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均:特立独行的法律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2 次 更新时间:2014-04-26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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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均  

 

在法学界,有一些不盲从通说且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学者被学界称为“特立独行者”。法学界的这些特立独行者一般观点新颖独到,理论独树一帜,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些许生机与活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学理论的长足发展。特立独行者的新颖观点在获得喝彩声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学界的批评和批判,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理论只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才能进步和发展。但是,有的人不是针对特立独行者的理论观点进行批评或批判,而是看到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学术创新就想方设法扼杀,认为是异端邪说,对其上纲上线、乱扣帽子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刑法学者冯军教授指出:“不仅主张新思和倡导异议本身并非易事,而且,新思并非一定是异端,异议也并非必然是邪说。没有新思,就没有进步的力量;没有异议,也难以证明通说的谬误。”在某种意义上说,要推动理论创新和进步,这种“主张新思”和“倡导异议”的特立独行精神正是学术的生命力所在。自称“不喜欢拘俗守常”的张明楷教授指出:“面对任何崭新的理论学说,解释者都不应当感到惊惧不安。”对于法学界的新思想与异观点,人们应该持宽容的心态来对待,而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法学界如果以不容忍的思维来对待特立独行的法律学人,法学就不可能发展和繁荣。

不仅法学理论界有特立独行者,在法律实务界,也有人将那些忠诚于专业,不盲从所谓的“上级指示”、不顺从所谓的“领导暗示”、不听从同事的“好心提示”,敢于坚持自己正确意见的司法、执法人员称为实务界的“特立独行者”。如果他们也属于“特立独行者”,那我们不但要容忍这些不会“见机行事”、不合群的特立独行者,更要敬仰、优待这些敢于特立独行的法律人。因为社会需要这些敢于坚持真理的特立独行者,没有他们的坚持和坚守,冤假错案可能会不时出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是无从实现或无从很好地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说,特立独行的法律人是法学繁荣与法治进步的脊梁。诚如我国台湾地区某学者所言:“一个社会特立独行的人越多,天分、才气、道德、勇气就越多。”但是,从历史来看,在很多时候,社会往往不仅不容忍、不善待特立独行者,而且还想尽一切办法极力迫害那些坚持真理的特立独行者。有的将特立独行者钉死在十字架上,有的将特立独行者打入监牢,各种摧残形式无奇不有。胡适曾言:“在宗教自由史上、在思想自由史上、在政治自由史上,我们都可以看见容忍的态度是最难得、最稀有的态度。人类的习惯总是喜同而恶异的,总不喜欢和自己不同的信仰、思想、行为。这是不容忍的根源。”特立独行的法律人无处立足的社会,表面上看好像是和谐的,实际上法律人的个性会受到压抑,法治建设会受到阻碍。

我们不仅不能强求特立独行的法律人之个性和观点都与非特立独行的人一致,而且还要为特立独行的法律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呵护他们的成长。那种不善待甚至敌视特立独行者的思维模式,实质上是狭隘虚弱、不宽容的表现,无助于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健康心态的形成。特立独行的法律人之观点或言行可能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偏激之声,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没有损害法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异端”。同时,特立独行的法律人也要勇于坚守正确的意见,无论什么境遇下,都不要让自己“陆沉”或者随波逐流。

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教授指出:“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要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在一个多元社会中,社会越是向前发展,就越需要伏尔泰所说的宽容:“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以宽容的心态尊重、善待特立独行的法律人,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就会越来越快,我们的社会也会进步得越来越快。

出处:法制日报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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