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魁:中国需要价值共识和道德共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0 次 更新时间:2013-03-24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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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魁  

众所周知,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在对社会进行改革即社会的体制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时,要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其前提是群体要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观或是共识。否则,社会无法稳定,改革也将导致混乱。虽说有了共同的价值观的群体社会不一定就会稳定,就不会发生混乱,但没有共同价值观的群体社会肯定不会是稳定的,也一定会产生混乱,在社会发生变革时更是如此。改革中的中国尤其需要共识。

现行的经济较为成功社会比较稳定的国家——所谓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以基督教义中的部分具有普世价值的内容与现代人权思想为共同价值基础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核心就是民主、平等、自由、博爱。

很多人认为这些就是普世价值。然而这些真是普世价值么?恐怕未必。

我们要明白一个人群、一个区域、一个国家甚至现在全世界的人们都认可的共同价值,也未必是一种普世价值。民主、仁义、忠孝等等,都不是普世价值。

我们先看民主,除了古希腊有一段时间的有限范围内的民主制度存在外,二百多年以前的几千年人类文明史中,世界之大就没有民主的容身之地。即使是现在,民主制度也只是形形色色社会体制中的一个大类,远没有达到普世认可的程度。

现实上,由于民主制度需要一定的经济文化基础,需要人民一定的政治文化水平,容易受传统观念、文化、宗教的影响,容易出现剥夺少数人合理权益,可能导致人数众多低素质人群的短视意见压倒高素质人群远见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等固有缺陷,民主制度在不少地方和国家造成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所以民主不是普世价值。

其次,从来就没有平等的个人,只可能有平等的社会,一个尽可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平等机会的社会。

虽然说作为一个社会人,每个人生来具有平等的人格,但作为一个自然人,每个人一出生就是不平等的。他生活的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家庭条件,由于遗传基因的不同,个人的相貌、体能、智能、情商,甚至寿命、生殖能力、健康免疫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更不用说每个人的努力程度不同,每个人所遇到的机会不同,加上这些努力和机遇对人们先天差异的放大效应,这更使得平等只是一种人们永远无法实现的期望。

所以,平等决不是一种普世价值。

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努力建立起一个平等的社会,一个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提供同等保护的并尽可能为处于劣势的人们提供帮助的社会。也就是说我们有必要为生而不平等的人们提供一条同等保护的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这同等保护之一。

第三,从来就没有一个自由的社会,只可能有自由的个人。

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建立在对人的约束基础上的,没有对人的约束就没有人类社会。也就是说人在社会中是不可能自由的。自由不是一种普世价值,它永远都只是人们对在社会中必然受到抑制的为所欲为天性——一种价值的向往。就如生存是一种价值,但长生不老就只是一种向往一样。

在排除了自然环境对人的约束后,一个人只有脱离了社会,他才可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他脱离社会的程度越高,他的自由度就越高。而现代社会使人越来越离不开社会,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自由度也越来越少。这也是现代人们越来越向往回归自然的内在驱力,也是人们竭力保护自己隐私的本因。一个人介入社会的程度越深,不自由的程度就越高。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官员,他们介入社会的程度最高,所以他们自然应该处于隐私程度最低的人群,否则就是一种反常。

第四,从来没几个人会博爱到去爱自己的敌人。即使是上帝也是用地狱来款待那些不信奉他的人们,从不邀请非教徒到天堂去享受荣光。能够在被人打了左脸后还将右脸送去打的人,估计凤毛麟角。即使唾面自干后,绝大多数人心底肯定也是深深地怨念,而决不是与有荣焉的感恩。更不用说,农夫对蛇的博爱,早已让所有没有道德底线的所谓博爱行为成为妇孺皆知的笑柄。

博爱从来不具有普世的价值。

民主、平等、自由、博爱,直到现在为止,从来就没有成为普遍的现实,更何谈普世的价值。当然,希望他人对自己平等、博爱,自己对他人行为的自由,却在每一个人灵魂深处都是发自内心的亟待,是真正具有普世意义的。

不言而喻,诸如传统的精髓、宗教的箴言、主义的信念、圣贤的教诲、先知的训诫、上帝的启示,在其发生的当时,它们开阔了人们的思路,拓宽了人们的视界,延伸了人们的思维,也加深了人们对自身和对社会的认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又都因为其自身的缺陷,嬗变成束缚人们思想的精神枷锁。它们不可能具有普世价值,甚至不具有当时共同的普遍价值。

那么到底有没有一些普世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呢?

