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中国在社会分层结构方面的四个试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36 次 更新时间:2014-01-10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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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清华) (进入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建立,到现在60多年了。在6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怎样理解这些变化呢?共和国的领导人在创建这个共和国的过程中分别提出过“新民主主义”①的理念和“社会主义”的理念,这种新型的理念或社会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是一种创建全新社会模式的尝试,所以,我认为可以称作一种“社会试验”。如果从社会结构变革和试验的角度看,共和国60多年的历史中,做出过四个重要的实验。下面分别述之。

 

一、打碎原有阶级结构的试验

笔者将第一个试验,称为打碎阶级结构的试验。关于打碎原有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的思想,马克思没有表述过,马克思只有打碎原有国家机器的思想,他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说:“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②此前马克思在分析法国资产阶级社会利益集团在国家机器的争斗中还说过:“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③到了列宁才明确和直接表述了工人阶级革命应当“打碎、摧毁”全部国家机器的观点。④所以,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字记载历史的文明古国,进行打碎社会结构、阶级结构的试验,确实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也曾经多次打碎原有政权,但是,从来没有打碎过原有的阶级结构。地主占有土地的所有制是1949年的革命首次打碎的。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颁布,到1953年土改基本完成,农村的阶级阶层结构被重新构建。打碎阶级结构的试验不仅是在农村,到了5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又尝试了对城市阶级阶层结构的重塑试验。当然,采取的手法要温和得多,即采用了在一定时期里付给利息的赎买的方式。城市里重塑阶级阶层结构的试验,主要涉及财产制度的三个大的方面。其一是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以后将原来私有的工商业变为“公私合营”,再以后就转为公有制了。其二是城市私有房产改造。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私有房产改造的基本内容是:“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于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其三是城市土地制度的变革,1954年宪法第十三条提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后来,财政部又发文,提出城市土地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所以,在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城市土地实际上已经是采用了公有制的运作方式。

经济所有制的变革表现在社会阶级结构上就是阶级结构的重构。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描述了这种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即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阶级均已经在中国大陆消灭,富农阶级正在消灭中,这些剥削阶级的具体成员正在被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民族资产阶级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广大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工人阶级成为领导阶级,知识分子也已经组成了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⑤

这种新的社会阶级结构的最主要特点是,拥有生产资料和资产所有权的阶级被消灭了,其他阶级地位也都有相应的变化。就城市阶级结构和农村阶级结构打碎的程度而言,农村打碎得要更彻底一些,因为,农村采取的是革命的方式、斗争的方式、没收的方式,而城市则采取赎买的方式,城市里原有的比较复杂的职业群体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延续。今天,我们反思打碎阶级结构的这段时间,就会发现,打碎社会结构有很大的代价。社会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关系破碎了,社会管理必然困难重重。中国农村从50年代一直到今天,管理上一直难度非常大,这与当年打碎结构有一定联系。传统的中国农村,是所谓家族宗族社会,家族的管理者也就是村庄社会的管理者,两者是合一的,传统上也称作“士绅阶层”。费孝通说:“绅士可能是退休官员或者官员的亲属,或者是受过简单教育的地主”,他们作为“受过较好教育的有钱人家里的头面人物”管理着村庄,“愈是有学问的人愈有威信做出决定”,他们传播着农村治理的理念和文化观念。⑥费孝通还说:“每一种社会结构都有一定的观念体系,它制定行为规范并支持这个结构。”⑦所以,结构打碎了,观念体系也就不复存在。解放以后我们用干部来代替士绅,这里面出现的不仅仅是管理的问题,更严峻的是文化传承和观念体系产生了断裂。直到今天,中国农村的突出问题仍然是缺少思想意识形态的引导者。

