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光:“高饶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77 次 更新时间:2005-07-1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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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高饶事件”距今已是半个世纪了,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段历史的时候,当年认为“高饶事件”的出现“是我国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化和深刻化的反映”,高岗、饶漱石是“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的观点,显然已经不能充分揭示事件发生的复杂原因了。

“高饶事件”的发生不仅有个人责任,有体制性因素,同时也与当时党内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认识分歧不可分割。

一、高岗与刘少奇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暴露出党内高层在何时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上有明显分歧

早在1950年春,高岗与刘少奇就围绕着东北富农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高岗认为:“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一方面,应该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另一方面,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新民主主义的农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应该是逐步地——起初是在供销及生产互助方面,然后是在农产品集体生产方面——引向合作社方向发展的道路。”刘少奇则认为:“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转变得早了,是不对的。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毛泽东当时虽然没有对这场争论公开表态,但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写了一份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认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然而,华北局并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并在批复中明确提出,“你们提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华北局的意见得到了刘少奇的肯定,但毛泽东并不同意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据薄一波回忆:“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刘澜涛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

10月14日,高岗写了一份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毛泽东在报告的批语中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和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至此,这场发端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最后以毛泽东对高岗等人的明确支持而宣告结束。

从这场争论可以明显地看出,刘少奇与毛泽东、高岗在关于对东北富农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主要在于“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在关于华北地区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争论,主要在于“何时把互助组织升级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刘少奇认为现在不应当动摇互助组织的私有基础,要等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而毛泽东、高岗等则认为,现在就可以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此可见,这场争论虽然是围绕着何时把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而展开,但实际上是涉及到新中国成立后,何时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大问题。

二、毛泽东对“新税制”的严厉批评,反映出对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工作的极大不满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新税制颁布后,商业部调整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但在新税制公布的同时,商品流通税的各项施行细则并未及时公布,商人们对各种税率如何调整及纳税手续不甚了解,商业部调整牌价的通知又未及时下达,致使一些私商纷纷提款购物存货,导致市场发生混乱,尤其是华东和中南地区,出现了涨价、抢购、停业的混乱局面。税制改革引发的混乱引起了毛泽东的极大关注。1953年1月15日,毛泽东在给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的信中,对新税制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毛泽东还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政务院,认为政务院犯了“分散主义”的错误,并在组织上对中央政府进行了重大改组,把政务院中的八个部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

毛泽东在如此关键时期作出这样重大调整不仅仅是对实行新税制不满。如果就新税制来谈新税制,很难理解毛泽东为何将其定性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更无法认识毛泽东在新税制风波后对政务院机构和周恩来、高岗之间领导权限的调整。但是,如果我们回到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1953年,联想到高岗与刘少奇发生的几次争论和毛泽东对争论双方的态度,就会发现,无论是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还是围绕山西省委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歧以及这次对新税制的批评,毛泽东的一个基本观点不变,那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应当触动私有财产,逐步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所以,他对刘少奇关于党员雇工与否的谈话“不满,形于颜色”,他明确表示不能支持刘少奇等人在互助合作问题上的意见,他认为周恩来领导下施行的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更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三、高岗用宗派主义的思维方式曲解党内工作中的不同认识,导致了“高饶事件”的发生

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统帅,在推进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过程中,是认事不认人的。至少在发生新税制风波的1953年初,毛泽东就对刘少奇以及周恩来的某些言行十分不满意,对能够紧紧跟上自己思路的高岗的一些做法却比较欣赏。而高岗自认为有了毛泽东这个最高统帅的欣赏,别人就统统不在话下了。他开始借用这杆大旗的威力来谋取更大的权力,甚至不惜搞小动作破坏党内团结,从而又干扰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顺利实行,毛泽东对此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高岗可以很轻易地发现和感受到在农业合作化问题、“新税制”问题等一系列事件中毛泽东对刘少奇和周恩来的某些不满和对自己的重用,但他的理论造诣、党性修养水平决定着他不能对这样复杂的表面现象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科学的判断,他只能凭借自己狭隘的认识去妄加推测,得出错误的结论。高岗只看到了毛泽东对刘少奇和周恩来的不满,却并不明白这决不意味着对二人的彻底否定,只是不满意他们在何时、怎样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没有跟上自己的思路;高岗也只看到了毛泽东在一些问题上对自己的表扬和工作中的重用,但却不明白这种表扬和重用并非是让他拥有更大的权力,而是利用他在推进过渡时期总路线这个大方向上发挥一种带头和激励的作用。实际上,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毛泽东既看重高岗的突击队作用,更不能舍弃刘少奇、周恩来这两支主力军。在某种意义上,毛泽东对高岗的提拔重用,虽然含有对刘少奇、周恩来在某些工作中的不满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对刘少奇、周恩来的一种刺激和触动。高岗永远也理解不了毛泽东的深邃思路。

在高岗看来,既然毛泽东对刘少奇不满,那就由我高岗来取而代之吧。

于是,“高饶事件”发生了。(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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