回答是肯定的。

我们知道,人之本性和其它生物一样,就是追求自己健康愉悦的生活和繁衍自己的后代。从这种人的本性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基本的价值——生存权、繁衍权、健康权和愉悦权。这些基本的价值在每一个婴儿身上都可以得到体现,从每一个没有丧失人性的人身上都可以得到验证。

这种由人之本性所衍生的生存权、繁衍权、健康权、发展权和愉悦权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基本价值。它们就是以赛亚.柏林所谓的“绝大多数人在绝大部分地方或情境下,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共享的那些价值观,无论是有意识地赞同还是表现在其行为中。”它适用于任何社会任何历史时期,也适用于任何人。它是所有宗教的预设、各种主义的前提、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人们任何行为的目的唯一的交集。

注意,这与我们平常所说的“人权”是有很大不同的。我们现在所谓的“人权”中带有实在太多的宗教、信仰、主义之类非人之本性的水货。

我们所有人你死我活勾心斗角前赴后继大义凛然卑鄙无耻所争取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高尚尊严、名声荣誉、荣华富贵,其目的都不过是实现和维护人们的这些价值——自己或他人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愉悦。

自私自利是人天性的一部分于成人时期在社会环境中表现形式。人的天性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就会成为人自私自利的动因,是由每个婴儿向我们明明白白显示着,在我们每个成年人行为上表现着并在我们每个人心中体验着的。尤其是在一个生活资料短缺的社会环境中,必定如此。而我们迄今为止所经历过的社会时期都是生活资料短缺的时期,所以我们所看到的人都是包裹在浓密的自私自利雾霾中——这也成就了我们与生俱来的原罪。而且在我们可以预见的将来资源短缺也是肯定的。甚至可以说,只要人类在发展,一定程度的资源短缺就是必然的。 所以在一个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它是人们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障碍,但它是人们追求自我实现更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因。

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自私自利的本能驱使下,竭力维护着自己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愉悦,同样也希望他人也能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和愉悦。这又反过来成为人类追求美德的动力——希望每个人都帮助自己。由此,所有能帮助他人——自然也可能帮助自己的行为,就成了人人赞美的善行美德。这可憎可恶的自私自利正是可歌可颂的善行美德的基石,也正是人们的自私自利成就了人们的美德!是那么地荒谬又是那么地合情合理。

实质上,我们所谓的好的历史时期如盛唐时贞观开元之治如古希腊伯里克利时期 ,好的人物如林肯如包拯如雷锋,好的愿景如桃花源如天堂如共产主义,好的事情如见义勇为如修桥补路如尊老爱幼,其判断标准都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繁衍、健康、愉悦,即是有利于人的基本价值的实现。也就是说,古往今来人们所谓的好心、善行、德性、仁义等概念的涵蕴内容,就是对人的基本价值的肯定。

生存权、繁衍权、健康权、发展权、愉悦权,这就是人之本性所确定的基本价值。这应该成为我们的价值共识。

它扎根于人类本性的沃壤中,却高高超越于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仁义、忠贞、孝悌、诚信、虔诚、救赎这些斑斓的云彩之上。它更是所有人类的期盼、梦想,所有宗教、主义所宣示的愿景、前程,所有人所亟盼的幸福、祈望的源起和归宿。

生存权、繁衍权、健康权、发展权、愉悦权作为基本价值,如果要在现实社会中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就必须以基本价值为基础建立基本道德体系。否则它永远只是人们头脑中的冥想或是口头上的喧嚣。

