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基于社会主义立场对极端自由主义的批判

——科恩对诺奇克“自我—所有权”命题的反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03 次 更新时间:2013-09-0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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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  

编者按:作为一位笃信平等的大学教授,G.A.科恩毕生致力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捍卫和发展马克思的学说。20世纪70年代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大争论催生了他的“政治哲学转向”,而鼓吹极端自由主义的诺奇克正是其社会主义的满腔愤怒和分析哲学手术刀式的锋利剖析所集中指向的标靶。段忠桥教授的这篇文章(其完整版将于近期刊发于《中国社会科学》,敬请读者关注)从“自我—所有权”命题出发,清晰地呈现了科恩对诺奇克所做出的“毁灭性”批判,使我们得以透过科恩那看似不动声色的冷静分析,一睹这位将“良心”与“理智”融为一体的社会主义者的战斗英姿。

【核心提示】自政治哲学在20世纪70年代复兴以来,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激烈争论的核心问题。

自政治哲学在20世纪70年代复兴以来,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激烈争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坚持捍卫资本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学者声称,自由与平等是两种冲突的理想,而就它们的冲突而言,自由应比平等更可取;主张改良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学者要么认为平等与自由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冲突,要么认为如果它们之间确实存在冲突,自由应当让位于平等,因为正义要求平等,而正义高于所有其他政治价值;提倡实现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要求一种基于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激进的平等主义和以此为前提的实质性的自由。在这三方的争论中, G.A.科恩对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命题的反驳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前者依据严谨的逻辑分析提出了使后者难以回应的诘问,从而在分析哲学层面为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奠定下难以撼动的学理基础。

1 对不平等的辩护基于两个前提

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诺奇克基于他的“自我—所有权”命题,即每个人都属于他自己,因而没有义务为任何其他人服务或生产,从而将资本主义的不平等说成是对每个人做自己愿做的事情的自由的反映。他还进而论证说,平等的实现只能以不正义为代价,因为保证和维持平等必定要侵犯人的“自我—所有权”。

科恩指出,诺奇克写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目的是,“利用为社会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以及诺奇克一类支持自由市场的右派分子共同赞同的自由,来为使社会主义者感到气愤和自由主义者感到担忧的不平等辩护”。由于诺奇克把“自我—所有权”视为其理论的核心,所以,他从不认为没有财产的无产者的不自由与他坚信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盛行的观点相矛盾,因为每天被迫出卖其劳动力的无产者仍是自我的所有者,而且事实上,为了出卖劳动力,无产者也必须是自我的所有者,因而,就此而言,他仍是自由的。

诺奇克是如何从自由出发为不平等做辩护的呢?按照科恩的说法,诺奇克是从下述两个前提出发的。

第一个前提是“自我—所有权”原则。诺奇克对第一个前提的论证如下:(1)没人在任何程度上是其他人的奴隶。因此(2)没人为其他人完全或部分所有。因此(3)每个人都为自己所有。因此(4)只要不损害其他任何人,每个人都必须有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而且无需帮助任何其他人。

第二个前提是,处于自然状态的外部世界不为任何人全部或部分所有。从诺奇克对第一个前提的论证本身,人们无法得出广泛存在的不平等是正当的结论,因为当不平等开始出现时,人们拥有的肯定不是对自身的权利,而是对外部事物的权利,而后者是不能从对第一个前提的论证推导出来的。这样,要确立对外部事物的权利,诺奇克就需要一个进一步的前提。对此,诺奇克论证说,处于自然状态的外部世界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因此,尽管第一个前提包含每个人生来就拥有对自己的自然权利,但没有人生来就拥有对外部事物的任何自然权利。这样说来,任何人确立的对外部事物的任何权利,都必定源于对他自身权利的运用,而就对外部事物的初始权利的形成而言,是凭借每个人的占有一定数量天然资源的权利,条件是他不因此而损害任何人。在这里,不损害任何人的占有不过是(4)中认可的“天赋自由”的一个实例。简言之,第二个前提是:(5)外部世界,在其处于自然状态时,不为任何人全部或部分地所有。而(5)与(4)合起来能推断:(6)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积聚不受数量限制的自然资源,只要他不因此而损害任何人。

