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中国企业家没有“原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27 次 更新时间:2014-03-2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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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 (进入专栏)  

 

“原罪”是基督教里的一种说法,意指亚当和夏娃在上帝的伊甸园里违背上帝的意旨,听取蛇的挑拨,吞食了禁果。上帝将亚当和夏娃驱逐出伊甸园之后,他们的后代也因其“原罪”而人人带有“原罪”。把这种“原罪”说沿用到中国的企业改制,是一种不严肃的不当做法。但这种不当做法在很多地方是存在的。

通过改制或产权并购而来的衍生型民营企业,其产权是否安全确实存在一些被人指责的问题——其原先的产权交易被普遍怀疑为不合法。但社会各界对一些衍生型民营企业原先产权交易是否合法表示怀疑,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的。

首先,由于原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国退民进”的实施缺少一个公开、透明的操作平台,资产评估、定价、出售、善后等各环节很多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门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公开性和正当性。

其次,就揭露和报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确实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卖半送、只拿好处不背包袱等情况。不过这类报道必然是偏向性的,不对称的:一般都报道坏事,而非好事。有句古话就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再次,部分公众也确实经常混淆企业资产和实物概念,把看到的企业实物视为资产,但看不到企业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对于很多中小型亏损企业因为已经没有净资产甚至亏损严重而实行改制出现的“零”置换与“负”置换(即白送或倒贴)不理解。

但是,如果说对所有此类改制企业的改制过程均认定为不合法,那肯定是过了头。需要看到的是,既有很多企业改制存在权钱交易和企业资产流失的情况,也有很多改制,既不有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也有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两者均实现了国企或者集体企业与民企企业家(部分原来为企业经管人员)双赢的结果。

既然不是所有改制都有合法性问题,就不能称衍生型民营企业犯有“原罪”。进一步而言,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所有这些原有国企或者集体企业中,如果不改制,多数企业将会因为自己的低效率和腐败等问题而对国家和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当前中石油所暴露的腐败问题就够触目惊心的了。1996年国家统计局的经济普查显示国有企业的效率最低,其次是集体企业。后来大量国有和集体企业就改制了。这样看来,早日改制属于一种正当的“止损”行为。

不能因为政府所设定的企业改制程序缺乏正当性,而全面归罪民营企业家。如果企业改制程序有问题,首先是政府官员需要受到惩治。但由于政府官员是在党的改革政策方针所许可的范围内推行的改制实验,往往需要突破原有的法律制度框架。这就意味着这些政府官员也不会因改制而轻易收到制裁。基本上,只要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和由此造成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就不能随意指责“原罪”或进而推翻原来的改制。

至于企业家本身在民营化过程中是否有问题,也要看其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和与此造成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情况。

值得警惕的是,学术界还有人把“原罪说”扩大化。据说2002年郎咸平等人在讨论企业家“原罪”问题时把“原罪”定义为一些企业家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牟取暴利。这样就更不正确地放大了“原罪”的范围。按照企业家冯仑的话,那是把“现罪”也加在了“原罪”头上。

无论如何,对产权改制的“原罪”质疑,往往混淆合法与非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产权,使得那些即便是合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产权也同样处于“秋后算账”的威胁之中。既然不存在“原罪”,也就需要慎言甚至不言“原罪”,慎用甚至弃用这种扩大打击面的霸权话语。

对于已经发生的改制,政府需要把持的原则是:只要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严重权钱交易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些改制均为合法,尤其是应该视为合法。如果有明显证据,则要依法追究、纠正和惩处。以此方式来解除公众的合理怀疑。

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年的国企报告显示,2001-2009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实际利润为负。国有企业少付多拿的资源和资金量要多于其账面利润。从长远看,国有企业需要从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退出。

对未来的企业改制,则需要遵循透明公开和程序公正原则。可能每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资产及其边界需要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加以评估。而且为了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同时保护全体国民作为所有权者的财产利益,最好的方法是采用“私有化券”,让所有国民人均一份地获得其净资产。

而且在中国,并没有必要顾忌发生俄罗斯当时推行“私有化券”时的乱象。百姓可能不慌不忙地拥有或者转让“私有化券”。即便发生转让,也属正常。一个民营化后的企业如果出现了几个较大的股东,是有利于企业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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