要建立一个基本道德体系,首先,我们应当确定一个道德价值判定原则:有利于人的生存、繁衍、健康、愉悦的行为,就是社会价值高或正价值即有道德的;不利于人的生存、繁衍、健康、愉悦的行为,就是社会价值低或负价值即不道德的;而对人的生存、繁衍、健康、愉悦无影响的行为,则是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的,是可以允许的。

其次,我们在对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是有一些限定的:行为者是人或人的属物,行为的对象也只能是人或人的属物。作为行为对象的人既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行为者自己。这里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行为者自己作为行为对象是说,你的针对自己的行为也是可以作出道德评判的。你如果吸毒,是违反道德的,因为你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你自杀,也是违反道德的,因为这同样损害了一个人的生命,尽管这个人是你自己。

如果一件物品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是归属于一个人,它就是人的属物。这里所谓的归属可以是所有,也可以是使用。譬如说你养的狗咬了人,或是你唆使邻居的狗去咬了人,你都是要负责的。前者是所有,后者是使用。

我们说人的属物的行为和以人的属物为对象的行为与道德相关,是因为在我们过去、现在以及可以预见的将来的社会环境中,人的属物是与人自身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和愉悦息息相关的。所以对人的属物的损益,实质上也就是对它所归属的人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和愉悦的损益。所谓私有财产权即是源于此,是人的属物的一部分。

道德也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当然,如果人对自然的行为后果影响到人的生存、繁衍、健康和愉悦,那我们就可以对人的这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了。

譬如对滥砍滥伐森林的行为,因为它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评价。然而我们却无权谴责一个山民砍柴烧饭、伐木造屋的行为。同样,你可以到山野中套野兔、打麂子,没人会干涉你。但如果你去偷猎大熊猫,则可能将会导致大熊猫灭绝,使大自然基因库受到破坏,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使我们的后人再也没有机会欣赏到大熊猫这种可爱的动物,所以是不道德的行为。

另外,还有人认为道德是要靠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这是十分荒谬的。

不少人喜欢说凭自己的良心来判断善恶,正因为如此,才会有现在道德观念上的混乱。照此,我们就无法判定是应该凭萨达姆的良心还是甘地的良心来判断善恶了。

更重要的是,人的内心信念是会改变的。譬如说同是一夫多妻的行为,对于拳王阿里这么一个改信伊斯兰教的基督教徒来说,立马就从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变成了一种符合道德的行为了,那么还有什么道德可言呢。

还有些学者认为道德应该是自我满足的而不应该是功利的。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道德只能是功利的,即看行为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繁衍、健康和愉悦。一个道德体系所承载的就是功利——符合每个人本性的功利。从本质上来说,获得自我满足就是一种功利——行为使自己得到了心情的愉悦。

道德是对人们行为的社会价值的判定体系。道德所指的行为只能是人或人的属物的行为,行为对象也只能是人或人的属物,也就是说道德只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的评判标准是建立在一种基本价值也即是人的本性——追求人自身的生存、繁衍并健康愉悦地生活的基础上。它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与信念无关功利性的理论体系。

基本价值虽然都是人们所认可的价值,但不同的基本价值的价值是有区别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基本价值对人的重要性给出它们的层阶:

生存权 最高阶

繁衍权 次高阶

健康权 第三阶

发展权 第四阶

愉悦权 第五阶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发展是指行为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可预见的对人的生存、繁衍、健康、愉悦的影响。这一点不是属于人的本性,但它是由人的本性衍生出来的,或者说是一种人性的延伸,是具有普世意义的。发展的层阶根据预测所涉及价值层阶不同,所涉及对象的多寡,甚至人们对事物的看法的变化是可以调整的。

另外,行为的道德价值可以定性地分为如下几个等级:

强制:行为对于维护行为对象基本价值是必须的

鼓励:行为对于维护行为对象基本价值是有利的

允许:行为对于维护行为对象基本价值是无影响的

限制:行为对于维护行为对象基本价值是不利的

禁止:行为对于维护行为对象基本价值是损害的

例如从对孩子的健康层阶的效应来看,给孩子打防疫针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是必须的,即使孩子哭闹抗拒,父母还是要强制给孩子打针的。孩子早上去跑步,是有利于健康的,家长就应该鼓励。孩子少量吃零食,对健康应是无影响,家长当然可以允许。孩子喝酒,不利于健康,家里就要进行限制。吸烟会对孩子的身体健康产生很大损害,父母就必须禁止了。

