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茂 赵东伟:预算民主视野下的人大预算修正权——基于现状与可行性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0 次 更新时间:2013-11-1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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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茂   赵东伟  

 

一、导言:精英化趋势下不完善的预算民主

公共预算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是资源在国民中间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十分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要以必要的民主作为保障。这种民主的要求突出公共预算的实质是用民主方式管理国家的“钱袋子”,即预算民主。民主政府也被期待作为收入与财富再分配的公平机制而存在。对于现代民主国家,其预算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预算审议过程中,通过谈判与妥协,形成共识,化解冲突,彰显公共利益。因而,公共预算的审议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角力,而是各个社会阶层和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竞争资源的场所。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预算民主则应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分配,这也是人大民主制度的坚实基础之一。而人大的预算民主要以预算的正当合法性为前提,通过必要的程序包容不同阶层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基于公共理性最终形成预算共识。进而,在预算审议上,人大的预算审查应该为人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化的渠道,不仅要疏导社会情绪,也要为公共决策过程提供反馈回路。因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一直是民主理想的核心[1],通过预算审查过程中的公民和政府的平等对话,这样的横向交流而非纵向交流可促进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的构建,以温和理性的方式督促政府重新评价自己的公共政策观[2],最终达到“推动政府与公民社会中的机构结成伙伴关系,采取共同行动来推动社会的复兴和发展”[3]的目的。

但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共预算遵循着政治逻辑,它的安排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预算本身是达到政治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政治因素会影响到预算的制定及其预算资金的使用。就政府部门而言,政治因素不仅会影响政府部门的目标选择,从而影响到政府的预算安排和各项财政支出,而且也会影响到政府预算是否对公民公开、哪些方面的预算对公民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如何。在中国,即使是在预算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预算仍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重要的“国家机密”,这显然为预算民主增添了很大的障碍,并且最终也会影响到责任政府的建设。

此外,预算本身遵循的政治逻辑使得国家的预算安排往往与理论分析并不完全一致。以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为例,转移支付在理论上是实现地区间公平的重要手段,上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应该起的是“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作用,或者是对教育、环保等由地区支持但却具有跨区效益的事业所进行的补贴。但有学者对中国财政转移支付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发现,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地体现了政治的逻辑,即政府决策者们对国家统一的重视完全左右了其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至于公平的因素,他们是很少顾及的。[4]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原因可能在于:

首先,政治精英和民众的偏好并非完全一致。政府的目标是满足民众的需求,也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这是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告诉我们的教义之一。然而,理论的分析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上,从较高级别的政府(如中央政府)的运行来看,其遵循的主要是精英的逻辑,政府活动反应的主要是政治精英们的偏好,而在更为基层的政府(如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则遵循着科层制的逻辑,尤其是在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当中,其对精英意志的反应远远超过了对民众需要的回应。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到财政资金的安排,比如民众更注重政府提供的服务质量,而政府官员则更加关注社会的稳定状况,这样不同的偏好显然会影响到财政资金的安排,使得民众的预期和政府实际活动之间产生巨大的差异。以深受诟病的“维稳”经费为例,公民和官员对待“维稳”经费的不同态度,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政治官员对公民需求的漠视,而只能说政治官员面临的权衡取舍比民众自身所面对的选择要更为复杂。但不管怎么样,二者之间的差异肯定会阻碍预算公开和民主化的进程。

其次,即使政治精英们愿意遵从公众的意愿,但民众意愿要如何才能汇总成一个恰当的目标,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代政治理论一般依赖民主的途径来实现这一过程,但民主本身即是对妥协的承认。也就是说,民主政治仅仅意味着在可以妥协的范围内达成一致,而在冲突比较严重的地方则难以形成共识,这是阿罗已经告诉我们的道理。但无论政治领域存在着怎样的纠纷,行政却是以追求高效率作为目标的,这样难免就形成了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张力。预算主要反映的是政府将进行哪些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预算安排而言,政治精英是很难遵从公众意愿的。虽然研究者们发现公民参与度越高,其对政府的不满就越低,但还是有很多政治官员因为担心公众参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干脆拒绝让公众参与。[5]在中国,不少政府官员宁愿没有公众参与和知情的环节,所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安排仍然是一个黑箱。

