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玲: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条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4 次 更新时间:2014-04-2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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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玲  

 

【内容提要】多元利益主体共存,平等参与,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公共理性是理想协商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效实行的必要条件。为此,凝聚价值共识与社会共识,避免社会断裂的风险;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培养合格的协商主体;救助政治贫困,促进机会平等,从而为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基础,就成为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

【关 键 词】协商民主/机会平等/自由/秩序

 

无论是作为一种民主理念,还是作为一种民主实践形式,协商民主都已经在我国的政治发展中获得了充分的关注与支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写进党代会报告后,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更加炙手可热,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推广也更是方兴未艾。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主形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其他民主形式一样,其完善与发展是需要一定条件支持的。那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路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我们是否有了足够的准备?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所必须了解的。只有充分了解了这些条件,我们才能科学分析我们存在的问题,从而扬长避短,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基础。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般条件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所谓条件,是指影响事物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这一论断揭示了“条件”在事物发展中的决定性意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支持,这种条件,首先来自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是内涵于“民主”这个大概念之下的,那么,它的实现,需要满足“民主”这一概念所蕴涵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般条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的基础和底线。

民主需要一定的前提,这一点已经是理论界的共识。对于民主前提的探讨,卡尔·科恩的探讨比较具有典型意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论民主》这一著作中,卡尔·科恩讨论了民主的前提和条件。在他看来,民主需要两大前提。首先,民主要以一定的社会存在为前提。共同关心的社会(政治和非政治的)存在,包括家庭、社团、国家、国际社会等等,都是民主的起点。在所有社会形式中,表现为国家社会和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是最高级的社会,具有头等重要性,而在政治社会中取得公民权尤为重要,这是每一个公民在政治社会中的成员资格。有了成员资格,才是可以进行参与的社会;有了成员资格,才有对自己社会身份的认同,才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存在,才有民主管理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关系,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彼此不存在任何关联的人们是不需要民主的。只有包含着一定共同利益的社会的存在,才有需要共同讨论、协商、解决的问题,才会产生构建民主的动力。其次,民主以理性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民主作为一种“人为的体制”,是通过共同参与来为共同体做决定的社会管理方式,它必然要求其社会成员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基本能力,如思考问题、表达思想、形成决议的能力,制订计划的能力,掌握、判断行动规则的能力等等。这些基本能力是人的基本理性。尽管每个人不可能也不需要在一切时间、一切地点和一切问题上都保持理性,但总体而言,民主它时刻都是靠人的操作来运行,离开人的理性是不可想象的。科恩认为,社会与理性这两个前提与人类相伴而在,因此,民主的前提已经普遍存在,但他并不认为,民主的前提无论何时何地都已成功实现。

民主还需要条件,民主的条件是民主程度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既然民主的前提已经普遍存在,那么,民主在诸多社会中为什么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着完全不同的命运?这就需要我们从对民主条件的认识和把握中来寻找答案。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政治民主化从来就不是任何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正如列宁所言:“在实际生活中,民主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的。”[1]亨廷顿也认为:“没有一个单一的因素足以解释在所有国家中或是在一个国家中的民主发展”,“在每一个国家的民主化都是各种原因的结合的结果”[2]。科恩则明确指出,民主需要地理条件、法制条件、心理条件、知识条件、防卫条件等五种类型的必备条件。当然,就具体情况而言,这五种条件也并非缺一不可;就某一具体社会而言,哪些条件更为重要,哪些条件必不可少,是由这个社会的特殊性质与特殊问题决定的。也有学者认为,民主的生成需具备六个基本条件:强大的中产阶级;成熟的政党;健全的市场经济;完善的法制;高素质的国民;人文主义取向的历史文化背景等等。无论是五种条件,还是六种条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民主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个国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历史条件、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民主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条件支持。民主的条件越成熟,民主的程度就可能越高,反之,民主的条件越不成熟,则民主的质量与程度就越低。对民主前提和条件的讨论为我们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般条件提供了思想资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然是民主的一种形式,那么,民主的前提与条件,它同样也应该具备。或者说,民主的条件,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般条件。