在进行道德判定时还要注意几点:

一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判定应具有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性。

譬如说随地吐痰在现在的北京街头肯定是要被罚款的,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在一百多年前的京城里,随地吐痰大臣们也是习以为常的,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的。这是现在大家都知道随地吐痰不利于健康这个道理,而一百年前大家都不懂或都不在意而已。

二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判定只适宜在正常社会环境中。

讲道德只能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因为我们对行为者的强制、鼓励、限制、禁止等只能由社会来实现。譬如说在一个偏僻的山道上,一个手执利刃的强盗和一个手无寸铁的商贩之间有没有道德可言呢?这里只适用弱肉强食。

另外,在一场殊死的战斗中一个士兵射击砍杀对方士兵之类的行为,也是无法用道德来评判的,因为这也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环境。当然我们可以用道德来评判这场战争的正义与否的,但这已经与战场上一个士兵的一刀一枪是否道德无关了。

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在道德体系中,我们判定的是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低限。

譬如说你走路时我不伸腿绊你,是起码的道德要求,但将不小心摔倒的人扶起来,却是道德的高尚境界。我们可以要求人们要有道德,遵守起码的道德规范,鼓励人们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但是不能强迫人们道德高尚。

我们在涉及到不同层阶基本价值和同一层阶基本价值的不同行为时,判断一个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评定原则有如下几点:

1、高阶优先 处于高阶的基本价值社会价值更高

2、多数优先 群体中个体行为的价值可以累计

3、对等抵消 个人之间行为同等价值抵消(只适用于行为对行为对象有害时)

4、意愿无关 个人的主观愿望不影响行为价值

5、自身优先 个人之间自身的价值更高

6、主动从重 主动的有利于行为对象的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主动的不利于行为对象的行为,价值更低。

高阶优先这个评定原则是指处于较高层阶的基本价值,其价值总是高于处于较低层阶的基本价值。

生存的道德价值总是高于繁衍或健康或愉悦的,而健康也总是高于愉悦的。比如你在家中放声高歌而影响四邻的睡眠时,就会受到责备。然而如果你半夜碰上抢劫大叫救命,即使是吵醒一街人,也是不会有人责怪你的。

多数优先是指如果行为涉及的道德层阶相同,那么当行为涉及到的对象越多其价值也越大。当然这既可能是正价值的累加,也可能是负价值的累加。

你饭后在大庭广众之中抽烟,虽然你快活似神仙,却让他人个个眉头皱皱,影响了许多人的愉悦,就是不道德的。如果从健康这个更高的价值层阶来看,在公共场所抽烟就更是不道德的了,因为这不但影响了他人愉悦,更影响了他人健康,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健康。

对于对等抵消这个评定原则,可能会有不少人不赞成,理由是我们应当以德报怨,不能以暴易暴。人家打了你的左脸,你将右脸伸过去再给他打,自然可以认为是一种好修养。麻烦的是:你是不是在歹人杀了你一个孩子以后,还要将另一个孩子也送给他去杀呢?

没有对等抵消,所有的不道德行为的肇始者都会处于一种永远不吃亏的有利状态:我就打你怎么啦,你还能打回去?这样就无法警醒或惩戒不道德行为的肇始者,被侵害者就永远处于道德低处。

行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者的意愿无关,是因为:首先主观愿望是无法确定的。二是所谓的主观愿望是个人无法控制的。三就是产生主观愿望的动机是多样的。

我故意打你,但我说我是无意的,你怎么判定?如果无法判定,那么这个所谓的意愿又有什么意义。举例来说吧,如果在足球场上你飞起脚来踢到了对方球员,无论你怎么说你是无意的,裁判也会举起黄牌或者红牌来,否则球赛也没法进行了。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说明行为是故意的,这自然会有区别。但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区别的不是这个行为的本身。

比如说,你打了我一棍子,不论你是否是故意的,你都得对你这个行为的后果负责,都要带我去医院,都要支付医疗费,都要道歉,都要赔偿损失。但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是故意预谋打我的,那么这里就要考虑你以后的行为了。因为你是故意的,所以如不惩处,你下次再打我甚至再打别人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因此对故意伤人的行为予以惩处,目的并不是为这次行为进行补偿,而是对下次行为的预防。

说主观意愿是个人无法控制的,可能不好理解,因为它涉及意识本质的问题,我们先不谈它。但是产生意愿的动机是多样的,这与行为的道德价值又有什么关系呢?