再次,尽管以瓦尔达夫斯基和芬劳为代表的渐进主义学派,推崇多元主义的分配资源的决策模式[6],但就像他们的批评者们所说的那样,政治过程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如何确保各种不同利益的声音都能进入决策议程当中,并受到同等的重视就是一个问题。争取那么预算安排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因而在行动中往往也是更有动力、更具实力的利益集团占据优势,而普通民众的利益要么就无法得到表达,要么就在政策议程中被牺牲掉了。但责任政府的建设其目的恰恰在于为广大的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因而在多元利益的幌子下,往往是以所有公民的利益为代价,而满足了部分利益集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谈论什么责任政府建设的。

总之,预算过程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政治因素的影响难以回避,而在政治精英们的决策当中,民众的利益即使不总是被牺牲掉,至少也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此外,倘若一个国家的政治运行无法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即使建立起了完善的预算制度,也不会促成责任政府。

从法律框架来看,指导中国预算过程的预算法比较详尽地规范了公共预算过程,它既有增进财务效能的技术性规定,也有包含预算过程中公权力之间不同权责的划分和平衡。但从回答前面的问题来看,预算法似乎没有能够做到容纳所有声音、扭转预算精英化。我们面对的现实是,从人大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这一预算民主过程的核心问题来看,人大对预算的表决基本都是一次性表决,一揽子通过。即使有人大代表对预算部分内容有质疑,由于没有讨论程序,也无法发表别的意见,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互动缺乏实质性内容。造成这样的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预算法》没有赋予人大审查预算时足够的弹性和容纳性,这样的弹性可以通过必要、适宜的预算修正权而体现出来。对于预算修正权,一般的理解是是立法机构修改政府提交的预算的权力。而更进一步讲,就是强调享有立法权力的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本级政府提交的进入审议程序的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根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对已经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的权力。

中国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在公共预算领域正在被广泛地进行讨论和受到关注,而关于预算的相关国内外的对比研究也逐渐关注到了预算修正权力的差异问题。除了相关理论讨论之外,各个地方人大在修正权问题上也有探索性实践,很值得关注。本文将不再重复预算修正权的经验介绍,而是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当前推动人大预算修正权的难度的分析上。同时,目前相关文献更多地就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困境和未来发展方向作分析,但对人大行使预算修正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讨论相对缺乏,因此,本文的思路将从分析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必要性和现状切入,再结合现实案例分析人大预算修正权在地方层面的实践,最后就其可行性和实现途径作一些较为深入的思考。

 

二、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必要性和实行现状

(一)必要性的讨论

尽管预算修正权的实施在各个国家有所区分,但它在代议制国家预算审查中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它也是衡量预算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而从国外关于预算修正权的经验来看,议会的预算修正权都得到了有效的界定与明确,使得议员提出提案的程序具备了合法性。同时,议会的预算修正权有相当的效力,对财政和政府预算的调整起到较为关键的影响。比如,2011年4月,美国参议院经过4周投票通过了新预算法修正案,大规模削减了380亿美元的政府预算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议会的预算修正权起到的作用并不完全一致,但都有相应的限制。如英国在预算修正权上就明确对议会设限,议会的唯一合法修正权力是减少支出或取消一项税收或关税,并且修正案的影响力相对有限。美国对预算修正权的方向没有明确设限,却特别强调权力分立下的预算制衡,这种基于两党政治的特殊性下的制衡同样使预算修正权有相应的限制。以上面提及的美国参议院修正预算的案例为例,这种旷日持久的讨论本身就源自两党之间议题的争论,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在预算修正案中的表态直接受到其政治立场的影响。不管国外预算修正权有怎样的限制和差异性,其明显优势依然存在,即明确的授权,更好地赋予议员监督政府预算的权力,同时制度化地保证预算修正权的效力和合法性。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从对预算修正权的界定上看,实现人大预算修正权,是落实人大审查监督职能的体现。从预算民主的实质上分析,赋予人大这一核心权力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还有如下必要性:

1.从预算监督的角度上看,预算修正权能保障并强化人大审查政府预算过程中的监督权力。从以往人大审批政府预算的过程来看,缺少了预算修正权的环节,预算提案的通过往往以整体肯定或否定的方式进行审批。在这种情形之下,人大难以确保对预算的有效监督和控制。而强化预算修正权,正是人大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实现监督工具多样化和自身能力提升的保障。

2.从对财政资金的控制上看,人大预算修正权的落实,将有助于实现对部门预算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人大审查政府预算的过程中,如果能够针对具体的项目收支,甚至是整份预算的方向和重心调整提出有效力的预算提案,对促进财政使用的科学性,防止公共资金的滥用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如对公众十分关注的“三公”消费、专项资金的管理等,迫切需要人大能够更好地发挥职责,在这些预算项目中切实利用修正权把好关。