在打碎阶级结构以后,中国大陆奉行的是以“均等化”为特征的收入分配政策。如果对比当时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均等或不均等程度的话,那么,城市的“均等程度”要更高一些。根据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1980年所撰写的报告,改革前,中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只有0.16,如此低的基尼系数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还没有见到过。我们知道,目前世界上均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即那些高福利国家,基尼系数也要在0.2以上。那么,为什么改革前的大陆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会如此之低呢?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认为有三点原因:第一,改革前,中国居民基本上没有因私有财产带来的收入,比如租金、股息及利润等。当然,我们知道,1955—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前中国的私营工商业者还是有这方面的收入的,1956年以后直到1966年9月以前,他们还能获得一些私人股份的定息,而在1966年9月以后,确实就完全没有了。第二,改革以前的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自营的收入,所谓自营活动包括从小商小贩的经营到靠一技之长而独立获得收入的活动,世界上多数国家由于有了这方面的经营活动而产生了收入的多元化和不均等。第三,工资的收入比较平均,虽然也有等级工资制,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比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工资水平不高。其实,不仅如此,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连体现劳动差异的奖金也取消了,所以,城市职工的收入的均等化走向了极端。⑧

除了上述原因外,当时用计划和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方式,也是导致城市高度均等化的重要原因,当然,之所以采用计划和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是因为资源极度短缺。特别是1959—1962年的三年困难时期,粮食、食用油、鸡蛋、肉类、糖类、布料、棉花等等,几乎一切物品都十分短缺,只有靠高度组织的行政手段将这些物资用分配票证的方法逐一配置给每一个人,才可以勉强维持生存。而三年困难时期度过以后,这样一套采用计划和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方式却长期延续下来。

导致当时城市居民收入高度均等化的另一个原因是房屋资源的平均分配。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城市的住房大部分公有化了,或者是经由国家去分配和出租。由于房屋主要不是通过市场购买,于是房地产市场也就消失了。人们要想获得房屋,按照当时的说法就得等“分房子”。分房也是有规矩的,当时每个单位都有“分房条例”,笔者曾经研究不同单位的“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结果发现,奉行的基本是均等化原则。⑨首先,只有无房者或住房标准很低者才能够申请住房;其次,申请住房有严格的年龄限制和婚姻限制,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比如28岁或30岁和已经结婚成家者才能够申请住房,这是一种朴素的基于自然原因的平等主义。再次,家庭人口也是住房分配的重要依据,当然这要根据“户口本”上的正式人口(70年代中期以后还强调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多的多分、人口少的少分。

总之,城市居民经济上的高度均等化是与当时一整套均等化的政策密切相关的。

以上阐释的是城市的情况,那么,农村的情况如何呢?1949年革命的成果最突出地表现在农村的土地改革方面。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彻底改变了革命前那种占人口比例甚低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而广大贫苦农民却没有土地的局面。因此,自50年代起,因土地等生产资料不均等而造成的农村的巨大贫富差距消失了。但是,从数据上看,改革以前,中国农村的不均等程度仍然要大大高于城市。根据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的报告,1979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1,为什么农村的不均等程度比城市高出如此多呢?

首先,这是由于中国农村的巨大的地区差异造成的,中国沿海地区的农村比内陆地区的农村无论就收入水平来说还是就消费水平来说,都要高出很多。其次,即使在集体化以后,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多元化的收入来源的可能性。1959年出现经济困难以后,农村中的自留地、自由市场、小包工、包产到户都一度变得十分普遍,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农民除集体经济外获得其他收入来源的可能性。其实,即使到了“文化大革命”经济和政治控制最为严格的时期,也难以阻止农民上山采蘑菇、采木耳、养蜜蜂、养鸡、养鸭、养猪等等,这些都可能是经济和经营活动。所以,改革以前中国政府试图实现经济均等化的努力,在农村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政府对于收入分配的调控能力,在农村远远不如在城市那样强大和有效。所以,农民由于个体差异、经营活动的差异而形成的收入差距远远高于城市。

当然,即使这样,与世界上类似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改革以前的中国农村中,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也还是很低的。