那么,因占有不为任何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而损害人,意指的又是什么?诺奇克的回答是,它指的是使一个人的生活比他会拥有的资源未被占有的情况更糟。然而,未被占有的资源,像公共的土地,由于组织和激励方面的原因,同已被私人占有并因而可转化为私人收益的资源相比,会较少用于生产,而从私人占有并开发的资源获取足够的收益则是相对容易的,后一种情况使得占有者将有充足的东西补偿给后来失去机会占有那些资源的其他人,从而使非占有者的情况同他们会拥有资源未被占有的情况相比将不会更糟。依照这一思路,由那些抢在其他人之前将自然资源私有化的人继而对几乎所有事物的全面私有化,就很容易证明是正当的。因此,可以推导出,那些构成人们称之为无产阶级的人,则或因行动太慢,或因出生太晚,而已无任何东西可私有化,但他们的生活不会相应地更糟,因而,他们没有正当的不满可以表达。这样,由(6)就可以推断:(7)数量不等的自然资源可以完全正当地为人口中的一部分人私人所有。

现在,如果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这是从(4)的意义上讲,和外部世界的资源被人口中的一部分人所独占,那根据对人的动机的通常假设——人们不是极度利他主义的,作为结果的经济状况将显现出广泛的不平等,无论平等是指什么,是收入的平等、利益的平等、满足需要的平等或其他什么平等。因而,(4)和(7)推导出诺奇克所想要的结论,这一结论就是:(8)广泛的状况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或只有以侵犯人们对他们自己和对事物的权利为代价才可避免。

2 不损害原则大打折扣

如果说现在归私人所有的任何东西至少都要经过这样一个时刻,只是在这一时刻,原本不归私人所有的东西才转变为私人所有,那原本不是私人财产的东西为什么能全然正当地为人口中的一部分人私有呢?诺奇克的论述是从洛克的占有条件说起的。洛克在谈到对原始自然资源的初始占有时提出,一个人可以占有混入他的劳动的的东西,只要他给其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和同样好的东西,并且不浪费自己得到的东西。诺奇克对其中的一个条件——“劳动混入”提出怀疑,对其中的另一个条件——“占有者必须避免浪费”表示困惑,但同意其中的给其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和同样好的”这一条件。科恩认为,诺奇克的这些表述及后来对它们的详细说明,也就是他的占有条件理论。这一理论具体说来就是:对于一个无主的、人人可得的物体O的占有,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O从大众使用的退出没使任何人的前景比O仍为大众使用会有的前景更糟。如果任何人的境况,无论从哪方面看,同O仍然无主会有境况相比没有变得更糟,那么,这一条件肯定就得到了满足。此外,当某人的境况在某一相关方面恶化时,只要他的境况在其他方面得到的改善足以抵消这种恶化,这一条件也得到满足。

一些人也许认为,诺奇克的占有条件与洛克的占有条件基本相同,因而,满足诺奇克条件的占有不会让人产生不满。但科恩指出,这只是一种错觉,因为诺奇克的条件远没有洛克的条件要求得那样高。让我们先来看看洛克的条件:“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所以,事实上并不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给别人的土地有所减少。这是因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供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无所取一样。谁都不会因为另一个人喝了水,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受到损害,因为他尚有一整条同样的河水留给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够用,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洛克这里讲了占有土地和水这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我们无需再加以说明。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即使这个人没喝这条河的水,那任何人的境况也都决不会因此而得到改善,因为就所涉及的其他人而言,他喝后剩下的水同以前完全一样。因此,只要是满足了洛克的条件的占有,人们的境况就不会比他们可能会有的境况更糟。