3.更进一步,从建立现代公共预算体制的角度而言,预算修正权的落实,意味着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预算审查过程中的地位由被动转化为主动,这也将对预算民主化、科学化的推进产生重要的重要意义。

(二)实行现状的审视

中国在人大预算修正权的现实问题可以总结为两个层面: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

1.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作为国家性的指导预算分配和监督的纲领性文件,《预算法》本应在预算监督章节明确列出关于预算修正权的界定。但实际上,在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这七个核心的预算监督条文中,《预算法》更多的是强调各级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和决算的监督责任,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于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其中第六十七条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这里虽然规定了人大以及常委会对预算决算中问题的调查权,但依旧没有明确预算修正权的授予,预算修正权在顶层制度设计还是空白。如果从地方的立法实践上看,各地方人大倒是开始了有关界定修正权的探索。自湖北省在1996年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规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可依法就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开始后,广东省2001年的《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了大会主席团、各人大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有权提出预算修正案。而山西省则规定了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是预算修正案提出的主体。[7]

2.从实践层面上看,尽管地方法规中有关于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内容,但这一权力在实际运行和落实中却难以真正落实。最为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上海闵行区人大预算修正权的试行,虽然代表们在区人大会议上得到详细的政府财政预算说明,其中列出了部门2008年支出状况和2009年预算草案,并且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2010年部分预算项目听证会,扩大民主参与,对修正的程序,主体都做出相应规定,但代表们却没有能够成功地提出预算修正案。[8]再追溯到更早期的2003年,广东人大代表提出的预算修正案因需修正项的职权范围问题而未能提交大会决议。因此,从实践层面上看,即使将权利赋予到人大,赋予到具体履行预算审批和监督职责的人大代表手中,预算修正权的效力也未必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那么,对比国外立法机构和中国人大在预算修正权上的界定以及代表们在实际的预算审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什么是造成人大预算修正权的授权和实际效力缺陷的主要障碍和其他的限制因素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将引申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人大实现预算修正权是否具有可行性?

 

三、实现预算修正权的困境

——是否具备可行性  1.从历史发展的维度上看,相比于西方议会对于预算修正权的界定和行使,我国还没有发展出一个完备的现代预算监督和审查体系,也缺乏运用预算修正权来监督政府预算的传统。西方国家在建立现代预算国家的过程中,经历了较为完整的转型过程。如美国从进步时代开始就不断地加强国会对于预算的监督功能,其1921年的《会计与预算法》就已经开始对预算修正案进行规定,并以三权的制衡作为预算监督的核心。而我国从1999年才正式启动预算改革,强化部门预算编制,加强人大监督,完善预算监督程序,但至今也还没有完成现代公共预算转型,所以缺乏一个完整的、有历史承袭的预算体系作为支撑。且由于预算改革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更加复杂化、利益更加固化,落实人大预算修正权有更大的挑战。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历史和观念的瓶颈对人大的预算修正权的推行带来很大障碍。

2.从现实制度层面上看,在我国落实预算修正权的可行性还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是否具备了改革的动力。以往对于人大预算监督的探讨,更多集中于人大代表信息上的不对称和专业化程度。但从现实的经验上看,信息缺失只是原因的一部分。从2003年广东人大代表的联名提案再到2009年上海闵行区的试行,可以看出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意识到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过程中的专业化和信息等问题,人大代表们事先获得了充分的信息,也进行了关于提出预算修正案的相应培训,人大机构也有了更充足的资源,但最终实践依旧由于人大代表没有有效提出修正案而流于形式。

从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了改善,但人大代表们在现实的制度层面还没有获得相应的激励和动力去提出预算修正案,特别是当他们面对涉及重要支出项目的政府预算草案时更是如此。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一些代表对公共利益关切程度的缺失和人大代表没有及时强化自身作为为公众把关钱袋子的重要角色的意识,但也要追溯到人大制度自身。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但是在现实中,因为政治体制上的局限,人大代表与民众之间的利益代理机制尚不健全,在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上,人大机构和代表难以被有效激励,对于一些民众较为关切的支出不合理的现象,由于民众利益诉求没有获得制度的有效表达空间,人大也难以有效地发挥把关人的作用。而回到本文所讨论的预算修正权问题上,除了表层的人大代表自身能力的因素外,从现实制度层面去考量,修正权的可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制度自身对于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改革的接纳程度。

