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坚:法律人的第一堂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59 次 更新时间:2015-11-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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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坚  


作者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是应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邀请,于2015年09月15日对法律系新生作演讲的演讲稿)


当我一开始进入法律系念书的时候,我觉得法律是神圣的东西,因此念法律的人也跟着会有一点了不起。到了今天,我已经彻底认为法律这东西没有什么了不起,所以念法律的人也没有当然会了不起。不是我故意要轻视法律这东西,而是一来,要说了不起,了不起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本身。二来,唯有轻松面对法律,人才能理解法律、应用法律,摆脱法律对人的束缚。我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所谓的对或不对。我只不过认为,法律人的基本前提是人,人的基本理念是追寻快乐,所以要用可以让自己快乐起来的方法去看待法律和解读法律。在此一原则下,对法律新人重要的是自我对世界(以及法律)的想像力,对法律熟人重要的是内心清晰的道德感. . .


壹、为什么需要法律?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必要基础,因为它提供人们行为的规则。最简单的情况就是纯粹技术性的规定,例如行车靠右(或靠左)的交通规则,如果不是有一个约定,大家开车在路上都麻烦。比较复杂的情况是有价值判断思考在里面的问题,例如父母亲离婚时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争议,可能爸爸经济情况比较好,妈妈对小孩比较有耐心,那么是经济重要还是耐心重要?你就可以知道,对于生活大大小小的事情,如果法律提供一个遵循的依据,生活才容易有所安排。当然反过来说,法律也是生活经验的产物,例如正因为十字路口容易有车祸,所以我们规定在十字路口必须依照红绿灯指示来通行。事实上关于上面所说行车靠右边的例子,可能有人会想到一个问题,有些国家,像日本的车子并不是靠右边走,那又是为什么?对此,我曾经看过一个说法是,美国西部牛仔配枪,枪是配在右边腰际,所以人在路上必须靠右,彼此的枪才不会相撞而发生冲突。相同的道理,日本武士带武士刀是带在左边腰际,所以人在路上必须靠左,彼此的武士刀才不会相撞。至于亚洲若干国家的人民,古时候是把剑背在背上,所以人在路上,不管靠左边靠右边,你的剑和我的剑都不会相撞,所以这几个国家的人民在路上都随心所欲,不太管交通规则的问题。这可能也是一个笑话,不过不管怎么样,所要传达的意思也就是法律和生活的密切关联性。


我们上面说,法律可以提供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可是我们所??说的道德律或伦理规范等等,例如不偷窃、不骂人、不欺骗等等,不是也可以提供这样的行为准则吗?对此,从直接作用的角度来讲,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至于道德律或伦理规范,很难强制人非要怎么做不可。例如一个人老是讲话伤害人,如果不是因为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要受法律制裁,别人就拿他没办法。至于一个人老是喜欢浪费食物,根本不会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别人更拿他没办法。不过接下来才是我要讲的重点问题:法律就是人应有的行为标准吗?有关这一个问题,可能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我想这一句话本身就已经回答了这一个问题;既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你要问法律是否就是人的行为标准,逻辑上最简单的答案就是,看你要把人的高度定位得高一点或低一点。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处理人与人间现实冲突的法则,这一句话隐藏一个逻辑关系就是,如果人和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就不会有法律问题,就不需要法律。我们会想,人和人之间要如何没有利益冲突?对于这一个问题,逻辑上的回答是,如果人用爱心相对待,相包容,相退让,就不会有冲突,就好像妳们在追求男朋友女朋友的时候,爱来爱去,大概都不会计较什么利害关系的。不过大家也可以看到,最后现实问题是,即使人有爱心与耐心,人的爱心与耐心是有限的,是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所以最后冲突台面化是无法避免的,社会也不能没有法律。


不过要注意,对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句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结果是,固然法律是国家处理人与人间现实冲突的法则,但是也不表示我们人就是要用冲突概念下的法律来处理人和人之间的问题,换句话说,人和人之间确实还可以保有相当程度的爱心、耐心与善心,这也就是道德规范或许多宗教教义所揭示人们的东西。因此对个人而言,法律原则不当然就是做人的法则,因为做人还有做人的道德法则。所谓做人的道德法则,简单讲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行为时要顾及“不可伤害别人”,进一步则是也要帮助别人。举例言之,父母亲养育自己的孩子固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是事实上父母亲并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才养育孩子,并且父母亲通常给的一定比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范围更多,对自己对小孩的付出也不会有所怨尤。我记得有一次,我女儿还小的时候,从德国打电话给我说要买大提琴,我说??好,会把钱准备给她买大提琴。我同时跟她开玩笑说“可是爸爸工作赚钱很辛苦”。结果她只回答我四个字的一句话。你们一定猜她回答我的四个字是“谢谢爸爸!”但是你们猜错了,我女儿回答我的四个字是“爸爸加油!”但是,我也是就这样心甘情愿的把钱汇过去,因为大家都说这是甜蜜的负担。我在这里不是要主张,父母亲要对小孩有多好,要照顾得多周到才对(这一点我们下面还会讲到),而只是要说,人与人之间并不是永远只讲法律关系,或是永远只应该讲法律关系。


上面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实我要告诉各位,以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做事,有时候甚至根本与道德原则相牴触。举例来说,所有法律问题在法院内做主张时的大问题就是证据,因为没有证据,打官司一定输。我们可以理解,证据原则有证据原则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需要证据就可以被定罪或是被认定债务存在,我们任何人不知道哪一天都有可能会被看我们不顺眼的人诬陷入罪,或是被要求所谓欠债还钱。问题是,证据原则固然是法律上主张事实的基本原则,但是它是不是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与人相处的准则?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例如你借给好朋友五百块钱,既然是好朋友,你当然不会要朋友写收据,否则不信任人的态度不免会伤人的心。不过问题来了,一旦好朋友借钱没有写收据,如果你的所谓好朋友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不诚实,不承认有借钱,你就打不赢官司,那么法律再怎么规定欠债还钱都没有用,你的钱于是有去无回。这时候你就会伤心了,这是所谓“爱我的人伤害我最深”。你一定会想,这世界这样对吗?公平吗?从这个例子你可以知道,人与人之间永远只讲法律关系,结果是不永远符合我们心中公平正义的想像,换句话说,法律没有什么正面作用,甚至可能还有负面作用。


根本来讲,欠缺道德意识做为人际关系的基础,法律往往没有办法带来现实中的正面效应,反而纯粹变成人与人之间互相伤害的工具,至少每一个人的生活也都变得很辛苦。就像这两天的新闻所看到的,有人找不到机车(即中国大陆的摩托车)停车格位,就把别人停好的机车移到停车格外,把自己的机车停进去,结果害别人被警察开罚单却也只能哑巴吃黄莲。于是现在机车骑士停好停车格位以后,都要用手机拍照存证以求法律上自保,这不是大家都麻烦吗?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所谓的信用卡。特别是好些年前有一阵子,银行为了扩张业务、提高个人业绩,没有经过严格的信用审核就拼命发卡。许多人没有衡量自己的清偿能力,也大方的申卡和用卡。银行赌的是,你敢借钱,我就敢把钱借给你。申卡人赌的是,既然你敢把钱借给我,我不借白不借。问题是,卡债爆量以后,用卡人根本还不起卡债。于是固然有些人可以透过后来的修法和银行协商清偿条件,但是如果还是还不起,银行也时常直接把卡债转售给黑道讨债集团。有人可能会纳闷,要是银行亏损怎么办?当然银行打的是赚钱的算盘,不过即使银行经营亏损,可能最后承受亏损的是股东,也可能是全部人民的纳税钱。不管如何,承受亏损的并不是银行经理人与银行职员。像这样,你要讲法律,促销现金卡的银行和使用现金卡的人都是依照法律在做事,问题是大家都依照法律在做事,结局却是别人,甚至整个社会的人在受害。那么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从国家整体的执政来看,道理更是如此。执政阶层欠缺道德意识,对于国家责任没有诚意,那么不管法律怎么定和怎么做,法律体系本身只是一个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甚至是故意欺骗人民的虚幻工程。例如我们社会诟病已久的一个明规则,就是国营机构的高位被用来酬庸国家退休高官。其中设想的是国营机构可以在门神掩护下顺利徇私图利(大家最熟悉的例如年终奖金自肥等等),结果是高官们还在任上时就开始为自己铺陈后路,还在任上时就开始动用国家资源与国营机构徇私图利,以换取退休后的转任。这个图利结构牢固的程度是,尽管他们被国家人民批判、唾面数十载,结果依然谈笑自若而不为所动。你要说法律形式上合法,这一些都合法,问题是对人民好吗?说起来也就是柯文哲市长所说的,是“用刀叉吃人肉”。我再用身边经验小故事来说;大约两三年前一个下着小雨的冬天晚上,我走过台北市师大路和和平东路口,看到一部载满柳丁的小发财车。我看到发财车上的一块牌子写着“七斤一百元”,于是我就靠过去要买柳丁,因为我个人的习惯,如果柳丁不是六斤以上一百元,我是不会买的。就在我挑柳丁的时候,警察来开违规罚单了。对于发财车老板希望警察不要开单的哀求,警察只回了一句话,“我不开罚单,你不会怕。”于是就开了罚单。当然,如果要讲对错,我们不能说警察可以不开罚单,因为虽然讨不到生活的人很可怜,但是违规是事实,对于道路违规的行政罚,也是法律清楚的规定。只不过我一直在想警察说的“我不开罚单,你不会怕”那一句话;我在想,如果我是卖柳丁的老板,当我家里的小孩没有注册费,甚至家里的小孩没有奶粉钱,那么我要怕什么?那么这时候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另外一个例子是各位同学可能前几个月在新闻上也注意到的事件,就是有一个长期照顾脑麻儿子的父亲身心俱疲之余,有一天因为和儿子情绪上的冲突,在车子上回头问他儿子说“我把你掐死好不好?”也同样身心俱疲的儿子用清楚的意识说“好!”于是父亲就把儿子掐死了。这一件事情你说怎么办?法律文字上当然不容许这里的人杀人,但是我们感情上真的能看着法律判这个爸爸杀人罪而觉得心安吗?想一想,如果人民生活没有困难,为什么卖柳丁的老板必须在冬天的晚上老远载着一车柳丁到马路上去叫卖?如果国家不是把个别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的重担丢给个别家庭去处理,为什么一个已经照顾儿子几十年的父亲却又动手掐死自己的儿子?重点是,即使警察向柳丁摊贩开出罚单,或是法院把脑麻儿子的父亲判杀人罪,是否以后卖柳丁的老板就不必也不会再卖柳丁,脑麻儿子的父亲就不必也不会再掐死脑麻的儿子?简单讲,这时候的法律事实上对人民有用吗?我会想起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学生宿舍里住了身障同学的情形。德国政府是怎么照顾这些身障同学呢?除了从身障同学所住的宿舍经过大小马路,一直到大学各教室或图书馆之间必然无障碍之外,三餐时间都会看到一位替代役男(替代役:替代役是军人服役的方式之一,系指其服役期间于政府或公共机关中服务)到宿舍楼层餐厅来为身障同学准备伙食。有时候身障同学想进城中心去看电影,我就看到一部轮椅小巴士来载他,也是由一位替代役男陪他一起到城中心去看电影。回想台湾的替代役男,可能会被用来服务企业家的研发或生产线,或者为公务员分忧解劳,却不可能被用来照顾弱势者。你会发现,如果不是依赖执政阶层对法律或政策的真诚态度,那么社会问题与人民痛苦在虚幻的法律工程或法律文字游戏底下并不会被解决。因此在结论上我要说,法律是社会的必要,但是道德是真正的行为准则。