那么,我们具备了民主的前提和条件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也面临着巨大的争议和挑战,这是我们必须积极应对的。且不说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民主价值的各种模糊认识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就社会本身而言,我们确实面临着准备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民主化道路的巨大障碍,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障碍。克服这些障碍,是满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般条件的重要前提。在所有障碍中,我们当前最应该关注的是贫富分化扩大带来的社会断裂的风险。根据孙立平教授的研究,在社会等级与分层结构上,“断裂社会”表现为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人们几乎生活在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之中,而且这两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封闭;在地区之间,断裂社会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城乡之间的断裂既有社会结构的含义(因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也有区域之间的含义。城市不断繁荣的同时,农村情形则不断恶化,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断裂。除此之外,社会的断裂还表现在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断裂的社会往往容易被人误以为是一种多元的社会,但这两种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多元社会尽管也存在着社会结构分化深刻、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的价值甚至互相对立等特征,但这些不同的部分基本上是处于同一个时代,社会的各个部分能够形成一个整体。断裂社会则不然,其不同的部分几乎是处于完全不同的时代,他们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是分裂的[3]。造成社会断裂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贫富分化的加速甚至失控,这是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因为民主的一个前提就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共同的社会。因此,优化社会结构,走出社会断裂,是我们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很难想象,在贫富分化这条断裂带上,我们能建设出高水平的民主政治。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不正在撕裂着我们社会的团结,也昭告着这部分人合法政治参与的坎坷吗?因此,加强社会整合,走出社会断裂,是我们当前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贫富分化不仅带来社会断裂的风险,阻碍着民主政治建设,它更制造大量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影响了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正如科恩所言:“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而自治是民主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理念。既然民主需要倚靠公民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需要健全的公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中,那么,我们就应该让我们的社会成员有这样的闲暇和能力。但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由于在社会结构的底层,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福利,是很难有余暇去顾及公共事务的。至于严重贫困者或者绝对贫困者,由于无法获知参与公共事务的信息,也缺乏相应的教育水准,就更不可能成为公共事务的积极有效的参与者。科恩还指出:“健全的民主要求健全的公民;社会成员如长期营养不良或经常生病,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难以做到的。如果群众中大多无衣无食,或疾病缠身,指望这样的群众实行真正的民主,那是幼稚的。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个热心公益的公民。”因此,科恩得出结论,一个社会“只有少数享有繁荣而广大群众处于屈辱贫困之中,民主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还认为:“贫穷的国家负担不起公正与自由的民主,许许多多的好处,只有富国能实现。”[4]这就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阐明了民主所需要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条件不仅仅是针对整个国家的,也是针对每个公民个体的。既然民主的前途有赖于经济发展的前途,那么,大力推进经济发展并让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就成为当前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又一前提条件。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殊条件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条件,首先来自于民主政治的逻辑,其次才来自于协商民主自身。如果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般条件是它作为一种民主的实现方式所需要的条件,那么,其特殊条件则是它作为与选举民主并行不悖的民主形式之一所需要的条件,这是由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比较而形成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在西方的政治语境中,协商民主是西方学者为了化解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票决民主的缺陷而提出来的,作为对代议制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等主要民主形式的补充和完善而兴起的,是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妥协、交易、沟通、审议等方式,自由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中,从而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由于协商民主在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下则具有广泛的空间,也由于主张协商民主的思想家们强调倾听、理解、尊重、互让,认为民主过程就是决策者不断听取民众意见并使之转化为政治决策的过程,这与中国的政治实践产生某种程度的关联,因此,协商民主理论传入中国后很快受到理论界的关注,并产生了强烈的共鸣。虽然协商民主理论是从西方传入的,但是,早在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开幕会议的演讲中,毛泽东就提出了“民主合作”概念,并把“民主合作”直接解释为“商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雏形。在实践上,当年的抗日根据地所推行的“三三制”已经开始了协商民主的尝试,新中国更是协商建国的产物,目前协商民主在中国已经具备丰富的实践形式,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虽然从产生背景、实践形式等方面都有巨大差异,但是,它依然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与西方协商民主有着共同的精神旨趣,如它们都强调合作、协商、对话与共识,注重理性的观点和说服,反对操纵、强迫和欺骗,具有公开性、平等性、规范性、合法性等特征。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和任何一种民主模式一样,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支持的,正如协商民主的重要思想家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共同认为的那样:“只有当某种最低条件满足以后,民主化才能够真正开始。”[5]4一般情况下,协商过程依存于自由、平等、理性、公开、坦诚等条件,这些条件不仅是协商民主自身的内在要求,还能为协商过程有序化和正常化的运行奠定基础,是影响协商过程能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也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否则,就会造成协商民主的践行困境。