除了以上阐述的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收入分配上的均等化特点外,中国当时的其他一些社会政策,也特别体现出了均等化的特点。这里仅述及三个方面:第一,1950年以后,中国大陆城市和农村的就业率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妇女的就业率增长更快,广泛的就业使得获取收入的人口大大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形塑了普遍的低工资体制,这也是导致当时收入均等化的原因之一,而且,普遍就业也导致了人们社会地位的平等化倾向。第二,教育的均等化也成为突出的特征。1949年中国大陆的小学入学率仅为20%,文盲率达到80%,而到了1965年,全国的小学入学率已经达到89%,大大高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低收入国家。第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城镇地区的公费医疗制度覆盖了城镇中的几乎所有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而农村地区的合作医疗制度覆盖了大约90%的农村人口。

总之,将改革以前的收入分配局面、特别是收入分配政策的特征总结为“均等化”还是符合实际的。

 

三、改变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试验

第三个试验是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即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规则,以及怎样分配给社会各个群体。社会分层专家伦斯基早就指出,社会结构、社会分层的核心问题是两个:第一,谁得到了什么?第二,为什么得到?(16)

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社会,影响资源分配的力量有哪些呢?传统上有所谓三元社会力量之说,指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是社会的三大构成部分或三大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在这三大力量的制衡中实现的。(17)三大力量的制衡在解释欧美等西方社会时还是有力的,但是,在解释中国社会时就会发现这三种力量的严重不平衡的特征。笔者试着总结了一下人民共和国60多年历史中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社会力量,或也可以称作社会方式与手段,大体上可以分为六个方面,即政府干预、市场机制、权力的作用、关系的作用、单位的作用、老百姓的博弈。这六方面的力量当然是不一样的,中国是政府主导型社会,所以,政府的力量最强大,其他一些力量也不是各自孤立的,有些交织在一起,下面分别述之。

第一是政府干预,即政府动用行政体系,直接干预或直接进行资源的配置。当然,此种方式在毛泽东时期最为突出,上文已述,无论是土地改革还是私有企业的改造,都是政府直接干预或操作的。改革以前,就连一般的生活用品也是通过政府发行的票证分配给广大公众的。由于当时政府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均等化,所以,配置的结果自然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了。当然,改革以后,政府的干预与过去比有明显变化,市场机制逐步被启动,所以,这一时期的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往往交织在一起。当然,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重大功能仍然不可忽视。这一时期由于指导资源配置的原则变化了,开始强调竞争的机制,所以配置的结果是不均等有了明显的增长。

下面,试举一个例子说明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是怎样交织在一起的,而且政府还起到了主导的作用。迄今为止,中国的银行、金融业基本上还是由国家控制的,这样政府的干预往往是通过对于金融、银行的控制而实现的。比如,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政府通过银行放贷4万亿,用投资拉动经济直接缓解了经济危机。但问题是,政府通过银行放出的4万亿贷款是向谁倾斜呢?投资的明显取向是向国有大企业、向具有垄断性质的大资本倾斜。政府干预的结果是垄断企业的垄断性更强了,而中小企业的生存却更为困难。目前中国金融业的一个大问题是只有大企业能够拿到贷款,中小企业得不到贷款,这甚至导致了众多中小企业的债务链条断裂和破产。这种资源配置的原则显然对中国社会结构未来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全国工商联2011年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到2011年9月为止,中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超过900万家,按照比例计算,私营企业投资人超过2500万人。但是,据统计,这里面的大企业很少,企业资产超过1个亿的企业仅占2.2%,企业资产的中位数仅为人民币200万,可见,即使在中国的企业主、老板层里面,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工商业层。而且,目前在中国,做工商业经营、做买卖的绝大多数人并不是私营企业主,而是个体工商户,其人数近年持续上升,目前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总数超过3600万户。如果再将那些没有正式注册的、农村中自行经商的、城市里各类人员包括失业下岗人员转而搞经营的人员都计算在内,人数更会大大增加。按照中共中央的总体思路是要“扩大中等收入者在全社会的比例”,也就是说,希望未来的社会结构是中层为主体的。而为了使中间层逐步扩大,在各类政策上当然应该向中小工商业者倾斜。如果能够使中小工商业者获得更多的利益,也是社会公众普遍获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政府对于资源配置还是有比较强的干预能力的,但问题是,干预的结果却与政府理论上倡导的原则并不一致。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机构贷款的严峻问题,目前,正在进行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和建立新的融资渠道的试验。