贰、追求卓越品质


其实我这里所要说的追求卓越品质,也就是我们在台湾社会,特别是大学里头常听到的追求卓越这几个字的意思。不过在台湾的大学里,追求卓越这几字已经被讲到烂掉也用到烂掉,也根本不是我心中所想的追求卓越的真正意思。这十几年来,台湾的大学所标榜的追求卓越,实际上走的路就只是在追求排名,甚至也不惜花大钱买排名。至于这种花钱买排名的做法对社会人民的意义问题,就不被关心。因此我不喜欢再用追求卓越这几个字,我认为必须经过思考,必须真的是对人、对整个人民和社会有实质意义的品质,才能冠以卓越之名,所以我用追求卓越品质这样的描述文字,以便和台湾主流教育或学术政策的追求卓越排名相区隔。


从实质意义来看,台湾社会是一个不怎么讲究品质的社会,简单讲,就是没有要把事情做好的想法。我们可以举几个生活当中最平常的例子来说:我常常到学校的学生餐厅去吃饭,看到餐厅里用的都是塑胶餐具。我们都知道这些材料的餐具会释放塑化剂伤害人的身体健康,而且被伤害的几乎是全部国人的身体健康。问题是对这样的事情,我们国家机关不管,我们学校不管,餐厅老板不管,到最后连每一个自己身体受害的吃饭的人也不管。你不会觉得很奇怪?我们每一个人都说健康重要,但是或许我们已经被生活折磨得疲累不堪,我们每一个人也都不在乎天天吃塑化剂。另外一个例子是这两三年来,当我开车经过连接高速公路的建国高架桥,以及一直上了高速公路以后,发觉当车子经过伸缩缝的地方时都会剧烈的跳动,原来是道路重新铺柏油时,一层一层的堆叠上去,不顾路面和伸缩缝高度上的落差。于是除了无数汽车本身的耗损之外,驾驶人都要忍受一路颠簸之苦。这种经验不是我才有;每一次看到电视新闻上播出,机车骑士骑车经过人孔盖,或单车骑士骑车经过设计不良的所谓脚踏车道而摔得人仰马翻,甚至半身重残的时候,你就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国家最近几年来一直在到退噜,道路工程品质也到退噜,而道路工程主管机关也已经对路不平习以为常?再就普遍的个人情况来看,每一年跨年烟火晚会,或是中秋烤肉活动过后的满地垃圾,显示我们对于制造环境的脏乱也已经视为当然。至于道路交通的情况则是,高速公路上汽车驾驶人插队走路肩来拼个人经济,十字路口的汽车驾驶人压迫过斑马线的行??人来宣示社会阶级潜规则,机车骑士则是用呛声式的蛇行与噪音向路人证明自我的存在。这一切都已经是我们台湾文化的一部分,我只是随手举几个例子,说明我们不管是政府或人民,对于最基本的公共生活环境背景都没有想要把它提升到一个好的状态,那么我们还对什么事情事会有品质概念?


首先简单说一下品质的标准问题;从追求快乐做为人生核心原则来看,相对应的,所谓品质的意义也就是一个给人带来愉快的状态,例如吃一顿营养均衡的早餐,或是看一本吸引人的小说,或是慢跑五公里等等。不过当你想到或许吸毒也可以给人带来一时的快乐,但是却以长久或什至一辈子的痛苦为代价,那么考虑到效率问题,我们对于品质的定义大概应该是:可以给人带来持续稳定愉快状态的东西或事情。当然,所谓“持续”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到底人生应该要像烟火一般短暂的璀璨,或是像溪流一般长久的舒坦?这一个问题说起来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大致上这是一个衡平性考量的问题。其次,从这一个以快乐为核心的指标来看,我们不难看出,我们的家长千方百计的为小孩子所铺设的学??业工程算不算卓越品质?我们的大学政策所追求的世界排名算不算卓越品质?


关于公共生活品质的问题,例如道路施工,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办法做出平整的道路,你就很很难说这是道路施工技术上的限制。既然如此,我们用实在的材料和实在的施工去换取无数用路人行车的顺畅舒适,避免无数汽车耗材的浪费,甚至去保住无数机车骑士宝贵的生命,为什么不呢?可以想见的,承包工程厂商所想到的不是整个社会品质的问题,而是(不管是不是因为低价抢标)透过偷工减料去追求他个人的利益,也是他个人自己的生活品质。甚至可能政府机关个别公务员所想到的也不是整个社会品质的问题,而是透过收受贿赂或其他相对的政治利益去追求他个人自己的生活品质。对于塑化剂或其他有害民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卫生管制的无政府状态,情况也相类似。至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形式的资源掠夺,例如蛇行开车、到处制造垃圾、制造噪音、制造流浪犬等等,简单讲就是无视于他人的存在。因此往深处看,公共生活品质理念被放弃,最后是道德问题,换句话说,不管是政府机关或个人,是贪污或摆烂,图的是个人的好处,不在乎对社会或其他人所存在的伤害。我有一次问我一个做了几十年建筑业的朋友一个问题:为什么台湾盖的房子不到多久就经常会出现漏水、壁癌、龟裂或是地板脱落等等的问题?是不是我们的技术层次有问题?他告诉我说,就他所念过的书,台湾的土木工程结构教科书所写的内容,所教的盖房子的方法,和日本的土木工程结构教科书所写的是完全一样的。差别是,日本人盖房子是按照教科书上所教的方法在盖房子,而台湾人盖房子并不按照教科书上所教的方法在盖房子。


附带一提的,关于个人生活品质的问题,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概念上,人是无所谓对自己自私的,所以也没有什么道德问题。基本上,个人放弃一般所认为的生活品质,可能是个人资源条件的限制,例如没有钱可以买营养足够的早餐,或是没有钱可以租赁居家安全的房子。甚至因为个人工作辛苦却薪资微薄,以致于没有力气可以运动锻炼一个健康的身体,道理也是一样。换句话说,相对于国家,个人生活资源相对有限,而这个社会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站在相当公平的资源平台上去发展,去设计自己。最通俗的说法是,一个人出生的时候,他的一辈子可能已经被决定了一大半。从此也可以看得出来,公共生活,特别是公共政策品质做为个人生活品质基础的重要性。但是另外一个角度,从个人责任与个人意义来说,不管公共生活品质如何,个人本身的自我提升意志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品质。这也是呼应另外一种某程度客观的说法:一个人四十岁以前的容貌由父母负责,四十岁以后的容貌要自己负责。当然我说这一个问题比较复杂,是因为如果你要追到底,那么一个人有没有坚强的意志,可能也受到先天遗传的影响,或是至少非常受到家庭背景教育的影响。不过这是讨论不完的问题,所以我们就先放下。


最后要回到我们的法律概念上:法律这种东西当然也有法律的品质概念。并且为了社会上人们生活幸福愉快这目的,界定法律作为公共政策一环的法律品质,标准自然落在社会群体最大的快乐总量。重点是,讲到群体的快乐总量,技术上绝对重要的是公平原则,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具有最高度的快乐系数相关性。关于这一个观念,你们可以去看“快乐经济学”那一本书的论述。这里简单讲:相同的一块钱,可以带给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的快乐量,是不一样的,所以相当程度的均富可以带给整体社会最大的快乐总量。从此我们可以知道,怎么分配这一块钱是最有整体效益的分配方法。这是我常常说的,所谓平均的快乐。这个道理在个人内部关系上也是如此,用一个比喻来说,如果你每一个月有一万块钱的生活费,那么你这一个月(甚至连带着以后的几个月)快乐的生活方式应该不是在月初的两三天就把一万块钱拿去花天酒地完毕,然后借钱吃饭度日。


既然法律存在的背景是在处理人际的利益冲突关系,而法律的品质(理念)指标是在寻找社会最大利益,法律的具体理念自然是,如何让社会人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是如何让每一个事件当事人得到公平的待遇?我们也可以说,公平的,就是正义的。


