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深圳警方展开行动 网络治理施行实名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26 次 更新时间:2005-07-28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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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导读】深圳警方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

人民网7月24日报道:7月22日起,深圳警方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将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校验身份证号码;对现有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进行清查,并视情况予以重新登记或关闭。

7月21日,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消息说,截至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03亿人。可以说,网络成为公民讨论公共事务、表达意见、进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公共平台。但是,网络同时也是泥沙俱下,侵犯公民名誉、传播淫秽图像,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对网络采取一定形式的政府治理显得非常有必要,近年来,一些国家包括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采取诸如网吧监控、网络实名制等等的政府治理形式。韩国近日就宣布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具有现实意义,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有可能超越权力行使的正当目的,从而侵犯公民的权利、自由。网络是20世纪新兴的媒体,以其快捷性、广泛互动对话性、发表意见隐匿性等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特性,拓宽了公民表达与话语空间,发展了民主,强化了舆论监督。因此,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适应网络带来的新契机,消除网络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对网络的政府治理进行法律规制特别重要,法律规制目的是要限制政府治理中可能膨胀的权力,达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防止网络侵权、打击犯罪的平衡。

笔者认为,对网络的政府治理进行法律规制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形式合法性原则,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就要求实名登记事件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实名登记。尽管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但是,迄今为止人大并没有就网络实名登记进行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无权要求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

其二是必要性原则,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进行这种手段的治理无法防治网络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种手段中,包括网吧监控与实名登记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中的一个焦点就是采取这些措施是否必要,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防止侵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实名登记的目的是,出现有害信息后容易寻找到真实身份的人,从而防止和打击犯罪。但有人就提出异议,认为防范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预防打击犯罪,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实现,如以管制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主,明确网站的法律责任,让网站采取各种方式来远离纠纷。因此,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的立法时,必须广泛听取民意,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充分论证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其三是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则。如果某种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运用这种手段时,也要坚持尽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在对待网吧监控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使用监控的手段,但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应制定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

最后是正当程序原则。对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同时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依程序执法。实名登记即使是有必要,也应当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规定向谁登记,谁有权获得登记的资料,不能因为程序的不严格而使资料外泄,损害公民的权利。(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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