然而,满足了诺奇克的条件的占有情况却不是这样。说得更明确一点,即使满足了诺奇克的条件,仍可能出现使人们的境况比他们会有的境况糟得多的情况。这是因为,在诺奇克的占有条件的理论中,“与确认一种占有的正当性相关的唯一反事实的情况(counterfactual situation),是O仍将人人可得”。但问题却在于,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仅凭直觉就能想到的相关的反事实情况,它们的存在表明,诺奇克的占有条件太不严格,他武断地缩小了可供选择对象的类别,而正是依据这些可供选择的对象,我们才能对一种占有出现时发生的情况与确定一个人是否因它受到损害的观点作对照。

科恩说,“让我们设想一个由两个拥有自我的人构成的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人以外的一切东西都像洛克讲的那样是共同所有的,没人私人拥有任何东西,每人都可使用另一个人当下不使用的任何东西。这两个拥有自我的人,即A和B,每人都从土地获取食物并且不阻碍另一个人获取食物的行为。A能够从土地得到m,B能够得到n,让我们假设,m和n在这里是小麦的蒲式耳(英制容量单位,1蒲式耳=36.386升)数。人们可以说,m和n代表了A和B在外部世界共同所有的情况下,通过运用每人各自拥有的能力所能获得的东西。

现在假设,A占有了全部土地。然后,他提出给B一份n+p(p≥0)蒲式耳的工资让他到地里劳动,B不得已同意了。在新协议下,A本人得到m+q,而q大于p,因此,A从这一变化中获得的追加的蒲式耳数要比B获得的多。换句话说,B没有少得小麦,或许还增加了一些,但不管怎样,A增加的比B增加的多。产量的增加,要归功于A设计的劳动分工的生产效率,因为A是一个优秀的组织者。让我们把这种A占有后的情况称为实际情况,它是我们将与各种反事实的情况作对照的情况。

那么,A的占有满足诺奇克的条件了吗?要弄清这一点,我们必须对B在A占有后的情况,与如共同所有继续存在B会过的生活做比较。为了简单起见,让我们假设,B会过上与他此前一样的生活,他将仍旧只获得n蒲式耳小麦。这样,如果以比较小麦的蒲式耳数的方式判定B的前景的变化,那A的占有明显满足诺奇克的条件。

然而,共同所有继续存在只是一种反事实的情况,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各种反事实的情况。

一种反事实的情况是,不是土地继续共同所有,而是B也许唯恐A那样做,因而抢先占有了A在实际情况中占有的土地。如果B也是一个优秀的组织者并抢先占有了土地,那他也可以获得附加的q,并且也只付给A附加的p。那为什么应当要求B接受所谓的“先来先受益”的信条呢?也许B放弃占有是出于对A的尊重,但仅因为A比B更无情,他就应该获利吗?可见,诺奇克的占有条件理论太缺乏说服力。

另一种反事实的情况是,不是土地继续共同所有,B是一个比A优秀得多的组织者,如果B 占有土地,那A和B每人都会获得比他们在实际情况中获得的更多的小麦。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诺奇克的条件也会得到满足,因为它的满足与否不受如果B占有后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情的影响。而这意味着,诺奇克的条件许可,并且保护其结果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他应有的状况更糟的占有。因此,尽管如果B占有土地会使他们两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那A也有权阻止B占有A已经占有的土地,虽然他这样做是十分愚蠢或荒谬的。

总之,诺奇克以两种方式改换了洛克的条件。合理的改换是,如果可以得到足够的补偿,那就允许不必留下“足够多的和同样好的东西”。这从原则上讲没有削弱洛克的条件,并且以适当概括的形式将其明确地表达出来。另一不合理的,即不可接受的改换是,“由于简单地不去考虑没有那种占有可能或将会发生什么,而只是基于外部世界将继续共同所有的特定假设去考虑将会发生什么,因而弱化了洛克的条件。这种改换无理地降低了断言A损害了B的标准”。

3 无主世界的假设过于武断

通过进一步思索,科恩发现,诺奇克从“自我—所有权”原则出发为不平等的辩护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外部世界最初是无主的,因而,实际上人人可得。然而,这一假定是轻率的,因为即使人们接受“自我—所有权”原则,也完全可以提出一种根本不同的假定,即外部世界最初是人们联合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每一个人都对如何利用它拥有否决权,因而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单方面的私有化。