法律的具体理念在让社会每一个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对于这样的说法,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那不是废话吗?法律系统这种东西内涵的公平正义理念不是当然的事情吗?我要说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真的就是一个理念,换句话说,法律的公平正义概念背后正代表了无数的辛酸,那就是现实社会里,法律并非当然代表公平与正义。因此接下来,我们就来认识一下现实中的法律。


叁、法律的现实


其实从上面所说的,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可以知道,现实中的法律是怎么一回事了。年轻学生们对于法律的印象,基本上会认为法律代表公平正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就是公平正义所化身的使者。我看到有些同学们在申请进入法律系时资料上所填的动机是想成为法官或检察官等等,因为想要伸张正义。我要说的是,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是可贵的,但是法律本身不一定等同于公平正义,法律人也不一定是公平正义所化身的使者。重点在于,一个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律,和一个法律人是怎么样的法律人。


法律是人写出来的,帮助人们寻找幸福。包括宪法,也是如此。它不是像摩西出埃及时带领人们在石头上所看到的十诫,是来自上帝的指示。相反的,法律永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被写出来的,而不是写法律来奴役人民,限制人民对幸福的追寻。否则如果宪法上写了一条“人民生来为奴隶”的规定,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乖乖遵循如此“神圣”宪法的规定,自愿终生为奴隶?或是应该抗拒这样的规定与修改这样的规定?其他下位阶的法律也是一样;现实上,法律固然可能给人带来幸福和方便,但是法律也可能给人带来痛苦和不幸(极端者就是所谓的恶法)。前者例如我们民法有关父母对于子女的扶养义务规定,让小孩子的生存得到保障。又例如德国长久以来的商店关门法;各位不知道德国的商店关门法,这个法律简单讲就是规定每一天商店可以营业到几点钟就必须关门的意思。德国一般商店不是你高兴开门到几点钟就可以开门到几点钟,也不是你想二十四小时营业就可以二十四小时营业。包括百货公司或大卖场在内,大致上每一天晚上六点钟要关门,星期六开半天,星期天不准营业。各位可能要怀疑,这到底是什么法律?不是干涉营业自由,甚至也干涉消费自由?其实这个法律的考虑是更深层的东西,也就是避免不公平的经济结构,避免弱势者生存品质受到威胁。因为如果是可以在时间上无限制的营业竞争,那么显然越大的企业越有办法进行二十四小时以及全年无休的营业行为。讲得更具体一点,小生意人或是基层劳工,星期假日也都没有可以停下来和家人相处的机会。至于恶法,最典型的例子当然是德国纳粹时期的无数法律,包括当时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也都是他们所谓“依法行政”的结果。就我们身边的例子而言,例如台湾从以前到现在,借着所谓促进产业升级或是产业创新之名订定法律,在国家税负上走劫贫济富的政策。或是前几年修改的遗产税,除了直接对富人的减税外,严重的是间接促进资本家炒作房地产,结局是社会财富的集中,让资本家在这几年来财富累积达到空前的巅峰却意犹未尽。相对的,多数人民,特别是22K定锚效应底下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子,也租不起房子。你说,这些法律好吗?


我们当然会问,至少在民主国家里面,既然法律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写出来,那么为什么会有恶法?问题就在于,人民并没有直接在写法律,而是透过所谓民意代表在写法律(实际运作上通常是透过行政机关的推动),至于一般人民自身,可能无法理解法律,也可能不在乎法律怎么写。因此,直接写法律的人的用心就很重要了。简单讲,写法律的人是好人,写出来的法律就是照顾人民利益的法律,写法律的人是恶人,写出来的法律就是背弃人民利益的恶法。重点是,人民自己透过选举选出什么样的人在主导法律的订定?在去年三一八学运所抗争的服贸协议立法程序,我们可以活生生的看出来,执政集团所思考与关心的,可能并非人民利益,而是特定个人或特定集团自身的利益。我们从种种现实社会经验可以得到教训:被人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必然神圣,法律只是追求特定目标的一个工具而已。人心中所想的目标不一样,所形成的法律就会不一样。


同理,对于使用法律与解释法律的人也有相同的问题。我们不必去说,到底我们的(广义)司法品质是好或不好?因为情况永远是,比上不足而比下有余。司法品质落差的一个角度是专业知识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各个法条所规定构成要件检验不够精确,亦即对于各个法律概念体验,以及推论逻辑性的不足,可能导致裁判的误差。这是教育与自我教育的问题,现在我们先撇开教育问题不谈,我会一半开玩笑,但也一半真实的说,如果你预备将来要从事法律工作,那么现在用功念书也是一种道德。就好像一个简单的比喻:如果你将来要做一个外科医师,那么现在是不是也应该用功把解剖学学好?形成司法品质落差另外一个角度的问题是态度。我们可以看到相当普遍的判决,大致上只用心于当事人或历审书状内容的剪贴,至于基本论述部分,过度倚赖司法惯例文字的抄袭,但是却看不到密切贴近个案事实的思考与论理。其中个人积极考量的或许是个人裁判品质的考评问题,消极考量的或许是个人方便快速结案的问题。就此,我们姑且把台湾法官养成文化的问题放在一边,从个人角度而言,这也是个人态度问题。


不管是因为专业知识不足,或是因为实践态度不足,总之都是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放弃。一个人放弃公平正义理念的实践,问题不在知不知道,是在要不要做的意志,也就是道德勇气的问题。当然,每一个有过道德冲突经验的人,其实也就是每一个人,都会知道,道德勇气在现实上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法官想要快速结案的时候可能会没有耐心听被告讲下去,律师想到高额的律师费或顾问费时可能勉强诉讼。


肆、法律学习方法


我常常思考一个问题:台湾的教育情况到底怎么样?我之所以常常思考这一个问题,是因为这一二十年来,我所看到的法律国家考试,以及学校里学生答题的情况,已经看不到学生的思想,所剩下来的只有填鸭工程后的剪剪贴贴。这是我所说的,是一群没有自己面孔的人在考试,也可以说就是一群带着面具的人在考试。我不理解,为什么我们教出来的学生会变成没有自我面孔?大约二十年前,我永远可以在学生的考卷中找到惊艳的机会;一百个学生里头大约会出现四或五份考卷,会让我惊喜与感动,感动为什么同学们有办法写出这么超越老师所能期待之极限的答案。但是到了大越十年之内,我已经找不到这样的考卷,连一份也没有。至于在国家考试里,我所看到的答案是千篇一律的补习班的答案,答案用字和语气完全一样,甚至当出现一个错误的答案时,也全部都错得一样。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是否我们的教育只剩下所谓标准答案,连价值科学也只追求标准答案,所以教育也只剩下背书教育?


(一)关于错误的“爱的教育”


在台湾过去几十年经济发展良好的阶段,历经生活艰苦的父母亲所谓爱孩子的想法是不让小孩再吃苦。为了不让小孩吃苦,方法是不要让他不开心,不要让他有任何生活上的烦忧。我们看到的台湾的教育大致上是,在第一层次上,把小孩子从现实生活隔离开来,换句话说,小孩子不需要面对现实生活大小事,只要管念书就是好孩子,并且只要管念书,其他都不管,更不能管社会上大小问题,才是好孩子和好学生(这也是前几个月某某大学校长警告学生们不要去管黑箱课纲问题时的说法)。台湾教育情况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小孩子只管念书的范畴里面又把小孩子从思想过程隔离开来,换句话说,小孩子念书的方法是,只管背书(背答案)而不必做伤脑筋的思想。结论是,对于任何问题,教育方式是大人写答案,小孩背答案。而这样的方式,我们的大人认同,我们的小孩子也认同。


到底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要有多周到才对?这一个问题当然没有绝对的答案。我在书上看到对于巴布亚新几内亚原住民的介绍,里面说到:他们的父母亲即使看着自己还坐在地上的幼儿手上拿着一把刀在玩,也不会阻止他,因为只要他划伤了自己,从此他就认识了刀子这种东西的危险性。相对的,我也经常看到我们这里的小孩子的情况:即使学校离家里很近,但都还是由父母亲开车、骑机车,甚至骑脚踏车接送到学校。当然,台湾社会有时候会出现掳小孩的事情,所以我们多少还可以理解父母亲的担心。然而到小孩子都已经念国中或高中了,还是要父母亲接送到学校,恐怕是宝贝心理在作祟。我有好几次在台北所谓精华学区附近,看到学生上学是由外佣带着去上学。我看不下去的是,小孩子都不必自己背书包,而是外佣替小孩子背书包。外佣不只替小孩背书包,外佣牵小孩的另外一只手还要帮小孩拿直升机一类的美劳作品等等。这似乎是台湾社会一般观念:所谓爱小孩,就是不让他吃苦,不让他自己去面对生活的大小事,让他无忧无虑。我只能说,这一只手牵小孩,另一只手提着大包小包,背上还要背背包的外佣,是“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至于那小孩,最后是什么都不会,也什么都不肯的失能小孩。我在电视上看过一个日本节目,就是从小连哄带骗的训练很小的小孩子独自一个人到住家附近去完成一个任务,例如到一公里外的超商去买一罐酱油,顺便到洗衣店去领回送洗的衣服,或是送一些水果去给住在两公里外的外婆等等,意义就在于让小孩子可以独立在现实世界里面。因此令人不解,为什么台湾社会父母亲爱孩子的方式是帮事实上已经长大的孩子打理生活一切事情,把孩子从现实问题环境隔离开来,让他变成没有难题,也没有思想的人?


