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进:中国完善和发展表达自由保障机制的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1 次 更新时间:2005-06-2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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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  

(一)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ion),是指一国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及其他手段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不仅包括传统的言论(口头和书面的)自由,也包括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介表达思想的自由。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西方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等事项的法律;1925年宪法修正案确认禁止和限制言论自由也同样适用于州。

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表达自由也得到广泛的确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表达自由的具体范围及其限制,即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对表现自由的限制应由法律规定,并为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其后,各国宪法都赋予公民以表达自由或言论、出版自由,并制定了有关表达自由的专门法,但在《公约》的共同标准之下,各国在表达自由的保障制度和措施方面存在着《公约》允许的不同做法,这是由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差别等国情决定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各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包括言论等自由在内的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中国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有关音像制品、电影、广播电视、印刷业、出版、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管理条例,并对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侮辱或诽谤他人等言论,作了限制性规定。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即使在今天,封建专制主义在表达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完全肃清;而且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历来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看得比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同时,中国是一个正面临社会转型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矛盾和纠纷比较突出,但是,中国在保护表达自由方面仍然作出了巨大努力,特别是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建立信访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保障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表达自由并为进一步完善有关保证表达自由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三)

中国的表达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巨大的进步,但也应看到,中国在表达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新的问题,主要是:(1)虽然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等权利,但有关保障表达自由的立法滞后,有关表达自由的《出版法》、《新闻法》等迟迟未见出台,尽管很早就开始立法准备,但始终没有被纳入到立法机关的新视野;(2)已有的有关表达自由的法规层次低或权威性不够,有的法规内容偏于对相对人的管理,对其表达自由的保障体现不够;(3)没有建立完善的对侵犯包括表达自由在内权利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机制,个别不符合宪法精神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未得到纠正,也没有健全完善的保障表达自由在内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4)信息技术与表达自由保护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卫星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普及和推广,言论自由与信息社会之间产生的紧张关系及其应对和合理处理,给政府工作带来了挑战。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众民主观念的增强,公众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如何建立公民依法表达意见和利益的正常机制,是在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落实宪法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表达自由的保障机制。

首先,在观念上要与时俱进,以全球化、国际化的视界和更加开放的世界观考察表达自由问题,按照十六大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精神,建立健全公民利益和诉求的表达机制,逐步实现公民表达自由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其次,必须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使维护人的表达自由、发扬民主、发现真理、提高自主性和保持宽容,成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一般原则,同时依法限制不合法的表达方式,并对广大公民进行普遍的人权教育,使其正确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

第三,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要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加紧研究制定保障表达自由的《出版法》、《新闻法》等立法工作,将现有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并更好地体现保障表达自由的宪法精神。

第四,中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如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还应采取更多和更实际的步骤实施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还未加入该公约,应研究并尽快批准加入该公约。

最后,应通过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并建立保障包括公民表达自由在内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以落实表达自由的宪法条款。

可以预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表达自由将成为中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来源:中欧人权对话研讨会(表达自由和死刑)(2005年6月20-6月2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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