标准不是理论的可证实性,而是理论的可证伪性;相应地,可接受性标准是非归纳的或反归纳的。萨尔蒙对波普尔的反归纳主义的可接受性概念给以有力的批驳,拉卡托斯进而给出一种归纳的可接受性标准,并作为对波普尔的非归纳的可接受性的补充。


一、非归纳的可接受性

非归纳的可接受性概念是波普尔(K. R. Popper)首先明确地提出来的。波普尔认为,科学知识即理论内容的增长是科学进步的最为重要的标志。然而,一个理论的内容丰富程度与该理论为真的概率成反变关系,即一个理论的内容越丰富其为真的概率越低。相应地,科学的目标不是追求理论的高概率,而是追求理论的低概率,不是追求理论的可证实性,而追求理论的可证伪性。波普尔说:“高的可证伪度或可反驳度、可检验度也是科学的目标之一──事实上,跟大量信息内容恰恰是同一个目标。”[2](p.314)据此,波普尔从追求科学知识增长的动机出发,高举起证伪主义的旗帜,来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逻辑实证主义分庭抗礼。

在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的旗帜上还有着演绎主义和反归纳主义的标记。从逻辑上讲,证伪和证实是不对称的。证伪具有演绎逻辑的必然性,但证实却不具有演绎逻辑的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正因为此,人们不把证实的推理称作“演绎”,而称作“归纳”。

归纳推理的或然性并不是它的致命缺陷,它的致命缺陷在于,其逻辑合理性难以得到说明。关于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最早由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并做出否定的回答,即归纳法没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只不过是人们的一种心理习惯。休谟的回答为心理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对此,大多数理性主义者的反应是力图为归纳法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如逻辑实证主义者大都如此。然而,波普尔作为理性主义者却给出一种不同凡响的应答。

波普尔赞成休谟对归纳合理性的否定性回答,但他却不赞成休谟对科学合理性的否定,因为在他看来科学的合理性并非依赖归纳的合理性。休谟之所以从否定归纳合理性走到心理主义的立场,是因为他有一个错误的预设,即归纳法是科学与非科学特别是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划界标准。为此,波普尔把科学划界的问题再次凸显出来,并称之为“康德问题”。

对于划界问题,波普尔的主张是:“可以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换句话说,我并不要求科学系统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1](pp.19-20)

当把可证伪性而不是可证实性作为经验科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划界标准,那么作为证实方法的归纳法对于经验科学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既然休谟已经证明归纳法并没有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把归纳法从科学方法论中清除出去,这样做不会使科学合理性受到任何损失。因为经验科学的特征在于其可证伪性,而证伪的过程具有演绎逻辑的合理性。波普尔说:“证伪法不以任何归纳推理为其前提,而只是以正确性没有争议的演绎逻辑的重言式变形为其前提。”[1](p.22)这样,摈弃了归纳法的经验科学仍然具有合理性,而且是最强的合理性──演绎合理性。这样,波普尔便把证伪主义、反归纳主义和演绎主义熔为一炉了。

波普尔用可证伪性取代可证实性来作为评价和选择科学理论的标准,评价和选择理论的标准也就是可接受性标准。依据这个标准,评价和选择理论的过程大致是:我们首先挑选逻辑上简单并且具有较多经验内容的理论作为检验对象,因为这样的理论具有高度的可证伪性。从这个理论演绎地推导出一些可检验陈述,可检验陈述是关于尚未观察的个别现象的,因此也叫做“预测”。再从诸多预测中挑选出其他理论特别是背景理论推不出来甚至与之相冲突的预测付之检验,这样的检验具有判决性,因此叫做“严峻检验”(severe test)。如果这个预测被证实,这个理论便暂时通过检验;如果这个预测被证伪,这个理论便被证伪,将被其他通过这个检验的理论或新的猜测性理论所取代。新的理论将会面临新的严峻检验。在此无尽的检验和证伪的过程中,科学知识得以增长。

请注意,波普尔只说理论被证伪,却不说理论被证实;代替“证实”的是“暂时通过检验”,或者说“我们没有发现舍弃它的理由”,有时也说“验证”(corroboration)。当他用“验证”这个词的时候,特别强调它与逻辑实证主义的“认证”(confirmation)之间的区别:前者是与逻辑概率成反比的,而后者是与逻辑概率成正比的;相应地,前者是与内容丰富度成正比的,而后者是与内容丰富度成反比的。[2](p.82)