第二是市场机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引入了市场机制,所谓市场通常由三驾马车组成: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信用市场。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引入已经大体完成,目前,金融体系的市场化还在试验之中。什么叫做市场机制呢?从亚当·斯密以来就解释说:用看不见的手去配置资源,也就是说让人们在市场竞争中去完成资源的配置。中国改革30多年的试验证明,市场机制当然有其正面效应,它表现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终于告别商品短缺时代,生产能力的剧增有目共睹。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同样带来了巨大变化,教育收益率上升十分明显(指受教育年限与收入关系的系数)。

当然,以崇尚竞争为标志的市场机制显然也有其负面效应。市场机制引入的直接结果是与市场接近的群体成为直接受益者,与市场远离的则利益受损。谁与市场接近呢?当然是做买卖的工商业层,所以,90年代中期曾有一段时间出现全民下海、全民经商的浪潮。当然,由于我们的市场机制初建,很多环节都不健全,比如市场的审批环节还比较繁琐,市场竞争机会并不均等,于是,出现了很多官商勾结、靠批件赚钱的现象,市场寻租很普遍,所以,权力及社会关系与市场搅在一起,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逐渐蔓延开来。

第三是权力的作用,这里讲的更多的是个人动用公共权力,个人利用公共权力获取财富毫无疑问属于腐败行为。改革以来的30多年,有三个巨大的资源的配置受到了这种权力的干预,所以也是腐败频发的领域。第一是土地资源,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就开始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试验,但是,迄今为止,中国的土地资源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采用“划拨”的方式。这样,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之间就有一个巨大的差价,这个差价的利益常常受到个人权力的干预,因此这一时期与土地利益相关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第二个受到权力干预的巨大资源是矿产资源,尽管在法律上,中国的一切矿产资源均归全民所有,但是,实际上,在改革中,地方上的一些矿产资源被私人承包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这种被私人承包背后往往有权钱交易。于是,在不少地方,煤矿主成为中国最富有的阶层之一。而且,这种富裕常常是一夜暴富,老百姓对此非常不满意。第三大资源是国有资产。改革以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的或集体的资产。上个世纪90年代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突飞猛进的年代,包括“抓大放小”、“股份化”、“破三铁”、“优化组合”、“下岗分流”等多种举措。比如,在“抓大放小”的过程中,很多国有资产被拍卖了。但是,这种拍卖的价格是否合理呢?对谁有利呢?情况非常复杂。比如,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经济学家郎咸平抨击顾雏军卷走国有资产,顾雏军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收购了科隆、美菱、亚星客车、ST襄轴四家大国企,实际投入仅3亿多,收购国企价值高达41亿,很大程度上是将国有的资产不合法地转移到自己资产的名下。后来由于事情被媒体曝光,经司法调查,顾雏军被关进监狱。假如不是郎咸平在媒体上曝光,顾雏军当然也就不会出事。所以,这个事件证明,国有企业转制的时候,漏洞很多,由此获得的资源当然是有问题的。在国有资产转制中,一些人利用权力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屡见不鲜,国企的多数职工失业下岗,成为弱势群体,而少数有权力者获得巨额财富。

第四是关系的作用。社会学常常称中国社会为“关系社会”,中国自古就是人际关系极其发达的社会,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没有任何其他民族可以相比。社会关系网也不能说完全都是负功能,它也是一种润滑剂,在改革过程中,社会关系网常常突破了体制的束缚。所以,中国改革的一个特点是制度不僵化、制度有弹性,造成了制度具有灵活性,而人际关系是松动制度的重要渠道之一。当然,在资源配置方面,关系对于制度的侵蚀也对于法制社会形成巨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制的原则被关系冲破了。例如,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合理的市场机制,都是“公开招标”、“公开招拍挂”,其实是内部关系在运作,公开性是做样子。在关系网的作用下,配置资源非常不合理的事件频发。即使限制了家庭关系也没用,以朋友关系为基础的关系网络更为复杂,这些为权钱交易创造了极容易繁衍的社会环境条件。其实,以家庭伦理为本位的东亚社会都有这个特点。所以,韩国、日本虽然已经度过所谓“中等收入陷阱”了,但权钱交易的现象还是频繁发生。怎样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实现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道难题。