(二)关于平庸理论


我也听学生说过,这是一种经济思考,也就是考试只求安全过关,避免追高而失足的风险,所以写的是四平八稳的八股文。对于这种想法,我称之为平庸理论。这种想法,固然和现行标准答案思想的国家考试制度相关,问题是我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担心,亦即那种念书方式是为了考试而失去自我的念书方式,是一种不愉快的念书方式与念书习惯。因为,一个人失去自我存在的意义,失去自我思想的坚持,心理深处就快乐不起来。我在最近几年的讲课,有异于十年前与二十年前,不时感受到讲台下同学紧张、焦虑,或茫然的表情。甚至在讨论课程里,同学不仅对于老师所讲的东西不会有提问,对老师所问的问题也没有任何回答的意愿,好像那是没有意义的东西一般。相对的,最近几年来让我印象深刻的倒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我从他们认真的提问看出来他们真心的想要知道一些法律基本的道理,做为他自己思想的基础,而台湾同学所关心的通常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实例题的标准答案是什么?


或许各位同学也看过逃避自由这一本书,里头提到人们可能为了安全感,为了取得最通俗与廉价的认同,逃避来自自我的判断与抉择。结果安全是安全了,问题是所剩下的也只有空虚的人格。当然,一个人并不是永远不可以逃避自由。事实上,逃避自由跟着大家一起走,有时候是符合经济法则的。例如你到了一个陌生的夜市去,你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是特别好吃的,当然你也不可能每一样东西都吃吃看,这时候的办法就可能是找很多人排队的小吃去吃就对了。毕竟,相同社会里的人味觉感受可能差异不大,再说一般情况下,吃小吃这种事情并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没有什么复杂的社会意义可言,吃错了也不会怎么样,所以你高兴排队就去排队。就像我以前经常在师大夜市看到的,有一家卖可什么饼的,什么丽饼的,老是大排长龙。事实上那种东西有什么好吃?只不过吃错了也不会怎么样,所以就排吧!难怪前几天看到新闻报导一个调查报告说,台湾人对于排队的忍受度平均可以到四十分钟(我也觉得很讶异,因为我个人的忍受度大概只有两三分钟)。问题是,思想这种东西代表一个人存在的意义,也是一个人的人格状态,我们如何逃避自由,选择放弃自我?


台湾社会行为文化之一是对别人与对自己理念的设限,换句话说,是怂恿别人同时也告诉自己要放弃自我。我在前天的“台湾亮起来”电视节目上看到一个介绍:一个来自新西兰的外国人马克,在台东海边教台湾人冲浪。他教人们认识台东海岸的洋流、地形、暗礁,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的去冲浪,以及如果被水流漂走时可以怎么再回来。我觉得很惭愧,我们要外国人来教我们认识自己家乡环境,以及教我们和我们自己家乡环境有趣的互动,而我们自己的政府、社会和学校所为我们自己作的事情就只是永远的设限与禁止。前几天我到高雄技击馆去,想要去看看能不能游泳。结果我很高兴,高雄技击馆是有游泳池,而且是五十公尺的号称国际标准游泳池。问题扫兴的是,游泳池把深水区和浅水区拉线隔开来,规定大家不能直的游五十公尺,而只能横的游二十五公尺。这种煞风景的事情,理由是安全,因为怕浅水区不会游泳的人游到深水区遭溺毙。其实,我知道台湾有很多游泳池都有类似的做法,像味全埔心牧场里的游泳池,我去游的时候也是如此。至于我最喜欢的台东森林公园活水湖,是我所知道台湾一等一的游泳好地方,长有一千一百公尺,宽有一百公尺,几乎长年恒温,而且水质不需要使用任何一滴滴的化学消毒剂。问题是,对于这种绝佳的环境,由于曾经发生有人溺毙事件,当地政府机关就公告禁止游泳。政府机关的想法是,只要有人出事,自己就会有责任,因此只要禁止,自己就没事。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自称“亲水国家”的政府机关在目标的设定上,要把人民的层次设定为失能的人民?我女儿从小学二年级时起就很会游泳,我曾经问过她,她在她们德国小学班上是不是算很会游泳的?结果她回答我说不是,她说她们班上根本没有小朋友是不会游泳的。我们要知道,这就是对人理念设定问题。一个国家对人民所设定的理念等级不同,人民呈现出来的层次等级就会不同。个人对于理念层次设定也是如此,我大哥身上的例子是,当他还是学生的时候想学游泳,结果是我妈妈发现他的游泳裤,就把他的游泳裤剪成碎片,于是他后来就再也没有下过水了。这是我们那个年代的父母亲的想法与做法。问题是,那就是一个人人格上的限制,一个让人无法自我圆满的限制。固然理念的追求是要人付出代价,至少你要用心与用力,但是理念的追求会对人有所回报,那就是至少它让人没有遗憾。


回到法律理念的设定,我归结的讲是,面对法律,你的动力永远来自你对社会上公平正义的思索。因此学生不应该只是背书,法官不应该只是粗躁的抄袭判决例稿,律师也不应该只想用尽办法帮当事人和帮自己赚钱(在这里我会想到一个所谓律师伦理上讨论的,我认为无聊的议题,就是律师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为当事人承认债务的存在?这个问题说来好像棘手的是,律师为当事人承认债务存在,好像律师背信于当事人,而律师否认当事人债务存在,好像又牴触诚实原则。我之所以认为这个问题无聊是因为,如果你知道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想抵赖债务,你为什么要为了赚钱而接这个案子来让自己陷于困境?)如果法律新人心中只剩下背书和考试这东西,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等的法律熟人心中只剩下个人财富地位或政治利益上的算计,或是不管新人或熟人,仅仅是在心中追求平庸下的安全感,那么我们每一天所相处的法律将变得无趣,连带着埋藏在我们心中深处的自我也变得无趣,甚至面目可憎。


伍、结论


(一)永不停止对公平正义的思想


法律学是一个必须对现实世界做价值思考的学问,而现实世界是一个花花世界,所以你不可能用背答案,也就是用廉价的方式来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你只能永不停止的思想,永不停止的感觉,永不停止的追寻公平正义;也就是永不停止的问自己:如何让公平正义在这一件事情当中实现?这样子,你才可能找到念法律的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是现实社会的产物,所以你要知道,法律不当然神圣,法律人也不当然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重点在一个人自己怎么看待法律和看待自己。唯有当人自己不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才可能接近神圣,法律人才可能实现正义。总之,公平正义是人追求出来的。公平正义这几个字不是形容词,也不是名词,而是动词。


对法律新人念书来讲,道理也是如此。念法律却心中没有理念,则既欠缺念书的深层动力,也欠缺念书的基本方法。现实国家考试制度的实践把大学法学教育定位在填鸭教育的层次,亦即不求思想,更无所谓理念。但是理念这东西最终属于个人内部人格核心结构,是自我之追求的事情。所以,虽然国家考试机关在考试技术上对法律系学生做了低级的定位,但是我们自己却不能跟着对自己做低级的定位。简单讲,国家可以瞧不起你,但是你不能瞧不起你自己。为了自我人格的实现,你必须超越这个国家的官僚标准。


(二)通识教育的重要


如果抽离现实社会背景的认知,法律体系本身只是一个没有灵魂的逻辑体系。纯粹法律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一个通往人们心中理念状态的工具。社会理念蓝图技术上建构在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因此一个有社会创造力的法律人,不能欠缺对于人与社会的了解。我们每一个人对于人与社会,大致上仅有个别的、片段的经验,换句话说,我们没有根本的、体系的、全面的认知。因此通识教育是重要的,特别是法律思维密切相关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和财税学等等。除此之外,你必须关注社会,从社会里的每一个角落去搜集资讯,你必须知道弱势者的情况,必须知道边缘人的心境,因为在法律理念的范畴里,他们必须被公平的对待。


(三)道德勇气的重要


纯粹法律体系本身只是一个工具,它可以用来为善,也可以用来为恶。法律操作者如果欠缺道德意识,法律体系终会沦为所谓菁英阶级欺凌弱势者,甚至是国家统治者欺凌广大人民的工具。因此我们在现实社会当中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之外,要强调的是,不要忘记一个最简单的道德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管法律有没有规定,不管法律怎么规定,不要伤害他人是做人基本原则。当然最后一个问题是,为何做人要有道德?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别人的幸福或是整个社会设想?为什么我们要和吃肉的狮子或老虎不一样?对一这个问题,答案是没有答案,没有理由。我们知道对于这一个问题,有一种说法就是“摩尔人的最后叹息”那本小说里所说的,道德的实践可以让人,特别是老来的时候,心灵得到平静与快乐。不过另外一种说法是,好心不一定有好报,更不会让人发大财。其实不管哪一个说法,我们都很难说对或错,因为我们现实上也很难确认,什么叫做好心和什么叫做好报。不过至少从我个人身上应该可以确定的是,好心并不会让人发财。所以结论是,你就把道德理念当作是一种信仰吧!这是一件说简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不简单的事情。我前一个礼拜到屏东内埔乡去,因为我想搬到那里去住。我有一次到街上要去吃饭,走到天后宫旁边十字路口,绿灯亮时要过马路,结果因为转弯车多,一直过不了马路。我就做手势希望有驾驶人可以让我过一下,然而到了灯号又转红灯,没有一部汽车愿意让我过一下。其实汽车在路口让行人过马路,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问题只在于我们社会上普遍缺少实践道德的勇气。我要告诉你的是,开车遇到路口行人过马路,让与不让是一念之间的事。你一念之间让了,就是让了,那就是一个人对于自私人性之叛逆的价值存在方式。相同的道理,法律人做为一个人,价值也在于此。


[1] 黄荣坚教授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为德国波昂大学法学博士,其专精于刑法及刑事政策的研究。黄教授出版的专书包括: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1995)、刑罚的极限(1999)、基础刑法学(上、下两册,2012),亦时常在法学杂志或研讨会发表论文,并主持许多刑法相关研讨会。曾在台湾执行律师业务。其除全职教学外,参与许多公共事务,并曾担任台湾法务部刑法总则及刑法分则修正委员会委员及台湾司法官训练所刑法讲座。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黄荣坚教授


(本文是应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邀请,于2015年09月15日对法律系新生作演讲的演讲稿)


当我一开始进入法律系念书的时候,我觉得法律是神圣的东西,因此念法律的人也跟着会有一点了不起。到了今天,我已经彻底认为法律这东西没有什么了不起,所以念法律的人也没有当然会了不起。不是我故意要轻视法律这东西,而是一来,要说了不起,了不起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本身。二来,唯有轻松面对法律,人才能理解法律、应用法律,摆脱法律对人的束缚。我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所谓的对或不对。我只不过认为,法律人的基本前提是人,人的基本理念是追寻快乐,所以要用可以让自己快乐起来的方法去看待法律和解读法律。在此一原则下,对法律新人重要的是自我对世界(以及法律)的想像力,对法律熟人重要的是内心清晰的道德感. . .


