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东莞中学初二7班围绕一名自闭症儿童的问题发生了剧烈的争论。争论的一方为自闭症儿童的家长,他妈妈。该家长经常在上课期间,强行闯入课堂,当众指着老师和校长开骂。甚至还警告曾经与其关系较好的同学:“我儿子很特殊,是个天才,不要让你的孩子影响了他。”争论的另一方为班上49名同学的家长。他们联名要求学校将这个患自闭症的孩子调班,否则将集体罢课。被卷入争论漩涡的校方则表示,每个孩子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落下任何一个学生。该自闭症儿童是否应去特殊学校接受教育,要看家长的意愿,如果家长不同意,学校也不能拒绝其入学要求。相关教育部门也和学校一样,表达了类似的意思。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如何看待自闭症儿童?当这些儿童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教学和其他同学的学习时,该采取何种解决措施?按照校方和教育主管机构的意思,出于尊重这些智力发育不健全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考虑,因此,不能对他们采取调离等措施。问题的关键不在调离与否,而在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到底应该如何对待这部分儿童。假使调离,也绝非简单调离了事,那此后也需要相关的专业人员的及时干预。实际上,倘若真的要保障这部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那就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干预措施。而不是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对此,笔者有如下四个基本的观点:
首先,义务教育要注意分类推进。按照教育的发生机制来说,教育应该顺应儿童的天赋、心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因材施教。要做到因材施教,就必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对象进行教育。这就是说,教育本身就是分层次,分对象的。不同智力发育阶段的学生,尤其是那些有严重先天疾病的学生,本来就应该实行不同的教育模式,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遵循儿童的天赋,个性的发展;也才能避免将所有不同发展层次、不同思维能力的儿童置于同一水平,予以无差别化的教育。这样做的最大恶果就是,那些具有先天性疾病和智力发育不健全的儿童没办法得到及时的矫正和有针对性的治疗。
其次,分类教育不是歧视问题学生。分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教育不同类型的儿童。对于一些存在严重智力障碍或者先天性疾病的儿童来说,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实现有针对性的矫正与治疗。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观点就是,以为分类教育是一种教育歧视。将那些存在严重智力缺陷的儿童单独划分出来,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这不仅不是教育歧视,反而还是对这部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高度负责的体现。如果家长有这种顾虑或者担忧,那只能说明这些家长要么还没有真正理解教育的目的与真义所在,要么不愿意真正接受其儿童智力低下的现实。还在一厢情愿地宣扬自己的孩子是“天才”。在一个智力发育水平差别如此显著的情况之下,之所以强调分类教育,目的也就是为了这部分儿童能够接受针对性强,而且矫正及时的教育。
再次,放任问题学生是学校不作为的表现。今天的班级教学制遭遇一个很大的麻烦就是,对于一些问题学生,尤其是那些有先天疾病、存在智力缺陷的儿童,往往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放任自流。可是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大家都不满意:授课教师不满意,班上其他同学不满意,其他同学的家长不满意。当其他同学及其家长都在抱怨该问题如此严重的同学时,该孩子的家长也会不满意。毕竟这样的学生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诸如经常打骂老师、同学,经常发脾气。这就会干扰正常的教学、影响班级同学之间的正常的学习、交往与感情。如果问题儿童的家长不愿正视、不愿意积极改变的话,那么,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都难以解决。不仅如此,而且还会愈演愈烈。
如果要追问,学校为什么不愿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去矫正问题儿童?当然,对于学校来说,这里面有很多问题要考虑。一是很多学校缺乏这一能力,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的师资力量。这确实是实际情况,我们也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学校的难处。二是学校往往会以简单的义务教育权利论,即他们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们不能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来搪塞这一问题。我们确实要承认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的权利,但是,我们也别忘了,应该要对儿童因材施教。既然是问题那么严重的儿童,学校本来就应该想方设法去矫正与治疗,而不是放任自流。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对于问题儿童不负责任,对于其他的同学和家长来说,这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简单的事实就是,问题如此之多的儿童,已然严重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氛围和学习环境。作为“受害者”,他们岂能没话说?岂能不联名上书要求调走问题儿童?
最后,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学校、家长联手,积极介入对问题学生的干预。如果学校没有这一能力,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就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临床经验丰富的教学科研人员、一线工作者、专业社工、志愿者等方方面面的力量,对这些问题儿童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与治疗。对这部分儿童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这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底线的要求就是,对待问题严重的学生,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不能无所作为。简言之,干预是必要的,而不是可有可无之事。令人扼腕叹息的是,在这方面,我们既缺乏最基本的共识,又缺乏最起码的行动。
2013年9月9日早上八点半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