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趋势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2 次 更新时间:2012-10-1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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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斌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与体制变革、社会发展的要求仍不适应。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促进现代社会建设格局的形成。

社会组织总量与结构发展趋势分析

从总量看,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处于快速发展时期。2006年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为35.4万个,2011年达到46.2万个,年均增长率为5.47%。同期,社会团体从19.2万个发展到25.5万个,年均增长率为5.8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16.1万个发展到20.4万个,年均增长率为4.85%;基金会从1144个发展到2614个,年均增长率为17.97%。可以看出,基金会基数很小,发展最快;社会团体基数较大,发展较快;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数最大,发展最慢。从结构看,2006年到2011年各类社会组织在全国社会组织中所占的比例变化情况为:社会团体从54.16%变为55.26%,略有上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45.52%变为44.18%,略有下降;基金会从0.32%变为0.57%,有一定上升。

除了基数问题,造成基金会发展最快、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最慢且所占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容易明确,特别是基金会类的社会组织大都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的,因而容易获得批准;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容易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甚至不得不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未来一个时期,社会建设将继续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将继续向前推进,社会事业将继续快速发展。这些都将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提供良好机遇和环境。随着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一部分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发展将趋于饱和,增长的数量空间不是很大;民办非企业单位面临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难等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因而将快速增长,无论绝对数量还是占比都将大幅提高。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求日益多元多样,已不再满足于温饱,开始更多地追求机会平等、权益保障和个性发展,社会管理参与意识更为强烈。同时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这些社会变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需求。经过近年来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开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拥有一支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并逐渐构造出一种并非可有可无的“新兴社会产业”。

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在社会效益方面,以年末职工人数为例,2006年底全国社会组织职工人数为425.2万人,到2011年底达到599.3万人,年均增长率为7.11%。不断增加的社会组织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一个新亮点。在经济效益方面,以社会组织实现的增加值为例,2006年我国社会组织实现的增加值为112.17亿元,到2011年底达到66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42.54%。

未来一个时期,社会组织将进一步成为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开发,组织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数量上还会有一定的增长空间,这些都将带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尤其是类型众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必将释放出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能量。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机遇分析

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不仅具有良好环境氛围,而且正迎来有利机遇。以政府采购为例,2006年政府采购额为3681.6亿元,2011年达到113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5.14%。在政府采购中,社会组织参与采购的比重较大。政府采购以较快速度增长,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来源。

政事分开是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向。在政事分开过程中,政府不再包办社会建设事业,而是在社会建设新格局中大力培育社会组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引导和撬动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资金逐年递增,正是政事分开这种新的社会建设理念的反映。

未来一个时期,政府将更多地从直接经济建设投资中退出,集中更多的财力以政府采购等形式加强社会建设。这将从资金来源上给社会组织带来长期发展机遇。

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思路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办法,着力扩大覆盖面。当前,完善民办社会组织登记办法、扩大社会组织覆盖面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第一要务。只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覆盖到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才能使政府办社会的局面发生根本性改变。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办法,可以采取北京市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做法,也可以采取上海市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做法。按照这样的做法,北京市有3万多家社会组织需要得到认定,上海市有2万多家需要备案。如果省会城市按1万多家计算,仅全国省会城市社会组织数量就将增加40万家左右,与2010年的44.6万家相比接近翻番,再考虑到一大批非省会城市,社会组织数量将大大增加。

完善职业和产业分类,设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社会组织产业”项目。我国的职业和产业分类中还没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社会组织产业”,许多相关统计数据或者空白,或者分散在不同领域,对整个“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社会组织产业”缺乏准确把握。这不利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不利于社会建设的加强和创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尽快建立独立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社会组织产业”分类体系,为社会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持。

跳出窠臼,因地制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一是跳出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窠臼。可以参照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做法,把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实行备案制。二是跳出业务主管机构“二政府”的窠臼。社会组织可以选择不同的业务主管机构,不同业务主管机构可以适当竞争,实行双向选择,提高业务主管机构服务和管理的质量。跳出窠臼,不拘一格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这本身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

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允许一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事业)组织”。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大致分为三类进行:“参公”类,“差额拨款”类,“企业化改革”类。其实,还应有第四类——“社会(事业)组织”类。其主要特征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因而能够享受到社会组织方面的政策优惠,包括享受税收方面的特殊豁免、有更多机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等。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推进难度较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不宜完全企业化,不宜完全推向市场。如果对这样的事业单位进行“社会(事业)组织”改革,将会更符合实际、更容易推进,效果也会更好。

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空间。政府采购是各国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通行做法,国外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渠道的一般可达到60%—70%或以上。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与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应继续加大力度,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岗位、公益性科研项目、公益性公共工程等,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徐振斌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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