第五是单位的作用。在中国,单位一直就是一种特殊的体制,每一个就业者的利益与自己的工作单位密切相关。虽然市场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雇员对于一般企业、公司的依附性,但是,迄今为止,在所有的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单位,特别是那些行政级别比较高的单位,个人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单位对于资源的控制能力。如果单位对于资源的控制、配置能力强,单位中的个人不管是否努力工作都能够从中获益,比如,近来,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批评十分尖锐。单位控制资源本质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对于社会资源的控制与配置,这显然不是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方式。老百姓对此颇有非议。

第六是老百姓的博弈。中国民间力量在参与资源配置方面明显不足,主要是体制机制的建设薄弱。中国每年也有“两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委员做出种种提案,但是,“两会”不是常设运作,代表委员不是专职,所以,开完会运作也就结束了。但是,资源配置常常直接涉及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样每当资源配置影响到老百姓利益的时候,比如:征地、拆迁、补偿款、住房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拖欠工薪、劳资冲突等等,老百姓就会发动起“群体事件”。中国近些年来的群体事件数量之多为历史上罕见。在这些群体事件中,老百姓为切身的利益而抗争,也常常导致开发商、征地者、工程方、雇主方做出让步,这样,老百姓也在资源配置中争得了一些利益,当然,代价是十分惨痛的。

笔者在阐述配置资源的六种方式时,批评得多了一些,但这并不是说这个试验是失败的,而只是说,目前正在进行的这个试验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还需要逐步改进。资源配置方式的试验当然也有其成功的方面,这就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采用新的收入分配体制极大地激发了劳动积极性和经济发展的活力,带来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对于上述资源配置中的问题,中央政府当然也看到了。从指导思想上看,中央政府确实是想创建一种区别于改革以前的、新型的资源配置的公平机制。改革以前奉行的那种结果均等的分配政策,实践已经证明是失败的。改革以后,中央试图建立新型的机会或程序公平的机制,但是,难度相当大。十六大以后,中共中央新的一代领导集体执政,在大的政策、理念上,中央提出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个是科学发展观,一个是和谐社会、社会建设。在与社会分层密切相关的政策、理念上,提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口号,中央强调,要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那么,这样一种新的理念和政策是怎样影响资源配置的呢?

“注重社会公平”的提法,最初是从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的,此后的一系列文件,包括中共十七大报告(2007),国家“十二五规划”(2011)等,都明确表述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观点。这样一种注重公平的政策取向也落实为一系列的具体政策,这些具体政策包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改革、重视农村公共事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创造积极的就业政策与和谐劳动关系、教育优先发展与教育公平、民主法治建设、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谐文化与思想道德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城乡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等等。

上述政策调整的趋势,很明显的是在增加公平方面的政策变量,是试图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向普惠的方向调整。如果这些政策真的都能发挥作用,那么,资源和财富会更多地流向广大公众。然而,我们在观察这一时期政策影响资源配置的情况时,也发现了不同于过去的新趋势。历史上,毛泽东时期,政策变量影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一种革命式的、重大冲击式的,社会分层结构也是以骤变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时期的政策调整,采用的方式是微调式的,这样,它对于资源配置的影响,更多的是一种温和的影响。那么,怎样看待这两种不同的影响方式呢?应该承认,革命式的政策调整,往往是迅速改变社会结构,但是,这种冲击式的改变,必然带来了社会的震荡、动荡,相比之下,微调的方式是比较有利于社会的平稳运行,避免震荡、动荡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政策微调方式的运作,体现出执政的成熟化,体现出执政者按照法治的方式、按照常规运作的方式来管理社会。当然,政策微调其影响的强度必然小,政策能够改变社会运行的力度和幅度也必然较小。