在科恩的论述中,共同所有权与联合或集体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共同所有权(common ownership)下,土地不为任何人拥有,因而,每个人都可主动地使用它,只要他不妨碍别人同样的使用。相比之下,在联合或集体所有权(joint or collective ownership)下,土地为所有的人一起拥有,每个人对它的利用都要服从集体的决定。当然,做出集体决定的适当程序也许很难确定,但联合所有权无疑不允许任何人单方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私有化,无论他对其他人提供什么样的补偿。因此,就A和B的情况而言,如果原初状态是联合所有而非共同所有,那从道德上讲,B就有权禁止A去占有,即使B会因他的禁止而获益。而且,B可以有很好的理由行使这一权利,因为如果他阻止A去占有,那他此时就能以他做出让步并允许A去占有为条件,与A就他将能得到的产品份额进行讨价还价。这样一来,B就可能获得超过A否则将会给他的数额,从而增加他的利益。由此说来,诺奇克要使自己为不平等所做的辩护得以成立“就必须假设,从道德上讲,世界的资源绝非是联合所有的,而只能是人人可得的,然而,他非但没有确定这一前提,甚至都不愿去阐明它,或表明他需要它的任何意识”。

不难看出,科恩以第三种方式对诺奇克的反驳,最终使诺奇克陷入二难推理的困境:他“既不能以自我—所有权的实质内容被消除为由拒绝联合所有(而且彻底平等)的外部世界,也不能为很多人的自我—所有权同样没实质内容的不加改变的资本主义经济做辩护”。这样一来,他的“自我—所有权”必然导致广泛的不平等的观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4 “自我—所有权”不能推导出自主权

诺奇克关于“自我—所有权”命题的一个诡辩是,如果你拒绝“自我—所有权”命题,“你就是限制人的自主权”,其理由是当且仅当人们拥有自我—所有权时,他们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或享有自主权。科恩说,诺奇克这里讲的自主权无疑是指一个人的选择范围,这样说来,“在对自我—所有权与自主权的关系考察中首先要注意,自主权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即一个人拥有的选择的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因此,自我—所有权有利于自主权的主张就需进一步明确”。不能否认,如果一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在任何程度上都是不完全的,那他就没有自主权,而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可以保证更多的自主权。但诺奇克的主张却是,自主权在普遍而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下比在任何其他制度下都更多。这种主张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至少在一个人们具有不同才能的世界中,“自我—所有权”是不利于自主权的。因为在这样的世界中,为“自我—所有权”所认可的对私利的追求,产生了没有财产的无产者,他们的生活前景对其限制太大,以致他们无法享有符合自主权观念的对他们自己生活的实质性的控制。因此,如果每个人都应享有程度合理的自主权,那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就必须对“自我—所有权”强行加以限制。

其次,即使在一个由具有同等才能的个人构成的世界中,“自我—所有权”也无法实现自主权的最大化。因为自主权,即你在生活中拥有的选择范围,是依据两种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一是你对自身权利的范围,你的选择范围的变化与它们成正比;二是其他人对自身和对其所有物的权利,你的选择范围的变化因它们的不同而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对“自我—所有权”加以某种限制,那就会使一些人的自主权比另一些人更少,甚至会使全体人员的自主权更少。如果我们当中没人有权利做某些事情,我们在自主权上就都能受益。可见,“自我—所有权”原则不能充分满足自主权的需要。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当自我—所有权以不利于自主权的方式被行使时,如果我们不得不在它和外部强加的必要限制之间做选择,那对自主权的信奉会建议选择后者”。

以上就是科恩对诺奇克从“自我—所有权”原则出发对诺奇克的三个反驳。对此,威尔·金里卡的结论是:“我认为科恩对诺奇克的批判完全是毁灭性的,他彻底拆解了诺奇克的论证。如果读过杰瑞(科恩的昵称——引者注)对诺奇克的批判之后,还有人支持后者的话,我认为是不可理解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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