3.从现实的操作层面上看,我国各地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预算修正权推行的难度。从地方性的法规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法规对于可以行使预算修正权的主体的界定是不统一的。比如,山西省规定预算修正权的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的财经委员会,而在广东省可以提出预算修正案的主体扩大到了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提出。此外,不同地方对于预算修正权的权限也没有达成统一。广东在修正权的限制上明确规定了若提出相应增加支出的方案,也必须相应要提出增加收入或减少其它支出的方案。地方实践的不同步和不统一性,导致预算修正权始终难以获得重要的承认。西方国家尽管在预算修正权的权限上有国别的差异,但从一国对预算修正权的权限界定上看,地方间的差异性是较小的,这也是预算修正权得以更好操作的先决条件。而我国地方利益的复杂性成为了我国人大预算修正权是否可行的又一重要瓶颈。

4.从国家权力关系重构来看,人大的预算修正权的政治性就在于它牵扯到国家权力关系的重构。在政府与人大、人大和执政党之间公共权力的分配中,人大显然是处于劣势的。在现今的中国,挑战政府的权威地位毫无可能也没有必要,但修正权因为能触动政府最主要的权力——预算分配权,所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政府的权力,有利于推动一元化的政治统治结构的改革。这种转变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世界趋势下,它显得格外重要。随着人大的权力逐步得到保障,政府将无法像从前那样凭借其自己意志决定公共预算,而是要受到不断加强的监督和限制。

基于以上论证,有三个关键问题值得重视:由于历史上没有经历过预算国家的完整建构,且缺乏完备的预算监督体系和传统,预算修正权在中国人大的施行缺少背景支撑。从制度层面上看,中国的人大制度区别于西方议会体制,代理和利益表达机制的先天局限制约了人大自主预算修正权的行使。从现实操作层面上看,地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修正权的操作存在难度。这三点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短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尤其是第一点和第二点,涉及到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和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但本文接下来的论证,将试图跳出现有瓶颈,具体分析在现有条件下,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实现途径与现实可行性。

 

四、实现预算修正权的可行性与空间

从我国目前实施预算修正权的现状来看,客观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所造成的困境,是影响其落实的重要因素。但实际上,目前一些比较有积极意义的实践给人大预算修正权带来了可行性发展空间,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对困境做出了回应。

(一)公民的参与意识和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提升

预算公开、预算透明和预算监督是掌管好公共财政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公众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关切点。随着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以及一些地区人大代表不断增强的履职意识,政府预算在人大审查的环节上接受着比以往更大的审查压力。以2009年河北承德人大两次驳回政府预算的案例为例,这在外界被称为财政预算监督的破冰之举。修正后的承德市政府预算报告在公务开支和行政成本上减少7000万,进而转向教育、民生、社保、科技等重点领域。暂且不论此案例的一些后续的影响,单从人大代表履职和监督意识的层面而言,对政府预算报告秉持一种正常、正规、严格的监督程序本身,就已经是地方人大代表参与意识和代表意识增强的体现。[9]-[10]

另一方面,如果在这次驳回的过程中,人大代表可以行使预算修正权,将其认为存在问题的支出项单列预算修正案,再交由大会审议,则整个预算监督的过程也就不会出现一些尴尬的局面。如果预算修正权能够在人大初审阶段发挥作用,将对完善预算监督程序将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履行职能的意识不断增强,是实现预算监督和预算民主的一个积极现象,而如果预算修正权能够加入到预算审批的环节,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职能。这一点可以对制度的困境做出回应:推进人大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本或许较大,但是从地方人大监督意识加强的现象可以看出,对预算修正权的推动,还是可以从地方人大探索的积极面去积累经验,逐步试行。而一些地区如深圳人大的预算“单项表决”,即对重点预算项实现单项表决和修正的模式,也是在现有体制下,以一种独特的近似于预算修正权的方式践行监督职责。这同样也是宝贵的经验。

(二)地方预算修正权行使的成功经验

可行性的第二点依据是地方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成功经验,如浙江温岭的预算民主实践。2006年3月当地人大代表提出8项预算修正案,经由大会主席团审查后,有两项预算修正案提交人大会表决通过。[11]虽然预算修正案涉及的资金规模和调整相对有限(涉及两项预算50万资金的调整),但对于地方预算修正权的实践而言,人大代表对预算修正权的行使落到了实处,通过预算修正权的行使,人大合理地规范了预算收支,为人民管理好了钱袋子。同时,基层人大代表的参与意识和履职意识也得到加强,他们积极回应了群众需求,建立了代表与群众之间的利益沟通桥梁,而这些都离不开预算修正权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从地方的一些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看出,预算修正权的推行可以从成功的试点地方开始逐步推广。温岭的预算民主模式,对其的推动作用是显著的;其公民参与的机制和模式对人大代表履职的激励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从可行性角度上看,探索合适的公民参与机制,使公民合理的利益诉求通过预算修正权的行使得以体现,是针对地方预算修正权推动困难的实现途径。