壹、为什么需要法律?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必要基础,因为它提供人们行为的规则。最简单的情况就是纯粹技术性的规定,例如行车靠右(或靠左)的交通规则,如果不是有一个约定,大家开车在路上都麻烦。比较复杂的情况是有价值判断思考在里面的问题,例如父母亲离婚时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争议,可能爸爸经济情况比较好,妈妈对小孩比较有耐心,那么是经济重要还是耐心重要?你就可以知道,对于生活大大小小的事情,如果法律提供一个遵循的依据,生活才容易有所安排。当然反过来说,法律也是生活经验的产物,例如正因为十字路口容易有车祸,所以我们规定在十字路口必须依照红绿灯指示来通行。事实上关于上面所说行车靠右边的例子,可能有人会想到一个问题,有些国家,像日本的车子并不是靠右边走,那又是为什么?对此,我曾经看过一个说法是,美国西部牛仔配枪,枪是配在右边腰际,所以人在路上必须靠右,彼此的枪才不会相撞而发生冲突。相同的道理,日本武士带武士刀是带在左边腰际,所以人在路上必须靠左,彼此的武士刀才不会相撞。至于亚洲若干国家的人民,古时候是把剑背在背上,所以人在路上,不管靠左边靠右边,你的剑和我的剑都不会相撞,所以这几个国家的人民在路上都随心所欲,不太管交通规则的问题。这可能也是一个笑话,不过不管怎么样,所要传达的意思也就是法律和生活的密切关联性。


我们上面说,法律可以提供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可是我们所??说的道德律或伦理规范等等,例如不偷窃、不骂人、不欺骗等等,不是也可以提供这样的行为准则吗?对此,从直接作用的角度来讲,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至于道德律或伦理规范,很难强制人非要怎么做不可。例如一个人老是讲话伤害人,如果不是因为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要受法律制裁,别人就拿他没办法。至于一个人老是喜欢浪费食物,根本不会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别人更拿他没办法。不过接下来才是我要讲的重点问题:法律就是人应有的行为标准吗?有关这一个问题,可能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我想这一句话本身就已经回答了这一个问题;既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你要问法律是否就是人的行为标准,逻辑上最简单的答案就是,看你要把人的高度定位得高一点或低一点。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处理人与人间现实冲突的法则,这一句话隐藏一个逻辑关系就是,如果人和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就不会有法律问题,就不需要法律。我们会想,人和人之间要如何没有利益冲突?对于这一个问题,逻辑上的回答是,如果人用爱心相对待,相包容,相退让,就不会有冲突,就好像妳们在追求男朋友女朋友的时候,爱来爱去,大概都不会计较什么利害关系的。不过大家也可以看到,最后现实问题是,即使人有爱心与耐心,人的爱心与耐心是有限的,是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所以最后冲突台面化是无法避免的,社会也不能没有法律。


不过要注意,对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句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结果是,固然法律是国家处理人与人间现实冲突的法则,但是也不表示我们人就是要用冲突概念下的法律来处理人和人之间的问题,换句话说,人和人之间确实还可以保有相当程度的爱心、耐心与善心,这也就是道德规范或许多宗教教义所揭示人们的东西。因此对个人而言,法律原则不当然就是做人的法则,因为做人还有做人的道德法则。所谓做人的道德法则,简单讲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行为时要顾及“不可伤害别人”,进一步则是也要帮助别人。举例言之,父母亲养育自己的孩子固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是事实上父母亲并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才养育孩子,并且父母亲通常给的一定比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范围更多,对自己对小孩的付出也不会有所怨尤。我记得有一次,我女儿还小的时候,从德国打电话给我说要买大提琴,我说??好,会把钱准备给她买大提琴。我同时跟她开玩笑说“可是爸爸工作赚钱很辛苦”。结果她只回答我四个字的一句话。你们一定猜她回答我的四个字是“谢谢爸爸!”但是你们猜错了,我女儿回答我的四个字是“爸爸加油!”但是,我也是就这样心甘情愿的把钱汇过去,因为大家都说这是甜蜜的负担。我在这里不是要主张,父母亲要对小孩有多好,要照顾得多周到才对(这一点我们下面还会讲到),而只是要说,人与人之间并不是永远只讲法律关系,或是永远只应该讲法律关系。


上面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实我要告诉各位,以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做事,有时候甚至根本与道德原则相牴触。举例来说,所有法律问题在法院内做主张时的大问题就是证据,因为没有证据,打官司一定输。我们可以理解,证据原则有证据原则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需要证据就可以被定罪或是被认定债务存在,我们任何人不知道哪一天都有可能会被看我们不顺眼的人诬陷入罪,或是被要求所谓欠债还钱。问题是,证据原则固然是法律上主张事实的基本原则,但是它是不是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与人相处的准则?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例如你借给好朋友五百块钱,既然是好朋友,你当然不会要朋友写收据,否则不信任人的态度不免会伤人的心。不过问题来了,一旦好朋友借钱没有写收据,如果你的所谓好朋友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不诚实,不承认有借钱,你就打不赢官司,那么法律再怎么规定欠债还钱都没有用,你的钱于是有去无回。这时候你就会伤心了,这是所谓“爱我的人伤害我最深”。你一定会想,这世界这样对吗?公平吗?从这个例子你可以知道,人与人之间永远只讲法律关系,结果是不永远符合我们心中公平正义的想像,换句话说,法律没有什么正面作用,甚至可能还有负面作用。


根本来讲,欠缺道德意识做为人际关系的基础,法律往往没有办法带来现实中的正面效应,反而纯粹变成人与人之间互相伤害的工具,至少每一个人的生活也都变得很辛苦。就像这两天的新闻所看到的,有人找不到机车(即中国大陆的摩托车)停车格位,就把别人停好的机车移到停车格外,把自己的机车停进去,结果害别人被警察开罚单却也只能哑巴吃黄莲。于是现在机车骑士停好停车格位以后,都要用手机拍照存证以求法律上自保,这不是大家都麻烦吗?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所谓的信用卡。特别是好些年前有一阵子,银行为了扩张业务、提高个人业绩,没有经过严格的信用审核就拼命发卡。许多人没有衡量自己的清偿能力,也大方的申卡和用卡。银行赌的是,你敢借钱,我就敢把钱借给你。申卡人赌的是,既然你敢把钱借给我,我不借白不借。问题是,卡债爆量以后,用卡人根本还不起卡债。于是固然有些人可以透过后来的修法和银行协商清偿条件,但是如果还是还不起,银行也时常直接把卡债转售给黑道讨债集团。有人可能会纳闷,要是银行亏损怎么办?当然银行打的是赚钱的算盘,不过即使银行经营亏损,可能最后承受亏损的是股东,也可能是全部人民的纳税钱。不管如何,承受亏损的并不是银行经理人与银行职员。像这样,你要讲法律,促销现金卡的银行和使用现金卡的人都是依照法律在做事,问题是大家都依照法律在做事,结局却是别人,甚至整个社会的人在受害。那么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从国家整体的执政来看,道理更是如此。执政阶层欠缺道德意识,对于国家责任没有诚意,那么不管法律怎么定和怎么做,法律体系本身只是一个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甚至是故意欺骗人民的虚幻工程。例如我们社会诟病已久的一个明规则,就是国营机构的高位被用来酬庸国家退休高官。其中设想的是国营机构可以在门神掩护下顺利徇私图利(大家最熟悉的例如年终奖金自肥等等),结果是高官们还在任上时就开始为自己铺陈后路,还在任上时就开始动用国家资源与国营机构徇私图利,以换取退休后的转任。这个图利结构牢固的程度是,尽管他们被国家人民批判、唾面数十载,结果依然谈笑自若而不为所动。你要说法律形式上合法,这一些都合法,问题是对人民好吗?说起来也就是柯文哲市长所说的,是“用刀叉吃人肉”。我再用身边经验小故事来说;大约两三年前一个下着小雨的冬天晚上,我走过台北市师大路和和平东路口,看到一部载满柳丁的小发财车。我看到发财车上的一块牌子写着“七斤一百元”,于是我就靠过去要买柳丁,因为我个人的习惯,如果柳丁不是六斤以上一百元,我是不会买的。就在我挑柳丁的时候,警察来开违规罚单了。对于发财车老板希望警察不要开单的哀求,警察只回了一句话,“我不开罚单,你不会怕。”于是就开了罚单。当然,如果要讲对错,我们不能说警察可以不开罚单,因为虽然讨不到生活的人很可怜,但是违规是事实,对于道路违规的行政罚,也是法律清楚的规定。只不过我一直在想警察说的“我不开罚单,你不会怕”那一句话;我在想,如果我是卖柳丁的老板,当我家里的小孩没有注册费,甚至家里的小孩没有奶粉钱,那么我要怕什么?那么这时候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另外一个例子是各位同学可能前几个月在新闻上也注意到的事件,就是有一个长期照顾脑麻儿子的父亲身心俱疲之余,有一天因为和儿子情绪上的冲突,在车子上回头问他儿子说“我把你掐死好不好?”也同样身心俱疲的儿子用清楚的意识说“好!”于是父亲就把儿子掐死了。这一件事情你说怎么办?法律文字上当然不容许这里的人杀人,但是我们感情上真的能看着法律判这个爸爸杀人罪而觉得心安吗?想一想,如果人民生活没有困难,为什么卖柳丁的老板必须在冬天的晚上老远载着一车柳丁到马路上去叫卖?如果国家不是把个别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的重担丢给个别家庭去处理,为什么一个已经照顾儿子几十年的父亲却又动手掐死自己的儿子?重点是,即使警察向柳丁摊贩开出罚单,或是法院把脑麻儿子的父亲判杀人罪,是否以后卖柳丁的老板就不必也不会再卖柳丁,脑麻儿子的父亲就不必也不会再掐死脑麻的儿子?简单讲,这时候的法律事实上对人民有用吗?我会想起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学生宿舍里住了身障同学的情形。德国政府是怎么照顾这些身障同学呢?除了从身障同学所住的宿舍经过大小马路,一直到大学各教室或图书馆之间必然无障碍之外,三餐时间都会看到一位替代役男(替代役:替代役是军人服役的方式之一,系指其服役期间于政府或公共机关中服务)到宿舍楼层餐厅来为身障同学准备伙食。有时候身障同学想进城中心去看电影,我就看到一部轮椅小巴士来载他,也是由一位替代役男陪他一起到城中心去看电影。回想台湾的替代役男,可能会被用来服务企业家的研发或生产线,或者为公务员分忧解劳,却不可能被用来照顾弱势者。你会发现,如果不是依赖执政阶层对法律或政策的真诚态度,那么社会问题与人民痛苦在虚幻的法律工程或法律文字游戏底下并不会被解决。因此在结论上我要说,法律是社会的必要,但是道德是真正的行为准则。


