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青:现阶段利益冲突显现的四大特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2 次 更新时间:2014-06-1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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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青  

 

利益的有效整合与社会利益结构的合理化是改革攻坚阶段的一项根本任务,而深刻把握现阶段利益冲突的特点则是妥善协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整合的前提。在参考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联系中国社会的具体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特征一:现阶段利益冲突总体上是非对抗性的

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类型。从总体上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利益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改革使整个社会普遍受益,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赞成与拥护改革,在深化改革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绝大多数利益冲突中,利益受损者除非迫不得已,更倾向于选择非对抗性途径解决问题、实现利益主张。党和政府确实也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

以上因素使我国现阶段的利益冲突整体而言是非对抗性占主导,这也是我国在利益差距快速扩大的同时依然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根本原因。这种利益冲突总体的非对抗性实际上表明的是利益冲突的基本可控性与可治理性。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利益协调机制还不完善,社会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还会比较严重,如果处理不当还存在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就此而言,要善于把握当前有利时机,多管齐下抓紧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特征二:公共权力仍卷入利益冲突

在现阶段的社会利益冲突中,公共权力往往参与其中,成为利益冲突的主体。这主要是由我国改革的特点决定的。中国的改革是由公共权力推动的,中国的发展则由公共权力主导,权力因素像“普照的光”渗透于整个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控制着巨量的资源与财富。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公共权力机关或部门的利益意识更被强烈唤起,机关、部门或公职人员作为经济主体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在有些领域成为普遍现象,公共权力与民争利的行为泛化。

经济的市场化极大地吊起了公共权力对于财富的胃口与欲望,而缺乏监督与制约则使公共权力敢于通过种种不规范、不公正的方式追求部门、机关或个人私利。

公共权力普遍介入社会利益冲突,成为利益冲突的主体,其不规范的谋利行为不仅极大败坏了人们对于公共权力的形象认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形态认同。

特征三:利益冲突存在结构化趋势

在现代社会中,利益矛盾具有日常性,是大量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矛盾最终都导向对抗性更强的利益冲突。

当前中国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已经是一种结构性的利益冲突。如果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迅速有效地得到解决,就不会累积下来。由于当前我国利益矛盾整合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阶层与群体间利益分化的不规范趋势就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各种利益矛盾就极易累积下来,社会利益结构的张力就会愈益明显。整个社会的利益冲突就会趋于结构化,利益结构则会趋于固化。

这种利益冲突的结构化表明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利益矛盾已经超越了具体问题、具体领域的范围,非现行的日常制度规范所能治理,而是需要公共权力主导下改革思路、发展模式的重新设计与社会结构的总体调整。

特征四:利益冲突的集体行动特征日趋明显

在当前很多的利益冲突中,冲突各方往往表现出明显的集体行动特征。强势的群体或集团利益追求的组织化特征已相当明显。如通过相关的商会或协会进行利益表达与争取。

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更多只能以个体的方式通过有限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与争取。但应看到,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这种组织性的匮乏却推动其趋于形成另外一种集体行动——一种无组织的、临时性的、由偶然事件激发的集体行动。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就属于此种集体行动。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一个根本原因是在一种趋于固化的不规范利益结构中,社会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往往会因利益分化不公而普遍产生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心理感受,比如焦虑感、不安全感、相对剥夺感、排斥逆反心理、挫折攻击心理等。这种相同或相似的消极心理遇到偶然事件就极易以此为导火索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在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参与者实际与具体事件本身毫无关系,只为表达与发泄不满情绪。无直接利益冲突却直接参与,表明社会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中自发而共同的利益受损意识正在普遍形成。

利益冲突中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其利益的表达与追求都趋向于形成集体行动,但两种集体行动在组织性与效能方面却存在巨大差别,这种差别是当前社会利益结构失衡的重要表现,也是有效利益整合所必须面对的难题与挑战。

面对利益冲突的这一状况,我们必须深入思考改革的应然逻辑与实然逻辑,正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思路、采取措施,有效整合社会利益冲突,重建被利益冲突冲击和破坏的社会秩序底线与道德底线,重建公众对于社会的信心。

(作者为中央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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