比如说你制服一个在街头挥舞菜刀的精神病患者,你产生“制服他”这个意愿的动机就很可能有好几种: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伤害,好比说他追着你砍;也可能是为了防止他伤害其他人,比如说他正追赶着一个小女孩;当然也可能是为了阻止他伤害他自己,因为你看见他正用刀割自己的手腕。

如果是第一种动机,可能就会有人不屑一顾:为自己,不算君子。如果是第二种动机,那就可能会登上道德的高峰:舍己救人的英雄!当然也可能反映平平:他救的是自己的孩子,理所当然。如果是第三种动机,你就可能得到赞赏,也可能得到冷漠: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阿弥陀佛,善哉善哉;这疯子是他弟弟,一家人,没什么值得称道的。

当然你也可能是脑子一发热,什么也没想就冲上去了。回头一想,心里还直害怕:要被他砍了一刀怎么办。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人为地拔高或贬低行为的动机,以夸大或贬低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例子不是屡见不鲜的么?既然如此,那么我们用这么一个谁都说不清的“意愿”来判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实在是没什么意义的了。

所以,我们判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只能看它对行为对象基本价值的影响了。有利于基本价值的其价值就高,否则就低;所维护的价值层阶越高,其价值也就越高。

那么我们对自身优先又如何解释呢?

虽然对社会来说,不同的人其生存、繁衍、健康、发展可能具有不同的道德价值。但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和愉悦都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人的本性就是要努力保证自身的生存、繁衍、健康和愉悦。

所以从生物学的角度也即是人的本性来看,在同一个道德层阶上自身总是优先的。也就是说当行为对行为对象效果是一样的话,首先考虑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注意:行为对象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自己)。比如说,船翻了后,大家都掉进水里,那么当水面上漂着一个救生圈时,自己能抓住时就尽快抓住,这没什么可耻的。

主动从重就是说主动救人比无意或被动救人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故意杀人比无意杀人或被动杀人更违反道德。

这是因为主动救人的人,更有可能再一次救人,而主动杀人的人则更有可能再次杀人。这实际上是从多数优先原则推出的一个衍生结论。之所以将它放在未位,是因为它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与意愿无关原则理由是一致的。

但我们要分清楚一点:主动与否与意愿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例如,你可能因为与一个溺水者有怨恨,没有“意愿”去救那个溺水者,甚至你对他的落水是在心里兴灾乐祸的,但众目睽睽之下,你站得与溺水者又最近,怕人家说你见死不救,而且你想到即使你不救他,旁人也会去救上来的,不如自己卖个乖,讨个好,所以赶忙拿了根杆子“主动”将人救上来了,获得了旁人的一片赞扬和溺水者及其家人的衷心感谢。很明显,你的主动救人的行为不是出于你的救人意愿的。然而尽管如此,赞扬和感谢却仍是应该的。救人尤其是主动救人是应该获得赞扬和感谢的,不管救人者意愿如何。这也是意愿无关原则成立的一种原因吧。

明确基本价值,建立基于基本价值的基本道德体系的目的是实现一个可以保证人们健康愉悦地生活繁衍的具有普世性的社会。如果不能实现这个目的,我们的努力就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如果在实现这个目的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民众素质、传统文化、宗教信仰或是社会现实,民主的方法不能帮助我们达到目的,那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也是无可厚非的。