贰、追求卓越品质


其实我这里所要说的追求卓越品质,也就是我们在台湾社会,特别是大学里头常听到的追求卓越这几个字的意思。不过在台湾的大学里,追求卓越这几字已经被讲到烂掉也用到烂掉,也根本不是我心中所想的追求卓越的真正意思。这十几年来,台湾的大学所标榜的追求卓越,实际上走的路就只是在追求排名,甚至也不惜花大钱买排名。至于这种花钱买排名的做法对社会人民的意义问题,就不被关心。因此我不喜欢再用追求卓越这几个字,我认为必须经过思考,必须真的是对人、对整个人民和社会有实质意义的品质,才能冠以卓越之名,所以我用追求卓越品质这样的描述文字,以便和台湾主流教育或学术政策的追求卓越排名相区隔。


从实质意义来看,台湾社会是一个不怎么讲究品质的社会,简单讲,就是没有要把事情做好的想法。我们可以举几个生活当中最平常的例子来说:我常常到学校的学生餐厅去吃饭,看到餐厅里用的都是塑胶餐具。我们都知道这些材料的餐具会释放塑化剂伤害人的身体健康,而且被伤害的几乎是全部国人的身体健康。问题是对这样的事情,我们国家机关不管,我们学校不管,餐厅老板不管,到最后连每一个自己身体受害的吃饭的人也不管。你不会觉得很奇怪?我们每一个人都说健康重要,但是或许我们已经被生活折磨得疲累不堪,我们每一个人也都不在乎天天吃塑化剂。另外一个例子是这两三年来,当我开车经过连接高速公路的建国高架桥,以及一直上了高速公路以后,发觉当车子经过伸缩缝的地方时都会剧烈的跳动,原来是道路重新铺柏油时,一层一层的堆叠上去,不顾路面和伸缩缝高度上的落差。于是除了无数汽车本身的耗损之外,驾驶人都要忍受一路颠簸之苦。这种经验不是我才有;每一次看到电视新闻上播出,机车骑士骑车经过人孔盖,或单车骑士骑车经过设计不良的所谓脚踏车道而摔得人仰马翻,甚至半身重残的时候,你就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国家最近几年来一直在到退噜,道路工程品质也到退噜,而道路工程主管机关也已经对路不平习以为常?再就普遍的个人情况来看,每一年跨年烟火晚会,或是中秋烤肉活动过后的满地垃圾,显示我们对于制造环境的脏乱也已经视为当然。至于道路交通的情况则是,高速公路上汽车驾驶人插队走路肩来拼个人经济,十字路口的汽车驾驶人压迫过斑马线的行??人来宣示社会阶级潜规则,机车骑士则是用呛声式的蛇行与噪音向路人证明自我的存在。这一切都已经是我们台湾文化的一部分,我只是随手举几个例子,说明我们不管是政府或人民,对于最基本的公共生活环境背景都没有想要把它提升到一个好的状态,那么我们还对什么事情事会有品质概念?


首先简单说一下品质的标准问题;从追求快乐做为人生核心原则来看,相对应的,所谓品质的意义也就是一个给人带来愉快的状态,例如吃一顿营养均衡的早餐,或是看一本吸引人的小说,或是慢跑五公里等等。不过当你想到或许吸毒也可以给人带来一时的快乐,但是却以长久或什至一辈子的痛苦为代价,那么考虑到效率问题,我们对于品质的定义大概应该是:可以给人带来持续稳定愉快状态的东西或事情。当然,所谓“持续”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到底人生应该要像烟火一般短暂的璀璨,或是像溪流一般长久的舒坦?这一个问题说起来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大致上这是一个衡平性考量的问题。其次,从这一个以快乐为核心的指标来看,我们不难看出,我们的家长千方百计的为小孩子所铺设的学??业工程算不算卓越品质?我们的大学政策所追求的世界排名算不算卓越品质?


关于公共生活品质的问题,例如道路施工,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办法做出平整的道路,你就很很难说这是道路施工技术上的限制。既然如此,我们用实在的材料和实在的施工去换取无数用路人行车的顺畅舒适,避免无数汽车耗材的浪费,甚至去保住无数机车骑士宝贵的生命,为什么不呢?可以想见的,承包工程厂商所想到的不是整个社会品质的问题,而是(不管是不是因为低价抢标)透过偷工减料去追求他个人的利益,也是他个人自己的生活品质。甚至可能政府机关个别公务员所想到的也不是整个社会品质的问题,而是透过收受贿赂或其他相对的政治利益去追求他个人自己的生活品质。对于塑化剂或其他有害民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卫生管制的无政府状态,情况也相类似。至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形式的资源掠夺,例如蛇行开车、到处制造垃圾、制造噪音、制造流浪犬等等,简单讲就是无视于他人的存在。因此往深处看,公共生活品质理念被放弃,最后是道德问题,换句话说,不管是政府机关或个人,是贪污或摆烂,图的是个人的好处,不在乎对社会或其他人所存在的伤害。我有一次问我一个做了几十年建筑业的朋友一个问题:为什么台湾盖的房子不到多久就经常会出现漏水、壁癌、龟裂或是地板脱落等等的问题?是不是我们的技术层次有问题?他告诉我说,就他所念过的书,台湾的土木工程结构教科书所写的内容,所教的盖房子的方法,和日本的土木工程结构教科书所写的是完全一样的。差别是,日本人盖房子是按照教科书上所教的方法在盖房子,而台湾人盖房子并不按照教科书上所教的方法在盖房子。


附带一提的,关于个人生活品质的问题,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概念上,人是无所谓对自己自私的,所以也没有什么道德问题。基本上,个人放弃一般所认为的生活品质,可能是个人资源条件的限制,例如没有钱可以买营养足够的早餐,或是没有钱可以租赁居家安全的房子。甚至因为个人工作辛苦却薪资微薄,以致于没有力气可以运动锻炼一个健康的身体,道理也是一样。换句话说,相对于国家,个人生活资源相对有限,而这个社会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站在相当公平的资源平台上去发展,去设计自己。最通俗的说法是,一个人出生的时候,他的一辈子可能已经被决定了一大半。从此也可以看得出来,公共生活,特别是公共政策品质做为个人生活品质基础的重要性。但是另外一个角度,从个人责任与个人意义来说,不管公共生活品质如何,个人本身的自我提升意志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品质。这也是呼应另外一种某程度客观的说法:一个人四十岁以前的容貌由父母负责,四十岁以后的容貌要自己负责。当然我说这一个问题比较复杂,是因为如果你要追到底,那么一个人有没有坚强的意志,可能也受到先天遗传的影响,或是至少非常受到家庭背景教育的影响。不过这是讨论不完的问题,所以我们就先放下。


最后要回到我们的法律概念上:法律这种东西当然也有法律的品质概念。并且为了社会上人们生活幸福愉快这目的,界定法律作为公共政策一环的法律品质,标准自然落在社会群体最大的快乐总量。重点是,讲到群体的快乐总量,技术上绝对重要的是公平原则,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具有最高度的快乐系数相关性。关于这一个观念,你们可以去看“快乐经济学”那一本书的论述。这里简单讲:相同的一块钱,可以带给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的快乐量,是不一样的,所以相当程度的均富可以带给整体社会最大的快乐总量。从此我们可以知道,怎么分配这一块钱是最有整体效益的分配方法。这是我常常说的,所谓平均的快乐。这个道理在个人内部关系上也是如此,用一个比喻来说,如果你每一个月有一万块钱的生活费,那么你这一个月(甚至连带着以后的几个月)快乐的生活方式应该不是在月初的两三天就把一万块钱拿去花天酒地完毕,然后借钱吃饭度日。


既然法律存在的背景是在处理人际的利益冲突关系,而法律的品质(理念)指标是在寻找社会最大利益,法律的具体理念自然是,如何让社会人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是如何让每一个事件当事人得到公平的待遇?我们也可以说,公平的,就是正义的。