第一,多元利益主体共存是协商民主的基础。同所有的民主实践一样,协商民主同样离不开由谁来参与协商的问题。协商主体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6],因此,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多元利益主体共存是协商民主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从“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来看,它强调的是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所有公民都能参与到决策过程,无论是西方的协商民主还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都强调广泛参与的重要性,没有参与,就没有协商。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让利益相关者通过多种途径,平等公开、自由理性地参与公共决策的协商讨论,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从而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增强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协商民主要求参与平等。平等包括主体身份平等、机会平等、资源平等、能力平等、结果平等等多方面内容,协商民主更需要的则是机会平等,即“平等的政治影响力机会”。按照科恩的说法,机会平等应该是“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并不影响他们参与协商的机会,这种分配也不会在他们的协商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5]56-57要实现机会平等,博曼认为,“首先,协商以资源平等为条件,它确保个人同意其他人提出观点确实不是强制性的。物质财富与教育背景在这里是重要的因素。其次,协商需要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能力”[5]281。可见,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平等的政治影响力机会”包括程序和实质两个维度。从程序上的平等来看,按照协商民主的理论,多元利益主体都有权利平等参与协商,每个具有协商能力的人在协商的每个阶段都享有同等的地位,进入协商民主的框架之后,无论他在日常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占据多少资源,都将处于同一平台上,平等地参与讨论,而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要做到程序平等,就必须使协商论坛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尤其是在确定议程与最终的决策阶段,对这种开放要求更甚。不同参与者及其竞争性立场在进入协商制度之后,其制度的内部运作机制也应该能够有效剔除特权,而不会给予特定参与者或者特定立场以特别的优先权。这都要求我们从制度设计上消除各种参与歧视,包括潜在的参与歧视,保障公民拥有充分、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地位。从实质的机会平等来看,我们需要通过经济、政治和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机制,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从而矫正资源和分配不公对机会平等的影响,不仅保障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协商,保障所有公民都拥有平等参与权和知情权,还要保障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影响他人的机会,“参与者可能影响其他协商者的可能性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大致相同的”[5]213。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一是在参与门槛上的平等,二是进入门槛后各主体进行交往中的平等。

第三,协商民主要求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一方面,秩序是协商民主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性价值,没有秩序,社会处于混乱状态或者协商过程处于混乱状态,那么任何个体都无法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也就无法进行协商。这既对社会稳定提出了要求,也对每一个参与者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守协商的规则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当然,协商民主讲的自由,是指参与者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受预先规范、要求以及权威抑制的自由,是协商过程中公民表达和最终协商结果的自由,是一种基于社会责任和参与者普遍遵守规则的自由。针对自由主义民主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操纵和影响,使得选民不能自由和真实地表达自己偏好的这一弊端,协商民主不仅要求在协商过程中排除权威的干预,排除金钱的影响,使公民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要求最终结果也不受权力和金钱的影响,而是由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所具有的“理性的力量”来决定最终结果。也就是说,协商民主要求在法治秩序下,公民的个人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和充分的保障,各参与主体享有自由的交往权,享有自由表达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为协商过程中的言论而被追究责任。

第四,公共理性是协商民主的灵魂。如果说自由和平等为公民参与到协商民主中铺平了道路,那么,公共理性则是有效进行沟通、使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最终影响决策的重要条件。正如有论者指出:“在协商过程中,多元分化的利益主体之所以能够达成共识,关键在于参与者具有的公共理性和责任。”[7]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8]。也就是说,公共理性是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公共理性以共同的人类理性为基础,包括理性的能力和程序,包括一种扩大了的思考能力。公共理性使得参与者拥有提出推论、权衡证据以及平衡各种竞争性考虑的能力,使得从其他人的立场上进行判断和协商的过程具有批判性和公正性,帮助参与者实现理性表达,理解他人的观点和偏好,理性对待协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养成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与自制等良好的民主美德,更重要的,它能帮助参与者超脱个人理性,为“公共善”而妥协。由于公共理性的存在,参与者在互动中能够以理性为依据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也就是说,只要观点合理、论据有力,就能得到支持并决定协商结果,这既保障了协商的效果,又排斥了金钱和权力的作用,使得理性居于金钱和权力之上。这样,协商过程不仅仅反映了多数人的意愿,而且是一种集体的理性反思,从而赋予了协商的合法性和决策的合法性。

 