上文已经陈述了,由于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是政府主导型的,又由于中央在资源配置政策上的重要调整采取了一系列更加注重公平的措施,采取了通过再分配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政策,所以,可以预期,在未来,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会有所缓解,贫富差距的水平会有所调整。

当然,从长远的政策取向看,如果要真正解决资源配置的问题,笔者以为,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对策不可忽视:其一,城乡关系的调整,中国最为主要的贫富差距还是出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所以,解决“三农”问题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本出路;其二,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与贫困是孪生关系,所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解决失业下岗可以缓解贫困;其三,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调节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渠道;其四,通过税金调整,完善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多种调节手段;其五是推进基础教育,以往的研究证明,一个国家的平均教育水平与贫富差距成反比例关系,所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可以缩小贫富差距,随着全民族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中国社会最终将步入“橄榄型”结构社会。

 

四、缓解工业社会中社会矛盾冲突的试验

第四个试验是缓解工业社会中的社会矛盾冲突。我们知道,我国的改革开放包含几项最基本的内容——引入市场机制、工业化、城市化等。全世界的历史都证明,这个时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激化社会矛盾的。社会学家达伦多夫曾撰写《工业社会的阶级与阶级冲突》一书,论证了阶级冲突、社会冲突在工业化中的难以避免的特性。(18)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也正处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十分明显。国内一般将几十人以上的聚众事件称为“群体事件”,目前,中国大陆每年发生的群体事件达到上万起,导致群体事件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农民维权,大多数是由征地引起的。第二类,工人维权,大多是由劳资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第三类,市民维权,大多是由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引发的,因素比较庞杂,因房地产纠纷的、因环境问题的目前占比例较高。第四类,其他各种社会纠纷。这四类中,农民维权事件占的比例最高。

我们知道,当年欧洲社会处在这个转型期时,也是工人运动、社会冲突连续不断,甚至曾经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相比之下,中国虽然社会群体事件不断,但是,矛盾大体上在地方、区域范围内处理了,没有形成全国整体的社会运动。总的来说,中国比较巧妙运用了三个优势来解决当前的问题。第一是政府管理优势,上文已述,中国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政府的应对能力、处理危机能力比较强大。当然,仅仅靠政府强大、仅靠政府强干预也不行,绝不能忽视民间力量的重要功能。第二,组织资源优势,中国社会最大的优势,其实既不是自然资源也不是人口众多,而是各种各样的组织资源。比如工人有中国特殊的工会组织,青年有中国特殊的共青团组织,妇女有中国特殊的妇联组织,农村有村委会、党支部,城市有特殊的街道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等等。第三,和谐文化优势。中国人文化上讲和为贵,讲整体利益,这与西方人的“个体本位”文化完全不一样。此种文化在下文所述的多种缓冲机制中发挥了作用。(19)

在缓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试验中,中国政府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念,一个是“和谐社会”,另一个是“社会管理创新”。怎样实现和谐社会呢?有两个方面最为重要,其一为“民主法治”,其二为“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积60多年的经验,要想长治久安,在政治上只能走民主的道路和法治的道路。当然,共和国在前二三十年的试验里,民主和法治都出了问题,毛泽东认为“文化大革命”是“大民主”,但实际上是引发了大动乱。“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更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建设在改革以后的30多年里,立法做得比较突出,但是,要真正实现法治不是颁布了法律就可以的,而是要让法律成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点恐怕还要走相当长的道路。至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上文已述,分配领域,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不是短时间能够完成的事情。