法律的具体理念在让社会每一个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对于这样的说法,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那不是废话吗?法律系统这种东西内涵的公平正义理念不是当然的事情吗?我要说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真的就是一个理念,换句话说,法律的公平正义概念背后正代表了无数的辛酸,那就是现实社会里,法律并非当然代表公平与正义。因此接下来,我们就来认识一下现实中的法律。


叁、法律的现实


其实从上面所说的,各位同学应该已经可以知道,现实中的法律是怎么一回事了。年轻学生们对于法律的印象,基本上会认为法律代表公平正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就是公平正义所化身的使者。我看到有些同学们在申请进入法律系时资料上所填的动机是想成为法官或检察官等等,因为想要伸张正义。我要说的是,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是可贵的,但是法律本身不一定等同于公平正义,法律人也不一定是公平正义所化身的使者。重点在于,一个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律,和一个法律人是怎么样的法律人。


法律是人写出来的,帮助人们寻找幸福。包括宪法,也是如此。它不是像摩西出埃及时带领人们在石头上所看到的十诫,是来自上帝的指示。相反的,法律永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被写出来的,而不是写法律来奴役人民,限制人民对幸福的追寻。否则如果宪法上写了一条“人民生来为奴隶”的规定,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乖乖遵循如此“神圣”宪法的规定,自愿终生为奴隶?或是应该抗拒这样的规定与修改这样的规定?其他下位阶的法律也是一样;现实上,法律固然可能给人带来幸福和方便,但是法律也可能给人带来痛苦和不幸(极端者就是所谓的恶法)。前者例如我们民法有关父母对于子女的扶养义务规定,让小孩子的生存得到保障。又例如德国长久以来的商店关门法;各位不知道德国的商店关门法,这个法律简单讲就是规定每一天商店可以营业到几点钟就必须关门的意思。德国一般商店不是你高兴开门到几点钟就可以开门到几点钟,也不是你想二十四小时营业就可以二十四小时营业。包括百货公司或大卖场在内,大致上每一天晚上六点钟要关门,星期六开半天,星期天不准营业。各位可能要怀疑,这到底是什么法律?不是干涉营业自由,甚至也干涉消费自由?其实这个法律的考虑是更深层的东西,也就是避免不公平的经济结构,避免弱势者生存品质受到威胁。因为如果是可以在时间上无限制的营业竞争,那么显然越大的企业越有办法进行二十四小时以及全年无休的营业行为。讲得更具体一点,小生意人或是基层劳工,星期假日也都没有可以停下来和家人相处的机会。至于恶法,最典型的例子当然是德国纳粹时期的无数法律,包括当时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也都是他们所谓“依法行政”的结果。就我们身边的例子而言,例如台湾从以前到现在,借着所谓促进产业升级或是产业创新之名订定法律,在国家税负上走劫贫济富的政策。或是前几年修改的遗产税,除了直接对富人的减税外,严重的是间接促进资本家炒作房地产,结局是社会财富的集中,让资本家在这几年来财富累积达到空前的巅峰却意犹未尽。相对的,多数人民,特别是22K定锚效应底下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子,也租不起房子。你说,这些法律好吗?


我们当然会问,至少在民主国家里面,既然法律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写出来,那么为什么会有恶法?问题就在于,人民并没有直接在写法律,而是透过所谓民意代表在写法律(实际运作上通常是透过行政机关的推动),至于一般人民自身,可能无法理解法律,也可能不在乎法律怎么写。因此,直接写法律的人的用心就很重要了。简单讲,写法律的人是好人,写出来的法律就是照顾人民利益的法律,写法律的人是恶人,写出来的法律就是背弃人民利益的恶法。重点是,人民自己透过选举选出什么样的人在主导法律的订定?在去年三一八学运所抗争的服贸协议立法程序,我们可以活生生的看出来,执政集团所思考与关心的,可能并非人民利益,而是特定个人或特定集团自身的利益。我们从种种现实社会经验可以得到教训:被人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必然神圣,法律只是追求特定目标的一个工具而已。人心中所想的目标不一样,所形成的法律就会不一样。


同理,对于使用法律与解释法律的人也有相同的问题。我们不必去说,到底我们的(广义)司法品质是好或不好?因为情况永远是,比上不足而比下有余。司法品质落差的一个角度是专业知识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各个法条所规定构成要件检验不够精确,亦即对于各个法律概念体验,以及推论逻辑性的不足,可能导致裁判的误差。这是教育与自我教育的问题,现在我们先撇开教育问题不谈,我会一半开玩笑,但也一半真实的说,如果你预备将来要从事法律工作,那么现在用功念书也是一种道德。就好像一个简单的比喻:如果你将来要做一个外科医师,那么现在是不是也应该用功把解剖学学好?形成司法品质落差另外一个角度的问题是态度。我们可以看到相当普遍的判决,大致上只用心于当事人或历审书状内容的剪贴,至于基本论述部分,过度倚赖司法惯例文字的抄袭,但是却看不到密切贴近个案事实的思考与论理。其中个人积极考量的或许是个人裁判品质的考评问题,消极考量的或许是个人方便快速结案的问题。就此,我们姑且把台湾法官养成文化的问题放在一边,从个人角度而言,这也是个人态度问题。


不管是因为专业知识不足,或是因为实践态度不足,总之都是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放弃。一个人放弃公平正义理念的实践,问题不在知不知道,是在要不要做的意志,也就是道德勇气的问题。当然,每一个有过道德冲突经验的人,其实也就是每一个人,都会知道,道德勇气在现实上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法官想要快速结案的时候可能会没有耐心听被告讲下去,律师想到高额的律师费或顾问费时可能勉强诉讼。


肆、法律学习方法


我常常思考一个问题:台湾的教育情况到底怎么样?我之所以常常思考这一个问题,是因为这一二十年来,我所看到的法律国家考试,以及学校里学生答题的情况,已经看不到学生的思想,所剩下来的只有填鸭工程后的剪剪贴贴。这是我所说的,是一群没有自己面孔的人在考试,也可以说就是一群带着面具的人在考试。我不理解,为什么我们教出来的学生会变成没有自我面孔?大约二十年前,我永远可以在学生的考卷中找到惊艳的机会;一百个学生里头大约会出现四或五份考卷,会让我惊喜与感动,感动为什么同学们有办法写出这么超越老师所能期待之极限的答案。但是到了大越十年之内,我已经找不到这样的考卷,连一份也没有。至于在国家考试里,我所看到的答案是千篇一律的补习班的答案,答案用字和语气完全一样,甚至当出现一个错误的答案时,也全部都错得一样。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是否我们的教育只剩下所谓标准答案,连价值科学也只追求标准答案,所以教育也只剩下背书教育?


(一)关于错误的“爱的教育”


在台湾过去几十年经济发展良好的阶段,历经生活艰苦的父母亲所谓爱孩子的想法是不让小孩再吃苦。为了不让小孩吃苦,方法是不要让他不开心,不要让他有任何生活上的烦忧。我们看到的台湾的教育大致上是,在第一层次上,把小孩子从现实生活隔离开来,换句话说,小孩子不需要面对现实生活大小事,只要管念书就是好孩子,并且只要管念书,其他都不管,更不能管社会上大小问题,才是好孩子和好学生(这也是前几个月某某大学校长警告学生们不要去管黑箱课纲问题时的说法)。台湾教育情况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小孩子只管念书的范畴里面又把小孩子从思想过程隔离开来,换句话说,小孩子念书的方法是,只管背书(背答案)而不必做伤脑筋的思想。结论是,对于任何问题,教育方式是大人写答案,小孩背答案。而这样的方式,我们的大人认同,我们的小孩子也认同。


到底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要有多周到才对?这一个问题当然没有绝对的答案。我在书上看到对于巴布亚新几内亚原住民的介绍,里面说到:他们的父母亲即使看着自己还坐在地上的幼儿手上拿着一把刀在玩,也不会阻止他,因为只要他划伤了自己,从此他就认识了刀子这种东西的危险性。相对的,我也经常看到我们这里的小孩子的情况:即使学校离家里很近,但都还是由父母亲开车、骑机车,甚至骑脚踏车接送到学校。当然,台湾社会有时候会出现掳小孩的事情,所以我们多少还可以理解父母亲的担心。然而到小孩子都已经念国中或高中了,还是要父母亲接送到学校,恐怕是宝贝心理在作祟。我有好几次在台北所谓精华学区附近,看到学生上学是由外佣带着去上学。我看不下去的是,小孩子都不必自己背书包,而是外佣替小孩子背书包。外佣不只替小孩背书包,外佣牵小孩的另外一只手还要帮小孩拿直升机一类的美劳作品等等。这似乎是台湾社会一般观念:所谓爱小孩,就是不让他吃苦,不让他自己去面对生活的大小事,让他无忧无虑。我只能说,这一只手牵小孩,另一只手提着大包小包,背上还要背背包的外佣,是“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至于那小孩,最后是什么都不会,也什么都不肯的失能小孩。我在电视上看过一个日本节目,就是从小连哄带骗的训练很小的小孩子独自一个人到住家附近去完成一个任务,例如到一公里外的超商去买一罐酱油,顺便到洗衣店去领回送洗的衣服,或是送一些水果去给住在两公里外的外婆等等,意义就在于让小孩子可以独立在现实世界里面。因此令人不解,为什么台湾社会父母亲爱孩子的方式是帮事实上已经长大的孩子打理生活一切事情,把孩子从现实问题环境隔离开来,让他变成没有难题,也没有思想的人?


