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劳动法真的能保障劳动者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2 次 更新时间:2013-05-1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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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进入专栏)  

最近某电视台想让我谈一下劳动法,我说我对劳动法的看法很负面,不知道能否符合你们舆论导向的需要。对方说负面也不一定就不行,先说一下要点吧。

我于是想了一下,怎么向对经济学理论懂得不多的公众解释劳动法的问题,想到一个不错的切入点。

我们可以看到,IT企业给予员工的收入福利的待遇普遍都是非常的好, 肯定远远超过任何国家制定的对劳动者最慷慨的劳动法的规定。这首先说明,即使没有劳动法的硬性约束,企业也完全有可能给予劳动者非常好的收入福利的待遇。但为什么IT企业普遍都给劳动者很好的收入福利的待遇呢?肯定不可能是因为只要是IT企业的老板就道德特别高尚、对员工特别好吧?显然,原因是IT企业在市场上获取的收入很高,于是分给劳动者的收入也就跟着水涨船高。于是这就其次说明,只要企业在市场上获取的收入高,其劳动者的收入也会跟着高,与其老板的道德水平无关。当然,无良的老板并非绝对没有,但显然不可能一个行业里的老板全是无良的,他们的道德水平与整个社会其他人的平均的道德水平应该大致一样。因此无良的老板即使想“剥削”劳动者,把从市场上获得的收入过多地占为己有,即把劳动者作出贡献所应该获得的收入分配也占为己有的话,其他老板会通过开出比他高的薪金福利的待遇将劳动者从他手里竞争过去,并不愚蠢的劳动者也会用脚投票离他而去。也就是说,无良的老板在与其他老板及劳动者的竞争中会被淘汰出局。

也就是说,当人们看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劳动者似乎有不同的收入福利的待遇,是因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收入不同,而主要不是因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老板有不同的道德水平。想提高劳动的收入福利的待遇,根本之法是提高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收入,但这当然要受到市场竞争的约束。

这样,我们何需劳动法呢?如果劳动法规定的收入福利的待遇低于某行业或某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水平(如前述的IT企业),劳动法等于是没有意义的。而如果劳动法规定的收入福利的待遇高于某行业或某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水平,结果会是什么? 劳动者的收入其实由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收入决定,而不是由企业的老板决定,如果劳动法的硬性规定人为地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结果如何要看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收入能否由企业自主决定地增加。如果企业在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它会通过加价将支付给劳动者的成本上升转嫁给消费者。也就是说,劳动法强迫企业提高对劳动者的收入待遇,买单的其实是消费者。

如果企业在市场上没有垄断地位,它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无法加价,这会导致企业的利润下降,其实是劳动者通过蚕食非劳动者(不仅是老板,还包括固定资产的出租方、资金的出租方等)的收入来增加自身的收入,因为企业从市场上获得的总收入并没有变化,只能把本来是非劳动者获得的收入转移给劳动者。但非劳动者一定抗拒本应属于自己的收入被转移,因此企业的选择会是收缩经营规模、甚至关门了事,从而把不值得拿那样高的收入福利的待遇的劳动者解雇,造成失业。也就是说,劳动法强迫企业提高对劳动者的收入待遇,造成的只是劳动者的失业,企业经营活动的收缩,甚至有些企业会关门倒闭,这一切最终都影响经济表现。

08年新劳动合同法推出后,最严格执行的东莞,经济从此一蹶不振,即使09年的时候国家推出宽松的货币政策与“四万亿”的财政政策对全国经济起到短暂刺激的期间也没有任何起色,就是最雄辩的事实证明。因为东莞绝大部分的企业从事的都不是有垄断性的行业,再加上东莞没有像其他地方那样“阳奉阴违”地对待新劳动合同法,企业遂大量拆细、倒闭或逃出东莞。如果说东莞是地方的样版,富士康就是企业的样版。像富士康那样的大企业,既不方便拆细,也难以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上明显地阳奉阴违,其应对之道就是提出“百万机器人计划”来以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取代劳动力,客观的效果自然也是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雇佣,导致失业增加。

现实世界的市场大部分是所谓的“垄断竞争”,即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因此有一定程度的加价能力,但一旦加价幅度超出其垄断程度,竞争就会很激烈。所以现实中的劳动法一般来说不会只是造成原来收入福利的待遇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失业,也不会只是造成产品价格上升,而是二者合并地出现——以产品价格的上升转嫁一部分劳动者收入上升的成本给消费者,再解雇一部分最不值得拿更高收入的劳动者以避免成本上升。这就是声称其目的是要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实施的现实后果——劳动者或是作为消费者需要购买价格更高的产品而使得所谓的收入上升被生活成本上升所抵消;或是直接被解雇而失业,导致本来能获得的较低收入也完全失去。一项坏政策,就总是这样声称的目的与现实的后果背道而驰、截然相反!

以上的分析基本上没有涉及公众未经学习就无法理解的经济学理论。以下用经济学理论再复述一遍。这无非是《经济学讲义》中关于收入分配理论那一讲的内容的运用。从计件工资的角度来看,由于这时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分不开,生产要素(如劳动力)的收入是由产品的收入决定的本质可以看得很清楚。所谓的企业老板或经理只是一个中间人,是撮合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中介,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其实并不是由他们决定的。从计件工资发展为时间工资,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出现,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分开了,但生产要素的收入由产品的收入决定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二者的决定关系因为两个市场的分离而不容易看得清楚。这看不清楚一方面是导致产品市场收入下降导致生产要素收入需要跟着下降时,生产要素的产权人(如劳动力的产权人是劳动者)不肯接受降价(如工资下降),从而导致失业——这就是失业的成因;另一方面则是导致包括政府在内的人们不容易明白像劳动法一类人为干预生产要素的价格(收入)的做法其实就是在干预产品的价格。而干预价格,是以非价格准则取代价格准则,必然导致租值消散。只是这租值消散是表现为企业把产品加价、导致消费者要以更高价格购买产品而利益受损,还是表现为企业收缩经营甚至关门以解雇劳动者、导致失业增加而利益受损,则取决于产品市场的结构是受价还是觅价(垄断)。

最后,顺便给各位读者出一道跟本文有类似逻辑的作业题:近来香港发生和黄葵涌码头工人罢工的事件,工人称工资在回归后有减无加,并指责李嘉诚为首的资方在经济不景气时要劳方共度时艰、减薪留职,在经济复苏期间却拒绝改善薪酬待遇,假外包之手刻薄工人,实属不该。请根据经济学理论评论这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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