由于有这种区别,当波普尔说一个理论被一个检验结果验证时,只不过陈述了一个确定的事实,即该理论尚未被证伪,并不含任何或然性的(即概率的)成分。因此,波普尔断然宣称:“在这里概述的程序中,没有出现任何类似归纳逻辑的东西。我从不认为我们能从单称陈述的真理性论证理论的真理性。我从不认为理论能借‘已证实’的结论的力量被确定为‘真的’,即使仅仅是‘概然的’”。[1](p.11)波普尔把这种不含归纳成分的检验方法称为“理论的演绎检验”,在这种方法论的框架内,接受一个理论的标准也是演绎的而非归纳的。


二、归纳的可接受性

当代科学哲学的重要人物之一萨尔蒙(W. C. Salmon)对于波普尔试图清除归纳问题和归纳方法的主张不以为然。他向波普尔学派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即:科学有没有提供可靠预测的任务?如果有,那么波普尔所谓对一个理论的验证(corroboration)就不可避免地包含归纳的成分,因为其中包含由过去和现在推断将来的因素。毫无疑问,科学——至少应用科学——具有提供可靠预测的任务。为了与这个事实相容,“波普尔必须在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挖掘一道深深的鸿沟,而据此进行的区分本身就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的确,如果我们相信,至少尝试性地接受科学的预言的含义也是不可以的,那么人们将不知道是否要继续珍视理论科学的解释性假说了” [5]( pp. 96-97)

面对萨尔蒙的质疑,波普尔学派的重要成员沃特金斯(J. W. N. Watkins)断然宣称,科学理论与人们的实践活动是无关的。他谈到,根据实践的目的选择理论和根据科学的目的选择理论在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常常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一只轮船在雾中航行时,领航员总是谨慎地假定轮船比他所相信的更接近于礁石,并根据这种假定指导航向 [7](p.65)。波普尔也说过类似的话:“虚假理论往往也作用得很好:工程或航海中所应用的公式大都已知是虚假的”[2](p.79)

波普尔的确在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划了一条深深的鸿沟,他引入逼真性概念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区分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他谈到:“如果我们想阐明纯粹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追求知识和追求动力或强有力的工具之间的区别,那么我们就少不了它。因为区别在于,在追求知识时我们一心想找到真的理论,至少找到比其他理论更接近于真理的理论,也即更符合于事实的理论;而在追求作为可满足一定目的的有力工具的理论时,理论往往为我们服务得很好,虽然明明知道它是假的。”[2](p.323)

然而,在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关系上,波普尔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拉卡托斯(I. Lakatos)不同意波普尔和沃特金斯的观点,他指出:“在波普尔和沃特金斯所谓适合于假理论的大多数场合,人们可以发现那种得到高度验证的理论事实上被使用着。” [4](p. 404,note)应该说,拉卡托斯的说法是对的。诸如领航员有意偏离理论其实不过是在理论指导下加了一些保险系数或作其他一些实用上的调整而已,并不说明科学理论在这里不起作用。

拉卡托斯进一步谈到:如果坚持主张科学验证是分析的而不是综合的(是演绎的而不是归纳的),“这意味着科学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明显分离,看来这正是波普尔和沃特金斯所提倡的。这种分离也许的确是‘可疑的和做作的’(fishy and hypocritical),而且导致对技术学的实际情况的误解。”[4](pp.403-404)。为此,拉卡托斯引进一个非分析的综合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概念。

我们知道,评价理论的目的是为选择和接受较好的理论,因此,评价规则也就是接受规则。拉卡托斯把波普尔的接受规则分析为两条,相应地,其“可接受性”概念也有两种,分别记为“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

可接受性1:对于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T1和T2,如果T2比T1具有较高的可证伪度,亦即T2比T1具有超额经验内容(excess empirical contents),那么,相对于T1,T2是可接受1的。

可接受性2:对于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T1和T2,如果T2经受住T1所没有经受住的严峻检验,亦即T2比T1具有超额验证(excess corroboration),那么,相对于T1,T2是可接受2的。

拉卡托斯指出,这两个可接受性概念都是关于知识增长的,为了反映人们对科学知识的可靠性的要求,还需要增加一个可接受性概念即可接受性3。

可接受性3:对于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T1和T2,如果T2比T1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亦即T2比T1更接近真理,那么,相对于T1,T2是可接受3的。

可靠性或逼真性是对一个理论的未来品质的评价,可靠性或逼真性高的理论意味着将来更适合生存,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归纳的性质。正因为此,拉卡托斯把可接受性3同“归纳的可接受性”“证据支持”“可信性”(trustworthiness, credibility)“可靠性”(reliability)等看作同义词。


三、对可接受性概念的进一步分析

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之间的明显区别是:可接受性1是先验标准,而可接受性2是后验标准。因为一个理论的经验内容就是从它得出的关于事实的逻辑推断,只需比较两个理论的逻辑推断便可确定哪一个是可接受1的。但是,为确定可接受性2就必须将超额经验内容付之检验,由检验结果来确定哪一个理论是可接受2的。