在实践的层面上,中国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确实做了很多事情。所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说,按照传统的管理方法难以解决当前的问题了,要针对今天的新问题提出新办法。最近,在处理群体事件上,有一个事件的处理有比较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这就是广东的“乌坎事件”。“乌坎事件”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可以用妥协的方式解决对立、冲突的问题。以往对于“民间领袖”,政府是不信任的,而在乌坎事件中,对于群众推举的代表,政府从不信任的立场转变为信任的立场。最后,民间领袖按照“村民自治法”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也就是说民间的代表、“民间领袖”等到了官方的认可。这就涉及我们怎样看待群众的问题,要承认人民群众是主张公平正义的,绝大多数群众都是善意的。“乌坎事件”体现了“要相信群众”的观点。“乌坎事件”在民主选举之后对立的情绪就缓和了。该事件体现出了一种新的工作方法。我们在管理上以往对于民间的、维权的、非政府的力量是不信任的,对于反对者就更不信任了。其实,中国自古就很会将反对派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历史上叫“招安”。一个地方起了反对派,往往是用“招安”办法解决问题。

笔者以为,中国社会有很强的自愈能力。社会的多种机制在中国当前的改革与转型中发挥着社会自我协调的功能。这些机制有些是传统的,有些是新生的,它们大体上都对于因社会急剧变迁而造成的一部分人出现的生活困难、社会地位下降起到了帮助和辅助的作用。中国目前处在改革与社会巨变的时代,社会流动规模和速度都扩大和加快,上升流动和下降流动频繁发生。地位上升固然是好事情,但是,一部分人的地位上升,比如迅速富裕起来,也会导致其他群体的相对地位下降。而且在这一时期,地位下降,也并不少见,比如,90年代中后期大批城市职工失业下岗、城市出现新的相对和绝对贫困阶层等等。那么,有哪些机制在起着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呢?笔者试分析以下六种。

第一,基层组织“缓冲机制”。上文已述,中国是组织资源最为发达的社会。传统上我们以为中国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是最近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均自然资源十分短缺,在国际上位次很低。我国人均淡水资源排在全世界第88位;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21%,但石油储量仅占世界的1.8%,天然气储量仅占世界的0.7%。所以,从人均的角度看,我们的自然资源是相当贫乏的。但是,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们的组织资源极为丰富。改革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曾利用层级管理的组织体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通过组织管理和票证制度,居然将物质资源配置到每一个个人。当然,这样一种人为配置资源的做法扼杀了个人的积极性,一般被视为计划经济的严重弊端。但是,如果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看,这又确实是一种极为强大的组织资源。长期以来,我们通过这套组织资源实现了极为罕见的社会动员。改革以后,从表面上看,层级的组织管理体系有所弱化,但是,2003年对于突发的“非典”危机的处理和2008年对于四川大地震的应对,再次证明,即使在市场转型以后,我国的组织资源仍然是极为强大和有效的。既然是强大有效的资源,我们就应该充分发挥它的效能。目前,在社会转型中,与老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的组织资源是城市里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等。单从城市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看,近年来,在辅助城市弱势群体,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照顾老弱病残,建立城市社区医疗保障体系,协助城市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解决家庭困难、纠纷与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调解、缓解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功能。在全世界,能够像中国这样的,通过极为庞大的基层层级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实现社会缓冲、社会救助、社会帮助的,确实不多见。所以,这应被看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调解机制。上文所说的社会管理创新,很大程度上是在这个领域。

第二,传统单位体制的“缓冲机制”功能。近来关于单位制的探讨大多集中在讨论市场转型时期单位制的变迁和衰落方面,而对于市场转型中单位制为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继续发挥功能方面关注得不够。其实,即使在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转制,失业、下岗、离岗、内退等人员激增的时期,单位制还是在发挥作用的,下岗、离岗、内退等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与单位保持了一定的联系,不少单位在不同程度上为曾经工作过的职工提供了一些福利。90年代后期,单位房屋体制改革,将原属于单位的住房用比较低的价格卖给了职工,所以,最近的数据显示,中国城市居民住房的自有比率在全世界位居前茅,而居民拥有住房的主要渠道就是“单位房改”。调查显示,多数城市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是来自“单位房改”,而拥有自己的住房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所以,“单位房改”实际上也起到了社会缓冲的功能。当然,对于单位承担社会功能,新近的说法是单位的“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政治身份群体“缓冲机制”。在我国90年代中后期城市体制大转轨以后,随着大批国有企业的转制,很多原来处在中间阶层地位上的国企职工经济地位明显下降。但是,这也分为不同的情况,其中的某些群体,特别是具有传统优秀政治身份的群体,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一些社会照顾和福利,比如,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革命伤残人员、军属、烈属等受到了一些政策的保护,缓解了他们的一些危机。