(二)关于平庸理论


我也听学生说过,这是一种经济思考,也就是考试只求安全过关,避免追高而失足的风险,所以写的是四平八稳的八股文。对于这种想法,我称之为平庸理论。这种想法,固然和现行标准答案思想的国家考试制度相关,问题是我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担心,亦即那种念书方式是为了考试而失去自我的念书方式,是一种不愉快的念书方式与念书习惯。因为,一个人失去自我存在的意义,失去自我思想的坚持,心理深处就快乐不起来。我在最近几年的讲课,有异于十年前与二十年前,不时感受到讲台下同学紧张、焦虑,或茫然的表情。甚至在讨论课程里,同学不仅对于老师所讲的东西不会有提问,对老师所问的问题也没有任何回答的意愿,好像那是没有意义的东西一般。相对的,最近几年来让我印象深刻的倒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我从他们认真的提问看出来他们真心的想要知道一些法律基本的道理,做为他自己思想的基础,而台湾同学所关心的通常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实例题的标准答案是什么?


或许各位同学也看过逃避自由这一本书,里头提到人们可能为了安全感,为了取得最通俗与廉价的认同,逃避来自自我的判断与抉择。结果安全是安全了,问题是所剩下的也只有空虚的人格。当然,一个人并不是永远不可以逃避自由。事实上,逃避自由跟着大家一起走,有时候是符合经济法则的。例如你到了一个陌生的夜市去,你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是特别好吃的,当然你也不可能每一样东西都吃吃看,这时候的办法就可能是找很多人排队的小吃去吃就对了。毕竟,相同社会里的人味觉感受可能差异不大,再说一般情况下,吃小吃这种事情并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没有什么复杂的社会意义可言,吃错了也不会怎么样,所以你高兴排队就去排队。就像我以前经常在师大夜市看到的,有一家卖可什么饼的,什么丽饼的,老是大排长龙。事实上那种东西有什么好吃?只不过吃错了也不会怎么样,所以就排吧!难怪前几天看到新闻报导一个调查报告说,台湾人对于排队的忍受度平均可以到四十分钟(我也觉得很讶异,因为我个人的忍受度大概只有两三分钟)。问题是,思想这种东西代表一个人存在的意义,也是一个人的人格状态,我们如何逃避自由,选择放弃自我?


台湾社会行为文化之一是对别人与对自己理念的设限,换句话说,是怂恿别人同时也告诉自己要放弃自我。我在前天的“台湾亮起来”电视节目上看到一个介绍:一个来自新西兰的外国人马克,在台东海边教台湾人冲浪。他教人们认识台东海岸的洋流、地形、暗礁,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的去冲浪,以及如果被水流漂走时可以怎么再回来。我觉得很惭愧,我们要外国人来教我们认识自己家乡环境,以及教我们和我们自己家乡环境有趣的互动,而我们自己的政府、社会和学校所为我们自己作的事情就只是永远的设限与禁止。前几天我到高雄技击馆去,想要去看看能不能游泳。结果我很高兴,高雄技击馆是有游泳池,而且是五十公尺的号称国际标准游泳池。问题扫兴的是,游泳池把深水区和浅水区拉线隔开来,规定大家不能直的游五十公尺,而只能横的游二十五公尺。这种煞风景的事情,理由是安全,因为怕浅水区不会游泳的人游到深水区遭溺毙。其实,我知道台湾有很多游泳池都有类似的做法,像味全埔心牧场里的游泳池,我去游的时候也是如此。至于我最喜欢的台东森林公园活水湖,是我所知道台湾一等一的游泳好地方,长有一千一百公尺,宽有一百公尺,几乎长年恒温,而且水质不需要使用任何一滴滴的化学消毒剂。问题是,对于这种绝佳的环境,由于曾经发生有人溺毙事件,当地政府机关就公告禁止游泳。政府机关的想法是,只要有人出事,自己就会有责任,因此只要禁止,自己就没事。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自称“亲水国家”的政府机关在目标的设定上,要把人民的层次设定为失能的人民?我女儿从小学二年级时起就很会游泳,我曾经问过她,她在她们德国小学班上是不是算很会游泳的?结果她回答我说不是,她说她们班上根本没有小朋友是不会游泳的。我们要知道,这就是对人理念设定问题。一个国家对人民所设定的理念等级不同,人民呈现出来的层次等级就会不同。个人对于理念层次设定也是如此,我大哥身上的例子是,当他还是学生的时候想学游泳,结果是我妈妈发现他的游泳裤,就把他的游泳裤剪成碎片,于是他后来就再也没有下过水了。这是我们那个年代的父母亲的想法与做法。问题是,那就是一个人人格上的限制,一个让人无法自我圆满的限制。固然理念的追求是要人付出代价,至少你要用心与用力,但是理念的追求会对人有所回报,那就是至少它让人没有遗憾。


回到法律理念的设定,我归结的讲是,面对法律,你的动力永远来自你对社会上公平正义的思索。因此学生不应该只是背书,法官不应该只是粗躁的抄袭判决例稿,律师也不应该只想用尽办法帮当事人和帮自己赚钱(在这里我会想到一个所谓律师伦理上讨论的,我认为无聊的议题,就是律师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为当事人承认债务的存在?这个问题说来好像棘手的是,律师为当事人承认债务存在,好像律师背信于当事人,而律师否认当事人债务存在,好像又牴触诚实原则。我之所以认为这个问题无聊是因为,如果你知道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想抵赖债务,你为什么要为了赚钱而接这个案子来让自己陷于困境?)如果法律新人心中只剩下背书和考试这东西,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等的法律熟人心中只剩下个人财富地位或政治利益上的算计,或是不管新人或熟人,仅仅是在心中追求平庸下的安全感,那么我们每一天所相处的法律将变得无趣,连带着埋藏在我们心中深处的自我也变得无趣,甚至面目可憎。


伍、结论


(一)永不停止对公平正义的思想


法律学是一个必须对现实世界做价值思考的学问,而现实世界是一个花花世界,所以你不可能用背答案,也就是用廉价的方式来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你只能永不停止的思想,永不停止的感觉,永不停止的追寻公平正义;也就是永不停止的问自己:如何让公平正义在这一件事情当中实现?这样子,你才可能找到念法律的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是现实社会的产物,所以你要知道,法律不当然神圣,法律人也不当然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重点在一个人自己怎么看待法律和看待自己。唯有当人自己不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才可能接近神圣,法律人才可能实现正义。总之,公平正义是人追求出来的。公平正义这几个字不是形容词,也不是名词,而是动词。


对法律新人念书来讲,道理也是如此。念法律却心中没有理念,则既欠缺念书的深层动力,也欠缺念书的基本方法。现实国家考试制度的实践把大学法学教育定位在填鸭教育的层次,亦即不求思想,更无所谓理念。但是理念这东西最终属于个人内部人格核心结构,是自我之追求的事情。所以,虽然国家考试机关在考试技术上对法律系学生做了低级的定位,但是我们自己却不能跟着对自己做低级的定位。简单讲,国家可以瞧不起你,但是你不能瞧不起你自己。为了自我人格的实现,你必须超越这个国家的官僚标准。


(二)通识教育的重要


如果抽离现实社会背景的认知,法律体系本身只是一个没有灵魂的逻辑体系。纯粹法律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一个通往人们心中理念状态的工具。社会理念蓝图技术上建构在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因此一个有社会创造力的法律人,不能欠缺对于人与社会的了解。我们每一个人对于人与社会,大致上仅有个别的、片段的经验,换句话说,我们没有根本的、体系的、全面的认知。因此通识教育是重要的,特别是法律思维密切相关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和财税学等等。除此之外,你必须关注社会,从社会里的每一个角落去搜集资讯,你必须知道弱势者的情况,必须知道边缘人的心境,因为在法律理念的范畴里,他们必须被公平的对待。


(三)道德勇气的重要


纯粹法律体系本身只是一个工具,它可以用来为善,也可以用来为恶。法律操作者如果欠缺道德意识,法律体系终会沦为所谓菁英阶级欺凌弱势者,甚至是国家统治者欺凌广大人民的工具。因此我们在现实社会当中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之外,要强调的是,不要忘记一个最简单的道德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管法律有没有规定,不管法律怎么规定,不要伤害他人是做人基本原则。当然最后一个问题是,为何做人要有道德?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别人的幸福或是整个社会设想?为什么我们要和吃肉的狮子或老虎不一样?对一这个问题,答案是没有答案,没有理由。我们知道对于这一个问题,有一种说法就是“摩尔人的最后叹息”那本小说里所说的,道德的实践可以让人,特别是老来的时候,心灵得到平静与快乐。不过另外一种说法是,好心不一定有好报,更不会让人发大财。其实不管哪一个说法,我们都很难说对或错,因为我们现实上也很难确认,什么叫做好心和什么叫做好报。不过至少从我个人身上应该可以确定的是,好心并不会让人发财。所以结论是,你就把道德理念当作是一种信仰吧!这是一件说简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不简单的事情。我前一个礼拜到屏东内埔乡去,因为我想搬到那里去住。我有一次到街上要去吃饭,走到天后宫旁边十字路口,绿灯亮时要过马路,结果因为转弯车多,一直过不了马路。我就做手势希望有驾驶人可以让我过一下,然而到了灯号又转红灯,没有一部汽车愿意让我过一下。其实汽车在路口让行人过马路,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问题只在于我们社会上普遍缺少实践道德的勇气。我要告诉你的是,开车遇到路口行人过马路,让与不让是一念之间的事。你一念之间让了,就是让了,那就是一个人对于自私人性之叛逆的价值存在方式。相同的道理,法律人做为一个人,价值也在于此。


[1] 黄荣坚教授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为德国波昂大学法学博士,其专精于刑法及刑事政策的研究。黄教授出版的专书包括: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1995)、刑罚的极限(1999)、基础刑法学(上、下两册,2012),亦时常在法学杂志或研讨会发表论文,并主持许多刑法相关研讨会。曾在台湾执行律师业务。其除全职教学外,参与许多公共事务,并曾担任台湾法务部刑法总则及刑法分则修正委员会委员及台湾司法官训练所刑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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