三、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着力点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来看,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条件已经具备,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多元开放的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和领导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和”文化为协商民主的实行提供了文化基础。另外,我国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政治协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和社区议事会等协商民主雏形,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积累了大量经验,这都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具备的良好条件。但是,对于理想的协商民主而言,还有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努力克服,从而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提供更好的条件。也就是说,尽管民主是有条件的,但推行民主是没有条件的,民主的条件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创造的。我们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力克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面临的践行困境,使这一民主形式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凝聚我们的价值共识和社会认同。尽管协商民主是不同偏好的协商,尽管对于协商民主是否必须达成共识也还存在争议,但是,在协商民主运作之前,公民具备一定的价值共识还是必要的。一般而言,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是让所有社会成员有归属感、有着共同遵守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模式的社会,这些价值准则和行为模式与国家的法规法律共同支撑着社会的良性运行,维护着社会结构和政治稳定。正是社会成员的社会认同和价值认同,内涵着一种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或地区与集团利益之上的规范,帮助公民形成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正确理解,使社会成员对不同层面的利益也有着大致相似的排序,阻止社会彻底陷入自然状态。相反,如果没有这种社会认同和价值认同,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就可能沦落为一场每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不同阶层的对话与协商也就难以产生,或者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偏好,但是,由于社会认同和价值认同的存在,使得冲突的强度得到减弱,冲突的要求之间的距离得以缩小,离心倾向得以制约,这样即使是理性自利的个体,也会因为把自己视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遵守这个社会的价值规范而能够在利益冲突中作出恰当的选择,这是对话与协商能够进行的条件。同时,也只有在一定的价值共识之下,社会才有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人们在这些规范的制约下各行其是、相安无事,更容易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也更容易建立起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任。这样,人们可以用更公正透明的方式解决分歧,也愿意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这正是民主政治特别是协商民主所必需的社会心理条件和社会规范条件,也是我们当前化解“社会断裂”风险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第二,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正如林尚立所言:“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因此,借助统一战线提供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制度资源在中国发展协商政治,应该成为中国新世纪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与目标。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党的领导体制与执政方式的变革与发展至关重要。”[9]改革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根本的是依法执政,这是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执政党的依法执政不仅为政治协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是协商民主获得自由、平等、理性等前提条件的保证。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一切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排除特权的影响和干扰,使政治协商成为平等交流、理性讨论、互相说服、集思广益、民主决策的渠道,使协商民主成为广大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过程的主要形式。

第三,培养合格的协商主体。一方面,我们要拓展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避免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等同于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或者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而应该在此基础上考虑将诸多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协商放在重要的位置,考虑除了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精英之外,广大普通公民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大力培养公民的主体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同等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发展教育,塑造全新的公民文化,提高公民的理性能力,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训练公民的民主品格和思维习惯,为公民理性表达自己的立场、提高自己的说服能力奠定基础。

第四,救助政治贫困,促进机会平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机会平等,但是,由于公民个人自身的特点和诸多条件的限制,由于制度不合理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公民在财富、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资源不均等是这个社会并不鲜见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平等与自由,使部分公民或者没有机会、或者没有能力进入到协商过程之中,从而影响了协商民主的作用发挥,也使得协商民主的结果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同。这就需要我们改变一些社会阶层和群体收入低下、福利稀少等社会财富占有不平等的现象,因为经济不平等直接又会导致政治不平等,而政治资源的不平等又会直接影响到政治过程和结果的不平等,从而产生部分群体的政治贫困,这将使得一些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协商决策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有可能被排除在协商与决策之外,从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即使这部分公民或者团体能够被纳入到政治协商之中,由于他们无法同资源与能力占优的群体和个人展开有效地辩论,使自己的政治观点对他人或政治团体产生应有的影响力,也会导致协商的失灵和变异,因为“当有政治纳入而无有效参与或者发言的情况下,贫困公民常常别无选择,不得不服从政治决定”[10]。这种形式上不被排斥在协商之外、实质上却被强势者的决策所同化的现象,会大大削弱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基础,并最终降低公民对协商民主的期待。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8.

[2]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47.

[3]孙立平.我们在开始面对一个断裂的社会?[J].战略与管理,2002(2):9-14.

[4]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10-112.

[5]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32.

[7]王庆兵.协商民主与政党制度[J].学术探索,2007(3):11-15.

[8]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5-226.

[9]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J].学术月刊,2003(4):19.

[10]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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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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