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公开的法治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9 次 更新时间:2013-09-2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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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审,让公众在法庭之外也能迅速了解案件审理细节,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庭审微博直播,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据统计,最近两年来,全国至少有17个省份开展了庭审直播工作,法院通过网络发布庭审相关情况渐成常态。

司法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一直播,并不等于正义迅即实现,但捍卫程序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在当下的语境中,庭审直播,还有益于祛除司法神秘主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称:“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将正义运送到当事人的面前、抵达到公众眼前,这不是简单地满足公众知情权,还蕴藉着推动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尊重公众监督权的良苦用意。

信息公开正在由制度设计成为制度自觉。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这不是生硬的口号,也不是走形式,而是明确的制度规束。一个细节是,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了严明的问责机制,即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问责,着力提高实效。该公开不公开,相关官员就须被问责。

事实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一大理念即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应快速适应“在信息公开中生存”、“在舆论监督中生存”的正常逻辑,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公开,是责任、是义务,不容推卸,也不容讨价还价。应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有改观,但遗憾的是,仍有一些政府部门该公开不公开,该详细公开却模糊公开,该及时公开却慢腾腾地公开,该全部公开却选择性公开。

前不久,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很显然,说真话、交实底,本来就应该成为政府的自觉,成为官员的责任。

信息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的前提。政府决策不透明,信息不透明,如何打造阳光政府?权力清单不公开,权力边界不厘清,如何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谁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信息公开,也是尊重公民权利、取信于民的前提。如果政府习惯于藏着掖着,公众对政府就会存疑。没有真相就没有和解,信息不透明只会加重误解。信息公开,瓦解疑惑,官民之间才能形成良好互动。

信息公开没有止境,喜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现代文明社会,公民应该主动主张权利,而现代政府,应该坚守基本的法治意识和权力伦理,适应公众监督,学会与公众打交道的能力,而不是依然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必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善莫大焉。

出处:法治周末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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