(三)预算法修正案的方向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涉及到预算监督的重要原则是: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层面对明确人大预算修正权给予了一个政策信号。虽然目前修正案还没有落实人大预算修正权这一项,但从国家对预算法修正案制定的方向来看,从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改革理念和决心不足的问题。看来,只要把法律层面的坚冰顺利打破,奠定好权力行使的法制基础,同时规范好预算修正权的行使边界,给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合法地位,赋予人大适度的修正权,则不是遥遥无期。

(四)建议与实现途径

1.人大预算修正权应该被《预算法》加以认定。这一点已经在以往研究预算修正权的相关文献中多次被强调,但在此处还是要加以强调。因为法律层面的确立对于预算修正权的落实具有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可行性的第三点得出的结论。但从目前《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过程来看,整个审议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受到了公众的质疑,而预算修正权的落实与否也没有看到最终的结果。因此,再次提出这一点建议显得更加迫切和有必要。

2.建立相应的人大代表预算监督绩效考核机制。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实现,需要的是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面对人大代表在固有政治体制之下与群众利益的脱节,实行预算修正的动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可以建立相应的人大代表预算监督绩效考核机制。具体的制度运作可以从基层人大开始试点,对人大机构、人大代表的履职考评要纳入预算监督成效的指标。其中对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的运用这一项进行重点考评,包括对预算修正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所带来的预算调整的实效考核等。这一建议目前可能还不成熟,缺乏一些必要的论证,但提出此建议是针对人大行使职权的激励和监督的问题现状。也就是说,预算修正权的赋予,不能一赋了之,而也应该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当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指标还存在难度,其可行性有待在实践中探索。

3.预算修正权的权限要加以明确,不能给予人大过度的修正和裁量权,同时考虑接纳公民参与。国外议会预算修正权的行使也有议会机会主义和权力滥用的问题,比如议员自己可以通过行使预算修正权,表达出自己所代表的选民或党派的立场,这也可能导致预算修正权运用的非理性化。解决的办法是国家通过对议员行使预算修正权的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来实现制衡。因此,对我国来说,对于人大预算修正权的赋予,必须要明确修正权的使用权限和行使主体。从前文的相关讨论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在预算修正权的界限上很多都没有设限,这不仅带来操作化的难题,也将带来权力制约的难题和权力滥用的风险。对此,第三点政策建议是以地方试点为基点,探索适应于地方的预算修正权限。人大预算修正权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和各地方的复杂性和法规的不完善密不可分。因此,根据地方财政情况和需要,设定合适的预算修正权限,是理性实现预算修正权运作的必要途径。

而对预算修正权限的行使和明确,还应该考虑更多地接纳公民的参与,而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也可以通过完善公民监督机制来进行解决。从温岭的经验可以看出,建立参与式的预算民主,可以为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合理运用奠定基础。如果能将人大修正案置于公众的监督和讨论下,并建立公众和人大良好的沟通机制,公民也能有序参与其中,预算修正权的行使将更加合理。

 

五、结论

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对于规范人大预算审查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国预算改革的深入推进,公众对国家财政运行的日益关注,预算改革走向公开化、合理化、科学化是必然的趋势。预算修正权的有效落实,正是对建立预算国家,实现预算改革的一种有效回应:通过破除预算修正权在落实上的瓶颈,以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为导向,打破政治体制和历史发展的固有束缚,到达对国家财政有效监管的目的。

我们讨论甚至支持人大预算修正权,不是简单针对政府,赋予人大对抗政府的工具。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议会对于预算修正权也是慎重使用的,而更多地则是依靠专门委员会的建议作用,或者修正更多发生在是党派内部或立法机构内部而避免直接的立法-行政的冲突。我们的目的是通过修正权来增加对预算的讨论,这种讨论甚至可以是形式,并不对预算进行修正或否决,其讨论是为了使得政府听到各方面的批评,希望它能够自动地修复原案。这也是代议制度的价值,其不仅仅存在于立法权和预算权上,而是在于打破政治的秘密主义,移政策议题于公开的论坛,进而引起国民的注意,其最大的政治价值就在于防止暴力革命。在利益多元化和民主多元化的今天,要确保议会预算审查的正当程序,既保证议会中的不同声音又保证能做出正确的决议。这也是本文的最终落脚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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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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