建立民主制度必须要有较高素质的民众基础,而建立一个基本道德体系,这却不是必须的条件。尤其是在民众素质相对低下的情境时,要建立基本道德体系,民主体制甚至不是一种有利条件,这时在专制威权体制下建立基本道德体系可能更加可行。在东南亚这种大致类同的社会环境中,类似新加坡式的专制威权对其社会政治生态和社会道德风气建立的影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这与宗教信仰的建立有些类似。君士坦丁大帝通过颁布《米兰敕令》、制定《尼西亚信经》确立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统治地位就是如此。不管君士坦丁大帝的目的何在,基督教义中所蕴含的普世价值内容却在君王的强制下逐渐地为野蛮的罗马贵族接受,也为广大民众所接受,最终与古希腊文明融合,孕育进化出现代西方文明。

不丹的旺楚克国王就是一个优化的现代版君士坦丁。尽管旺楚克国王的行为违背了民意,但他赢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包括他违背了他们意愿的不丹人民的敬重。

另外,从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民主体制的确立,都不是由民主的方式完成的。无论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签署和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起草和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还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发布和法兰西共和国成立,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精英所构想,领导民众用不同暴力或强迫的方式将其实现的,这其中还就是没有一种用的是标准的民主方式。

我们想要在中国这种民众众多且素质不高,社会经济文化不太发达且资源稀缺,国家民族生存环境也不太理想的国度中建立基本道德体系,深思熟虑稳妥进取是非常必要的。社会精英的领导、示范作用,启发、引导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可能是成败的关键。

最重要的是:一旦基本道德体系确立,建立在基本道德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完成,这种体制的运作却必须在民主的框架内和民主的程序下进行,以保证体制运作的稳定和长久。这时我们就是在一个基本的共同价值观和基本的道德底线之上运行一种更为优越的民主体制——超越民主体制。

一个完善了建立在基本人性即基本价值上的基本道德体系,和在基本道德体系基础上衍生的法律体系的民主社会制度——超越民主体制,才是我们保证基本价值得以实现的更为完善的手段。

因为这种基本价值观是基于人的本性,而人的本性是不变的,是不会随着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境变化而变化的。从而一个建立在基本价值基础上的基本道德体系,以及建立在基本道德体系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在社会政治经济变革过程中,同样也会始终是稳定如一的,因此社会的民主体制架构在时代的变迁和政治经济变动的风浪中也容易保持稳定。

这也就是我们应当用基本道德体系和建立在基本道德体系基础上的法律体系作为我们行为规范和社会管理基础的理由,也是我们的道德共识:我们不再是只看附和人数的多寡来决定行为的社会价值的高低,而是从行为对人们普世价值的损益来评价行为的社会价值。

其次,建立基本道德体系,可为人们提供一种生命的意义,一种人生的信仰。

人在宇宙中生存和繁衍的过程就是人生的基本意义。人是如此,地球上所有的生物都是如此,宇宙中所有的生命同样都是如此。而我们人类生存、繁衍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给予了我们每个人都有思索人生意义的可能,有选择人生道路的可能,有实现人生理想的可能。

没有前辈的生存和繁衍,就没有我们的生命,当然也就没有我们思索生命意义的可能;没有我们的生存和繁衍,同样就没有我们后人对生命意义的烦扰。生存和繁衍是所有意义的前提,没有人的生存繁衍就没有任何意义的存在;生存和繁衍也是所有意义的尺度,任何重大的意义都是由它们对生存和繁衍的贡献来量度的。

我们维护人们的基本价值,构建基本道德体系,就是期望保证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人生,思索并实现人生意义的机会。

保证自身的生存,完成繁衍,维护健康,追求愉悦,是所有生物也是所有人的天性,也是我们道德的起点;而奉献社会,扶助他人,实现精神充实却是超越人类天性,达到了道德的高尚,完成了人生升华的境界。

人类作为承载了几千年文明科学积存的万物之灵长,所需要的不是来自虚灵的拯救,而是在实现人之本性的基础上对自身本性的超越。这种奉献社会充实精神的自我升华,是我们消除人生迷茫,确定人生意义的正确选项,也是人类在无常的宇宙中得以绵延发展的唯一途径——即使有第一推动者上帝,他也不改变结果。如果“后天”出现,只有我们自己才是我们自己的拯救者,而只有社会的发展才使得我们自己的拯救成为可能,也只有保证了个人对社会奉献的累积才使得社会的发展得以可能,因此对社会奉献的厚薄就成为一个人人生意义的标示。