第四,新的社会保障机制起到了缓冲社会矛盾的功能。新世纪以来,针对城市里出现的地位下降群体或新的贫困层,国家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社会保障机制,比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对于城市居民中的贫困阶层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又比如,针对失业下岗,各个城市均建立了多种再就业机制,一些城市提出防止“零就业家庭”的出现,即,保证家庭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再比如,一些城市尝试在市民中建立“广覆盖”的医疗保障机制等,农村建立的“新合作医疗制度”等。

第五,子女地位上升对于父母地位下降的补偿功能。英国社会学家帕金的研究证明,在西方国家,一代人的地位下降可以从另一代人的地位上升中得到补偿。(20)在我国,这种现象也很突出。改革以来,由于产业更替很快,很多中老年群体的技术被淘汰了,出现了明显的地位下降状况,但是,新生代由于受教育水平高、掌握新技术的速度快,所以,出现了某些新生代地位迅速上升的现象。笔者曾将此种现象称为“我国中等阶层的代际更替”,即,改革以前的国营企业职工层在我国当时的社会是类似于中产的阶层,改革以后大部分衰落了,随着国有企业的解体而地位明显下降,但是,年轻的一代却迅速成长起来,所以,家庭中工作不久的孩子收入明显超过父亲和母亲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里面有明显的代际补偿,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缓冲现象。

第六,家庭内部的经济互助,这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缓冲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同一家庭内部成员的上升和下降流动是很不一样的。常常出现同一家庭,兄弟姐妹之间,有的人迅速致富,有的人失业下岗的现象。在多数西方国家,兄弟姐妹之间是很少有经济往来的,因此也就缺少了一种缓冲的机制。而笔者的研究证明,在我国,家庭内部的经济互助、金钱帮助是十分普遍的。家庭中一个成员富起来了,父母就会出面调节,让兄弟姐妹之间能够互相帮助,这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使得下降流动的成员得到了经济补偿,缓解了他们的危机,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冲机制。

以上所总结的我国社会缓冲机制的形成和发挥功能的情况说明,正像一个人具有免疫系统一样,一个社会也具有它的免疫体系和自愈的能力。改革30多年来,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遇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社会分化、社会解组、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社会学家关注的焦点,但是,社会的另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这就是社会的免疫系统和自愈功能也在发挥作用,而社会缓冲机制就是社会的免疫系统和自愈功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中国人对于社会的理解,自古称作“治乱兴衰”,即,将中国社会的状态分为“治世”和“乱世”。治世是“国泰民安”,如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乱世是“兵荒马乱”,人民生活不安定,如上个世纪的“军阀混战”时期、“内战外患”时期,“文化大革命”也通常被视为乱世。从中国特有的这种历史长河的视角看,尽管中国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但是,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状况还是属于“治世”。从历史的纵向比较看,中国当前还是近100多年以来比较好的发展时期,还属于“大治”之世,与“文化大革命”的“大乱”形成鲜明对照。所以,这里阐述的这四种试验,还是有成绩的。当然,中国的改革开放绝不能就此止步,中国的社会试验还要继续推进。

 

注释:

①即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662—71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65页。

④《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第262—263页。

⑤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10页。

⑥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0页。

⑦同上书,第14页。

⑧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59页。

⑨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31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

(11)李强:《社会分层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12)同上书,第327—345页。

(13)王平:《地根政治:全面解剖中国土地制度》,载《中国改革》2005年8月。

(14)赵人伟、李实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5)《中国青年第一欲望:发财》,载《新文化报》2005年7月20日第6版。

(16)[美]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17)[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英]柯亨、阿拉托:《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载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18)Ralf Dahrendorf, 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1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72页。

(20)Frank Parkin, Class Inequality and Political Order: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Communist Societies, (London: MacGibbon & Kee Ltd.,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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