在拉卡托斯看来,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之间还有一个区别即:可接受性1只具有分析性,而可接受性2却可以有两种解释。若把它理解为一个理论在该检验中幸存下来而另一理论则没有,那么可接受性2就是分析性的;若把它理解为幸存理论比起被证伪理论更接近真理或将来更宜于生存,那么可接受性2就是综合性的。

可接受性3同可接受性2都是后验的,在拉卡托斯看来,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可接受性2的依据是超额验证,而可接受性3的依据是全部验证。 [4] ( pp.404-405)

在笔者看来,拉卡托斯把归纳接受性即可接受性3同波普尔的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结合起来,从而对科学方法论给以更为全面的阐述,这是他对科学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不过,拉卡托斯的可接受性理论也有欠缺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可接受性2赋予分析性和综合性两种性质,而其综合性恰恰在于表明可接受的理论更接近真理,是从其现在的表现推断其将来的表现,这正是归纳接受的特征,从而与可接受性3重叠起来。(其实拉卡托斯对可接受性3也赋予这两方面的性质,不过,他自己都觉得其分析性是意思不大的。)

2、由于在最关键的方面可接受性2和可接受性3重叠起来,为了将二者加以区别,拉卡托斯对后者提出完全验证即全证据的要求。在笔者看来,这不仅在实践上难以实现,而且在理论上也是多余的。当理论T2不仅经受住T1所经受住的检验,而且经受住T1所没有经受住的检验,这样的超额验证难道不足以归纳地说明T2比T1更为可靠、更接近真理吗?如果这样不够,难道加上二者以前共同经受住的那些检验就够了吗?

笔者认为,正如拉卡托斯已经看到可接受性3的分析性没有什么意思,可接受性2的分析性也没有什么意思,因为它只不过陈述了一个基本事实。其重要性在于综合性,即,可接受性2的理论更接近真理,因而更为可靠。在这方面,可接受性2与可接受性3是重叠的,因而可以将二者合并起来。

更明确地说,可接受性2没有独立的意义:就其关于知识增长的纯分析的部分并没有对可接受性1做出实质性补充;就其关于可靠性或逼真性的综合性内容也没有对可接受性3做出实质性的补充。正因为此,反归纳主义者阿伽西(J. Agassi)认为,可接受性2是不必要的。当然,阿伽西更不容忍可接受性3。与之不同,笔者虽然也认为可接受性2是不必要的,但主张将它归并于可接受性3,而可接受性3却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上,波普尔后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可接受性2具有归纳的意味。对于阿伽西的批评,波普尔回答说:“我承认,这里可能有点证实的气味;但我看如果我们不要某种以理论为单纯探索工具的工具主义的气味,我们就得忍受前一种气味。” [2] (p.354 note)在这里,波普尔的反归纳主义态度显然有所软化,这是他后来引入逼真性概念的必然结果。拉卡托斯通过对可接受性概念的细致分析把这一点更为明确地揭示出来。他指出,作为可接受性3的定义基础的概念正是波普尔的逼真性概念,“可以肯定地说,一个理论越是可接受性3的,它就越接近真理,也就是说,它的逼真性越高。”[4] ( p.393)同时他又说:“‘可接受性3’最接近卡尔纳普的认证程度(degree of confirmation)”[4]( p.375)这样,他便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波普尔的反归纳主义立场。

对于波普尔和沃特金斯反对可接受性3的态度,拉卡托斯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他说:“反归纳主义的升级──他们把任何可接受性3的概念作为靶子──只能损害他们自己的形象。人们应当公开放弃这样的反归纳主义。” [4]( p.404)拉卡托斯纠正波普尔反归纳主义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提出可接受性3的概念。

不过,笔者认为拉卡托斯所谓的可接受性2是不必要的,相应地,笔者在接纳拉卡托斯的可接受性3的同时,将它重新标记为可接受性2,而将所谓的“可接受性2”从可接受性的名单中删除。


主要参考文献

[1] 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译,沈阳出版社,1999年。

[2] 波普尔:《猜测与反驳》,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

[3] Lakatos(ed.): The Problem of Inductive Logic, Amsterdam: North Holland, 1968.

[4] Lakatos: ‘Changes in the Problem of Inductive Logic’, in [3], pp.315-417.

[5] Salmon: ‘Reply’, in [3], pp.74-97.

[6] Salmon: ‘The Justification of Inductive Rules of Inference’, in[3],  pp.24-43.

[7] Watkins: ‘Non-Inductive Corroboration’, in [3], pp.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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