第三,在一个建立在普世道德体系基础上的超越民主体制中,容纳了现行社会体制包括现行民主体制的优点,弥补了现行各类社会体制的缺陷,设定了人们行为的道德底线,形成了一种更为完善更为优越的社会体制形式。

高阶优先的原则保证了社会平等的可能,保证了对民主可能导致的公众暴力的控制,保证了对少数人合理权益的庇护。没有人(不管如何人多势众)可以一已之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甚至愉悦,除非他人先行侵害自己的同阶或是高阶基本价值。

多数优先的原则奠定了实现民主的基础。在任何同等的价值层阶上,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得到充分保障的。民意在不损害他人的高阶基本价值的前提下,是拥有决定性作用的。

自我优先的原则提供了个人自由的前提。只要不损害他人或自己的高阶价值或者是多数他人的同阶价值,你的行为就是无可指责的,可以心安理得地“走自己的路,让人家说去吧。”

意愿无关的原则形成了言论自由的本源,杜绝了有罪推定,以言获罪的可能。除非你的言论直接损害了他人的愉悦,或者间接导致了他人更高层阶价值的损害。譬如,你的辱骂让人难堪、愤怒,甚至晕厥倒地;你的诽谤、造谣导致他人家庭破裂,事业受损,那么你就难免要受到道德的谴责甚或法律的制裁了。

主动从重和对等抵消的原则构成了扬善惩恶的利器。对等抵消,人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反击不道德的行为,并知道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主动从重,则让人们高尚的行为得到彰显,卑劣的行为得到严惩。

第四:现行民主体制下,由于人自私自利本性无法遏制而出现的好逸恶劳,只想享受社会成果,不愿作出社会奉献导致的社会退化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因为任何只想享受社会福利而不愿努力工作的行为,都是对他人基本道德准则的侵害,是为基本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所限制或是禁止的。尽管人多势众,体现这种观念的选票所推选的代理人也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将这种愿望表达成社会规范的,也就是说他们的选票并不能将他们的这种愿望变成法规或法律,即使他们将许诺会给予他们这种好处的人推举上台也无济于事。同样,金钱对民主选举的影响也将被最大限度地遏制。基本道德体系将是他们不可逾越的底线。

当然,最重要的肯定是:基本道德体系为所有个人、所有民族、所有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最可能被普遍认同的价值判定原则。这就意味着人们可能能够在一个出自人类共通本性的共识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协调彼此的行为。其理论基础在于: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识,但却是有着共通本性的。

几千年来人们始终不渝对美德、仁义、善良的颂扬、赞美、追求,明白无误地向我们宣示了这些真理:尽管不同时代、不同区域、不同种族、不同阶层的人们对美德、仁义、善良的释义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的底蕴、内涵却是同一的,是亘古不变的——都是有益于人们自己的或他人的生存、繁衍、健康、发展、愉悦。基本价值同样基本道德体系是我们人类社会之所以“生成、存续的目的、源起,它本身包含着‘自我生存’的动机和动力,并且已自动具有维护自我生存的能力和权限。”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种建立在基本道德体系基础上的超越民主体制,是中国政体改革的方向,也应该是世界政体发展的方向。在这个方向上,中国可以也应该成为当之无愧的排头兵。

推论:

1、现行的民主体制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并不适宜原封不动地在目前的中国予以推行。

2、现行的民主体制由于其不具有普世性,尽管相对于其它现行政体具有更多优点,但不是世界政体长远发展方向。

3、明确建立在共通人性基础上的基本价值,建立基本道德体系,在基本道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形成在民主的框架和程序下运行的社会制度,从而构建一个超越民主体制是社会政体发展的正确方向。

4、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的威权对在中国构建超越民主体制是一个十分有利的条件,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尽快启动和实现这一进程,将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对世界的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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